1、非法強拆的如何舉報
通過撥打12389電話,或者登錄12389網路平台舉報。
拓展資料
一、可以實施強拆的部門
(一)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於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行政強製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二、實施強拆的法定程序
(一)依據《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二)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四)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三、幾種特殊情況說明有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出台後,「法院不再管強拆了」,這樣的理解是不正確的。
(一)雖然行政強製法和城鄉規劃法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只是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在如下兩種情形下,還是要由人民法院執行強拆的:一是房屋是合法建築,政府沒有權利強拆,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執行;二是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但是老百姓不服,提起了認定建築違法正確與否的行政訴訟,生效後的司法裁判最後行政機關只能申請強製法院強制拆除。
(二)但如下情形時,人民法院就不再管拆除的事情。這種情形是: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但老百姓也沒有提起不服違法建築的認定的行政訴訟,就是說對當事人的房屋是違法建築的事並沒啟動法律程序打官司,行政處罰決定已產生法律效力,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處罰決定的強制執行,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
(三)該批復出台有利於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的在強拆房屋問題上的職責劃分,避免相互推倭和執法混亂現象。但對被拆遷人不利的一面是,行政機關為了順利拆除,可能將大量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然後一邊又與拆遷戶溝通賠償事宜,拖延之下拆遷戶失去了就規劃部門《違法建築限期拆除通知》提起行政復議訴訟的時效,這樣就符合了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除的條件。因此,被拆遷人在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時,一定要及時主動地進入關於『違法建築』認定的復議或訴訟程序,如此之後政府要想拆除就須由法院來判定了。
2、我家房子著強拆了我可以把他們強拆都視頻發朋友圈 抖音些嗎?
當然可以,只要是真實的都是可以上傳網上抖音新聞等媒體
3、朋友家遇到強拆啊、昨天有三十多個人砸一家的門的、裡面有街上的小痞子、現在大家僵持著、怎麼辦啊
運用法律對應拆遷辦法;
首先,確定到底是公共利益還是商業開發,哪怕是修橋修路的同時蓋樓,也要區分開,修橋修路的地方是公共利益,只要是同期或後期蓋的建築是賣錢的那就是商業開發
只有法院才能強拆,不是法院強拆就堅決制止,使用錄像錄音工具錄下自己報警的經過和合法交涉的經過,最終能使用的合法程序都無效後,使用武力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侵害就是絕對的正當防衛了。
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益的方法
我們如果是不服拆遷裁決提起訴訟的話,訴訟期間是不能停止拆遷的執行;而在裁決為做出之前,就對拆遷單位提起撤銷拆遷許可證的訴訟,也必須中止拆遷裁決的,這樣,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裁決未作出,是無權執行拆遷的。
首先,一般拆遷單位解釋上面的條例會說,達不成協議就可以強拆。其實,這只是哄騙老百姓的伎倆,希望老百姓能在最後還是老老實實簽訂不平等的補償協議,達到不戰而屈人的目的已實現合法拆遷。而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之前,首先應當進行聽證會,而在聽證會上,我們可以就拆遷方是否有違法的地方提出問題,比如拆遷計劃、規劃條件、產權調換房屋(期房)的相關文件、拆遷補償資金證明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等方面判斷拆遷行為是否合法,畢竟,法律是保護人民的,雖然有地方保護不到,但千萬不要被拆遷方誤導,從而主動放棄法律的保護。法律並不希望損害老百姓的利益……
第二步、起訴撤銷拆遷許可證中止裁決
在拆遷人聲稱要裁決或剛剛通知被拆遷戶參加裁決會時(提出裁決申請到裁決書下達一般為一個月),被拆遷戶一人或數人可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而言,不宜過早提起該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拆遷主管部門頒發的××號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三步、訴訟期間無權裁決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被拆遷人提起告拆遷許可證的訴訟,拆遷行政裁決應當中止進行,這樣就不會發生其後的合法的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了,這種狀況就是法律對被拆遷戶的保護了,所以要相信法律,政府不是也大力開展普法宣傳活動么,大家都懂法了,就不會有人想鑽老百姓不懂法的空子。
四、訴訟期間作出裁決的後果
如果在訴拆遷許可證一案二審未結案的情況下,拆遷主管部門仍然違法作出裁決,被拆遷人申訴到北京最高法,該裁決肯定會被判決違法無效!依該違法無效的裁決而形成的後續司法或行政強拆裁判或決定統統違法無效,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五、告拆遷許可證的訴狀
這要針對各種綜合情況來定,拆遷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請資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後才能看見,寫訴狀時只能針對已發生的且看得見的(以證據說話,廣為搜集拆遷人散發的各種拆遷宣傳資料)一樣或兩樣不合法的事實(含實體或程序違法)即可,案件受理後,見到被告提交的證據再補充撤銷拆遷許可證的理由也不遲(訴訟的目的就是要拆遷人提交拆遷許可證的申請資料)。
六、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告拆遷許可證一案後,訴訟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遷申請資料全部都不合法,絕大多數法院也會在最短時間內判決原告敗訴。
附:法院拒不受理,那法院就是該受理而不受理的行為,屬嚴重違反審判紀律的行為,我們可依法向上一級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反映和申訴
七、提起第二個行政訴訟合法延長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時間
(一)被拆遷人可在此案一審判決下達的前或後時間內(不可超過二審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針對閱卷時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證據所存在的問題,又提起第二個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
1、建設項目批准文件(2004年後改為建設項目核准或備案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二)法院受理了第二個案件後,原告應持第二個案件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決,將該判決申訴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銷!第一個案件中止的時間越長對被拆遷戶越有利。
八、暴力拆遷「強迫交易」的法律後果
筆者曾代理過一件眾多被拆遷戶提起的第三個訴訟(打三個官司共用了約一年的時間),狀告開發商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不合法(此證書是取得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條件),開發商拖不起時間,在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二審判決未下達之前,自己就強行拆除了幾十戶被拆遷人的商鋪房,被拆遷戶將報案材料和強拆的錄像資料一齊交到公安局,強烈要求追究強拆者和幕後指揮者的「強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條)的刑事責任、並要求附帶民事賠償(而不是補償),開發商無法只好答應賠商鋪房和經營損失。
九、案件辦理與訴訟費用
當然如何辦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請內行人或律師代理,這要視被拆遷戶的各方面綜合情況而定,如果被拆遷戶提起訴訟的人數少、經濟比較困難、多跑跑書店(或上網看看拆遷信息)不請律師也行。以上訴訟一人提起是一案,幾十人或上百人由於訴訟請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個案件法院只收訴訟費50元。但不服拆遷裁決的案件,一戶是一案,不能並案審理。(我們提出的訴訟請求是撤銷拆遷許可證,可以大家一起起訴,只交50元訴訟費)
十、遭強拆的事後補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遷戶的房屋在訴拆遷裁決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執行強拆了,並且訴拆遷裁決一案的二審判決已經生效,事後補救的方法是:
1、如果以前未告過拆遷許可證,仍然可提起該訴訟,其作用是:如果萬一碰到個清官將違法的拆遷許可證給撤銷了,依拆遷許可證而發生的拆遷裁決和法院的強拆統統要被撤銷,實行執行回轉。
2、同時可將訴訟中了解到的拆遷人提交的有關拆遷申請資料的違法性,通過信訪途徑進行投訴。
3、將拆遷裁決一案申訴到北京最高法。
(二)如果訴拆遷裁決一案還未結案,建議盡快提起告拆遷許可證一案,一旦法院受理了該案,被拆遷人(原告)應持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即告拆遷裁決一案)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
十一、依靠物權法,堅決要求合理公正的補償
先予執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後執行的一種措施,並不意味著被拆遷人已敗訴,在該案未結案之前,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強了被拆遷人推翻(即撤銷)拆遷裁決書的力度,因為法院如果要認定拆遷裁決合法,必然要求拆遷裁決的基礎條件――拆遷許可證也要合法,如果出現拆遷許可證被撤銷的結果,拆遷裁決必然會被撤銷;
如果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時間拖得很長,久久不能結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釋,告拆遷裁決一案也依法不能結案,這種結果對被拆遷人來說也是很有利的,依據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個人的房屋…,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公民有權拒絕出售,拒絕出售不犯法。
強拆當然犯法了,還可以起訴拆遷方;
第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未經財產合法的所有權人允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第二:破壞公私財物罪(未經財產合法的所有權人允許,毀損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
第三:搶劫罪(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將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據為己有。用極低的價格,借購買的名義實施搶劫)
第四:故意傷害罪(當遇到財產合法的所有權人進行正當防衛保護自己合法的私有財產時,對財產的合法所有權人使用暴力手段傷害所有權人)
第五:強制交易罪(市場經濟交易雙方應該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交易,一方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另一方進行所謂的交易)
第六:非法拘禁罪(使用強制手段將財產的合法所有權人送入特定的地方限制人身自由)
最後說二點。
一:如果房屋不是合法的私有財產(違章建築等)我支持使用強制手段進行拆除。
二:由於我們國家是社會主義國家土地歸國家所有(支持土地國有,堅決反對土地私有化),所以當國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以強制拆除,但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未到期之前,絕不能強制拆除公民合法的房產。————————同時你要搜集證據,必要時可以打市長電話或反映給媒體!!但法律途徑是最直接有力的手段!!祝你好運!!
4、房屋被強拆了,有房子的全部視頻可以評估嗎?
可以評估強拆是違法的。黨中央不是三令五申不要強拆。
5、強拆的條件是什麼
強拆是違法行為。只有危房的話會進行強拆,不然的話會威脅到別人的安全。
6、強制拆遷的拆遷大戰
---摘自經濟半小時 (記者:鄢聞余 攝像:白羽)
今天我們來關注強制拆遷的話題。在節目開始,我們先來看一段驚心動魄的拆遷場面。
「你們是哪個法院的,也沒有法院的判決書,如果沒有,就是強占我的土地,侵犯我的財產。」
這名站在樓頂上的女士名叫潘蓉,在發生前面片子所記錄的那一場沖突之前,潘蓉的家是一幢建築面積480平米的四層小樓,位於上海市閔行區。潘蓉和丈夫張其龍都出生在這個區的鄉鎮。上世紀90年代夫婦二人到紐西蘭留學,之後又取得了紐西蘭的國籍。2004年夫婦二人回國,把屬於張其龍父親的一所農村住宅翻蓋一新,張其龍也開始回到國內工作。然而2008年,潘蓉接到的一紙虹橋機場交通樞紐的拆遷裁決,打破了他們一家平靜的生活。上海機場集團要興建機場的交通樞紐工程,而潘蓉的這棟小樓正好位於這一工程項目的范圍之內,因此潘蓉一家必須在期限之內辦理原先的住所,房屋將做拆除。作為房屋被拆遷的補償,潘蓉獲得每平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補貼,以及1480元的土地補償。計算下來潘蓉的拆遷補償是67.3萬元。
上海市居民潘蓉:「我就跟動遷組說,我說你那個價格評估出來67萬,那樣我給你70萬,你就跟我買一個跟我差不多屋況的,如果跟我一模一樣那我就為難你了,就跟我差不多情況的這個房子,你給我去買一個,他說這不可能的。」
潘蓉所在的閔行區是上海市最大的行政區,臨近虹橋機場。在住宅市場上,它屬於上海市的四類地區,類似的房屋在市場上的交易價格早已經高達每平米1萬5千多元。潘蓉的住宅雖然不是商品房,但是這套小樓,僅僅靠一層二層的向外出租,就能獲得每月4000元的租金。潘蓉用常識來衡量,也覺得這個補償價格顯然不符合市場。因此潘蓉一家商量決定:既不認可這個評估,也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
潘蓉:「你不能把我那隻羊牽走了,然後拿一隻雞來跟我說,我這只雞很漂亮,然後你看他會下蛋,會怎麼樣,硬塞給我,我不要,你還是把那隻羊牽走了,那不行的。」
不能進行協議拆遷,上海市閔行區的這個虹橋樞紐工程還得要順利進行下去,在履行了告知,送達拆遷行政裁決書15天以後,潘蓉仍然沒有搬走,閔行區政府啟動了了對潘蓉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遷的程序。
上海市閔行區華漕鎮政府副鎮長高寶金:「碰到矛盾做工作,做不聽的按照程序走,也只有這個辦法,你其他沒有辦法。」
高寶金,華漕鎮政府副鎮長。也是主管鎮里拆遷工作的領導。在實施強制拆遷的當天,高寶金也在現場,協同閔行區政府以及公安、消防、城管以及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等各有關部門組織執行強制拆遷。
潘蓉:「那天是早晨很早大概7點那個樣子,7、8點那個樣子,就聽著嘩啦嘩啦機器的聲音,我在說汶川地震我們家裡怎麼了,然後跑那裡一看那些機器就過來嘛,它過來的時候不是那種壓重很重的嘛,很沉的嘛,然後我就說好像不好了,他們真的要動手了,要拆了。」
八點15分,強行拆遷開始實行。
潘蓉:「那些人就沖上來了,扔石頭的扔石頭,然後謾罵的謾罵,第一個鏟車上來的時候,把我們家一層的那個門,因為是防盜的那種鐵門,一下子就是撬開,就沖上來了,沖到了我們家的三樓,沖到了三樓的時候,我們家裡面,三樓還有一道防盜門,然後他們沖不進來,然後又在那個上面又叫又跳。」
強制拆遷果然事到臨頭了。究竟應該怎麼辦?潘蓉覺得自己還不是那種釘在工程上,提什麼條件都不肯搬走的釘子戶。在她看來,她所要求就是一個符合市價的賠償價格。但是除了基本沿用原有的拆遷補償方案以外,潘蓉幾乎沒法和拆遷方協商到一個更高的價格。幾次協商價格無門,搬遷無法完成,拆遷的強製程序卻開始一步步啟動了。
高寶金:「我跟你老是說你不通,那不通工程不幹了,你說一年不通,五年不通,十年不通這個工程別搞了,那國家肯定要採取措施嘛。」
潘蓉:「我就拿著那個話筒嘛,我就對著來拆遷的人,就面對面的勢均力敵的那種嘛,然後我就跟他說,這是我的合法財產,如果你拿了法院的判決書呢,法院如果判我是違法的,那拿了法院的判決書我就是開門讓你們進來拆,但是如果你拿不出來,你那種沒有法院的判決書,那就是屬於違法的,那我要保護我自己的財產的,我要反抗的。」
站在四樓陽台上用電喇叭喊話的,就是潘蓉本人。通過喊話,要求拆遷方出示法院的文書,在她看來如果沒有法院的判決認定他們家的財產已經被剝奪了,那麼他們就始終擁有對這棟房屋的權力,這種權力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潘蓉:「那天我們還看了《物權法》,我說那個《物權法》非常好,然後我們還深信一點,就是《物權法》都出來,那肯定是按照《物權法》,國家的法律都在那裡面,怎麼可能跑到人家家裡來然後把房子拆掉,然後我跟你說,給你多少補償款,你就拿多少補償款,你總是有一個標准在那裡,你沒有標准怎麼可以這樣做,所以我們就很理直氣壯的。」
強制拆遷是對拆遷戶的侵權,潘蓉的這種說法並不只出現在她一家。華漕鎮的高副鎮長說,幾乎每一家強制拆遷戶,都用這條理由抵制拆遷。每一次高寶金都覺得自己是磨破了嘴皮子和居民解釋,但這種解釋往往都不被對方認可。
高寶金:「你說你現在有一部分人,到現在為止,他認為你這個動遷不合法,你動遷都有文件,都上面有文件的,他還說你們不合法,就是他這個腦子轉不過來,你怎麼講他也轉不過來。」
拆遷戶拿的是《物權法》和高寶金爭理,認為拆遷方侵犯了他們的物權;而高寶金帶的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拆遷人也就是通常說得拆遷公司如果已經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被拆遷人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這一條款進行解釋。但是雙方各認各的法律,各說各的話,無論如何也沒法達成一致。
高寶金:「我也搞不清楚,因為所有的強遷程序,所有動遷的法律規定都給他們了,他們轉不過彎子來。」
記者:「就在這一點上雙方是很難一致的?」
高寶金:「當然這是少數,因為五千戶人家,不可能都,有的人腦子別住了,你怎麼說也,做了一百多次工作也轉不過來,這么個情況。」
九點,潘蓉家的大門被推土機鑿開,拆遷人員進入樓內,要把潘蓉一家清除出樓房實施拆遷,但是由於潘蓉家裡一二層用於出租,三四層還有一個防盜門,所以拆遷人員到了三層以後沒法上樓,雙方隔著門開始叫喊,地面的人開始向四樓扔石塊。氣氛也變得越來越緊張。9點15分,挖土機開始鑿房屋的外牆,樓下的陽台被機器手拍斷,部分牆壁開裂並且傾斜。
潘蓉:「當時他們拍我們的圍牆,拍我們牆的時候,我先生就開始跟我說,不行了,要阻止他們,然後就給他們扔汽油瓶的。」
潘蓉站在頂樓的陽台上,要求拆遷方提供法院文書。但是這個做法對於阻止強制拆遷的進行並不奏效。潘蓉和他的先生張其龍開始扔擲自製的汽油瓶。事實上,潘榮也知道,自己的這一做法已經觸犯了《治安管理條例》相關的條款。對於自己當初做出如此瘋狂而且不理性的舉動,潘榮坦言當時自己心裡是非常害怕的。
潘蓉:「就是很緊張,我也很害怕了,我上去的時候還喝了大半杯的,我們家不是有那個酒,喝了大半杯的威士忌,我想壯一下自己的膽,壯著膽子上去的。」
閔行區交通建設委員會主任吳仲權,當時任閔行區虹橋樞紐動遷指揮部的主任,金至今他仍然記得現場的情景。
記者:「當時丟汽油瓶的時候,這邊有沒有害怕?」
閔行區交通建設委員會主任吳仲權:「沒有害怕。」
記者:「有車什麼的,下面不怕得下來?」
吳仲權:「這個沒有的,我們安全工作做好的,他把燃燒瓶扔在我們好像那個抓鬥機上。」
吳仲權告訴記者,當潘榮扔下汽油瓶的時候,現場的拆遷人員始終保持克制的態度,他們完全可以對潘榮採取更加嚴厲的反制措施,但是當時他們並沒有採取任何過激的手段。
吳仲權:「這種事情呢怎麼說呢,反正現在好象各地這樣的情況都發生,但是我們還是,是這個情況,後來因為他用燃燒彈燒煤氣,涉及到一個治安問題,所以說作為治安問題來處理。」
就像華漕鎮副鎮長高寶金所說的那樣,幾乎每一家強制拆遷戶都用《物權法》與拆遷方手裡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峙。這兩部法律法規為什麼會打起架來呢?
是啊,潘蓉扔汽油瓶的舉動,按她自己的說法,確實是非常瘋狂,非常不理性,也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法規。那麼她的汽油瓶能夠阻止得了這次強制拆遷嗎? 強制拆遷,暴力反擊,責任與誰? 前面我們看到,潘蓉之所以通過暴力手段來抗拒拆遷,是因為拆遷方答應給他們的補償,與市場價格差距巨大。
在多次協商和反映自己述求無法解決的情況下,行強制拆遷如期而至,潘蓉為了阻止拆遷,開始用投擲汽油瓶等違法的暴力手段來進行反擊,但是這能阻止鏟車的開進嗎?
10點,投擲汽油瓶的活動仍然在繼續,但是汽油瓶並不能阻止拆遷的進行。
上海市居民潘蓉:「一開始我們扔的時候是沒有碰到他那個車嘛,然後那個車就退回去了,退回去了我想他們停止了,不行,他們叫來消防車,像打仗一樣的。」
潘蓉事後回憶,她當天不論是在樓上喊話,還是投汽油瓶,都是一個目的就是希望能靠自己的力量讓拆遷的機器停下來。覺得這樣至少可以表明自己捍衛財產權的態度,並以此對抗拆遷方的侵權。
記者:「整個拆遷的面積有多大?」
閔行區交通建設委員會主任吳仲權:「17平方公里。」
記者:「潘蓉的家在地圖上哪裡?」
閔行區交通建設委員會主任吳仲權:「在這里。」
吳仲權,上海市閔行區交通建設委員會的主任,當時是閔行區動遷指揮部的一把手。潘蓉家執行強制拆遷他也在現場。他說,整個虹橋樞紐工程土地拆遷面積高達2萬5千畝,涉及到的農戶有5000多戶,企業2100多家。他坦言,在他工作的過程當中,拆遷戶特別是強制拆遷戶向他提出最多的問題就是指責區政府的強拆侵權,這讓他頻繁遭遇激烈矛盾。
吳仲權:「他們自己覺得好象你們是不按法治來做,好象你們強遷來做,那麼這個項目上真正強制動遷的是有的,一共有,到現在為止一共是27家。」
並不只是吳仲權遇到這樣的難題,華漕鎮政府的高寶金也屢屢遇到激烈的矛盾沖突。
上海市閔行區華漕鎮政府副鎮長高寶金:「動遷那不得了,我的車子都給人家砸了兩次了,肯定有部分人對你不滿意了,要是有1%的人,那裡面的人就不得了了,你說對不對這個數字,因為人家不認識,其他領導幹部他不認識的,就我認識的,都從小一起長大的,何況我在搞動遷這個工作,這個難度很大很大的。」
強行拆遷究竟是否如潘蓉所說涉及侵權呢?
上海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克健:「那麼在城市房屋拆遷的過程中,我們會發現這么一個怪現象,就是各用各的法,各說各的話。」
王克健,上海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2007年,他所在的律師事務所20多名律師致信國務院,提出由於現行的《城市拆遷管理條例》和已經頒布實施的《物權法》,以及2004年新修訂的《憲法》已經產生矛盾,本著下位的行政條例要服從於上位的國家法律的的原則,提請國務院要修訂或者廢止現行的《城市管理條例》。
王克健:「我今天看到這個案例只不過是對抗激烈了一點,其實城市房屋拆遷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矛盾,全國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它的問題實質完全是我們立法體系方面的一個問題,是由上面的立法造成的。」
王律師指出,物權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與此同時物權法還規定,國家、集體、私人財產均依法受到保護,這三者的財產同等重要,同樣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王克健:「他手裡拿著土地使用權證,他拿著房屋產權證,在我的權證在手的情況下,在你那個登記薄上依然登記我是產權人的情況下,我是土地使用權人的情況下,你怎麼就來拆我的房子了,你法律不是要保護權利了嘛,我這有權證,就應當受法律保護,你怎麼不保護,這時候老百姓肯定問了,你那個拆遷許可證,難道比我房產證的權利還大。」
那麼政府要徵收土地應該怎樣處理呢?《物權法》第42條對政府徵收公民個人的房屋和不動產採取了例外允許、嚴格限制的態度。該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王克健:「大家注意,這應當是徵收補償,而不是拆遷補償,因為公共利益審查過之後,它是徵收而不是拆遷,徵收是所有權變更的一種方式,你徵收去了,我的房子你徵收去了屬於你政府的,所有權變成你政府的,你拆的是你自己的房子,它就永遠不存在強制拆除。」
王律師強調,依照物權法的規定,確實屬於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在給與了足額補償之後,政府要將財產的產權變更到政府名下才能實施拆除。2001年以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之初,為保證舊城改造和項目的順利實施確實起到了高效的推動作用,但是隨著2004年新修訂的《憲法》和2007年生效的《物權法》推出,這一條例就與之後實行的兩部法律產生了矛盾。
王克健:「那麼當你拿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你沒有經過徵收的情況,去拆別人《物權法》保護物權的時候,使之行為的性質是什麼呢,其實就是一種侵權。」
王律師的這一番闡釋是不是的確符合物權法訂立的原則呢?《物權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國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孫憲忠肯定了王律師的說法。
中國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權法》起草人之一孫憲忠:「《物權法》在這個上頭已經明確指出來了,你這個征地拆遷首先是政府方面的責任,因為你要為了一個公共利益去征地和拆遷,征地和拆遷的結果實際上是消滅了民法上的另一個合法權利了,那你這個拆遷人,他是一個公司,他是一個企業,他哪有權利去消滅一個別人的一個權利。」
在王律師看來,從現象上看是像潘蓉這樣的被拆遷人和拆遷人之間發生的激烈沖突,實際上它反映出來的實質是兩部法律和條例之間的沖突。
潘蓉:「消防車來了嘛,然後消防車的那個人就開始沖我嘛,用水槍沖,消防車來以後那個車又上來了呀,上來以後,我們又急了嘛,急了又把瓶子扔下去,扔下去的時候,他就開始為這個車滅火,為這個車滅火,滅火了以後就開始噴我們。」
《城市拆遷管理條例》和《物權法》的現實版「大戰」該如何解決?
潘蓉告訴我們,她和丈夫張龍其都是紐西蘭國籍,如果依照紐西蘭的法律,即便是涉及到公共工程的拆遷,先是政府給出一個評估價格,如業主覺得不公道,政府會出錢,讓你到市場上隨機挑選兩個權威的評估機構,選擇平均評估價格支付。
可是在國內,《物權法》和《城市拆遷管理條例》的矛盾,卻在現實中演繹成了潘蓉夫婦與拆遷方的對立。兩個人的汽油瓶保衛戰最終能讓鏟車停下來么?再來看看事件的結局。
潘蓉:「噴了我以後我就退出去了嘛,退回房子里換了衣服,再到樓上去,但是那時候我的兒子就在那裡哭了,因為他在三樓,他拍的就是他腳下的二樓,他肯定最清楚,就是那種房子的震動,他感覺到了,他哭了在裡面,就哇哇哭,又哭又叫。」
兒子的哭鬧讓潘蓉放棄了阻撓強制拆遷的行為。房屋最終被推平了。至今回憶起這一段經歷的時候,潘蓉也覺得,這樣瘋狂的舉動簡直就像是做了一場夢。因為用投擲汽油瓶等違法手段來抗拒政府拆遷,事後潘蓉的丈夫張其龍被判妨礙公務罪。
上海市閔行區華漕鎮政府副鎮長高寶金:「刑事案件,因為政府強遷合法的,你跟政府對抗,那肯定觸犯了法律,那肯定要處理的。」
導致潘蓉始終不能和拆遷方達成協議的重要原因就是拆遷的賠償過低,那麼這樣的補償辦法究竟是如何制訂出來的呢?虹橋機場動遷辦的工作人員告知記者,這個方案是由閔行區政府的各相關部門開會決定的。記者仔細研究了虹橋樞紐的補償方案,對於賠償方面,該方案使用的是該地區的土地使用權基價作為賠償標准,然而建設部在2004年就曾經明文規定,地方政府使用土地權基價的做法與《拆遷案管理條例》規定的以市場評估作為賠償依據是不相符的。
記者:「你覺得這個是市場價格評估嗎?」
吳仲權:「應該說計劃帶市場。」
記者在閔行區政府和樞紐工程建設公司簽訂的土地拆遷大包干協議當中看到,建設公司委託給區政府的征地款是每畝地130萬元,整個虹橋機場的拆遷總費用高達148億元。但是政府補貼到農民手中的征地款是每畝地38萬元。那麼每畝地餘下的100萬元費用是由政府取得了?對於記者的疑問,吳仲權認為,閔行區虹橋樞紐這個地塊,是在政府的改擴建消息出來以後才大幅提升的,因此由之獲得的土地增值價值也不應該由群眾取得。
吳仲權:「它主要是靠了虹橋交通樞紐這個建設,那麼這個建設不是你群眾本來有的,是因為虹橋交通樞紐投資了一千個億,是帶動了區域周邊的房價。」
深入了解上海這起拆遷事件,我們發現圍繞拆遷補償、拆遷程序到底是按什麼樣的法規標准來執行?政府、業主和法律界人士,各有各的說法。問題的根源也不難理解,就是《城市拆遷管理條例》和《物權法》、《憲法》修正案13條各有各的說法,當事方都認為自己理直氣壯。
兩年前,《物權法》出台的時候,人們就寄希望於它能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避免再出現最牛釘子戶的情況。可為什麼兩年後還存在這種法律法規彼此打架的情況,我們也采訪了《物權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孫憲忠。
記者:「我們在之前就了解到,在《物權法》出台的時候,當時就曾經提到過隨著《物權法》的頒布和實施,那麼有關拆遷和征地的條例也會進行修訂,但是為什麼在之後我們沒有看到具體的修訂的條文出來呢?」
中國社科院民法研究室主任、《物權法》起草人之一孫憲忠:「你談到一個核心的問題了,當時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們實際上就開始這兩個條例的修訂工作,原來要預定就說再2007年的3月份修訂頒布了《物權法》,然後到10月1號,2007年10月1號生效的時候,這兩個條例就應該頒布出來。」
記者:「新的這個修正以後的條例應該頒布出來?」
孫憲忠:「要修正出來,這兩個條例也要頒布出來同時生效,但是後來這個工作壓力太大,從國務院、從上頭,我們做了很多調查工作,我們也參加這個工作,後來也是因為壓力太大一下子沒有頒布出來。」
記者:「主要是因為什麼樣的壓力,什麼方面的壓力?」
孫憲忠:「因為一些地方政府反對,他們認為原來征地拆遷就是我們政府就躲在後面,這個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他們之間進行法律上的協商,我們政府躲在後面給他們做中介人,但是實際上經營土地是政府,出讓土地、徵收土地出讓金等等這是政府很樂意乾的事情,政府收取的高額出讓金,政府它又躲在後頭,把矛盾的交給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這個做法從法理上是不妥當的,這個障礙就在這里,上海最高一畝地是30萬塊錢,你看就是同樣這一塊地,它給農民30萬塊錢,政府給農民30萬塊錢,然後交給政府,政府然後再交給企業就一百萬,從中賺70萬,就是叫做第二財政,就給政府拿去了。」
半小時觀察:警惕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綁架法律法規
在現實生活中,為什麼像潘蓉這樣的業主拿著《物權法》卻扛不過《城市拆遷管理條例》,擋不住強制拆遷的車輪?孫憲忠為我們揭開了一個已經不是秘密的秘密。在這場法律和法規之爭的背後,隱藏著一場利益之爭,面對靠土地來增加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勢單力薄的老百姓拿的《物權法》實際上是一個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彈,沒有任何威力。潘蓉夫婦面對強制拆遷採用了一些違法違規的暴力手段,有關部門也對她們進行了相應處罰,但在某種程度上,也說明了他們的無奈。幾千年前,孟子就說過:「民之為道也,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這是一個重要的治國思想,國家管理者必須讓百姓擁有穩定的產業和收入,這樣百姓才會有穩定不變的思想,從而社會才能穩定,國家才能富強。胡錦濤總書記多次強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我們應該保護國家和個人的合法財產,這不僅需要我們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更需要我們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矛盾的立法、司法體制,只有公民財產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市場經濟才可能有持續健康的發展動力,中國經濟才能有長遠未來。
7、強拆怎麼舉報
8、強拆是什麼意思?
強拆是指開發商或拆遷公司與業主之間沒有達成房屋拆遷協議,所採取的強制拆除的行為。
一邊是發展訴求,一邊是群眾利益訴求,拆遷之難,可以理解。近年來一些強拆事件引來廣泛關注,出了問題往往會被「一票否決」,更增加了拆遷者背負的巨大壓力。
但無論如何,這些都不能成為少數地方挖空心思打擦邊球,試圖突破法律規范、政策限制的理由。如果打著「宣講政策」的名義對村民進行噪音滋擾,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軟性強拆」。
類似「軟性強拆」此前已有先例,有的地方,工商部門查執照、計生部門查超生、強制被拆遷方的公職人員親屬進行規勸。凡是有利於拆遷的「積極因素」,都被調動起來為拆遷服務。這些新型拆遷方式雖然比之強拆「文明」了些許,但從本質上講仍然是損害群眾利益的強制性行為。
(8)強拆西瓜地的視頻擴展資料:
近年來,對土地徵收、房屋拆遷行為的管理和規范,一直在不斷完善,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2011年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發布實施,最高法最近又出台了相關司法解釋。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被拆遷者的利益,也有利於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然而不管多麼完備的政策法規,也難以囊括實際運行中的一切情況,難以窮盡對有違群眾利益行為的禁止。於是,面對日益規范的法律法規,少數地方開始琢磨種種「創新手段」,千方百計逼被拆遷方就範。
9、可以強拆嗎
原則上是不可以進行強拆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10、強拆為什麼沒人管?
得民心者得天下。如果中央也裝傻,那就會不好說了。這么多強拆事件,中央難道看不到嘛?為什麼涉及到他們自身的處理的這么快。誰能載舟亦能覆舟呀!替國人擔心。中國靠野蠻強拆「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