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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微視頻

發布時間:2020-11-08 12:13:43

1、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什麼時候實行

我國首部反家庭來暴力法於2016年源3月1日實行。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該法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

(1)反家庭暴力法微視頻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2、通過學習反家庭暴力法講座我明白了什麼懂得了什麼

對於反家暴法的建議
對於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傷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為女性,這時存在於現代社會的普遍現象,為了維護婦女以及其他家庭弱勢成員的權益,國家決定出台相關的法律,我對於家暴法的出台有如下的幾點意見:
1.正確的規范家暴的時間范圍
當家爆發將要出台的消息登陸網路時,網友們產生了熱議,其中幾點引起了我的注意,就是人們對於戀愛同居以及離婚後前夫妻之間的暴力行為是否也應該歸入家暴法的范圍之內,對於這點,我個人是持否定態度的,結婚是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以及程序,確認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就這個定義來說,夫妻關系應該是一種按照程序締結的夫妻雙方的人生關系契約,而無論是戀愛同居還是離婚後的前夫
妻,他們之間是已經不再存在這種契約關系的,所以他們之間的關系在法律上於一般的路人是差不多的,而家暴法是就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進行的調整,也就是說是家庭成員才使用這個法律。
離婚的前夫妻一是感情已經破裂,二是他們已經解除了這種契約式的關系就此他們已經是如同一般路人之間的關系了,所以他們所發生的暴力行為不該歸家暴法進行管理,而是由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或者刑法來進行調整,對於他們的這種判斷主要是從他們之間的契約關系以及感情基礎進行的判斷。
而對於戀愛同居關系,我們覺得就要視情況而定了,一,如果同居
關系人是以夫妻名義來進行同居關系的話,我覺得還是需要承認他們之間合法夫妻關系的,這主要是出於對婦女權利的保護,如果我們將這種夫妻名義的同居視為非法同居的話,那他們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很有可能是直接歸治安管理處罰法管了,但是治安處罰法是一個大范圍的行政法,他沒有辦法向專門的法律那樣做到本法域內面面俱到,所以他是沒有辦法好好的保護實際上是夫妻之實的婦女的權益的,而家暴法是專門處理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他相對於處罰法來說更能保護弱勢婦女群體的利益,而國家制定家暴法的初衷就是能更好的保護家庭弱勢群體的利益,所以我們是有這個必要認為夫妻名義的同居是事實婚姻的,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弱勢群體婦女的利益。
二,如果雙方當事人只是同居在一起,那麼我們可以或者說應當認為女方當事人並沒有保護自己的權利的想法的,女性在社會家庭中是弱勢的群體,國家制定家暴法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就是為了保護他們的,但是當事人就是不愛惜自身的權利的話,那麼國家還對他進行保護的話,那就是對於一部分人的偏見,對一部分人的溺愛,這是極不公平的,雙方當事人戀愛同居只是出於他們之間對愛的一種追求,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就達到了家庭成員的程度,如果他們結婚登記了,那他們就完成了質變,不然的話他們現在的同居只能是一種量變,他們之間的還是沒有能夠達到那層關系,不該歸家暴法管。
2.網路熱議條款:網路冷暴力該入法條嗎?
這是在微博上熱議的一條關於家暴的法條,如今在現代科技日益發達,像騰訊qq這種網路社交工具也漸漸地和人們的生活產生了密不
可分的關系,這時有網友提出問題:當雙方在用qq等聊天工具進行聊天時,對方只是用「恩」,「哦」,「啊」等詞進行回復時,我們可不可以認為這是一種冷家暴,畢竟現在聊天工具基本上是替代了我們的手機等信息交換工具,而兩個人在進行網路聊天時一方當事人沒有足夠的關注對方當事人的信息,只是敷衍了事的回答,對方當事人確實有時時會感受到對方對自己的不重視,從而使家庭冷暴力出現,以上
就是網友對於網路冷暴力的解釋,接下來我將陳述自己的觀點。 首先我認為網路冷暴力的提出確實是一種與時俱進的產物,但是我對於他是不贊成的理由有兩個:第一,在家庭中收到家暴傷害的一般是弱勢的女性,而女性對於冷落是非常敏感的,這是相對於男性而言轉載自百分網http://www.oh100.com,請保留此標記的,在進行網路交談的時候由於不是進行面對面的交談,所以雙方是很難知道對方的真實情況的,所以就很容易出現男性的當事人不方便或者說不能與女方當事人交談的情況出現,而女方當事人由於不是親臨現場不知道情況而產生不必要的誤解,畢竟網路交談比起面對面的交流還是有著很多的差距的,他的優點也就只是局限在便捷上了。二,這想法條的制定會較大的激化家庭矛盾而不是保護家庭成員,在本來就已經存在矛盾的家庭的當中,夫妻雙方本來就對彼此抱有意見,或者已經到了要離婚的地步,結果就因為對自己不理睬,原本還有可能的調節的家庭矛盾因為這個法條的出現而變得遙不可及,受到冷落的一方會這么想:你竟然冷落我,法律可是不準許你冷落我的,於是一紙訴狀告到法院,結果還沒離婚,就被對方以冷暴力的告上法院,而原本存在的調解希望也被這個法條終結了。因為它的存在使得家庭成
員只是想用法條來解決問題而不再是交談與溝通了!
3.家暴法的保護對象是該加入男性的
上面一條的討論顯示了網友與時俱進的想法,這也說明現在的社會與以前相比已經大不相同了,而我提出家暴法的保護對象也該加入男性也是有此考慮的,新中國成立以後女性的地位相比較解放以前已經有了大幅度的增長,雖然還沒有到與男性平起平坐的地步,但是確實是已經大幅度上漲了,女強人就是對社會上的一些比較強勢的女性的稱呼,而這些年來有著男性在家被妻子家暴但是求救無路的情況,有的男性甚至到婦聯求救,請婦聯的人管管自己的媳婦,在人們的傳統觀念中,男人一直是強勢這個詞的代名詞,但是現在人們該改改老觀念了,在現代家庭組成中也是存在著性格軟弱,或者說過於溫順的男性,他們的性格使得當他們遇到的妻子比較強勢的時候他們的地位反而會是家庭中較低的,這時需要我們反思與關注的!
反家暴,擁安寧。

3、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條文,謝謝!

一部法律規范的原則有時候非常明確地寫在法條里,比如《中華人民共回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答的原則有: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更多的時候,法律原則是學者根據法律的內容和精神總結出來的

4、反家庭暴力法的內容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5、《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 七種求助方式擺脫家暴

留證據。要注意收集暴力傷害的現場物證,如毀壞的物品等;書證如加害人的悔過保證書、威脅簡訊、錄音錄像等。去機構的求助筆錄,如警方報警記錄及案卷資料,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情鑒定書,婦聯、社區等組織的求助記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證據、醫療病歷等,都是受暴證據。要注意向有保全證據職能的機構申請固定證據。
找警察。在家暴危急時刻,記住要撥打110報警,警察會依職到家暴現場。一定要保持與警方的良好溝通與聯系,以得到及時救助和保護。
去法院。法院負有維護受暴婦女合法權益的責任,可以選擇離婚或尋求保護。
找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法律援助機構都是司法部門的下設單位,預防婚姻家庭糾紛,制止家庭暴力,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等是他們的重要工作。目前,家庭暴力案件也多被移送到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法律援助部門,因此,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機構予以援助。
尋求民政部門救助。對面臨危害或無處可去的家暴受害者,民政部門可提供臨時庇護救助,當地的求助站可以安排短期的免費庇護居住。
找婦聯與社區幹部。可以求助社區的「婦女之家」,或撥打婦女維權熱線,請她們給予支持、協助或轉介。也可以請她們多做家庭回訪,關注加害人改變,關注自己與孩子的安全。
申請人身保護令。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況下在72小時要做出裁定,特殊情況須在24小時內做出。

6、反家暴,說出來,反家庭暴力法有哪些亮點

亮點一:恐嚇等精神暴力 納入家暴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解讀: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較符合中國國情,基本與國際接軌。從行為類型來看,除了身體暴力,明確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為」|給了法官具體情況的自由裁量空間,可以把性暴力納入「等」的行為類型之中。

亮點二:擴大主體適用范圍:同居暴力也算
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解讀:在附則中增加准用條款,擴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體適用范圍,有著同居關系、撫養照料關系、家庭僱傭關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都可依照反家暴法規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會保護法,家庭成員以外有著共同生活關系的人之間的暴力和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具有共性。

亮點三:這些情況下發現家暴不報案將擔責
第十四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解讀:強制報告義務可以及時發現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殘障人士等沒有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等弱勢群體;強制報告義務是對第五條特殊保護的具體化。

亮點四: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十個條文,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再依附其他訴訟,明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解讀: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總體上比較完整,包括申請、管轄、形式、措施、期限、執行等。長期以來,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此次反家暴法將人身安全保護令規定為獨立案由是一個突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獨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特別有利於及時保護家暴受害人。擴大了申請人的范圍,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對於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同時,將法院受理的保護令申請分為一般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簽發保護令。這有利於及時阻斷家庭暴力,隔離施暴者,避免暴力升級,以最大限度保護家暴受害者。

7、央視再強調家暴不是家務事,反家暴需要法律做些什麼?

近年來,家暴已經作為家庭矛盾沖突最大的一個因素,瓦解了很多美滿的家庭。而法律也因為這些家暴的情況不斷頻發,開始制定一些反家暴的條文。但要想真正的做到反家暴,還需要法律做很多事。而在這些法律需要制定的條文中,必然是要傾向於受害人這一方的。

一、制定完善的保護政策

家暴中最主要的受害者就是女性,這些女性不僅沒有還手之力,而且還在不斷的被迫接受來自丈夫的毆打,承受著生理和心理上的雙重摧殘。這些女性的成員里,大多數都是沒有正式工作,或者沒有高薪工作的。因為在經濟上的差異,她們的丈夫會由此認為女人和他們並不是同一個生活檔次,使女性的生活地位變得低下,對待她們的拳頭也就愈加沉重,所以法律要保護的,首先就是這些受害女性的人身安全。

二、對施暴者的沉重打擊

同樣的,這些家暴者的虐行至今還存在,也是因為法律對這些施暴者的懲罰不夠。要是能夠從法律上將這些施暴者徹底的懲罰,那麼他們也就不敢再這么罔顧法律,對自己的另一半拳打腳踢了。而這些懲罰,也不能單單只是罰款或者關一段時間,必須得給施暴者一個深刻的反省,才能徹底解決施暴者的暴虐行為。

三、對女性的婚姻保障應當適當放寬

最後,則是對女性的婚姻重新制定方案。在以前,要是男女雙方出現矛盾,一般都是由居民委員會提出調解,調解不成功再進行離婚等步驟,但隨著現在社會的進步,很多人也會不經過調解直接離婚。法律為了保障婚姻的長久性,提出了離婚冷靜期等措施,旨在為了讓男女雙方想清楚再離婚,避免離婚後女性的不便之處,同時還給了男方改過的機會,讓他放棄家暴的念頭。

8、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有哪些亮點

 我國首部反家暴法將施行:同居關系也適用

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我國首部反家暴法,該法共六章38條,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那麼這部《反家庭暴力法》究竟有哪些亮點?

亮點一: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關系也適用

什麼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實上,據全國婦聯調查,婦女、老人、小孩、殘疾人等都是我國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盡管毆打等身體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罵、恐嚇等精神暴力的嚴重性也越來越凸顯。

對此,反家暴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隨著通信方式日益發達,家庭成員中實施恐嚇行為的案例明顯增多,有的恐嚇行為如未得到及時干預就會導致極端事件的發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車光鐵表示,將家庭暴力的范圍擴展到精神暴力,更有利於全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

另外,在現實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現象已經較為常見;而由於住房緊張等原因,有許多離婚家庭雙方「離婚不離家」。為保護這部分人群的權益,反家暴法在附則中特別指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亮點二:監護人失職,撤銷資格沒商量

江蘇南京一吸毒女活活餓死2名女兒、浙江金華一母親將4歲兒子燒傷致死……近年來,多起觸目驚心的家暴案件接連發生,引發了全社會對監護人資格問題的強烈關注。加大對失職監護人的司法干預力度,已成為社會共識。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委會、村委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據悉,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中都有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款,但表述較為籠統,司法實踐中鮮有被剝奪監護人資格的案例。反家暴法首次明確了「暴力侵害」的特徵,讓法律的操作性大大增強。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草案還要求,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撫養、扶養費用,以防出現失職監護人故意「甩包袱」的現象。

亮點三:發現家暴不報告 學校醫院等要擔責

家庭暴力具有隱秘性特點,在現實中,許多家暴持續時間很長,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發生嚴重後果才被曝光。以2013年震驚全國的「吸毒母親餓死女童案」為例,社區工作人員、鄰居都了解吸毒女樂燕長期使用監禁手段虐待兒童的情況,但沒能阻止慘案的發生。

「官不究,民不舉」,這是我國當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礙。對此,反家暴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若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要對報案人的信息保密。

專家指出,規定學校、醫院、醫療機構、居委會等易發現家暴線索的機構有家暴強制報告義務,並鼓勵用人單位和社會各界介入家暴事務,法律藉此釋放了一個明確信號,即家暴不是家務事,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亮點四: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隔離現實危險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反家暴工作從事後懲治變為了事前預防。根據反家暴法,當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即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別提出,申請人的相關近親屬,也被納入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范圍。

反家暴法強調,如果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因為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親自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委會等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被申請人若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可能被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構成犯罪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反家庭暴力法?

依據《中華人來民共和國源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已經定義了家庭暴力: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1、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2、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3、 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4、 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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