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國70周年將大赦,建國以來發生過幾次呢?
建國以來發生過八次大赦(加上70周年就是九次)。
2019年8月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審議了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於紀念抗戰勝利70周年之際,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在此之前,我國已先後實施了七次特赦,分別在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除第七次無條件赦免全部在押戰犯外,前六次都以「確實已改惡從善」作為赦免罪犯的主要標准和具體前提條件;除第一次特赦對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戰犯,其餘六次均為戰爭罪犯。
我國1954年憲法規定了大赦與特赦制度,並將大赦的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赦令與特赦令均由國家主席發布。
後來的憲法包括現行憲法僅規定了特赦制度,這表明我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所指的赦免便僅限於特赦。現行憲法規定的特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2019年6月29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特赦決定,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這是繼2015年我國在抗日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實施特赦後又一次進行特赦,具有重大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
2、快手大赦天下啥意思
在pk的時候故意漏紋身,霍霍主播,把人家大號給整A類就是大赦天下。
3、歷史上什麼情況下才會有大赦
一、新皇登基、皇後臨朝聽證以及皇室大喪。古代以「踐祚」特指帝王登臨皇位。作為有大赦制度以來最傳統的大赦,踐祚大赦從西漢開國皇帝劉邦開始,以後逐漸成為定製。踐祚大赦預示著「與民更始」,有除舊迎新的意味在裡面,某種意義上是登基儀式的延伸。登基儀式能夠讓新皇主政的事情為官僚、京師及附近的居民知道,但是大赦卻是向全國的臣民宣告新皇帝將與百姓一起迎來一個新的時期;不僅僅是皇帝,歷史上也有皇後臨朝稱制舉行大赦的例子。像漢代劉邦的呂後臨朝稱制和東漢和帝的鄧皇後臨朝時,都曾昭告天下施行大赦。遇到帝室大喪的場合,偶爾也有大赦之舉。漢高祖劉邦的父親、劉邦本人以及劉邦的皇後呂氏去世之後都曾大赦天下。
二、冊封皇後、皇子,或者皇子有人生大事發生之時。關於立後,並非所有皇帝冊封皇後都要大赦天下。在西漢只有武帝(立衛子夫為後時)、昭帝、宣帝、成帝、平帝,東漢只有光武帝劉秀(竟然不是他的最愛陰麗華,而是郭氏被冊封為後時)在立後之時有大赦天下的舉措。像唐高宗李治在立出身顯赫的王氏為後時並未大赦,但在立做過其父才人的武則天為後時卻著實大赦天下了一把;立皇太子的時候也並非每次都大赦,像漢武帝立太子時就只有賞賜;而且,皇帝也並非只為太子而大赦。在唐高宗李治和女皇武則天統治時期,李治對於武氏生的每一個兒子幾乎都為其大赦過。旦出生,弘、賢、顯分別被冊立,為弘加冠禮(意味著皇太子成年)、顯的兒子出生滿月、賜顯「武」姓時都大赦天下。宋英宗在立長子趙頊為太子時也大赦天下,趙頊就是後來命王安石推行變法的那個宋神宗。
三、祭祀。祭祀是國家的重大活動。強者為王的時代,政權的合法性在我國古代無法通過嚴謹的理論和嚴密的程序所論證,只能利用人們對上天的敬畏通過各種儀式來強化自己的神性。祭祀又可分為享祭明堂(明堂為古代帝王建造的用於朝會大臣、發布政令、大享祭天的場所)、封禪、郊祀等。漢武帝去了泰山封禪六次(怎一個勞民傷財、好大喜功了得),有三次大赦天下。宋太祖趙匡胤第一次在南郊祭祀的時候,就更改年號,大赦天下。在元代,大赦則很少作為國家祭祀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出現,這體現了蒙古統治下國家祭祀制度的變遷。
四、打勝仗或者其他關於敵我力量對比的大事發生。王朝的戰爭可分為對內和對外兩種情況,施行大赦是慶祝對內平定叛亂和對外戰事勝利的主要措施之一。當然,此時的大赦除了有慶賀之意外,還有安定社會、安撫民心的作用,避免百姓以訛傳訛。漢代因為大勝仗一共施行過五次大赦,其中有一次的原因是捉拿到了韓信,有一次是因為衛青大破匈奴。唐朝睿宗李旦在位時期--朝政的實際控制人自然是其母武則天,徐敬業發起的叛亂被平定之後,皇帝就頒布了大赦令。宋真宗時期與契丹訂立合約,大赦天下。
五、改年號、尊號。年號是封建王朝用來紀年的一種名號,從漢武帝時期才開始使用,並在皇帝在位時期可以更改,明清時期自朱元璋算起除明英宗(兩次登基)和皇太極(國號由後金改為清而換了年號)兩個之外都是一帝一年號。更改年號的原因很多,比如新皇登基、紀念某件大事或者是皇帝自以為是大事的事。76歲的武則天吃了耗巨資研製出的長生葯之後長出了新眉毛,於是改年號為「久視」;皇帝、皇後、皇太後在世時的稱號被稱為尊號。武則天就非常重視尊號,字數越來越多,用詞也越來越誇張,而每改變一次尊號都要大赦天下。
六、非正常的自然現象(災異或祥瑞)發生。中國文化對天、地、自然懷有敬畏之心。漢武帝時期,董仲舒提出的「天人感應」學說對後世影響深遠,認為天能幹預人事、預示災祥,人也能感應上天。漢代的祥瑞主要有生芝九莖、神光顯現、鳳凰臨集、甘露下降等,而唐代除了鳳凰降臨之外,還有發現寶石、巨人足跡等。武則天急於通過各種方式證明自己是天命所歸,底下人自然投其所好。古代科學技術不發達,對於許多自然現象理解不了,於是像彗星出現、日食等天象的變化也會引起統治者大赦天下。東漢光武帝就多次因日食而大赦天下。若有地震、水旱災害、蝗災、山崩等災害,統治者也會推行大赦。
另外,像皇帝視察(出巡)、搬家(徙宮)、宮殿竣工乃至天下大亂等也可能推行大赦。
4、快手上的大赦天下是什麼意思?還什麼會封號
就是露紋身
5、快手大赦天下什麼意思
快手大赦天下是把以前關小黑屋的人放出來
6、歷史上大赦天下主要案件有多少
最後一次大赦天下是在1908年12月2日,末代皇帝溥儀登基時大赦天下。此後就再也沒有過大赦天下大赦天下是封建時代的特色,新社會沒必要帶有封建殘余色彩。而且,大赦天下也太寬泛,對廣大人民不負責任。
近代各國的大赦,則與中國古代的不同,不是出於恩典,而是國家的刑事政策。大赦的適用范圍最廣,凡在某一時期內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適用,而不以特定的人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僅免除刑的執行,而且使罪、刑從根本上消滅,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由於大赦是國家的一項重大行動,通常是由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機關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1954年於其憲法中規定了大赦和特赦,並將大赦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布。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現行的中國憲法則都只有特赦的規定,這表明中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據中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大赦與特赦的區別大赦赦免罪、刑,特赦僅赦免特定人的刑。 大赦可以免除刑罰的執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訴;特赦只可免除刑罰的執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訴。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罪行在法律上歸於消滅,特赦只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種類和范圍,凡屬於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體人,特赦令則要指明被赦人名單。
7、我們國家從建國以來就沒有過大赦,如果針對服刑在十到十五年以上的罪犯國家是可以給他們一次機會
所謂的大赦其實是不太符合法理的,既然犯了那麼大的錯誤,就應該為之付出那麼多的代價。
大赦反映的不是人之常情,而是一種特權思想,和法治與文明的精神相悖,我的立場是不支持那樣的做法的。
8、從上次大赦天下到現在有多長時間了
最後一次大赦天下是在1908年12月2日,末代皇帝溥儀登基時大赦天下。此後就再也沒有過大赦天下
大赦天下是封建時代的特色,新社會沒必要帶有封建殘余色彩。而且,大赦天下也太寬泛,對廣大人民不負責任。
9、新中國成立後是否有過大赦的案例?具體大赦了幾次,大赦了什麼人什麼事件?
新中國曾有過大赦的立法,但是卻沒有大赦過的案例。中國曾經特赦過10批戰犯。
一、大赦和特赦的定義和區別
大赦: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范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是全國性的、大范圍赦免。一般在國家有重大事項發生時有大赦。與此相關的是特赦:指針對特定范圍、特定對象的赦免。大赦和特赦的區別是:
(1)對象范圍不同:大赦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數一般要比特赦所涉及的人數多。
(2)效果不同:大赦既赦犯罪人之罪,也赦免其刑罰;而特赦則只赦犯罪人之刑罰,而不赦犯罪人之罪。
二、新中國的大赦立法
新中國成立後,1954年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規定過大赦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二)決定大赦;。。。。。。 到1975年下一部《憲法》時,已經沒有上述規定。 再之後的78憲法與82年頒布的現行憲法,也都沒有關於大赦的規定。 所以中國的大赦制度,只存在於1954年到1975年之間。 而這段歷史時期,總的說來始終在進行革命斗爭與階級斗爭,毛澤東本人表示過,可以特赦,不要大赦。就是針對革命中遺留的戰爭犯和政治犯,針對特定的人,體現新政權新制度的爭取群眾,進行特赦。 特赦與大赦相比,針對的人是特定的,而大赦,如你所言,等於是否定了之前判處的內容,在一個政權穩定、政黨固定的時期,基本是不可能出現的。 事實上,新中國也的確沒有出現過大赦——這才是正常的。
在新中國的憲法史上,1949年9月2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就明確規定:「頒布國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性文件上第一次正式規定國家實行大赦。隨後的1954年憲法規定了大赦,開創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正式實行大赦的先河。
但大赦法規從誕生之日起就只停留在字面上,從1956年至1975年先後對在押的日本戰犯、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戰爭罪犯,以及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多次特赦,但在全國范圍內從未實行過大赦。在1975年憲法中,由於種種原因既沒有規定大赦,也沒有規定特赦,此後於1978年和1982年都只規定了特赦而沒有規定大赦。
三、中國的七次特赦
建國以來,對經過教育改造改惡從善的犯罪分子和被關押在國內的日本戰犯,我國先後共實行過10次特赦。其中針對日本戰犯的特赦有3次,針對內戰的戰犯有7次。
(1)1956年 特赦日本戰犯(共三次)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政府對戰爭罪犯的改造和教育,從一開始就奉行「給出路」的政策。1956年,中國第一次釋放的是日本戰犯,共有355名戰犯從天津乘客輪返回日本。中國政府主動釋放日本戰爭罪犯的決定,激起世界各國人民的強烈反應。中國政府能在新中國成立七周年之際釋放這些給中國人民帶來深重災難的日本戰犯,表明中國共產黨在改造戰爭罪犯方面採取的是開明政策。接下來,又釋放了第二批和第三批。到1964年底,在押的1062名日本戰犯全部釋放回國。
(2)1959年 特赦首批國內戰犯(共七次)
這一次特赦的對象是在押多年的國內戰爭罪犯。對於這些戰犯,中國政府採取分批審理,視其改造情況,分批進行特赦。1959年適逢新中國成立十周年,中國政府鑒於大批在押的國民黨戰爭罪犯和其他戰爭罪犯十年間改造的現狀,決定在十年大慶之際對一批確實改過自新的在押戰犯實施特赦。
1959年9月17日,經毛澤東批示同意,中共中央下發了《關於特赦戰爭罪犯的指示》。在這份內部文件中,中央正式向全黨闡明釋放一批國內戰犯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隨後作出《關於特赦確實改惡從善戰爭罪犯的決定》。從此,開始了對國內戰犯的審理和釋放的准備工作。
1959年12月4日首批特赦釋放33人,包括杜聿明、王耀武、溥儀、宋希濂、曾擴情等人。上圖為陳賡陪周恩來和部分特赦人員、原國民黨將領杜聿明、王耀武等黃埔師生在北京頤和園介壽堂合影留念。
1960年對第二批50名戰犯實施特赦,其中國民黨戰犯45名,偽滿戰犯4名,偽蒙戰犯1名。在45名獲准特赦的國民黨戰犯名單中,出現了范漢傑、李仙洲這些戰場上的強硬人物。
1961年第三批特赦戰犯68名,其中國民黨戰犯61名,偽滿戰犯7名。第三批名單中出現了廖耀湘、杜建時等戰犯的名字。
1963年第四批特赦戰犯35名,其中國民黨戰犯30名,偽滿戰犯4名,偽蒙戰犯1名。
從1964年12月第五批特赦戰犯53人,其中國民黨戰犯45名,偽滿戰犯7名,偽蒙戰犯1名。
1966年4月第六批特赦57人,其中國民黨戰犯52名,偽滿戰犯4名,偽蒙戰犯1名。
1975年2月25日,公安部向中央提交了《關於第七批特赦問題的報告》。2月27日,毛澤東作了長篇批示:「一個不殺」,「都放了算了,強迫人家改造也不好」。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釋放全部在押的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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