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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交易案例

發布時間:2020-12-13 10:26:21

1、域名轉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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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域名買賣價位有超過100萬的案例嗎?那是什麼公司買的什麼名稱域名?

這種案例很多,域名資訊網站上經常有報道,com、top、cn等等域名都有

3、有哪些知名企業回購過域名,能舉兩個例子嗎?

域名是網站入口、流量入口,互聯網的房地產,擁有了好域名就擁有了互聯網的資源。

分享這么兩個需要載入史冊的域名回購案。

一、奇虎360億元收購360.com

2015年初,奇虎360公司以高達1700萬美元的價格收購360.com域名,摺合人民幣1.1億元,雄踞國內域名收購價格榜首。

二、京東話費將近3000萬元收購jd.com域名

京東每年需要向搜索引擎支付大約6000萬的費用,啟動jd.com後為京東節省超過1億元的推廣費用。

這樣的案例數不勝數,域名在互聯網時代是無形資產,能夠創造有形價值。

4、案例域名管理和爭議案例<footnote><para>資料來源:http://net.chinabyte.com/9/shtml.</para></footnote>

爭議雙方:美國通用電氣公司和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大港豐虎電子經營部

美國的通用電氣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或許很多人並不太熟悉,但如果說起其簡稱「GE」,就會被相當多的人知曉:從飛機發動機、發電設備、金融服務、醫療造影、電視節目到工業塑料等等,其產品種類繁多,是世界上最大的多元化服務性公司,在數年來銷售收入一直位於世界第一,被國人所熟知的傑克·韋 爾奇就是GE公司在1981至 2001年度的首席執行官。

成立於1999年的寧波市大港通用電器照明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經營照明產品為主的公司。2006年12月20日,該公司委託寧波市江東大港豐虎電子經營部(以下簡稱大港經營部),建立了一個域名為「gelighting.com.cn」網站,以銷售照明產品。顯然,無論從目前的規模、實力、影響來說,這個電子經營部和GE公司都無法相提並論。

2008年4月9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簡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收到GE公司提交的投訴書,請求裁決將「gelighting.com.cn」域名轉移給自己。於是,在此之前並無實質性交集的「螞蟻」和「大象」,圍繞著這個域名,開始了一場爭奪戰。

判決結果: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駁回GE公司要求將爭議域名「gelighting.com.cn」轉移給投訴人的投訴請求。

焦點一:是否侵犯GE公司商標權

在此案之前,GE公司已將「GE」商標在世界范圍內進行了廣泛注冊,同時也早已注冊、使用了「gelighting.com」域名;在2007年3月,GE公司在我國國家商標局注冊了「GE」商標,取得了該注冊商標的所有權。因此GE公司稱,爭議域名的可識別部分為「gelighting」,與自己的商業標識「GE」造成混淆,大港經營部利用該域名,對其進行了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投訴人大港經營部認為,GE公司主張的是2007年3月21日經國家商標局核准注冊商標專用權,其內容為「GE」並非「gelighting」,GE公司沒有權利用「GE」的商標權來對「gelighting」主張權益;而且爭議域名的注冊時間是在2006年12月20日,早於GE公司在我國注冊商標的2007年3月21日這個時間點,也就是說,GE商標在爭議域名注冊前是不存在的,沒有在先權利,因此在自己注冊該爭議域名時,GE公司在中國並不享有與爭議域名的可識別部分「gelighting」相同或相似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關於是否混淆,被投訴人代理律師表示,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判斷文字商標是否近似應以是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為標准,將文字商標整體進行比對並考慮文字的讀音、字體、含義、排列方式等方面因素,因此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應當以整體比對方法為主。否則,就會導致只要以 GE開頭的任何域名都會產 生爭議,如「ge.com.cn」。爭議域名的主體是「gelighting」,其顯著特點是字母多、單詞長,且是一個生造詞,與「GE」相比區別非常明顯,不構成相同或混淆。

焦點二:是否惡意注冊

無論是在大港經營部的網站還是經營場所的牌匾中,都大量使用了「GE」、「ge標志」、「通用電氣照明」、「GE夢想啟動未來」的標志(均為投訴人的注冊商標),並寫有「GE在線訂購」或「訂購熱線」。GE公司據此認為,這很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GE公司和大港經營部兩者之間具有某種聯系。「因此大港經營部注冊、使用域名具有明顯的惡意,對爭議域名不該享有任何的合法權益。」

被投訴人認為,自己注冊和使用爭議域名沒有惡意。自己是經寧波市大港通用電器照明有限公司合法授權後注冊的行為,使用「通用電器」字樣並無不妥,而且使用該域名數年來,也從來未向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該域名,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投訴人也並未提供任何關於被投訴人有謀取不正當利益方面的證據材料,又怎能說自己「損害其聲譽,破壞其正常的業務活動」?

「GE」≠「GE…」

根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頒布的《域名爭議解決辦法》和《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以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關於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補充規則》,2008年5月23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按照規則成立獨任專家組進行審理,確定指定專家馬來客為本案獨任專家,並將案件移交專家組。

「本案的關鍵,在於判斷『gelighting』和『GE(ge)』二者是否構成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是否會在公眾的認識上產生混淆,使公眾將其誤認為與投訴人存在聯系的商業標識。」專家組認為。

投訴人對「GE」標志所享有的權益,顯然不應無限擴大到含有「ge」的所有標志!2008年6月6日,獨任專家馬來客表示,「GE」固然具有顯著性,但其構成相對簡單,而「gelighting」標志由10個字母構成,其中只有2/10部分與投訴人享有權益的標志相同。與「ge」結合的其他詞彙「lighting」為普通詞彙,該詞彙與「ge」的結合,在公眾的認識中並不必然產生該標志(「gelighting」)為與投訴人存在聯系的商業標識的感覺。因此結合「gelighting」標志的整體情況,難以得出標志與投訴人享有權益的「GE」標志相近似的結論。

根據以上理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在裁決書中指出,投訴人沒有提供充分理由,以說明爭議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標志相同或相似、且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而被投訴人注冊該域名的情況,也不符合「惡意注冊」的相關規定,故投訴人要求將本案爭議域名「gelighting.com.cn」轉移給投訴人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持。

該案例給我們提出了「域名管理」問題,到底如何對域名進行管理,如何解決由於域名引發的爭端?

5、中文域名,使用案例,那位有中文域名的使用案例?怎麼從來買看到用中文域名做網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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