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有哪幾種
(一)網路侵害人身權
(1)侵害名譽權
個人用戶可能通過電子郵件、博客和BBS發表過激言論而侵害他人名譽,而在電子商務領域,商家間通過侵害名譽權達到不正當競爭的目的,也可能因交易發生矛盾而誹謗污衊,侵犯商家名譽權。但如何界定網路名譽侵權的標准,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應比傳統社會寬容。因為網路特有的開放性和寬容性對於知識的傳播、經濟的發展具有特殊的意義;網上的語言環境與網下的語言環境大不相同,在網路特定的氛圍里,語言具有即時性和隨意性的特點,通常在網下可能被認為是名譽侵權的語言在網上司空見慣、習以為常。
(2)侵害隱私權
我國以前一直沒有正式提出隱私權的概念,對於隱私權的保護一直參照民通意見的規定參照名譽權的損害來處理。《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也將隱私權作為一個正式的人格權的概念定正式提了出來。網路侵權隱私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本身不違法,言論自由是一種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對他人的行為進行適當的評價是公民正當行使輿論監督的體現。這種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只要沒有超出正常的范疇,都是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肉搜索有其積極的一面,如對社會不良行為進行曝光,是人們對互聯網世界的懲惡揚善,但是網友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往往會採取過激的譴責手段,超越道德的邊界,演變成對他人人格隱私和尊嚴的侵犯。比如,如果發布不實信息,可能構成誹謗他人名譽權的行為;而如果披露他人本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個人信息,可能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二)網路侵犯知識產權
(1)侵犯著作權
大眾使用網路,主要目的就是獲取、發布和傳播信息,而這些信息,很多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在網路環境中使用作品的行為,比如上傳、下載、搜索、鏈接等,就必然涉及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保護問題。實踐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網路侵權行為中最常見的形式,也是律師實務中值得關注和研究的新興課題。網路著作權侵權的常見形式通常有以下幾種:
1、與上傳作品有關的侵權;
2、與鏈接有關的侵權;
3、與復制網頁有關的侵權;
4、與搜索引擎有關的侵權。
(2)侵犯商標權
在網路中,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商標標識,引人誤認的,還有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尤其是在使用他人馳名商標的情況下。一般的,行為人可能是在注冊、使用域名的過程中侵犯了他人商標權,也可能是在網路內容中使用了他人商標而構成侵權。
(3)不正當競爭侵權
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種類十分復雜,通常表現為:利用域名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利用網路廣告等手段進行虛假宣傳,利用網路侵害競爭對手商譽,通過網路侵犯他人商業機密,以及使用網路技術手段實施網路攻擊,採取不正當的技術措施影響對方軟體的正常下載、安裝和運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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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購買域名
2. 購買空間/主機/伺服器!
3. 將域名解析到伺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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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網上發布歌手的MV是否侵權?
偶學法律的,希望你能讀一讀
網路侵權與物理世界的侵權相比,由於應用數字化技術,網路侵權更廉價、簡便又隱蔽,各種非法盜版大量產生,網路環境又使侵權結果迅速波及全球。網路侵權已經成為卡在互聯網發展深喉的一根「魚刺」,而網路版權問題則是網路內容產業發展中的瓶頸,打擊侵權、消滅盜版成為互聯網業界一項放不下的「心事」。
網頁網站侵權
互聯網發展史上的一次飛躍是萬維網技術的出現。它使多媒體的數字化傳輸成為可能。那麼,萬維網的網頁(網站)是否受產權保護呢?對於一個網頁來說,一般都是由文字、圖畫、錄音、活動影像等多媒體的元素構成。如果抄襲他人的網頁,很可能構成侵權。因為網頁可以作為「匯編作品」而受著作權的保護。只要該網頁內容的選擇或編排具有獨創性,而抄襲導致被抄襲者的網頁與抄襲者的相似即可。
抄襲網頁還可能被控為不正當競爭。如果抄襲者與被抄襲者構成同業競爭,抄襲又導致兩個網站相混淆,由此誤導公眾或消費者,抄襲者的行為就構成不正當競爭。
網路上載和下載侵權
將非數字化的作品轉化為數字化的形式,一般認為並沒有產生新作品,而只是改變了作品的載體方式。在網路上使用作品的數字化權應運而生。而網路上載和下載侵權指的正是侵犯數字化權。據此,將現實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視、音樂等數字化後上載到虛擬的網路空間,就得尊重原著作權人的權利。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包括默視同意),將其作品數字化後「上載」到網上,就構成侵權。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與網路上載相對應,將網路上創作的作品下載,並以非電子化的方式出版、發行、傳播等行為,在未經權利人許可,又不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時,就極易構成侵權。因為網路創作受著作權保護,所以出版社、圖書音像公司如未經授權將該作品下載並出版發行,就侵權了。有必要指出,無論上載還是下載,都要求行為人不以營利為目的。
網路轉載侵權
世界范圍內認可數字化權屬於作者是原則。報刊,出版社無權擅自在數字化媒體上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發表的單個作品。因此,那些僅享有印刷出版專有權的出版社並不能染指電子圖書的出版。網路媒體根據其「專有出版權」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關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不過,在我國有個例外,即報刊轉載的「強制許可」:已在報刊上登載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社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在網路上進行轉載,但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P2P下載侵權
P2P可以說是繼萬維網之後互聯網的最偉大的革命,今天幾乎每個網民都在用此種方式,自由從網上下載數字音樂和電影。而據統計,通過P2P系統交換的作品絕大多數都是盜版,難怪它引起了不少國家,特別是美國的企業、政府和版權組織的極度恐慌。它到底是如何侵權的呢?
使用P2P下載文件時,實際侵權人是用戶。用戶未經權利人允許,擅自上載或下載作品的行為,不屬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權利人的復制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
各國法律一般規定,如果P2P服務者明知用戶侵權仍然提供服務,或者經權利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後,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則要承擔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或幫助)侵權責任。如此一來,P2P服務提供者往往成為成千上萬的侵權用戶的替罪羊,因為追究單個的網路用戶既不合算,也沒有治本。
不過,上述原則也確立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製度。即自動提供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服務,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服務者,並沒有義務審查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的內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權,而僅承擔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移出相關內容的義務。這就為Google、百度這樣的搜索引擎營造了生存之機,因為它們並無義務審查所提供的內容是否侵權。
網路鏈接侵權
隨著網路鏈接價值的日益凸現,相關侵權事件也接踵而來。不過,一般認為普通鏈接提供的是鏈接通道服務,設鏈者如同引路人,其伺服器只存儲了包含鏈接對象網址的超文本標記語言指令組成的文檔,既沒有復制也未傳播被鏈接的內容,因此並不侵權。網路鏈接侵權一般指間接(幫助)侵權,即提供鏈接通道的服務者在知道鏈接指向的是侵權作品時,有義務及時停止鏈接通道服務以「抑制侵權」。否則構成幫助侵權。這一點我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規定得很清楚:「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只有在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才和該網路用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域名搶注侵權
最典型的體現在馳名商標的搶註上。一般指行為人出於從他人商標中牟利的目的,惡意注冊並出賣域名。基本特徵表現為:將他人知名的商標、商號等商業標志搶先注冊為域名,自己並不使用,而是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以牟利。也有的是為了損害馳名商標持有人的聲譽,誤導公眾。這都是惡意搶注域名的不正當行為。
網路游戲侵權
隨著網路游戲產業成為互聯網經濟的亮點,網路游戲侵權事件越來越頻繁了。侵權者一般通過盜取網路游戲源代碼,破壞技術保護措施,以「私服」、「外掛」等方式從事互聯網游戲的侵權盜版活動。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架設伺服器,運營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路游戲。
網路隱私侵權
司法實踐中網路隱私侵權慣用的方式如下:第一,網站對個人信息的侵權,通常表現在監視、記錄、製作、出售顧客的隱私資料,甚至與第三方共享,構成對隱私的侵犯;第二,對數據的搜集方法、范圍、獲取信息的途徑、網站保障數據安全的措施和信息使用許可權不加說明,或者沒有自己的網站隱私政策;第三,電子郵件、網路廣告對個人隱私的侵犯。比如用戶資料大量泄露給廣告商造成大量的垃圾郵件,利用技術措施竊閱他人電子郵件、篡改出賣用戶的電子郵件地址等;第四,網上購物對個人隱私的侵犯,各種身份盜竊和在線欺詐也蔓延其中。
網路侵權當然遠不止上述類型。例如,通過電子郵件電子郵件,或在BBS上發表不當言論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事情屢見不鮮了。在關鍵詞搜索領域,也有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將他人知名的商標、商號等作為搜索詞出售,使商業標志權利人的同業競爭者得以利用該標志為自己的商品和服務進行宣傳,足以誤導公眾,而被判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案例。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侵權也將滋生更多的侵權樣態。如何去規制這些侵權行為,我們在享受互聯網的便利時,也是必須面臨的挑戰
4、如何注冊公司網站域名
1、准備申請資料:com域名目前無需提供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資料,cn域名目前個人不允許申請注冊,所以要申請則需要提供企業營業執照;
2、尋找域名注冊商:由於。com、。cn域名等不同後綴均屬於不同注冊管理機構所管理,如要注冊不同後綴域名則需要從注冊管理機構尋找經過其授權的頂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如com域名的管理機構為ICANN,cn域名的管理機構為CNNIC(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若注冊商已經通過ICANN、CNNIC雙重認證,則無需分別到其他注冊服務機構申請域名;
3、查詢域名:在注冊商網站點擊查詢域名,選擇您要注冊的域名,並點擊注冊;
4、正式申請:查到想要注冊的域名,並且確認域名為可申請的狀態後,提交注冊,並繳納年費;
5、申請成功:正式申請成功後,即可開始進入DNS解析管理、設置解析記錄等操作。
(4)域名搶注網源碼擴展資料:
域名注冊注意事項:
1、可以包含英文字母(a-z,不區分大小寫)、數字(0-9),以及半形的連接符「-」(即中橫線),不能使用空格及特殊字元(如!、$、&、?等);
2、「-」不能連續出現,不能單獨注冊,也不能放在開頭或結尾;
3、最多可以注冊63個字元。
參考資料:網路:域名注冊
5、網路環境下不正當競爭有哪些特點
網路環境下不正當競爭的類型
與現實經濟生活一樣,網路環境中也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只是現實市場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位移",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網路技術帶來的,屬於網路環境的"專利"。
(一)傳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仿冒行為
仿冒行為是指經營者採用仿冒標志或者採用其他的虛假的標志從事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活動,引起公眾誤解,誘使消費者誤購,從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網路經濟時代,利用網路,傳統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仿冒行為有了新的表現形式:一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行為。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演,誤導消費者。三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行為。
2,虛假宣傳行為
虛假宣傳是指以捏造事實、歪曲事實或其他誤導性方式,對產品的質量、性能、產地等做出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方式。網路廣告的不正當競爭存在非常廣泛,如誘餌廣告、薦證廣告、強迫廣告等。
3,商業低毀行為
商業低毀行為也稱為商業誹謗或低毀商譽的行為,指為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捏造事實,損害或可能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網路環境下主要是兩種形式:一是, 運用網路廣告貶損他人商譽。二是,電子布告板系統上的商譽侵權。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網路經濟條件下,利用管理網站的優勢,隨意竊取、泄露或使用上網企業與個人的具有商業價值的保密性資料信息;員工利用電子郵件有意或無意地傳送企業秘密商業信息;以FTP傳輸文件、BBS電子公告板、新聞組和遠程登錄等方式都可能造成對商業秘密的侵害,而可歸屬於計算機網路犯罪行為的黑客入侵、破壞等行為更是商業秘密的大敵,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新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網路域名糾紛。
域名糾紛是當前網路環境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最早,引起關注最多的一類,如美國的"可口可樂"、"麥當勞",中國的"長虹"、"同仁堂"等都遭遇過域名糾紛。具體可分為一下四種情況:一是惡意搶注商號、商標或其他商業標識為域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是盜用商號、商標或其他商業標識為域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三是故意模仿、篡改在先注冊域名、商號、商標或其他商業標識並將其注冊為域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四是將在先域名搶注為商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設置元標記行為
元標記是超文本標記語言中的一種軟體參數,它是被網頁設計者鑲嵌在網頁源代碼中,用來記述有關網頁擁有者版權聲明、網頁關鍵詞等信息的一種標記。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設置元標記行為是指將他人網站的所有者信息、網站標記、表達網站特色的關鍵詞等埋置於自己網頁的源代碼中,當用戶使用網上搜索引擎查找該他人網站時,向計算機敲入相似關鍵字(詞)一般為企業知名產品名稱、企業名稱或馳名商標等。設置元標記的行為人的網頁就會出現在搜索結果中,並且多數會位於商標權人的網頁前面,是一種典型的網路"搭便車"行為。
3,與軟體相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首先,是"賴皮軟體",即一旦進入用戶電腦,需要專業人員才能卸載,以此盤踞在用戶電腦中,阻止其他同類軟體的下載和安裝或者在用戶使用其他同類軟體都時候發生軟體沖突,強制用戶使用。其次,是軟體捆綁,通常的做法是將不知名的軟體捆綁在一些下載率高的軟體上,當網路消費者下載自己需要的軟體的時候,不需要的軟體隨之而來。最後,外掛程序,即利用自己的電腦技術,專門針對一個或多個網路游戲,通過改變網路游戲的部分程序,製作而成的作弊程序。
為網上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依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至今已頒布13 年。該法條文較為簡單,對不正當競爭形式只列舉了十一大類,不夠詳細和完善。對基於互聯網的特殊性而產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規章均沒有任何涉及,幾乎無法可依。在實踐中存在多頭立法,缺乏系統性和統一性。
2,對利用網路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的手段不足。這些不足主要表現為:一是難以從實體上找到違法主體。很多經營者根本未在網站上公開其真實地址。發現網上不正當競爭行為時,難以找到責任人,實現有效監管。二是網上不正當競爭取證困難。三是缺乏必要的強制措施手段。《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強制措施規定,一旦案發,網上經營者很可能銷聲匿跡,難以實現法律責任的追究。四是沒有足夠的技術手段。應對互聯網的挑戰,需要相應的高新技術手段,但目前網上反不正當競爭工作還基本依賴於人工,效率低下。
3,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法律責任規定不能適應網路環境的需要。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不完整且操作性差。沒有考慮到網路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性。網路經濟的開放西和主體的虛擬性,使得網路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主體具有與極大的隱蔽性,監管難度打,受害者維權成本高。此外,網路環境下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額的計算可操作性變差。
6、使用網路上的圖片算侵權嗎
侵權的形式有很多種,主要是以下八種,你可以詳細看看:
1、網頁網站侵權
互聯網發展史上的一次飛躍是萬維網技術的出現。它使多媒體的數字化傳輸成為可能。那麼,萬維網的網頁(網站)是否受產權保護呢?對於一個網頁來說,一般都是由文字、圖畫、錄音、活動影像等多媒體的元素構成。如果抄襲他人的網頁,很可能構成侵權。因為網頁可以作為「匯編作品」而受著作權的保護。只要該網頁內容的選擇或編排具有獨創性,而抄襲導致被抄襲者的網頁與抄襲者的相似即可。
抄襲網頁還可能被控為不正當競爭。如果抄襲者與被抄襲者構成同業競爭,抄襲又導致兩個網站相混淆,由此誤導公眾或消費者,抄襲者的行為就構成不正當競爭。
2、 網路上載和下載侵權
將非數字化的作品轉化為數字化的形式,一般認為並沒有產生新作品,而只是改變了作品的載體方式。在網路上使用作品的數字化權應運而生。而網路上載和下載侵權指的正是侵犯數字化權。據此,將現實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視、音樂等數字化後上載到虛擬的網路空間,就得尊重原著作權人的權利。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包括默視同意),將其作品數字化後「上載」到網上,就構成侵權。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與網路上載相對應,將網路上創作的作品下載,並以非電子化的方式出版、發行、傳播等行為,在未經權利人許可,又不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時,就極易構成侵權。因為網路創作受著作權保護,所以出版社、圖書音像公司如未經授權將該作品下載並出版發行,就侵權了。有必要指出,無論上載還是下載,都要求行為人不以營利為目的。3、 網路轉載侵權
世界范圍內認可數字化權屬於作者是原則。報刊,出版社無權擅自在數字化媒體上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發表的單個作品。因此,那些僅享有印刷出版專有權的出版社並不能染指電子圖書的出版。網路媒體根據其「專有出版權」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關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不過,在我國有個例外,即報刊轉載的「強制許可」:已在報刊上登載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社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在網路上進行轉載,但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4、P2P下載侵權
使用P2P下載文件時,實際侵權人是用戶。用戶未經權利人允許,擅自上載或下載作品的行為,不屬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權利人的復制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
各國法律一般規定,如果P2P服務者明知用戶侵權仍然提供服務,或者經權利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後,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則要承擔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或幫助)侵權責任。如此一來,P2P服務提供者往往成為成千上萬的侵權用戶的替罪羊,因為追究單個的網路用戶既不合算,也沒有治本。
不過,上述原則也確立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製度。即自動提供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服務,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服務者,並沒有義務審查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的內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權,而僅承擔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移出相關內容的義務。這就為Google、百度這樣的搜索引擎營造了生存之機,因為它們並無義務審查所提供的內容是否侵權。
5、網路鏈接侵權
隨著網路鏈接價值的日益凸現,相關侵權事件也接踵而來。不過,一般認為普通鏈接提供的是鏈接通道服務,設鏈者如同引路人,其伺服器只存儲了包含鏈接對象網址的超文本標記語言指令組成的文檔,既沒有復制也未傳播被鏈接的內容,因此並不侵權。網路鏈接侵權一般指間接(幫助)侵權,即提供鏈接通道的服務者在知道鏈接指向的是侵權作品時,有義務及時停止鏈接通道服務以「抑制侵權」。否則構成幫助侵權。這一點我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規定得很清楚:「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只有在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才和該網路用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6、 域名搶注侵權
最典型的體現在馳名商標的搶註上。一般指行為人出於從他人商標中牟利的目的,惡意注冊並出賣域名。基本特徵表現為:將他人知名的商標、商號等商業標志搶先注冊為域名,自己並不使用,而是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以牟利。也有的是為了損害馳名商標持有人的聲譽,誤導公眾。這都是惡意搶注域名的不正當行為。7、 網路游戲侵權
隨著網路游戲產業成為互聯網經濟的亮點,網路游戲侵權事件越來越頻繁了。侵權者一般通過盜取網路游戲源代碼,破壞技術保護措施,以「私服」、「外掛」等方式從事互聯網游戲的侵權盜版活動。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架設伺服器,運營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路游戲。8、 網路隱私侵權
司法實踐中網路隱私侵權慣用的方式如下:第一,網站對個人信息的侵權,通常表現在監視、記錄、製作、出售顧客的隱私資料,甚至與第三方共享,構成對隱私的侵犯;第二,對數據的搜集方法、范圍、獲取信息的途徑、網站保障數據安全的措施和信息使用許可權不加說明,或者沒有自己的網站隱私政策;第三,電子郵件、網路廣告對個人隱私的侵犯。比如用戶資料大量泄露給廣告商造成大量的垃圾郵件,利用技術措施竊閱他人電子郵件、篡改出賣用戶的電子郵件地址等;第四,網上購物對個人隱私的侵犯,各種身份盜竊和在線欺詐也蔓延其中。
網路侵權當然遠不止上述類型。例如,通過電子郵件電子郵件,或在BBS上發表不當言論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事情屢見不鮮了。
7、翻制歌手的mv是否涉及侵權
偶學法律的,希望你能讀一讀網路侵權與物理世界的侵權相比,由於應用數字化技術,網路侵權更廉價、簡便又隱蔽,各種非法盜版大量產生,網路環境又使侵權結果迅速波及全球。網路侵權已經成為卡在互聯網發展深喉的一根「魚刺」,而網路版權問題則是網路內容產業發展中的瓶頸,打擊侵權、消滅盜版成為互聯網業界一項放不下的「心事」。網頁網站侵權互聯網發展史上的一次飛躍是萬維網技術的出現。它使多媒體的數字化傳輸成為可能。那麼,萬維網的網頁(網站)是否受產權保護呢?對於一個網頁來說,一般都是由文字、圖畫、錄音、活動影像等多媒體的元素構成。如果抄襲他人的網頁,很可能構成侵權。因為網頁可以作為「匯編作品」而受著作權的保護。只要該網頁內容的選擇或編排具有獨創性,而抄襲導致被抄襲者的網頁與抄襲者的相似即可。抄襲網頁還可能被控為不正當競爭。如果抄襲者與被抄襲者構成同業競爭,抄襲又導致兩個網站相混淆,由此誤導公眾或消費者,抄襲者的行為就構成不正當競爭。網路上載和下載侵權將非數字化的作品轉化為數字化的形式,一般認為並沒有產生新作品,而只是改變了作品的載體方式。在網路上使用作品的數字化權應運而生。而網路上載和下載侵權指的正是侵犯數字化權。據此,將現實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視、音樂等數字化後上載到虛擬的網路空間,就得尊重原著作權人的權利。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包括默視同意),將其作品數字化後「上載」到網上,就構成侵權。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與網路上載相對應,將網路上創作的作品下載,並以非電子化的方式出版、發行、傳播等行為,在未經權利人許可,又不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時,就極易構成侵權。因為網路創作受著作權保護,所以出版社、圖書音像公司如未經授權將該作品下載並出版發行,就侵權了。有必要指出,無論上載還是下載,都要求行為人不以營利為目的。網路轉載侵權世界范圍內認可數字化權屬於作者是原則。報刊,出版社無權擅自在數字化媒體上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發表的單個作品。因此,那些僅享有印刷出版專有權的出版社並不能染指電子圖書的出版。網路媒體根據其「專有出版權」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關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不過,在我國有個例外,即報刊轉載的「強制許可」:已在報刊上登載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社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在網路上進行轉載,但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P2P下載侵權P2P可以說是繼萬維網之後互聯網的最偉大的革命,今天幾乎每個網民都在用此種方式,自由從網上下載數字音樂和電影。而據統計,通過P2P系統交換的作品絕大多數都是盜版,難怪它引起了不少國家,特別是美國的企業、政府和版權組織的極度恐慌。它到底是如何侵權的呢?使用P2P下載文件時,實際侵權人是用戶。用戶未經權利人允許,擅自上載或下載作品的行為,不屬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權利人的復制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各國法律一般規定,如果P2P服務者明知用戶侵權仍然提供服務,或者經權利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後,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則要承擔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或幫助)侵權責任。如此一來,P2P服務提供者往往成為成千上萬的侵權用戶的替罪羊,因為追究單個的網路用戶既不合算,也沒有治本。不過,上述原則也確立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製度。即自動提供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服務,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服務者,並沒有義務審查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的內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權,而僅承擔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移出相關內容的義務。這就為Google、網路這樣的搜索引擎營造了生存之機,因為它們並無義務審查所提供的內容是否侵權。網路鏈接侵權隨著網路鏈接價值的日益凸現,相關侵權事件也接踵而來。不過,一般認為普通鏈接提供的是鏈接通道服務,設鏈者如同引路人,其伺服器只存儲了包含鏈接對象網址的超文本標記語言指令組成的文檔,既沒有復制也未傳播被鏈接的內容,因此並不侵權。網路鏈接侵權一般指間接(幫助)侵權,即提供鏈接通道的服務者在知道鏈接指向的是侵權作品時,有義務及時停止鏈接通道服務以「抑制侵權」。否則構成幫助侵權。這一點我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規定得很清楚:「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只有在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才和該網路用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域名搶注侵權最典型的體現在馳名商標的搶註上。一般指行為人出於從他人商標中牟利的目的,惡意注冊並出賣域名。基本特徵表現為:將他人知名的商標、商號等商業標志搶先注冊為域名,自己並不使用,而是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以牟利。也有的是為了損害馳名商標持有人的聲譽,誤導公眾。這都是惡意搶注域名的不正當行為。網路游戲侵權隨著網路游戲產業成為互聯網經濟的亮點,網路游戲侵權事件越來越頻繁了。侵權者一般通過盜取網路游戲源代碼,破壞技術保護措施,以「私服」、「外掛」等方式從事互聯網游戲的侵權盜版活動。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架設伺服器,運營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路游戲。網路隱私侵權司法實踐中網路隱私侵權慣用的方式如下:第一,網站對個人信息的侵權,通常表現在監視、記錄、製作、出售顧客的隱私資料,甚至與第三方共享,構成對隱私的侵犯;第二,對數據的搜集方法、范圍、獲取信息的途徑、網站保障數據安全的措施和信息使用許可權不加說明,或者沒有自己的網站隱私政策;第三,電子郵件、網路廣告對個人隱私的侵犯。比如用戶資料大量泄露給廣告商造成大量的垃圾郵件,利用技術措施竊閱他人電子郵件、篡改出賣用戶的電子郵件地址等;第四,網上購物對個人隱私的侵犯,各種身份盜竊和在線欺詐也蔓延其中。網路侵權當然遠不止上述類型。例如,通過電子郵件電子郵件,或在BBS上發表不當言論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事情屢見不鮮了。在關鍵詞搜索領域,也有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將他人知名的商標、商號等作為搜索詞出售,使商業標志權利人的同業競爭者得以利用該標志為自己的商品和服務進行宣傳,足以誤導公眾,而被判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案例。「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侵權也將滋生更多的侵權樣態。如何去規制這些侵權行為,我們在享受互聯網的便利時,也是必須面臨的挑戰
8、有域名搶注的網站程序源碼么,最好是php的,我有域名介面
域名搶注
不是源碼
源碼只是一個界面提交記錄而已
真正的搶注
是多伺服器同時運行程序
大量同時提交
增加註冊成功幾率
不是誰弄個網頁就能去搶的...
而且域名搶注
不是說
允許隨便誰
都提交
而是有提供搶注服務的
都會有下級代理功能
其實自身就提供整站
就算提供api
也是人家的介面
不會讓你用自己的...
要不然人家賺啥錢呢
9、利用網路資源算盜用嗎?
這當然不是,至少在中國不是。。那個人沒事找事,有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