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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和域名案

發布時間:2020-10-17 09:01:02

1、常見的域名與商標糾紛有那些

您好,1、域名主體的唯一性與商標主體多元性之間的矛盾。由於技術上的限制,在全球范圍內,域名是絕對唯一的,一個域名不可能由多個所有人同時各自享有,而商標不必如此,除馳名商標外,商標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服務上可以是相同的,又由於商標只在核准國內有效力,只要兩國未加入相同的商標國際條約或雙邊國際條約,則同一商標可同時並存於兩國的同種類商品服務上,正是由於這矛盾,擁有相同商標的主體不能同時各自擁有以該商標命名的同一域名,引起了商標和域名的沖突。常見的糾紛就是網際網路用戶使用的域名正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冊商標,甚者,同一商標的兩個合法擁有者都想以他們的商標做域名。
2、開放型注冊原則的結果.域名的申請是實行「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域名注冊機構僅對域名注冊申請人申請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而不負責對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標專用權益進行實質審查,由此,域名注冊服務僅提供的是技術服務。如我國《互聯網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23條規定「各級域名管理單位不負責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商標管理部門查詢用戶域名是否與注冊商標或企業名稱相沖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任何因這類沖突引起的糾紛,由申請人自己負責並承擔法律責任」,這樣的規定雖然為了適應網路化的發展,但也產生了弊端,因為這樣的規定也就意味著搶注人可以不受任何阻礙實施搶注行為,即無法有效地提前預防域名權和商標權沖突的發生。
3、商業利益的影響。域名本沒有任何商業價值,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其商業價值日益顯現,它已經成為企業商品、服務的電子商標,是知識產權的客體,代表了商譽,可以創造巨大利益的無形資產。與商標不同的是一個用於虛擬的網路世界,一個用於真實的現實生活。然而,現有的商標商號是有限的,而域名不能重復,必然是有限的商標域名的供給與無限的域名需求發生矛盾,有些人就以搶注來強占那些熱門的域名資源,而後賣給商標權人。隨著我國信息產業的發展,商業利益的驅動,此類糾紛會有所增加。
4、法律體制不完善。我國現有的法律對域名與商標的糾紛問題還沒有明文規定但總的來說數量比較少,而且面對急速發展的網路世界,所制訂的法律法規又顯得相形見絀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目前唯一涉及域名糾紛的法律文件,相對快速發展的信息產業和網路經濟,仍然缺乏力度。法律的不健全也是域名與商標糾紛產生並增加的原因之一。

2、域名和商標有什麼區別?

積特知識產權:域名和商標有什麼區別?
域名是瀏覽器上網站地址的一部分。它允許用戶訪問特定的網頁。商標不是互聯網上的網站地址;它是標識您商品和服務來源的符號,圖像,設計,文字或文字與設計的組合。您不需要在域名中使用商標,但是許多企業選擇這樣做,從品牌角度出發,通常這樣做是可取的。

3、域名與商標是什麼關系

域名與商標在標識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點,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二者適用對象不同

商標是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並只能用於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

如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域名是用於解決IP地址對應的一種方法,是為了方便人們使用網際網路而創設的,它並不直接與商品或服務相聯系,且不能離開網際網路而獨立存在。

二、二者具有的標識性與排他性的基礎不同

商標的相互區別性與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務的相同或相似為基礎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務通常不會產生這種要求(馳名商標除外);因此,同一國家或不同國家的不同法律主體就相同商標分別享有相互獨立的權利是常見的現象。

而域名則具有全球范圍內的絕對唯一性,不因法律主體、商品或服務種類、國家或地區的不同而有任何區別。此種唯一性是其絕對的排他性的基礎,並由網際網路上域名系統的技術性特徵所決定。

三、二者取得的原則不同

商標取得的原則主要有三種:

(1)注冊在先原則,

(2)使用在先原則,

(3)前二者的折衷。

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可能採用不同的原則。而域名的注冊則為注冊在先原則,先申請、先注冊,不注冊就不能在網際網路上使用,此原則為各國所普遍遵循。

四、二者的顯著性要求不同

商標的構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觀上能夠判斷的顯著性為前提,否則難以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而域名構成的顯著性要求明顯低於商標,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計算機能夠識別即均可注冊為獨立的域名。

現實中,企業通常將自己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或商號注冊為域名,使域名成為商標或商號在互聯網上的延伸,擴大企業的知名度。但也存在一些投機者,將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注冊為域名,通過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因此,企業應當擴大對商標的保護范圍,盡早注冊相關的域名,不給他人以可乘之機。


(3)商標和域名案擴展資料:

商標買賣的形式:

1、合同轉讓

轉讓人通過合同,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內容、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這種形式的轉讓一般是有償的,即轉讓人通過轉讓注冊商標專用權而收取一定的轉讓費用。

2、繼受轉讓

注冊商標的繼受轉讓,有兩種情況:(1)注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結束後,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冊商標。(2)作為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企業被合並或被兼並時的繼受移轉。

3、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這種轉讓形式一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家。這里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劃和行政。例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發生分立、合並、解散或轉產,必然會發生注冊商標主體變化的問題。

4、商標和域名有什麼區別

 網路技術的出現和發展,使域名與商標之間產生了千絲萬縷的聯系。其共同之處主要有四點。第一,兩者都屬於商業標志,具有識別功能。第二,兩者都蘊含著一定的經濟商業價值。第三,構成相互關聯。企業為了使商業標識一體化,往往將自己的商標作為域名的組成部分注冊使用。第四,二者均使用注冊制度及先申請原則。
 但是從法律角度看,域名和商標之間又存在著區別:第一,域名的唯一性與商標的多重性有區別。第二,域名的全球性和商標的地域性有區別。第三,域名的無相似性限制與商標的相似性禁止有區別。第四,域名注冊原則、取得途徑與商標不一樣。

5、哪些行為構成侵犯商標權和域名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為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1)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3)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4)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1)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2)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網路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3)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4)注冊域名後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5)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52條;200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5條。

6、和商標及域名相關的法律問題

根據商標局注冊資料顯示,對方詩瑪頓有限公司(SHIMADEN CO.,LTD)於2002年在國內成功注冊了SHIMADEN商標,指定商品為相關儀表儀器設備。而我打開上述國內域名,發現頁面上不僅有「島電代理」等信息,而且相關產品與日方產品同類,甚至標注的產品廠商都是「日本島電」,總體感覺不妙。對於日方能否成功要回上述域名,關鍵在於以下幾點:1、國內公司與日方有何關系,若是或曾是日方國內代理商,則將極為不利。因為這能在一定程度上證明國內公司具有搶注惡意,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2、日方注冊的商標是否已經構成馳名商標,若最終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則極為不利。因為目前關於商標與域名沖突問題,主要考慮商標是否馳名以及域名注冊人是否具有惡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1)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2)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路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3)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4)注冊域名後自己並不使用也未准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5)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因此,上述國內公司域名網站上的內容確實不太有利,這是我的看法。

7、域名和商標發生沖突怎麼處理?

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商標和域名都具有標識性和排他性,並且都具有廣告宣傳的功能。但是,域名和商標之間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一)兩者適用的對象不同商標是用來標識商品或服務的,只能用在商品或服務上;而域名是用來標識計算機用戶的,計算機用戶不是商品。(二)兩者標識性的基礎不同商標的標識性源於其顯著性,當不同法律主體生產或經營的商品或服務根本不同時,二個或二個以上完全相同的商標可以同時獲得注冊。域名的標識性是由它的唯一性保障的。不論法律主體從事的業務屬何種類,也不論是否分別處於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都不能注冊相同的域名。(三)兩者排他性的基礎不同已注冊商標在不同種類的商品或服務上,或在申請商標注冊的地域范圍之外,或是超出注冊的有效期,其排他性滅失。已注冊域名只要按時繳納維護費就可以在全球范圍內,無限期的與所有已注冊或將注冊的域名相排斥,既無地域性也無時效性。(四)兩者取得的原則不同商標取得的原則因國家而異,有的國家採取注冊在先原則,有的國家採用使用在先原則,有的國家採取混合原則。域名採取注冊在先原則,不先注冊就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使用。(五)兩者的分類原則和基礎不同商標注冊機構在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要求其按照相應的分類標准,明確記載申請商標注冊的商標所要標識的商品或者服務種類。除因申請人的本身法律屬性而在選擇頂級域名或二級域名時受到限制外,域名注冊申請人無須申明其經營活動的內容,更不需要明確記載商品或服務種類。(六)兩者獲得途徑不同商標注冊是由各國或地區的專門機構各自依據本國或地區法律獨立進行。商標注冊的審查僅以國家或地區為限,存在著處於不同國家的法律主體擁有相同商標的可能性。域名注冊由處於不同國家的注冊機構各自獨立進行。只有當有關域名尚無人注冊時,該域名才能被注冊,因而每一個已注冊域名在全球范圍內是唯一的,不存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主體存在同域名分別主張權利的情形。

8、商標與域名沖突時要怎麼辦?

1、 結合國際法規,域名與商標不能存在二者之間擴展的外延性。商標的相關權力應由商標權人佔有和使用,域名的相關權力則由域名注冊人佔有和使用。兩個截然不同的領域,兩種截然不同的規則。兩種標識所標志的主題是不同的,自然不能將適用於一種標識的制度適用於另一標識。不能因為你是商標權人,就一定應當把你的權利擴延到域名權利,反之亦然。筆者認為,對於域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實行「先申請先注冊」原則,我國也是如此;而對於商標,則不能因為網路的興起,就全盤推翻現有的制度,也不能否定整體管理機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2、 區分界定「惡意」與「非惡意」的界限,自覺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前所述,區分「惡意」與「非惡意」應謹慎對之,綜合考慮商標注冊人和域名注冊人正當權益。妥善把握「在後注冊域名與在先注冊商標的沖突」和「在後注冊商標與在先注冊域名的沖突」中的實質,才能得當處理沖突。同時筆者認為,一個域名和一個商標相同,只要先注冊人按程序申請,並且是在「非惡意」的情形下注冊和使用該域名或商標,就不應當屬於侵權。因為他遵循了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下最基本的原則——既誠實信用原則,現階段對於域名注冊雖然沒有在法條中列明此原則,筆者個人認為,也必然會成為網路空間的基本原則之一。那麼域名注冊人、商標注冊人若惡意注冊或使用,必然會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也必然會構成侵權。3、 建立民事責任承擔原則。就此,我們從「在後注冊域名與在先注冊商標的沖突」角度來談責任承擔問題。如果域名注冊人使用該網站進行損害商標權人權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某網路的中文域名與某產品的商標名稱相同,其雖經合法注冊,但其從事宣傳、介紹、銷售與在先擁有商標權人的同類產品的活動。這種行為足以使公眾造成一定的混亂,誤認為該網站上的商品與商標的權利人有一定的聯系。或者其他有惡意損害該商標形象的行為等。所以類似這種情況的出現,即使商標並非「馳名」,其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一樣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譬如,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經濟損失以及禁止用戶的不正當的商業使用。反之對於「在後注冊商標與在先注冊域名的沖突」的情形亦然如此。4、 例外原則在傳統的商標制度中,有一項特殊的制度,就是馳名制度,其比一般商標的保護更有力一些。對馳名商標,要求該商標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導致「誤認為」的商品或服務上。鑒於此種情況,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似乎就可以延伸至域名領域。例如在2000年6月荷蘭的「宜家」與北京國網公司域名糾紛案中,荷蘭的英特艾基系統有限公司擁有的「宜家」品牌,不僅在國際上聲譽非常高,而且將」ikea」這一品牌在中國也注冊了商標。最後法官除了使用國內現有法律外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首次引用了國際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條列,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並撤銷該域名④。從而可見馳名商標的優越性。

9、域名和商標的區別是什麼?

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商標和域名都具有標識性和排他性,並且都具有廣告宣傳的功能。但是,域名和商標之間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一、兩者適用的對象不同
商標是用來標識商品或服務的,只能用在商品或服務上;而域名是用來標識計算機用戶的,計算機用戶不是商品。
二、兩者標識性的基礎不同
商標的標識性源於其顯著性,當不同法律主體生產或經營的商品或服務根本不同時,二個或二個以上完全相同的商標可以同時獲得注冊。
域名的標識性是由它的唯一性保障的。不論法律主體從事的業務屬何種類,也不論是否分別處於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都不能注冊相同的域名。
三、兩者排他性的基礎不同
已注冊商標在不同種類的商品或服務上,或在申請商標注冊的地域范圍之外,或是超出注冊的有效期,其排他性滅失。
已注冊域名只要按時繳納維護費就可以在全球范圍內,無限期的與所有已注冊或將注冊的域名相排斥,既無地域性也無時效性。
四、兩者取得的原則不同
商標取得的原則因國家而異,有的國家採取注冊在先原則,有的國家採用使用在先原則,有的國家採取混合原則。
域名採取注冊在先原則,不先注冊就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使用。
五、兩者的分類原則和基礎不同
商標注冊機構在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要求其按照相應的分類標准,明確記載申請商標注冊的商標所要標識的商品或者服務種類。
除因申請人的本身法律屬性而在選擇頂級域名或二級域名時受到限制外,域名注冊申請人無須申明其經營活動的內容,更不需要明確記載商品或服務種類。
六、兩者獲得途徑不同
商標注冊是由各國或地區的專門機構各自依據本國或地區法律獨立進行。商標注冊的審查僅以國家或地區為限,存在著處於不同國家的法律主體擁有相同商標的可能性。
域名注冊由處於不同國家的注冊機構各自獨立進行。只有當有關域名尚無人注冊時,該域名才能被注冊,因而每一個已注冊域名在全球范圍內是唯一的,不存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主體存在同域名分別主張權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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