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什么时候实行
我国首部反家庭来暴力法于2016年源3月1日实行。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1)反家庭暴力法微视频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2、通过学习反家庭暴力法讲座我明白了什么懂得了什么
对于反家暴法的建议
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伤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这时存在于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为了维护妇女以及其他家庭弱势成员的权益,国家决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我对于家暴法的出台有如下的几点意见:
1.正确的规范家暴的时间范围
当家爆发将要出台的消息登陆网络时,网友们产生了热议,其中几点引起了我的注意,就是人们对于恋爱同居以及离婚后前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否也应该归入家暴法的范围之内,对于这点,我个人是持否定态度的,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确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就这个定义来说,夫妻关系应该是一种按照程序缔结的夫妻双方的人生关系契约,而无论是恋爱同居还是离婚后的前夫
妻,他们之间是已经不再存在这种契约关系的,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于一般的路人是差不多的,而家暴法是就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行的调整,也就是说是家庭成员才使用这个法律。
离婚的前夫妻一是感情已经破裂,二是他们已经解除了这种契约式的关系就此他们已经是如同一般路人之间的关系了,所以他们所发生的暴力行为不该归家暴法进行管理,而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或者刑法来进行调整,对于他们的这种判断主要是从他们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感情基础进行的判断。
而对于恋爱同居关系,我们觉得就要视情况而定了,一,如果同居
关系人是以夫妻名义来进行同居关系的话,我觉得还是需要承认他们之间合法夫妻关系的,这主要是出于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如果我们将这种夫妻名义的同居视为非法同居的话,那他们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很有可能是直接归治安管理处罚法管了,但是治安处罚法是一个大范围的行政法,他没有办法向专门的法律那样做到本法域内面面俱到,所以他是没有办法好好的保护实际上是夫妻之实的妇女的权益的,而家暴法是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他相对于处罚法来说更能保护弱势妇女群体的利益,而国家制定家暴法的初衷就是能更好的保护家庭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我们是有这个必要认为夫妻名义的同居是事实婚姻的,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妇女的利益。
二,如果双方当事人只是同居在一起,那么我们可以或者说应当认为女方当事人并没有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想法的,女性在社会家庭中是弱势的群体,国家制定家暴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的,但是当事人就是不爱惜自身的权利的话,那么国家还对他进行保护的话,那就是对于一部分人的偏见,对一部分人的溺爱,这是极不公平的,双方当事人恋爱同居只是出于他们之间对爱的一种追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达到了家庭成员的程度,如果他们结婚登记了,那他们就完成了质变,不然的话他们现在的同居只能是一种量变,他们之间的还是没有能够达到那层关系,不该归家暴法管。
2.网络热议条款:网络冷暴力该入法条吗?
这是在微博上热议的一条关于家暴的法条,如今在现代科技日益发达,像腾讯qq这种网络社交工具也渐渐地和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密不
可分的关系,这时有网友提出问题:当双方在用qq等聊天工具进行聊天时,对方只是用“恩”,“哦”,“啊”等词进行回复时,我们可不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冷家暴,毕竟现在聊天工具基本上是替代了我们的手机等信息交换工具,而两个人在进行网络聊天时一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关注对方当事人的信息,只是敷衍了事的回答,对方当事人确实有时时会感受到对方对自己的不重视,从而使家庭冷暴力出现,以上
就是网友对于网络冷暴力的解释,接下来我将陈述自己的观点。 首先我认为网络冷暴力的提出确实是一种与时俱进的产物,但是我对于他是不赞成的理由有两个:第一,在家庭中收到家暴伤害的一般是弱势的女性,而女性对于冷落是非常敏感的,这是相对于男性而言转载自百分网http://www.oh100.com,请保留此标记的,在进行网络交谈的时候由于不是进行面对面的交谈,所以双方是很难知道对方的真实情况的,所以就很容易出现男性的当事人不方便或者说不能与女方当事人交谈的情况出现,而女方当事人由于不是亲临现场不知道情况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毕竟网络交谈比起面对面的交流还是有着很多的差距的,他的优点也就只是局限在便捷上了。二,这想法条的制定会较大的激化家庭矛盾而不是保护家庭成员,在本来就已经存在矛盾的家庭的当中,夫妻双方本来就对彼此抱有意见,或者已经到了要离婚的地步,结果就因为对自己不理睬,原本还有可能的调节的家庭矛盾因为这个法条的出现而变得遥不可及,受到冷落的一方会这么想:你竟然冷落我,法律可是不准许你冷落我的,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结果还没离婚,就被对方以冷暴力的告上法院,而原本存在的调解希望也被这个法条终结了。因为它的存在使得家庭成
员只是想用法条来解决问题而不再是交谈与沟通了!
3.家暴法的保护对象是该加入男性的
上面一条的讨论显示了网友与时俱进的想法,这也说明现在的社会与以前相比已经大不相同了,而我提出家暴法的保护对象也该加入男性也是有此考虑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女性的地位相比较解放以前已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虽然还没有到与男性平起平坐的地步,但是确实是已经大幅度上涨了,女强人就是对社会上的一些比较强势的女性的称呼,而这些年来有着男性在家被妻子家暴但是求救无路的情况,有的男性甚至到妇联求救,请妇联的人管管自己的媳妇,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男人一直是强势这个词的代名词,但是现在人们该改改老观念了,在现代家庭组成中也是存在着性格软弱,或者说过于温顺的男性,他们的性格使得当他们遇到的妻子比较强势的时候他们的地位反而会是家庭中较低的,这时需要我们反思与关注的!
反家暴,拥安宁。
3、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条文,谢谢!
一部法律规范的原则有时候非常明确地写在法条里,比如《中华人民共回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答的原则有: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更多的时候,法律原则是学者根据法律的内容和精神总结出来的
4、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5、《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七种求助方式摆脱家暴
留证据。要注意收集暴力伤害的现场物证,如毁坏的物品等;书证如加害人的悔过保证书、威胁短信、录音录像等。去机构的求助笔录,如警方报警记录及案卷资料,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书,妇联、社区等组织的求助记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医疗病历等,都是受暴证据。要注意向有保全证据职能的机构申请固定证据。
找警察。在家暴危急时刻,记住要拨打110报警,警察会依职到家暴现场。一定要保持与警方的良好沟通与联系,以得到及时救助和保护。
去法院。法院负有维护受暴妇女合法权益的责任,可以选择离婚或寻求保护。
找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援助机构都是司法部门的下设单位,预防婚姻家庭纠纷,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等是他们的重要工作。目前,家庭暴力案件也多被移送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援助部门,因此,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援助。
寻求民政部门救助。对面临危害或无处可去的家暴受害者,民政部门可提供临时庇护救助,当地的求助站可以安排短期的免费庇护居住。
找妇联与社区干部。可以求助社区的“妇女之家”,或拨打妇女维权热线,请她们给予支持、协助或转介。也可以请她们多做家庭回访,关注加害人改变,关注自己与孩子的安全。
申请人身保护令。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
6、反家暴,说出来,反家庭暴力法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恐吓等精神暴力 纳入家暴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解读: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亮点二:扩大主体适用范围:同居暴力也算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解读: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
亮点三:这些情况下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解读: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强制报告义务是对第五条特殊保护的具体化。
亮点四: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十个条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读: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总体上比较完整,包括申请、管辖、形式、措施、期限、执行等。长期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此次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突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对于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同时,将法院受理的保护令申请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签发保护令。这有利于及时阻断家庭暴力,隔离施暴者,避免暴力升级,以最大限度保护家暴受害者。
7、央视再强调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需要法律做些什么?
近年来,家暴已经作为家庭矛盾冲突最大的一个因素,瓦解了很多美满的家庭。而法律也因为这些家暴的情况不断频发,开始制定一些反家暴的条文。但要想真正的做到反家暴,还需要法律做很多事。而在这些法律需要制定的条文中,必然是要倾向于受害人这一方的。
家暴中最主要的受害者就是女性,这些女性不仅没有还手之力,而且还在不断的被迫接受来自丈夫的殴打,承受着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摧残。这些女性的成员里,大多数都是没有正式工作,或者没有高薪工作的。因为在经济上的差异,她们的丈夫会由此认为女人和他们并不是同一个生活档次,使女性的生活地位变得低下,对待她们的拳头也就愈加沉重,所以法律要保护的,首先就是这些受害女性的人身安全。
同样的,这些家暴者的虐行至今还存在,也是因为法律对这些施暴者的惩罚不够。要是能够从法律上将这些施暴者彻底的惩罚,那么他们也就不敢再这么罔顾法律,对自己的另一半拳打脚踢了。而这些惩罚,也不能单单只是罚款或者关一段时间,必须得给施暴者一个深刻的反省,才能彻底解决施暴者的暴虐行为。
最后,则是对女性的婚姻重新制定方案。在以前,要是男女双方出现矛盾,一般都是由居民委员会提出调解,调解不成功再进行离婚等步骤,但随着现在社会的进步,很多人也会不经过调解直接离婚。法律为了保障婚姻的长久性,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等措施,旨在为了让男女双方想清楚再离婚,避免离婚后女性的不便之处,同时还给了男方改过的机会,让他放弃家暴的念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哪些亮点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将施行:同居关系也适用
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那么这部《反家庭暴力法》究竟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关系也适用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对此,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随着通信方式日益发达,家庭成员中实施恐吓行为的案例明显增多,有的恐吓行为如未得到及时干预就会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表示,将家庭暴力的范围扩展到精神暴力,更有利于全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暴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亮点二: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没商量
江苏南京一吸毒女活活饿死2名女儿、浙江金华一母亲将4岁儿子烧伤致死……近年来,多起触目惊心的家暴案件接连发生,引发了全社会对监护人资格问题的强烈关注。加大对失职监护人的司法干预力度,已成为社会共识。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据悉,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操作性大大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草案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亮点三:发现家暴不报告 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特点,在现实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以2013年震惊全国的“吸毒母亲饿死女童案”为例,社区工作人员、邻居都了解吸毒女乐燕长期使用监禁手段虐待儿童的情况,但没能阻止惨案的发生。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亮点四: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隔离现实危险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反家庭暴力法?
依据《中华人来民共和国源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已经定义了家庭暴力: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1、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2、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3、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4、 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