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国70周年将大赦,建国以来发生过几次呢?
建国以来发生过八次大赦(加上70周年就是九次)。
2019年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于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在此之前,我国已先后实施了七次特赦,分别在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除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全部在押战犯外,前六次都以“确实已改恶从善”作为赦免罪犯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条件;除第一次特赦对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战犯,其余六次均为战争罪犯。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与特赦制度,并将大赦的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赦令与特赦令均由国家主席发布。
后来的宪法包括现行宪法仅规定了特赦制度,这表明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所指的赦免便仅限于特赦。现行宪法规定的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2019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特赦决定,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这是继2015年我国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实施特赦后又一次进行特赦,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2、快手大赦天下啥意思
在pk的时候故意漏纹身,霍霍主播,把人家大号给整A类就是大赦天下。
3、历史上什么情况下才会有大赦
一、新皇登基、皇后临朝听证以及皇室大丧。古代以“践祚”特指帝王登临皇位。作为有大赦制度以来最传统的大赦,践祚大赦从西汉开国皇帝刘邦开始,以后逐渐成为定制。践祚大赦预示着“与民更始”,有除旧迎新的意味在里面,某种意义上是登基仪式的延伸。登基仪式能够让新皇主政的事情为官僚、京师及附近的居民知道,但是大赦却是向全国的臣民宣告新皇帝将与百姓一起迎来一个新的时期;不仅仅是皇帝,历史上也有皇后临朝称制举行大赦的例子。像汉代刘邦的吕后临朝称制和东汉和帝的邓皇后临朝时,都曾昭告天下施行大赦。遇到帝室大丧的场合,偶尔也有大赦之举。汉高祖刘邦的父亲、刘邦本人以及刘邦的皇后吕氏去世之后都曾大赦天下。
二、册封皇后、皇子,或者皇子有人生大事发生之时。关于立后,并非所有皇帝册封皇后都要大赦天下。在西汉只有武帝(立卫子夫为后时)、昭帝、宣帝、成帝、平帝,东汉只有光武帝刘秀(竟然不是他的最爱阴丽华,而是郭氏被册封为后时)在立后之时有大赦天下的举措。像唐高宗李治在立出身显赫的王氏为后时并未大赦,但在立做过其父才人的武则天为后时却着实大赦天下了一把;立皇太子的时候也并非每次都大赦,像汉武帝立太子时就只有赏赐;而且,皇帝也并非只为太子而大赦。在唐高宗李治和女皇武则天统治时期,李治对于武氏生的每一个儿子几乎都为其大赦过。旦出生,弘、贤、显分别被册立,为弘加冠礼(意味着皇太子成年)、显的儿子出生满月、赐显“武”姓时都大赦天下。宋英宗在立长子赵顼为太子时也大赦天下,赵顼就是后来命王安石推行变法的那个宋神宗。
三、祭祀。祭祀是国家的重大活动。强者为王的时代,政权的合法性在我国古代无法通过严谨的理论和严密的程序所论证,只能利用人们对上天的敬畏通过各种仪式来强化自己的神性。祭祀又可分为享祭明堂(明堂为古代帝王建造的用于朝会大臣、发布政令、大享祭天的场所)、封禅、郊祀等。汉武帝去了泰山封禅六次(怎一个劳民伤财、好大喜功了得),有三次大赦天下。宋太祖赵匡胤第一次在南郊祭祀的时候,就更改年号,大赦天下。在元代,大赦则很少作为国家祭祀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出现,这体现了蒙古统治下国家祭祀制度的变迁。
四、打胜仗或者其他关于敌我力量对比的大事发生。王朝的战争可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情况,施行大赦是庆祝对内平定叛乱和对外战事胜利的主要措施之一。当然,此时的大赦除了有庆贺之意外,还有安定社会、安抚民心的作用,避免百姓以讹传讹。汉代因为大胜仗一共施行过五次大赦,其中有一次的原因是捉拿到了韩信,有一次是因为卫青大破匈奴。唐朝睿宗李旦在位时期--朝政的实际控制人自然是其母武则天,徐敬业发起的叛乱被平定之后,皇帝就颁布了大赦令。宋真宗时期与契丹订立合约,大赦天下。
五、改年号、尊号。年号是封建王朝用来纪年的一种名号,从汉武帝时期才开始使用,并在皇帝在位时期可以更改,明清时期自朱元璋算起除明英宗(两次登基)和皇太极(国号由后金改为清而换了年号)两个之外都是一帝一年号。更改年号的原因很多,比如新皇登基、纪念某件大事或者是皇帝自以为是大事的事。76岁的武则天吃了耗巨资研制出的长生药之后长出了新眉毛,于是改年号为“久视”;皇帝、皇后、皇太后在世时的称号被称为尊号。武则天就非常重视尊号,字数越来越多,用词也越来越夸张,而每改变一次尊号都要大赦天下。
六、非正常的自然现象(灾异或祥瑞)发生。中国文化对天、地、自然怀有敬畏之心。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的“天人感应”学说对后世影响深远,认为天能干预人事、预示灾祥,人也能感应上天。汉代的祥瑞主要有生芝九茎、神光显现、凤凰临集、甘露下降等,而唐代除了凤凰降临之外,还有发现宝石、巨人足迹等。武则天急于通过各种方式证明自己是天命所归,底下人自然投其所好。古代科学技术不发达,对于许多自然现象理解不了,于是像彗星出现、日食等天象的变化也会引起统治者大赦天下。东汉光武帝就多次因日食而大赦天下。若有地震、水旱灾害、蝗灾、山崩等灾害,统治者也会推行大赦。
另外,像皇帝视察(出巡)、搬家(徙宫)、宫殿竣工乃至天下大乱等也可能推行大赦。
4、快手上的大赦天下是什么意思?还什么会封号
就是露纹身
5、快手大赦天下什么意思
快手大赦天下是把以前关小黑屋的人放出来
6、历史上大赦天下主要案件有多少
最后一次大赦天下是在1908年12月2日,末代皇帝溥仪登基时大赦天下。此后就再也没有过大赦天下大赦天下是封建时代的特色,新社会没必要带有封建残余色彩。而且,大赦天下也太宽泛,对广大人民不负责任。
近代各国的大赦,则与中国古代的不同,不是出於恩典,而是国家的刑事政策。大赦的适用范围最广,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仅免除刑的执行,而且使罪、刑从根本上消灭,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由於大赦是国家的一项重大行动,通常是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机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於其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现行的中国宪法则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中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大赦赦免罪、刑,特赦仅赦免特定人的刑。 大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特赦只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诉。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罪行在法律上归於消灭,特赦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种类和范围,凡属於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体人,特赦令则要指明被赦人名单。
7、我们国家从建国以来就没有过大赦,如果针对服刑在十到十五年以上的罪犯国家是可以给他们一次机会
所谓的大赦其实是不太符合法理的,既然犯了那么大的错误,就应该为之付出那么多的代价。
大赦反映的不是人之常情,而是一种特权思想,和法治与文明的精神相悖,我的立场是不支持那样的做法的。
8、从上次大赦天下到现在有多长时间了
最后一次大赦天下是在1908年12月2日,末代皇帝溥仪登基时大赦天下。此后就再也没有过大赦天下
大赦天下是封建时代的特色,新社会没必要带有封建残余色彩。而且,大赦天下也太宽泛,对广大人民不负责任。
9、新中国成立后是否有过大赦的案例?具体大赦了几次,大赦了什么人什么事件?
新中国曾有过大赦的立法,但是却没有大赦过的案例。中国曾经特赦过10批战犯。
一、大赦和特赦的定义和区别
大赦: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是全国性的、大范围赦免。一般在国家有重大事项发生时有大赦。与此相关的是特赦:指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对象的赦免。大赦和特赦的区别是:
(1)对象范围不同:大赦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一般要比特赦所涉及的人数多。
(2)效果不同:大赦既赦犯罪人之罪,也赦免其刑罚;而特赦则只赦犯罪人之刑罚,而不赦犯罪人之罪。
二、新中国的大赦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过大赦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决定大赦;。。。。。。 到1975年下一部《宪法》时,已经没有上述规定。 再之后的78宪法与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也都没有关于大赦的规定。 所以中国的大赦制度,只存在于1954年到1975年之间。 而这段历史时期,总的说来始终在进行革命斗争与阶级斗争,毛泽东本人表示过,可以特赦,不要大赦。就是针对革命中遗留的战争犯和政治犯,针对特定的人,体现新政权新制度的争取群众,进行特赦。 特赦与大赦相比,针对的人是特定的,而大赦,如你所言,等于是否定了之前判处的内容,在一个政权稳定、政党固定的时期,基本是不可能出现的。 事实上,新中国也的确没有出现过大赦——这才是正常的。
在新中国的宪法史上,1949年9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就明确规定:“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上第一次正式规定国家实行大赦。随后的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开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实行大赦的先河。
但大赦法规从诞生之日起就只停留在字面上,从1956年至1975年先后对在押的日本战犯、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以及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多次特赦,但在全国范围内从未实行过大赦。在1975年宪法中,由于种种原因既没有规定大赦,也没有规定特赦,此后于1978年和1982年都只规定了特赦而没有规定大赦。
三、中国的七次特赦
建国以来,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和被关押在国内的日本战犯,我国先后共实行过10次特赦。其中针对日本战犯的特赦有3次,针对内战的战犯有7次。
(1)1956年 特赦日本战犯(共三次)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对战争罪犯的改造和教育,从一开始就奉行“给出路”的政策。1956年,中国第一次释放的是日本战犯,共有355名战犯从天津乘客轮返回日本。中国政府主动释放日本战争罪犯的决定,激起世界各国人民的强烈反应。中国政府能在新中国成立七周年之际释放这些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的日本战犯,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改造战争罪犯方面采取的是开明政策。接下来,又释放了第二批和第三批。到1964年底,在押的1062名日本战犯全部释放回国。
(2)1959年 特赦首批国内战犯(共七次)
这一次特赦的对象是在押多年的国内战争罪犯。对于这些战犯,中国政府采取分批审理,视其改造情况,分批进行特赦。1959年适逢新中国成立十周年,中国政府鉴于大批在押的国民党战争罪犯和其他战争罪犯十年间改造的现状,决定在十年大庆之际对一批确实改过自新的在押战犯实施特赦。
1959年9月17日,经毛泽东批示同意,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特赦战争罪犯的指示》。在这份内部文件中,中央正式向全党阐明释放一批国内战犯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作出《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战争罪犯的决定》。从此,开始了对国内战犯的审理和释放的准备工作。
1959年12月4日首批特赦释放33人,包括杜聿明、王耀武、溥仪、宋希濂、曾扩情等人。上图为陈赓陪周恩来和部分特赦人员、原国民党将领杜聿明、王耀武等黄埔师生在北京颐和园介寿堂合影留念。
1960年对第二批50名战犯实施特赦,其中国民党战犯45名,伪满战犯4名,伪蒙战犯1名。在45名获准特赦的国民党战犯名单中,出现了范汉杰、李仙洲这些战场上的强硬人物。
1961年第三批特赦战犯68名,其中国民党战犯61名,伪满战犯7名。第三批名单中出现了廖耀湘、杜建时等战犯的名字。
1963年第四批特赦战犯35名,其中国民党战犯30名,伪满战犯4名,伪蒙战犯1名。
从1964年12月第五批特赦战犯53人,其中国民党战犯45名,伪满战犯7名,伪蒙战犯1名。
1966年4月第六批特赦57人,其中国民党战犯52名,伪满战犯4名,伪蒙战犯1名。
1975年2月25日,公安部向中央提交了《关于第七批特赦问题的报告》。2月27日,毛泽东作了长篇批示:“一个不杀”,“都放了算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释放全部在押的战犯。
纪念抗战70周年全国特赦 细数新中国以来的历次特赦-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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