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网站优化 > 常州网站推广案例

常州网站推广案例

发布时间:2020-09-20 11:41:49

1、江苏常州有流感疫情案例吗?

从常州市儿童医院了解到:连续10多天来该院呼吸道感染患儿明显增多,日门急诊量已增加至2500人次左右,较前段时间增长了20%。

2、常州毒地案,是谁的过错?

曾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一案仍在上演续集。

据媒体报道,2月17日,中国绿发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常州毒地案上诉状,该案共同原告自然之友也已于2月7日递交上诉材料。两家环保组织的上诉书都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污染企业而非政府应是环境修复责任主体;“天价”公益诉讼费不妥。

原本看似简单的事件,如今正面临复杂的法律博弈。去年4月,因为常州外国语学校很多学生出现皮肤过敏、咳嗽、流鼻血等不良反应,学校所在地块是否有“毒”随之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而一些媒体的调查披露,这块地在盖学校之前,确实被几家化工公司严重污染过。有了这样的背景,环保公益组织的上诉在很多人看来稳操胜券——企业败诉、赔偿道歉,不是情理之中的事吗?

可现实总比想象的复杂。先是各种官方调查都得出土壤无“毒”的结论,继而法院一审宣判环保公益组织败诉,同时要他们承担189.18万元“天价”诉讼费。一时之间,不仅两家公益组织不服,网上也是一片“是不是打压公益诉讼”的质疑。当然,诉讼仍在继续,谁是谁非现在还难以过早定论。但需要提醒的是,我们期待法律捍卫“谁污染、谁负责”的精神,而不是囿于维稳等各种考虑去和稀泥。

从媒体透露的消息看,对于“常州毒地”的治理责任,是各方存在争议的一个关键点。公益组织认为,污染企业应该承担治理责任;但法院一审判决书则认为,常州新北区政府已经对这些地块进行修复,所以不支持诉讼请求。

先不去探讨具体的土壤修复成效和如何适用法律,从污染治理和监督的角度说,地方政府替企业去善后,是不是最佳方案?在成为污染的“背锅侠”之前,地方政府有没有尽到充分的监督责任?这其实是超越于诉讼双方胜负之外,公众最想追问的问题。

环境污染一旦成为公众事件,因为波及群体广泛,地方政府的维稳压力很大。但如果地方政府因此成了污染企业的“背锅侠”,把善后的责任都揽过来,会导致很多意想不到的后果:其一,不仅对污染企业起不到震慑作用,甚至会起到变相纵容鼓励的效果。污染企业会觉得不管闹多大、后果多严重,反正最后都有地方政府“撑腰”。

其二,当地方政府揽下治污责任后,还能否很好地履行客观中立的监督职责?比如,一个现实问题是,地方政府变成治污责任人,当他们声称污染治理好了以后,地方还有没有中立权威的声音来表达不同意见?常州现在面临的困境就是,官方说污染已经得到有效治理,而当地民众却很难信任。换言之,当地方政府变成直接的治污者之后,也就意味着他们变成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失去了中立的监督作用。这在客观上会消解官方发言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对于污染治理的大局来说弊大于利。

所以,我们不仅仅希望看到毒地被治理、污染被消除,还希望看到善后是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希望看到“谁污染、谁负责”的常识被尊重。即便“常州毒地”确实已经被修复,但曾经的污染者还是要承担应尽的责任,而不是地方政府“搞定一切”。游戏规则或者说法律被“污染”,未来的环境将会遗留更多隐患。

3、常州市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

这个意见属于法院内部的指导函,对下级法院类似案例的判决起到指导作用。

4、常州劳动仲裁案例关于清洁工被解雇

解雇合法的,只能接受并另行求职,违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雇劳动者。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解雇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常州施尔美全切双眼皮做的效果好不好有案例吗

好不好要根据你的情况来定
整友网 上面有案例和价目表可以参考

6、常州最好的刑事案件律师哪里好 刑事官司/刑辩律师

建议可以点击百度网站查看;赵龙英一审被判十年,二审改判三年半的案例。

7、常州施美尔膨体隆鼻哪个医生比较好?有案例吗?

常州施美尔膨体隆鼻哪个医生比较好 做这个建议一定要去正规的整形医院哦,医生资料的话你去那个 整友网 查一查。影响价格的原因是很多的,根据你的自身情况从设计到手术跟别人做的时候情况必然不同,价格肯定也会不同。

°

变美是自己的事情,要自己考虑而不是让其他人为你做决定,整形不是一件小事情哦,一定要反复斟酌以后做决定,整形是有风险的一定要谨慎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梦想成真。但每一个梦想都是绚烂多姿,去追逐自己想要的美丽,大胆一点,你才能获得自己想要的美丽,整形是最快的选择

8、常州独生子女生3胎罚款案例?

这个楼主你要
这些案例干嘛
还是好好的生活吧

与常州网站推广案例相关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