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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道站长岗位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0-09-14 18:09:40

1、岗位责任制的八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的八项制度:
岗位专责制、安全生产制、巡回检查制、交接班制、设备维护保养制制、班组经济核算制、质量负责制、岗位练兵制。

2、岗位责任制

库房主任岗位职责主要建议条款
1、掌握库存物资数量及时上报短缺物资报告,不得影响生产。
2、保证物资完好。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变质。
3、掌握库存积压物资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4、按规定上报盘店报表。
5、库房物资摆放符合上轻下重等原则。
6、物资进、出库要符合程序(手续)。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具体内容请自己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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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 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得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
(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第二节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第十四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三节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着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查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节 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的,责令相应单位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过作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行使安全监察职权时,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各类监督检验的程序、内容、方法、合格判定规则等,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相应检验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 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加强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按期完成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必须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在接到具备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条件的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的检验。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应当将检验报告报送负责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较多而且具有该类特种设备独立检验机构的大型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成立企业自检站,经上述机构核准建站方案,并经资格认可及授权后,可以承担本企业内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企业自检站检验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接受监督检验机构的抽检,抽检比例不得高于该企业当年应当检验设备总量的20%。具体抽检比例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企业自检站及其检验人员从事授权检验类别以外的或者本企业之外的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接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15日内对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与该监督检验机构同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接到异议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30日内,委托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组织专家,对被提出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或者确认。鉴定或者确认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上述鉴定或者确认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支付。鉴定或者确认结论证明原检验结果错误的,该费用由出具原检验结果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中,以及监督检验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中,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等经营性活动,并保守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特殊规定
第一节电梯
第三十七条 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电梯制造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时,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与制造资格同时提出申请的,执行资格审查的机构应当同时安排该企业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资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二节 起重机械
第四十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此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十二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第三节 厂内机动车辆
第四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
第四十四条 新增厂内车辆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到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了解申请注册登记车辆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验收检验。免于验收检验或者验收检验合格的,由该监督检验机构发给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凭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办理该车辆的注册登记,并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收回牌照。
第四节 客运索道
第四十七条 对新建或者改建的客运索道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制造和施工。
第四十八条 客运索道的驱动机、抱索器、运载车辆、钢丝绳、减速机等主要部件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第四十九条 客运索道安装工程竣工后,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索道站(公司)或者运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经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对客运索道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正式运营。
第五十条 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签发验收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营的,其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请。经所在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其安全管理状况合格,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全面检验合格,取得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继续运营。
第五十一条 在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客运索道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营。年度检验由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的运营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由当地具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当地没有具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监督检验机构的,年度检验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五十二条 索道站(公司)站长(经理)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负责人对保证客运索道的安全运营负责。站长(经理)要熟悉所管理的客运索道的安全技术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
第五十三条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建立救护组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索道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与急救物品。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当索道营运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乘客。
第五十四条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的规定,对索道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索道日常营运、检查、维护、救护演习、发生意外事件和事故等情况,应当记入运行日记,由索道站(公司)值班站长(经理)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
第五节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第五十五条 对新建或者改建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第五十六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游艺机或者游乐设施的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图纸等随机文件并向用户提供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
第五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其他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所在地区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移地重新安装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进行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十八条 在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五十九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使用与运营单位,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每日投入运营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安全注意事项必须张贴在游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
第六十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所有者与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配备适用的救护设施和满足需要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监护或者救护人员。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在出现意外事件或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游客。
第四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责令停止制造和销售其产品,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吊销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产品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5000至20000元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对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者,责令其设备停止使用,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必须责令设备停止使用;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九)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至250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用,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从事安全监察或者监督检验的安全监察员和检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验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由授予其检验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技术规程,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另行组织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本规定中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和牌照的格式,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的特种设备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六十九条 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企业、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公告。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的企业,由颁发相应资格证书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布公告。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4、每个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指根据办公室各个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并按照规定的工作标准进行考核及奖惩而建立起来的制度。
实行岗位责任制,有助于办公室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必须明确任务和人员编制,然后才有可能以任务定岗位,以岗位定人员,责任落实到人,而非职务,各尽其职,达到事事有人负责的目标,改变以往有人没事干,有事又没人干的局面,避免苦乐不均现象的发生。

5、简述索道的使用要求

一、一般规定:
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由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资格证后,持证上岗,否则不能从事架空索道的操作管理工作。
2、 操作应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以及供电系统、信号联系方式。
3、 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足够的休息并且精力充沛。
4、司机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以及有关的其他制度,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将工具、备品摆放整齐;认真填写各种记录。
二、 开车前的准备
1、每次开车前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具体检查内容:
1.1、各部位连接螺栓是否松动,防爆设备是否能可靠防爆。
1.2、减速机润滑油、制动器液压油是否足量,有无漏油和渗油等现象。
1.3、制动器的制动闸瓦是否在正常位置上,摩擦表面是否完好、有无油污,制动衬垫厚度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检查钢丝绳的排列以及接头情况及磨损、锈蚀情况。
1.4、启动系统,检查制动器、电动机及减速机等设备运转的响声是否正常,各种安全保护实施及信号报警系统是否安全可靠。
2、开车前,应确认索道运行区内无任何影响索道正常运行的不安全因素,如无行人或其它障碍物等。
3、选择索道的运行方式及运行时间,即连续运行或断续运行。
4、以上准备工作就绪后,等待开车指令,准备开车运行。
三、开车时的操作
1、接到开车指令后,首先按下“开车预警”按钮,电铃警示准备开车;
2、按下“启动”按钮,喇叭预警准备开车,预警5s后制动电机自动启动,制动电机自动启动3s后索道电机自动启动,此时预警铃声停止,同时显示窗口显示索道运行方式及相应的参数。
3、操作人员必须提醒准备乘坐的人员,要等索道运行平稳后方可乘坐。
四、装置运行中
1、在索道运行的过程中,若要短时停止索道运行,可按下“停止”按钮,索道停止运行。
2、在索道运行的过程中,要随时注意索道的运行状况,若发现索道运行状态突然不稳定或其它意外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索道运行,待查明原因并使其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启动索道运行。
3、操作人员须离开岗位查找故障时,必须按下控制台上的“急停、禁启”按钮,并挂上“故障检修,禁止启动”的警示牌,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对系统进行全面检修时必须断开总电源开关,挂上“设备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派专人监护。
4、索道操作人员应及时作好索道运行记录,交班时向接班人员交底,并作好交接班记录。
五、其他要求
1、开车前先发预警信号,确认沿线路无人施工作业时,方可开车。
2、不允许带电开启电控装置或维修电控装置。
3、索道在运行时,要设有专职司机,上下乘车点应设置上下车站台,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不允许乘人乘坐吊椅越位乘车,并绕驭驱动轮或迂回轮,应在规定的下车地点下车。
5、上车时先双手抓住吊椅杆并将其举起,使抱索器落在钢丝绳上并卡紧,然后跨上吊椅座上,运行时保持正确坐姿,集中精力注意前方,不得打瞌睡、不得用手抓摸牵引索和托(压)绳轮以防伤手,下车时先双脚落地,站稳后双手将吊椅举起,使抱索器离开钢丝绳后握牢吊椅迅速离开下车点,以免影响后面的人下车(注意:离开时吊椅不能任意摆放,以免碰到后面的人)。
6、乘人在乘坐时不允许有故意前后、左右摆晃吊椅,上下乘人互相嘻闹、握手、玩打。否则,会造成钢丝绳掉下托绳轮或抱索器卡住托绳轮而发生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拉停紧急停车拉线,待停车后检查处理。
7、当更换钢丝绳或松掉重锤时,在重新启动系统运行时,应将钢丝绳各空载运行4小时,使钢丝绳产生的新的扭力重新平衡,并对每个托绳轮和压绳轮的中心与绳索中心偏差重新调整在规定值内。否则,将会掉绳而伤及乘人身体安全。
8、驱动轮、迂回轮和托绳轮的轮衬磨损到原厚度的1/3时,须及时更换。否则,将会损坏抱索器,甚至掉绳。
9、乘座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度不得超过1.2m长,所带物品不得拖地或横行,且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乘车。
10、当电控设备和部件的使用环境相对湿度超过85%时,应对电气设备和元件进行特殊处理。如加外箱隔离潮湿,并在箱内放置干燥剂,做到一周更换一次干燥剂。
11、减速机最大温升超过75℃,工作中出现异常,油温突然升高,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
12、牵引钢丝绳的使用期限、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3、405、406、408条的规定,否则应及时进行更换。

6、岗位责任制度

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各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职能,将每个单位、部门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落实相应责任的制度。

制定岗位责任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三)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岗位责任制的内容:
(一)单位、部门的总体职能;
(二)内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三)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四)具体岗位的“B”角责任人
上述内容如按年度制定,应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其中。
这里有岗位责任制度啊,这里有岗位责任制度,我还是找不到岗位责任制度,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岗位责任制度的网址吧,岗位责任制度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岗位责任制度,谁要是可以找到岗位责任制度,就告诉我岗位责任制度网址吧,谢谢告诉我岗位责任制度,找到岗位责任制度挺不容易的啊,这儿有岗位责任制度啊,这里有岗位责任制度,我还是找不到岗位责任制度,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岗位责任制度的网址吧,岗位责任制度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岗位责任制度,谁要是可以找到岗位责任制度,就告诉我岗位责任制度网址吧,谢谢告诉我岗位责任制度,找到岗位责任制度挺不容易的啊,谢谢了呢啊

7、岗位责任制度是什么?

转载
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各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职能,将每个单位、部门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落实相应责任的制度。

制定岗位责任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三)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岗位责任制的内容:
(一)单位、部门的总体职能;
(二)内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三)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四)具体岗位的“B”角责任人
上述内容如按年度制定,应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其中。
这里有岗位责任制度啊,这里有岗位责任制度,我还是找不到岗位责任制度,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岗位责任制度的网址吧,岗位责任制度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岗位责任制度,谁要是可以找到岗位责任制度,就告诉我岗位责任制度网址吧,谢谢告诉我岗位责任制度,找到岗位责任制度挺不容易的啊,这儿有岗位责任制度啊,这里有岗位责任制度,我还是找不到岗位责任制度,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岗位责任制度的网址吧,岗位责任制度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岗位责任制度,谁要是可以找到岗位责任制度,就告诉我岗位责任制度网址吧,谢谢告诉我岗位责任制度,找到岗位责任制度挺不容易的啊,谢谢了呢啊

8、标准的岗位责任制怎样写

岗位职责就是职位描述,就是这个岗位需要干什么工作、内容是什么。
岗位规范里面包含岗位职责,除了岗位职责以外,还有胜任这个岗位的要求、工作的环境、达到的标准等等。
岗位规范里面包含岗位职责,岗位职责里面的每一条工作,都有每一条工作的工作流程。

9、列车员岗位责任制是什么?

乘务员岗位职责:

1、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做好开车前、运行中、到站前的各项宣传和站名预报工作。

2、做好清洁、检票、验票和上、下行包等工作,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禁运物品和超限量物品上车。

3、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和票据管理及应收报解制度,负责票据的领取、登记、发售和保管工作。 

4、维护乘车秩序,爱护车内设施,保持车内清洁卫生,行车中积极配合驾驶员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伤员,修筑驾驶员做好有关工作。

5、遵守有关规定和运输纪律,服从管理,主动配合稽查人员做好客运检查工作。

(9)索道站长岗位责任制扩展资料

列车员出乘规定

1、列车员出乘前应充分休息,保证精力充沛,精神饱满。出乘时应穿着规定制服,佩戴职务标识,戴规定制帽。朴素大方。

2、熟练掌握本趟列车停站、到开时刻及岗位要求。

3、按规定时间到段,参加班组出乘前学习会,听取列车长对本趟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项,记录本趟趟计划。

4、列队到派班室点名,听取派班员传达上级文件、命令和有关事项。

5、集体列队出乘。

10、岗位责任制怎样写

岗位责任制是指根据办公室各个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并按照规定的工作标准进行考核及奖惩而建立起来的制度。
实行岗位责任制,有助于办公室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必须明确任务和人员编制,然后才有可能以任务定岗位,以岗位定人员,责任落实到人,各尽其职,达到事事有人负责的目标,改变以往有人没事干,有事又没人干的局面,避免苦乐不均现象的发生。

综合办公室职责

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实行行政领导、行使管理职权的综合性工作机构,是公司行政工作运转过程中承上启下、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枢纽。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主要担负办文办事、参谋助手、综合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
主要职责是:
1、负责处理各类文件,保证公文运转的准确、及时、安全;
2、负责搜集、整理、综合有关信息,供领导参阅;
3、负责公司公章及相关印章的管理、使用;
4、协助公司领导理顺各级行政组织、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职权,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行政议事规则办文办事;
5、协助公司领导组织行政会议或大型活动;
6、负责协调公司多个部门参与的工作,保证其协调一致;
7、负责相关单位的来客接待工作;以及公司的外事活动等所用车辆的安排调度;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9、编制公司内部办公用品的年度、月度供应计划,做到节省行政开支。配合财会部门统一登记立帐,防止流失;
10、负责公司所需物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建立并严格执行对物品领用的登记签字制度;
11、按时做好每月的水电费收支、报表及公司用电、用水、电话通信等管理工作;
12、负责公司设施的维护和维修,负责楼内外环境建设和房屋的管理工作。
13、负责公司的综合统计 、填报综合统计报表,指导、检查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14、负责公司职工的考勤、请、消假的登记、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安排好公司的各类值班;
15、检查、督促打字员,档案员,汽车司机,保卫值班员及后勤人员执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16、时时了解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向上反映,关心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为员工排忧解难。

综合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党政文件管理,对上级单位、学校、处内各种文件进行分门别类准确管理,包括登记、收发、传阅、催办、立卷、归档等。二、负责科技档案、文书档案及技术方面的档案收集与管理工作。三、负责收发工作(报纸、杂志及各种信件),有关文稿、文件的起草、打印、复印、网上办公。四、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图、增项变更及相关文件的收发登记工作。五、负责处内日常财务报销及内部经费管理以及接待工作,并负责全处职工的出勤、考核工作。六、负责全处办公用品的购置与管理,基建处印章的管理,基建处固定资产的管理。七、负责管理本处车辆的调配、维修、缴费和驾驶员的安全培训,规范和明确职责,严格标准,减少浪费。八、协调各单位做好对本校固定资产增、减管理及移交手续,清晰所有账目和数据。九、负责基建处所有临时工作辅助人员的管理。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管理部部长职责
一、组织、落实、协调处内的思想政治、行政、人事、职工福利、考核等各方面的工作。二、负责党政文件管理,并为基建处机要文件和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三、检查、督促各类文件的收发、传递以及公文、公函的整理、上报工作,努力做到准确无误。四、负责基建处办公经费的管理使用及结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健全。五、负责编写基建年鉴,起草有关文稿、文件,并负责基建处的网上办公以及网页的维护。六、负责基建处印章的使用管理和全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建账建卡。七、协调校内外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配合基建处其他科室做好相关工作。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管理部工作职责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综合办事与协调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围绕公司的中心和后勤工作,服务于中心工作,发挥“司令部”、“作战部”、“公关部”参谋助手、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的作用,组织和实施公司领导的工作指示,实现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服务领导、服务基层。具体工作职责是:
1、 辅助决策。深入调查研究,联系员工,及时、全面、准确地发现新问题、新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向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当好领导的参谋。
2、 督促检查。协助领导对重大决策、会议决议、重要工作以及领导批办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抓好落实,保证政令畅通。
3、 综合协调。做好公司后勤,门卫.宿舍.卫生等组织活动的安排;协助领导组织重要会议和各种重大活动;做好公司与上级部门和外单位的协调工作;协调全公司员工的思想活跃工作;
4、 会议管理。协助领导组织办公会议及召开的其他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整理重要的会议纪要,做好会议决定的传达工作。
5、 建章立制。协助领导组织拟定全公司的规划、章程和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负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与实施。
6、 公文管理。根据公司领导指示,负责起草行政方面的综合性文件;负责全公司文件拟稿、核稿、打印,公司各部门请示、报告、汇报的送批、送阅;负责上级机关、兄弟单位来文的处理工作。
7、 事务管理。负责公司领导的公务活动安排;负责宾客接待、假期值班、事记编写、领导办公文具配备等日常工作;负责书报信函的收发工作;负责工作电话费报销的审核工作;做好办公电话的管理工作;负责系综合性报表等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通知卫生、考勤、作息时间、车辆管理、放假时间的安排工作。
8、 做好上级和公司机密文件、资料、领导核心会议有关内容的保密工作;负责机要交通工作。
9、档案管理。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和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10、印章管理。负责保管印章,办理对外介绍信及证明;负责管理公章的刻制、启用、文件发放、收缴工作。
11、内务管理。 做好人员的选聘、考核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公司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按照公司办公室的职责范围,主持办公室的日常行政工作。
二、协助经理召集全公司员工大会、经理办公会议等,做好记录,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在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起草总公司工作计划、总结决议、报告、规章制度等文件。负责编排主要活动日程表。
四、据公司领导指示和有关会议决定,组织草拟和发布通知、通告、会议纪要及其他文件。负责公司公文、函电、报表的初批、拟办和催办工作。
五、负责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处理好信息反馈。
六、正确贯彻执行有关人事、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做好各中心(部门)的绩效考核与职能监控工作 。
七、检查、指导各部门员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加强内务工作管理,督促检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予以考核。
八、负责组织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活动和劳动保护工作。
九、注意调查研究,主动了解、收集情况和问题,为领导决策时提供参考。
十、认真做好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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