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业执法中询问笔录被撕了怎么办
林业执法中,所制作的笔录被当事人撕了,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涉嫌妨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林业机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查处。
在公安机关查处后,林业机关可以复制公安机关所制作的笔录和使用收集的证据,做为违反林业管理的处罚依据,对当事人进行林业行政处罚。
如果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不执行,林业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执法中的现场笔录如何写,有什么注意事项?
现场检查笔录的特征和要求
1.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主体上的行政性。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执法机关负有调查收集证据和保存证据的责任。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制作的重要证据形式。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证据的最基本提供者。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发生以后,由于行政机关不得再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保证有关证据的充分、确凿,以保证后续诉讼程序中虽作为被告但不陷于被动。
2.现场检查笔录对象上的现场性和保真性:笔录涉及的情况是行政案件或检查发生的现场的原始状况。这是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最基本的特征和要求。凡是对案件或现场情况制作的笔录都是现场检查笔录。不是对案件或现场情况制作的笔录都不是现场检查笔录。在案件发生或检查之后根据印象制作的笔录就会“失真”,就会出现偏差,不可能体现现场的“原汁原味”。
3.现场检查笔录时空上的即时性和同步性:制作的时间,严格来讲,应当是在案件发生的同时或检查的同步,不能在案件发生之后或检查之后。制作的地点,严格来讲,应当是在案件发生的地点或检查的现场。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和同步性是现场检查笔录的现场性和保真性的必然要求。
4.现场检查笔录内容上的相关性和外在性:相关性是指笔录的内容与案件事实要素相关,主要包括违法事实要素和规范执法所需要的程序事实要素,无关的事实不予记录。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案件事实要素。当场准确确定有关要素并将其真实记录下来,这种能力是在执法实践中不断积累、不断磨练后才能具备的。对违法事实要素的记录要准确具体,尤其是对涉案物品的记录,要具体到品牌、外观、批号、规格、数量等。对规范执法所需要的程序事实记录要规范:依法依规检查、依法亮证、规范检查等。外在性是指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听到、闻到、看到、摸到的或者用基本测量工具测量检测到的有关违法事实情况的记载,不能也无法对事实要素的核心和内在品质进行确认和评判。
3、当事人对林业行政处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有异议怎么办
执法最讲究的是证据,林业行政处罚现场勘验笔录就是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违法情况的调查和记录,也就是个采集证据的记录。当事人如果对林业行政处罚现场勘验笔录有异议,无异于对林业行政处罚的异议,也就是说当事人不承认自己存在违法行为。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个人的想法是:如果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那就对违法现场在当事人的指认下再进行一次勘验,再进行一次记录,看当事人的态度。如果如此反复的情况下,当事人还不认可,那就请上一级的技术部门或专业的技术部门进行现场勘验,从而形成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
4、以一般程序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省林业厅统一制定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哪错了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收集、调取证所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普通的乡镇林业站站长是什么级别,是不是正科级?
普通的乡镇林业站站长是股级干部。
“股所级”是县区规范设置的一种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介于副科级和科员级之间。将县区级机关内设机构名称统一为“股”或办公室,规范设置县区“股所级”这一没有级别的管理层级。
股级属于县属乡(镇、场)、行政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股所级部门的负责人可以高配副科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省属的厅是组成部门,局是直属机构,所以厅排在局前面,叫厅局级,股是县区级机关内设机构,所是派出机构,所以股在前面,所在后面,叫股所级。
比如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股)和派出机构(所) 。
6、乡镇林业站站长是否是行政监察对象
乡镇林业站站长是行政监察对象:
1、行政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2、行政监察对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3、乡镇林业站是依法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林业站长是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必须接受行政监察。
7、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是否需要笔录?
要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笔录应当有当事人或证人签名或盖章。
8、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怎样制作现场笔录?
1、客观实录,不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的实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2、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在从事何种活动,也要作好记录。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商品、标识、人员作业情况、工具、原料、广告、检查过程,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污水痕迹、废弃损毁物品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3、抓住重点,讲究技艺。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要注意策略,可以采取以虚掩实、迂回反抄的方法将这些证据予以固定、提取。
9、基层林业站的职责
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边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林业站也称林业科技推广站,隶属地方乡镇人民政府人员一般配置3-5人,人员设置,站长一名,专职护林员一名或多名,防火员一名,档案监督管理员一名。
林业站长工作职责:
1、负责林业站的全面工作,保证全站工作的开展;
2、配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及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病虫害防治,掌握辖区内野生物种变化和辖区内林业资源消长;
3、制定林业上产规划,推广林业生产技术,知道全乡(镇)林业上产经营活动;
4、依法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协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查出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5、管理与搞好植树造林、森林资源调查、森林防火、退耕还林、林权制度;
6、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7、负责林业站自身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8、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9、承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并认真完成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