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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质监站站长

发布时间:2021-02-11 16:57:42

1、质检站站长

质检站站长不是公务员也是事业编,用的着收徒弟么。不过看什么地方,有的地方质检站也没有啥权利的。你当他徒弟能进事业编就当呗

2、重庆市巴南区质监站?

重庆市巴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位于鱼洞镇新河街56号

3、铁路局工管所所长和质监站站长那个权利大点

局长:你好!万州站站长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及其他人!旅客们向万州火车站投诉!而他们那些当头的反而不闻不问!每天就是吃吃喝喝!一天总是光说不干!希望上级领导给与解决!

4、县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必需具备哪些条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2010年 第 5 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新版管理规定无特别说明监督站站长任职条件。

但已废止的1990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提到:

第三章 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

第十二条 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站站长应由取得建筑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其中,特大城市和负责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监督的监督站站长应由高级工程师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监督站站长可以由助理工程师担任。
(二)监督员应由具备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县也可以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

5、质监站站长是什么级别

县区的质监站一般也就副科 市里的质监站那就得正科或者副县了
毕竟质监站还属于城建委

6、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市局领导

局长、党组书记:
张宗清,男,汉族,1958年9月出生,四川南充人,中央党校研究生,1976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主持市局全面工作。
副局长、党组成员:
喻维嘉,男,土家族,1959年9月出生,重庆秀山人,市委党校研究生,1976年9月参加工作,198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协助局长处理市局日常事务工作,分管计划科技信息、财务、内审工作。
副局长、党组成员:
王戈阳,男,汉族,1965年2月出生,重庆云阳人,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分管质量管理、认证认可、老干部工作。
副局长、党组成员:
何清泉,女,汉族,1962年8月出生,重庆潼南人,中央党校研究生,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分管干部人事、政治思想、计量、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党建和群团工作。
副局长:
何其,男,汉族,1955年2月出生,四川西充人,大学学历,1972年5月参加工作。民盟盟员。
分管质量监督、执法督查、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工作。
副局长、党组成员:
左军,男,土家族,1968年6月出生,重庆酉阳人,市委党校研究生,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分管办公室、应急管理、标准化、宣传工作。
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黄加明,女,汉族,1954年10月出生,重庆永川人,大学学历,1972年4月参加工作,197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分管纪检监察工作。
局长助理、党组成员:
刘保生,男,汉族,1956年1月出生,重庆黔江人,大学学历,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分管市局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总工程师、党组成员:
钟建东,男,汉族,1958年8月出生,四川乐山人,大学学历,工学学士,正高级工程师,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全局性科学技术工作负总责。
局长助理、党组成员:
宋炳宁,男,汉族,1958年1月出生,山东新泰人,在职研究生,1974年10月参加工作,197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分管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工作。

7、屡教不改,受到从重处罚——重庆市南川区张方权无证采矿案是怎样?

1997年至2004年4月,张方权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居住地附近,断断续续开采国家煤炭资源。重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1997年、1998年、1999年向其下发了《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1999年南川区政府在《关于取缔关闭非法小煤矿(窑)的通告》中责令张方权停止无证采矿行为。张方权1997年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2001年张方权因非法采煤被判刑1年。
张方权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然组织工人在原井口继续从事非法采煤活动。经重庆地勘总公司107地质队进行实地勘查鉴定,并由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和屋管理局对鉴定报告进行认定,2002年至2004年,张方权共计非法开采煤炭资源1532.13吨,获非法销售收入137891.7元。
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张方权已涉嫌非法采矿罪,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方权犯有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屡查屡犯的无证采矿违法犯罪案件。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张方权在自己的居住地附近,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开采煤炭资源,属无证采矿行为。同时,经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多次制止而继续非法采矿,其行为涉嫌构成了非法采矿罪。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勘查机构进行鉴定,并经重庆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对鉴定报告进行了认定,取得有效证据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显示了法律对屡查屡犯者从重惩治的原则。
但从本案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违法当事人之所以屡教不改,甚至在刑满释放后仍然实施非法采矿,其直接诱因就是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处理中,经济处罚应该是必不可少的。在处理人的同时,也应就其所做的事情产生的后果进行纠正或弥补。该案中,张方权非法开采煤炭资源,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应该没收其非法采出的煤炭和违法销售所得,并处罚款,这样,对这宗情节恶劣的非法采矿案件的处理才能起到打击效果。
当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反映以刑事处罚掩盖财产处罚的案例越来越多,一些当事人宁愿坐牢,也不愿受到财产处罚。这种倾向,应当引起执法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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