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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经站长述职报告

发布时间:2021-02-02 03:09:54

1、农村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年终述职报告报告内容

这个是国家新承认的一种经济组织,具体的称谓应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需要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80%以上是农民),没有最低资金限制,当然了,因为是新生事物,各个地方还有具体的规定,一般登记在工商部门,管理在农业部门,
设立的具体条件一般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另附《合作社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第三章 成 员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第七章 扶持政策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

2、站长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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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求一篇烟草公司基层站长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今天在市局领导的亲自指导下,召开了这次述职大会。这对我们承前启后,全面完成各项工作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工作小结 (二)加强控管,严厉打击,净化市场提高占有率 今年,根据形势发展和市场变化,结合襄城卷烟市场情况,制定了“消灭制假,查处贩假,堵断渠道,摧毁网络”的专卖市场管理思路,为卷烟销售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1、加强日常市场控管,突出疏导服务,引导市场销售。 专卖管理工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查看更多文秘资源网资料作的出发点就是净化卷烟销售市场,其落角点就是提高烟草的市场占有率,促进卷烟销售。工作中,我们结合辖区实际,将辖区划分成三个片区,设立三个市场管理中队和一个特勤中队,充实人员和装备,加强市场日常工作控管。落实专销结合,服务市场,服务零售户,服务卷烟销售工作。各中队根据全局统一安排意见,加强了对自己片区的重点市场监控,改变作息时间,提高巡检频率,特别是城网的东街,荆州街等。农网的边界和城乡结合部,增加入店检查次数。城网市场管理中队5月17日一次查获“三非烟”350条。欧庙市场管理6月12日一天突查三个地段,共查获“三非烟”208条,其中假烟86条。通过三个市场管理中队的努力,遏制了三非烟在襄城辖区的蔓延。在加强市场控管的同时,我们深入零售户,宣传当前行业动态和政策法规,耐心解释市场品牌置换带来的困惑,指导经营户妥善保管卷烟,疏导零售户,要守法经营,不要见利忘义经营“三非”烟,品牌置换的困难是暂时的,经营三非烟不但要受到烟草查处,也影响自己的店的声誉,更损害消费者利益,我们应共同打击违法经营,维护广大零售户共同的利益。在工作中,向零售户公布举报电话,发放四部联合通告1500多份。 2、打防并举,保持高压态势 上半年全局组织市场清理39次,出动车次288次,人次5401人次,对全区城网,农网进行全面清理,查获各类违法三烟4165.4条。但市场上三烟明无暗有问题,仍然没有解决,针对这问题,我局班子调整工作思路,从建机制,形成打私打假合力入手,从一般性市场查堵向重点钉、防转变收到了较好效果。 一是以全市新年打假表彰大会为契机,主动向区委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支持,与地方执法部门协商形成合力,成立了由区委政府统一领导,由我局牵头的卷烟打私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地方各执法部门共同参与的襄城区卷烟打私打假工作专班。从各部门抽调专人,设立联合行动办公室,保持随时进市场联合执法。 二是调整职责,明确重点。根据市场状况我们进一步明确各中队的工作职责,市场管理中队,以市场日常管理为重心以查处一般性违法案件为重点;特勤中队以查窝端点断网为重点,以经营案件查办大要案为重心。各中队根据全局的统一要求,结合所管市场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城网5月17---22日六天查获三烟673条。欧庙中队六月十二日一天查获三非烟208条,特勤中队六月二十七日,下午经长时间排查钉梢、布控一举查获各类高档假烟476条,案值达12.5万元。铲除了荆州街的售假窝点。 三是深入辖区查疑点,入口布卡堵流入。上半年,我们针对辖区三非烟屡打不绝的状况,不仅调整了市场管理方法,而且调整思路,抽调专班,清查源头,从内部净化市场。首先深入市场,清理江浙商人的门店,关注其经营状况和行动。通过摸排在襄城辖区江浙人门店有5户,并将其纳入日常重点布控对象。其次,与电力部门协商,从辖区三相电使用中排查制假源头,现已查明辖区三相电使用700户。该项排查仍在进行。与此同时五月,我们与高管处协作在辖区两个高速公路入口处设卡检查各类车辆395部。力争将三非烟堵在襄城辖区之外。 1.企业两个再造改革,牢固了员工的竞争意识 为了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增强员工的竞争意识,我们在年初的职工大会上明确提出企业改革工作是我局一季度的工作重点,每人一季度的工作业绩,将作为竞争上岗的重要依据。在正式启动改革工作的三月,我们公布了企业改革工作方案,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心组织干部七个环节和职工四个环节的竞争上岗工作。通过干部竞争上岗,新聘中层干部13人,其中6人是新从职工中产生的。在职工竞争上岗中有2名员工因工作违章而待岗。员工从改革中对岗位靠竞争,工作比贡献有了更深的体会,竞争意识明显增强。 2.完善机制,激发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首先完善了层层负责制和层层责任追究制。明确各岗位工作责职和工作范围,强调工作一级对一级负责,出现失误从分管领导到部门负责人到岗位员工层层追究责任,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性。其次,完善考核体制,将工作质量和效率职责履行纳入考核范畴,全资挂钩,当月考核当月兑现。让员工从中体会收入靠贡献,工作比业绩的真谛,激发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 上半年,我们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工作,在党员干部队伍中深入开展了六查六看活动。即查理想信念,看树立的是否牢固;查思想观念,看是否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查精神状态,看是否昂扬向上,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查宗旨观念,看是否坚持群众观念和群众路线,自觉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查组织纪律性,看是否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保持一致;查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看是否做到勤政、务实、清廉。通过活动,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作风进一步扎实。经职工测评,职工对先进性教育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达到96.5%。取得了较高的满意度. 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员工教育培训计划,从法律法规,客户信息管理、营销等知识入手,着力提高员工的业务工作技能。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办法,充分利用每周四学习时间自办培训班。全员受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 二、上半年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1.对学习抓得不紧,满足于一般化。自己认为平时学得可以,满足于有一定的基础,因而放松和忽视学习,致使学习被动应付,缺乏学习的自学性。特别是对“三个代表”的系统理论理解不深,联系实际不够。 2.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强,作为单位行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不好,满足于工作有分工,偏重于强调各负其责。有分工不具体,布置多,检查少,调度不及时,督促不到位。 3.平时与同志们谈心交流少,借口工作忙,应酬多,忽略了同志们的及时沟通,对同志们批评指责多,关心照顾少,特别是长期住在农网工作的同志,个人生活家庭困难较多,没有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此有所忽视,深感内疚。 (二)整改的措施 1.努力提高学习的自学性。学习无止境,创办“学习型”企业,首先是自己带头学习,自觉学习,在学习上也要增强自我约束机制,自我加压,强化学习,努力学习理论,学政治,学市场经济知识,学法律法规,学会管理自己,学会管理单位,学会与时俱进。 2.加强党性修养锻炼。牢记党的宗旨,时时处处以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标准要求自己,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更要统揽全局,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3.发挥好一班人的作用,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切实形成团结协调,富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坚强堡垒。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好基层部门的作用,管好自己,带好队伍,树好形象,创优服务,促进发展。 4.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大胆管理,善于管理,切实发挥作用,以一流的管理,高效的服务,为襄城局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5.唱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主旋律,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服务宗旨,在创新型、服务型、廉政型、学习型企业中切实发挥好自己的作用,保持党员先进性,确保单位要有新形象,各项工作要有新面貌。

4、我是一名畜牧兽医站站长,求一份述职报告

畜牧兽医站某年工作总结

**县畜牧局:
====年即将过去,在这一年中,我站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百万头优质瘦肉猪产业民心工程的目标,在县畜牧局的领导下,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布署,在我站职工的辛勤工作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年度的工作如下总结:我站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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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铁路站长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今天在市局领导的亲自指导下,召开了这次述职大会。这对我们承前启后,全面完成各项工作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一、工作小结 (二)加强控管,严厉打击,净化市场提高占有率今年,根据形势发展和市场变化,结合襄城卷烟市场情况,制定了“消灭制假,查处贩假,堵断渠道,摧毁网络”的专卖市场管理思路,为卷烟销售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1、加强日常市场控管,突出疏导服务,引导市场销售。专卖管理工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查看更多文秘资源网资料作的出发点就是净化卷烟销售市场,其落角点就是提高烟草的市场占有率,促进卷烟销售。工作中,我们结合辖区实际,将辖区划分成三个片区,设立三个市场管理中队和一个特勤中队,充实人员和装备,加强市场日常工作控管。落实专销结合,服务市场,服务零售户,服务卷烟销售工作。各中队根据全局统一安排意见,加强了对自己片区的重点市场监控,改变作息时间,提高巡检频率,特别是城网的东街,荆州街等。农网的边界和城乡结合部,增加入店检查次数。城网市场管理中队5月17日一次查获“三非烟”350条。欧庙市场管理6月12日一天突查三个地段,共查获“三非烟”208条,其中假烟86条。通过三个市场管理中队的努力,遏制了三非烟在襄城辖区的蔓延。在加强市场控管的同时,我们深入零售户,宣传当前行业动态和政策法规,耐心解释市场品牌置换带来的困惑,指导经营户妥善保管卷烟,疏导零售户,要守法经营,不要见利忘义经营“三非”烟,品牌置换的困难是暂时的,经营三非烟不但要受到烟草查处,也影响自己的店的声誉,更损害消费者利益,我们应共同打击违法经营,维护广大零售户共同的利益。在工作中,向零售户公布举报电话,发放四部联合通告1500多份。2、打防并举,保持高压态势上半年全局组织市场清理39次,出动车次288次,人次5401人次,对全区城网,农网进行全面清理,查获各类违法三烟4165.4条。但市场上三烟明无暗有问题,仍然没有解决,针对这问题,我局班子调整工作思路,从建机制,形成打私打假合力入手,从一般性市场查堵向重点钉、防转变收到了较好效果。一是以全市新年打假表彰大会为契机,主动向区委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支持,与地方执法部门协商形成合力,成立了由区委政府统一领导,由我局牵头的卷烟打私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地方各执法部门共同参与的襄城区卷烟打私打假工作专班。从各部门抽调专人,设立联合行动办公室,保持随时进市场联合执法。二是调整职责,明确重点。根据市场状况我们进一步明确各中队的工作职责,市场管理中队,以市场日常管理为重心以查处一般性违法案件为重点;特勤中队以查窝端点断网为重点,以经营案件查办大要案为重心。各中队根据全局的统一要求,结合所管市场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城网5月17---22日六天查获三烟673条。欧庙中队六月十二日一天查获三非烟208条,特勤中队六月二十七日,下午经长时间排查钉梢、布控一举查获各类高档假烟476条,案值达12.5万元。铲除了荆州街的售假窝点。三是深入辖区查疑点,入口布卡堵流入。上半年,我们针对辖区三非烟屡打不绝的状况,不仅调整了市场管理方法,而且调整思路,抽调专班,清查源头,从内部净化市场。首先深入市场,清理江浙商人的门店,关注其经营状况和行动。通过摸排在襄城辖区江浙人门店有5户,并将其纳入日常重点布控对象。其次,与电力部门协商,从辖区三相电使用中排查制假源头,现已查明辖区三相电使用700户。该项排查仍在进行。与此同时五月,我们与高管处协作在辖区两个高速公路入口处设卡检查各类车辆395部。力争将三非烟堵在襄城辖区之外。1.企业两个再造改革,牢固了员工的竞争意识为了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增强员工的竞争意识,我们在年初的职工大会上明确提出企业改革工作是我局一季度的工作重点,每人一季度的工作业绩,将作为竞争上岗的重要依据。在正式启动改革工作的三月,我们公布了企业改革工作方案,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心组织干部七个环节和职工四个环节的竞争上岗工作。通过干部竞争上岗,新聘中层干部13人,其中6人是新从职工中产生的。在职工竞争上岗中有2名员工因工作违章而待岗。员工从改革中对岗位靠竞争,工作比贡献有了更深的体会,竞争意识明显增强。2.完善机制,激发调动员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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