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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竹检查站站长职责

发布时间:2021-01-27 23:20:42

1、什么是林业局??

林业局是国家和省、市、县等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林业局是国家和省、市、县等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担负着各自所辖区域内的林业生态规划建设、林业产业指导与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保护等重任。
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林业厅(局)、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政府设林业局,主管本辖区林业工作。
参考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办发〔1998〕81号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是主管林业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由水利部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下放的职能。
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取消的职能。
1.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药材、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的管理。
2.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资源,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
3.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
4.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
5.协调森工企业(集团)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6.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8.指导全国林业教育改革。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管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林业局设10个职能司(局、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信息、督查、信访、保卫、保密工作;承办机关财务、房管、基建工作;承办国家林业局新闻发布工作。
(二)植树造林司
组织起草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方面的法规、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国有林场(苗圃)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司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和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工作;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承办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有关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起草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研究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特大森林案件;指导木材检查站的工作;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六)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综合性方针、政策,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研究提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
(八)科学技术司
组织拟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承办重大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指导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组织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评审、申报和管理;指导、协调林业技术市场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国际合作司
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指导林业系统的涉外工作;参与有关国际条约谈判,协调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承办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林业事务。
(十)人事教育司
拟定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调查和预测林业人才资源,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2、木材检查站考什么

木材检查站是林业最基层的一个执法单位,它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林业法律法规版政策;2、对权木竹原木和成品、半成品(包括活立木,树桩、树蔸、盆景)上路运输的行政许可(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进行检查监督;3、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予的其他有关工作。
所以从这个专业角度看,事业编考木材检查站要考的内容不外乎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等林业法律法规政策中的内容;2、林学专业基础知识;3、公务处理能力。4、林业行政执法程序。

3、木竹检查站有没有流动管理权利,到

口木箱用实木材质肯定要扣

4、森林公安局归公安局管还是林业局

森林公安局归公安局管,森林公安属于公安局,是公安的一种。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简称国家林业局公安局或国家森林公安局)是国家林业局11个内设机构之一,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列为公安部十六局,正司局级,受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国家林业局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4)木竹检查站站长职责扩展资料

森林公安已经成为一支遍布全国林区、山区及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紧密相连的专业执法队伍。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6、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5、木材检查站应当以木材检查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

木材检查站是林业最基层的一个执法单位,它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内;2、对木竹原容木和成品、半成品(包括活立木,树桩、树蔸、盆景)上路运输的行政许可(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进行检查监督;3、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予的其他有关工作。 所以从这个专业角度看,事业编考木材检查站要考的内容不外乎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等林业法律法规政策中的内容;2、林学专业基础知识;3、公务处理能力。4、林业行政执法程序。

6、木材检查员职责

木材检查站职责
一、**木竹检查站的设置及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木竹检查站是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置的,并持有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为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单位,承担着对木材、竹材、野生动植物运输以及森林植物检疫证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及其他有关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检查珍贵、稀有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制止、暂扣违法运输的木材。
(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木竹凭证运输范围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资通字[1998]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木材凭证运输的范围是: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全部木材。
2、各类人造板(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竹胶板、细木工板等)。
3、大宗木竹制成品:本省产小型木材制成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如锅盖、木椅、木箱、木桶、农具4件(含4件)以上的;本省产大型木材制成品,如大衣柜、桌子、犁、耙等,折合木材0.5立方米以上的;竹材制品20公斤以上的;[本文转载自文秘114网-http://www.wenmi114.com找文章,到文秘114网]
4、竹材:包括毛竹、元竹等。
5、木材、竹材加工的半成品。
三、违法运输木材的法律责任
凡被列入上述木材凭证运输范围的,但没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
I、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
2、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4、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四、事情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楼主反映的情况,应当属于木材凭证运输范围第2项、第5项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开据省内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在途经木材检查站时,要主动接受检查。对于所提500元辛苦钱问题,我委派员前往**木竹检查站进行调查,并调阅了案件卷宗,掌握的情况如下:
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姓名略)于2006年3月10日下午1时45分用“皖R01740”号小货车,无木材运输证运输规格为“2-3米*2-3厘米*4-9厘米”杉木半成品贰立方米,及杉木细木工板叁拾块,由贵池运往铜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木竹检查站(市农委委托)依法现场告知并作出了没收非法运输木材的决定(《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省统一编号:0127865、市编号为铜木检林罚书字[2006]015号;《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省统一编号:N0:0019414、市编号为铜木检林罚没字[2006]015号)。
根据货主的实际情况及要求,**木竹检查站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条“对依法没收的树木、木材及其制品应当妥善处理,其变价款纳入育林资金管理”之规定,作出了现场变价500元的处理,开据了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通字N0:99348256号)。
因此,整个检查处罚过程是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行政处罚管理要求的。尽管如此,我们也再次要求**木竹检查站必须要依法对木材、竹材、野生动植物运输以及森林植物检疫证实施监督检查,只允许检查《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对证件齐全、货证相符的一律即查即放,不得私自增加检查项目与内容,不得出现乱查乱罚现象。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网友,在购买、经营木材及其制品过程中,凡属被列入木材凭证运输范围的,要依法做到凭证运输、一车一证、货证相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如果你所反应的情况与我们调查情况有误,手中持有的由木材检查站开据的票据不是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page_break]证》票据,请你务必将原收据提交到市农委,我委将负责严肃查处。
为进一步推进**木竹检查站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优化发展环境,诚请各位市民、网友对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让我们为振兴铜陵林业,打造生态山水铜都而共同努力。

7、养殖鹅的注意事项及工作职责

 养舍要求:清洁和消毒。选择保温性能好的房屋作为育雏室。将雏鹅舍的地面、墙壁、门、窗等处打扫干净,用热石灰水粉刷墙壁,把洗净的用具放入育雏室,用0.2%的百毒杀喷洒1次后,再按每立方米容积福尔马林液30毫升加15克高锰酸钾混合,关好门窗密闭后熏蒸24小时以上。
垫料及保温。进鹅苗前2天,在鹅舍铺好细木刨花、碎新鲜稻草等垫料。准备好250瓦的红外线灯、煤炉等取暖设备,并检查舍内有无贼风进口,在墙壁上安装抽风机以便换气。
备好水盘、料盘。水盘和料盘按5羽雏鹅配1个均匀摆放,调好高度。
调节温度。在雏鹅进舍前几小时,预开取暖设施,使地面与雏鹅背部等高处的温度达28~30℃,并保持恒温。
饲养:
1.育雏密度及湿度。为有效利用鹅舍设施,一般雏鹅的饲养密度为每平方米20~25只,最好用高为35cm的围栏将雏鹅分群,舍内湿度控制在60%~65%,湿度过高或过低,都会使雏鹅的体质下降,影响生长,所以应勤添垫草,换气排湿,降低湿度。
2. 挑选雏鹅。挑选健壮的鹅苗,健鹅苗的特征是卵黄吸收好,脐部收缩完全,腹部松软,腿部粗壮有力,体重适中,精神活泼,眼睛有神,用力一抓感到其挣扎有力,有弹性。如发现卵黄吸收不完全,可用25瓦灯泡放在雏鹅腹部烘5~10分钟,促进卵黄吸收。
3.雏鹅的饮水和开食。水盘中备好2%的葡萄糖水,0.03%高锰酸钾水溶液和复合维生素水溶液,为缓解运输过程中带来的应激,可在水中加入抗菌素、恩诺沙星等。鹅苗进舍后,1~2小时内应先饮水,身体弱不会饮水的,应人工驯饮;2小时后,把准备好的小鹅专用饲料、切碎的嫩黑麦草、苦荬菜放入料槽,任其采食,对个别不会食料的雏鹅,人工驯食1~2次。
4.饲喂方法。雏鹅的消化系统发育未完全,体积较小,雏鹅从食入到排出经过消化道的时间为2小时左右。因此饲喂雏鹅要做到少食多餐。1周龄前,每天可喂8~10次,其中2~3次在晚上喂,这是提高育雏成活率的关键;2周龄时每天可喂6~8次,其中晚上一定要喂1~2次;3周龄起鹅舍内放入砂盘,保健砂砾以绿豆大小为宜。
5.饲料和牧草。根据雏鹅的生理特点,应选用优质小鹅专用饲料(特殊情况下可用小鸡料代替),这样不仅可以满足雏鹅的生长需要,而且可以提高育雏成活率,从而增加养鹅的经济效益。牧草可选用嫩黑麦草、苦荬菜等多汁青绿饲料,切碎后与精料拌和饲喂,供雏鹅自由采食,育雏期精料和牧草的比例为1?2。
6.光照和温度。观察雏鹅的叫声和在舍内分布情况,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适当调整温度和光照。1周龄前要保持全天光照,舍温28~30℃;2周龄保持晚间光照,舍温24~28℃,以后逐步调低舍温;4周龄前舍温保持在20℃以上,晚上喂料时使用灯光照明。
7.分群、卫生及通风。随着鹅体的长大,1周龄后每平方米养雏鹅20只,2周龄后每平方米养雏鹅15只,随后视天气情况,如果适宜可大圈饲养,但每群最好不超过200只。雏鹅在生长过程中,每天从身上抖落的皮屑、羽毛较多,可在每天中午温度较高时抽风换气,没有条件的可短时间开窗开门换气。勤扫栏舍,清除粪便,勤换垫料,保证舍内空气新鲜,同时搞好环境清洁卫生。
8.定期消毒育雏舍。每天打扫鹅舍,经常清洗饲料槽、水槽,每隔5~7天用0.2%的百毒杀喷洒1次。
9.严格执行免疫计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免疫程序,及时、正确地进行免疫,加强雏鹅对疫病的抵抗力。饲养注意事项
鹅生长至4~10周龄,应离开育雏舍,转入生长鹅舍。
一般每日饲喂4~5次,其中晚上加喂1次。喂料时可把牧草切碎和精料拌和后放在食槽内,精料和牧草的比例为1:4,精料可用自配料,其配方(%)为:玉米粉粒45,米糠15,麸皮10,豆粕22,鱼粉4,骨粉 1. 5,贝壳粉1.6,微量元素和维生素添加剂0.5,食盐0.4。
配合料用量应随着饲养日龄逐日增加,牧草可切成1~2cm长喂鹅。如果没有水上运动场,饮水器内要不断清水,每天清洗2次。生长鹅舍每天打扫1次,勤换垫草,遇晴天,可在运动场上加喂牧草,吃完了就添加,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安全,让鹅充分生长。
适当调整鹅群,将体弱幼小的鹅集中在一起,单独特殊照顾饲养。对鹅群抽样称重,分析鹅生长情况。若生长过慢,要找出原因。饲养期28~60日龄为生长高峰期,60日龄以后,生长开始减慢,70日龄可将群鹅出售上市。
饲养员必须加强巡栏,注意观察鹅只状态,发现早期病鹅及时隔离和治疗。检查和发现病鹅的最适时间是每天早晨天刚亮、中午、深夜及两次喂料之间,此时鹅群正处于休息、睡眠中,病鹅容易表现出各种异常状态,易于发现刚病或有轻微病症的鹅。
在饮水中加入抗菌药物,如氟哌酸、恩诺沙星等,从1日龄开始,连用1~3天。能有效地控制慢性呼吸道病、大肠杆菌病等。
仔鹅25日龄用吡喹酮10毫克/公斤体重驱绦虫。如果仔鹅水草食得多,应全群服用驱虫药1次。
做好消毒工作,减少禽出败、黄曲霉菌病的发生。一旦发现病鹅应及时诊断,及时治疗。
管理:
人们常说:“春鹅好养,春雏难育。”规模生产中,0~21日龄的雏鹅死亡率较高,其中因环境条件恶劣、管理不科学所造成的死亡率占雏鹅死亡总数的60%以上。引起雏鹅死亡的环境因素如下:
温度:
鹅是恒温动物,而雏鹅个体小,绒毛稀薄,体温调节机能不健全,对低温和温度骤变的适应力很弱。雏鹅在26℃以下的低温环境中拥挤扎堆,扎入堆里面的雏鹅常因窒息而死亡。人工拨散挤堆的雏鹅,出汗多的雏鹅很容易着凉感冒,人走后鹅群重新扎堆、出汗。如此反复,不仅感冒的雏鹅增多,而且雏鹅多次出汗后易引起叨毛,形成僵鹅。
鹅舍温度一旦超过32℃,雏鹅即精神不振,吃食少,喝水多,体温升高,体热散发受阻,从而影响生长发育,诱发疾病。长期高温还可引起雏鹅大批死亡。
养育雏鹅的温度要求适宜而均衡:0~7日龄的雏鹅要求舍温在28℃左右,而后随其日龄的增加每周下降2℃,但昼夜温差不能超过2℃。
湿度:
雏鹅对环境湿度的要求亦不能掉以轻心。实践证明,当湿度超过80%,同时伴随温度不适时,雏鹅即出现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挤堆、呼吸困难、拉稀、绒毛松乱等症状。这样的雏鹅大多发育不良,生活力、抗病力减弱,日后容易成为僵鹅,失去饲养价值。高温高湿的环境下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容易滋生,饲料和垫料容易霉变,鹅群的发病率也随之增高,同时还会引发雏鹅的热射病。
饥饿与缺水:
随着体内剩余卵黄逐渐被吸收,雏鹅的新陈代谢日益旺盛。因雏鹅的胃肠容积小,消化能力差,所以要求所供应的饲料品质好、易消化。饲养过程中要合理分群,料槽或料盘的大小、高低要适宜,摆放位置要适当,保证每只雏鹅都能吃得好、吃得适中。
刚出壳的雏鹅机体含水分75%左右,如果24小时内不给雏鹅饮水,雏鹅就会因严重失水而迅速出现精神沉郁、两翅下垂、嗜睡、眼球下陷、局部皮肤皱缩等症状。因此,对幼雏来说,及早供给清洁适温的饮水比喂料更重要,而且一旦开始饮水,就不能无故中断。
有害气体:
雏鹅对育雏室内的二氧化碳、氨气、硫化氢等有害气体十分敏感。当环境中二氧化碳的含量超过每千克0.51毫克、氨气的含量超过每千克21毫克、硫化氢的含量超过每千克0.46毫克时,雏鹅就会出现精神沉郁、呼吸加快、口腔黏液增多、食欲减退、羽毛松乱无光泽等症伏。如果有害气体继续蓄积,雏鹅则会出现眼角膜浑浊、眼睑水肿、流泪、流鼻涕,进而食欲废绝,并出现动作失调等神经症状,最后仰头、抽风、瘫痪而死。
造成雏鹅二氧化碳中毒的主要原因有室温较高、育雏舍通风不良、雏鹅饲养密度过大等。引起雏鹅氨气和硫化氢中毒的主要原因有育雏舍潮湿、通风不良、污秽的垫料和粪便等有机物没有及时清除等。
药物中毒:
由于多用药、滥用药造成雏鹅中毒伤亡在养鹅过程中很常见。其主要原因是饲养户缺乏现代饲养观念,从雏鹅开食起就盲目地使用硝基呋喃类(痢特灵等)、抗生素类、磺胺类药物等,引起药物急性或蓄积性中毒。
鹅属草食水禽,有独特的生物学特性和生理特点。由于习惯于人们长期的传统粗放饲养,鹅对药物比较敏感,尤其是雏鹅。实践证明,只要能经常保持育雏环境清洁、卫生、干燥,温度、湿度、光照、饲养密度适宜,个体分群合理,通风换气良好,并定时定量喂给新鲜干净的饲料和饮水,雏鹅就能健康成长,且不易发生普通病和寄生虫病。至于小鹅瘟、雏鹅新型病毒性肠炎、鹅副黏病毒病等传染病,采用药物防治均无济于事,唯有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对种鹅和雏鹅定期进行免疫,才能避免发病,保证生产安全。
挤压和鼠害:
育雏室保温条件不好、雏鹅突受惊吓、雏鹅在装运过程中遭受颠簸、不定时喂料饮水、饲养密度过大等常会引起雏鹅挤压致死。
鼠害对3周龄内的雏鹅影响最大,不但会引起雏鹅死伤,还会传染疾病,危害其他畜禽,必须严加防范。重点要堵塞育雏室的鼠洞,注意关闭门窗,严防老鼠进入。
流感防治:
鹅流行性感冒是由鹅流行感冒贺氏杆菌引起鹅的一种急性传染病。不同年龄的鹅都易发病,尤以幼鹅最易感染,常发生于春秋二季。
症状:病鹅精神不振,吃食减少,体温升高,缩颈卧地,呼吸困难,摇头,流鼻液,为排除鼻液,病鹅常强力摇头,把鼻液甩到很远,有时头脚发抖,死前下痢,严重者脚部麻痹,不能站立行走。
治疗:可用磺胺嘧啶,第1次口服1/2片,以后每隔4小时服 1/4片。20%磺胺嘧啶注射液第1次肌肉注射1毫升,以后每隔4 小时注射0.5毫升。
预防:发现病鹅应进行隔离治疗,严格消毒圈舍和用具,鹅舍要保持干净通风。

8、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犤2003犦9号),加快我省林业发展,现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林业发展是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1.我省林业建设成效显著。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组织实施了“灭荒”造林、“在山上再造一个江西”和“跨世纪绿色工程”等林业发展战略,特别是1998年以来,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启动了长江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一批国债项目,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林业的发展,实现了森林面积、蓄积量“双增长”,森林覆盖率达到59.7%,居全国前列,生态状况显著改善。商品林业基地建设稳步推进,林业产业逐步壮大,林业经济增长较快。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扩大城乡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林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仍很艰巨。我省森林资源较为丰富,但低产林、针叶林面积大,森林资源质量较低,整体生态功能脆弱;林业产业规模小,起点低,结构不合理,缺乏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林业经济实力不强;林业改革相对滞后,产权不清晰,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林区群众文化生活相对落后,林业职工和林农群众收入增长缓慢。总之,我省林业仍然处于森林资源恢复和发展阶段,林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3.加快林业发展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选择。林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双重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社会文明发展目标,必须有发达的林业作支撑。我省山区、丘陵区面积大,林业的地位和作用尤为突出。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山区综合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全省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按照“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要求,把加快林业发展作为调整农村经济结构、解决“三农”问题、建设“三个基地、一个后花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不断加强生态建设的同时,利用山区特有的生态优势和资源优势,加大综合开发力度,努力培育新的农村经济增长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奋斗目标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中心,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原则,全面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努力建设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林业日益增长的多种需求,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作出更大的贡献。

5.基本思路。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一个提高,两个调整,三个搞活”。即:坚定不移地把林业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上,下大力气调整林分结构和林业产业结构,千方百计搞活用工制度、搞活森林资源、搞活经营机制。按照这一基本思路,调整林业战略布局,将目前正在实施的各项林业工程系统整合为鄱阳湖流域生态防护林体系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工程、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基地工程等三项林业重点工程,其中鄱阳湖流域生态防护林体系工程,包括退耕还林工程、长江珠江防护林工程、防沙治沙工程、中德合作造林项目、绿色通道工程、平原绿化工程、小型生态公益林项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项目等。实施重点工程带动战略,集中力量建设好上述三项林业重点工程,以此带动全省林业大发展。

6.奋斗目标。通过实施林业分类经营,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和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用20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结构稳定、功能齐备、管理高效的森林生态体系和规范有序、集约经营、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林业产业体系,使我省林业在全国率先跨入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力争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2%,活立木蓄积量达到5亿立方米,森林质量明显提高,“五河”流域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重点地区的生态问题基本解决,林业经济年增长速度保持在13%以上,林业产业实力显著增强。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3%左右,活立木蓄积量达到7.5亿立方米,森林质量进一步提高,生态状况步入良性循环,实现山川秀美,林业经济年增长速度保持在10%以上,林业综合实力位于全国前列。

三、巩固和加强生态建设

7.着力抓好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抓住国家实施林业重点工程的有利时机,着力抓好鄱阳湖流域生态防护林体系工程的实施,采取封山育林、低产林改造、疏林补植、造林、抚育等多种途径,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改善鄱阳湖流域的生态状况,减少各类生态灾害。认真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工程,切实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8.深入开展公民义务植树运动。认真落实《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提高适龄公民履行义务的覆盖面。不断丰富和完善义务植树的形式,抓好义务植树基地的规划和建设,落实管护措施,提高义务植树的成效。将公民义务植树与推进城市绿化美化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城市林业,精心打造一批花园城市、园林城市。

9.认真落实部门造林绿化责任制。进一步明确部门和单位绿化的责任范围,落实分工负责制,着力抓好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公路部门负责对国道、省道和县、乡公路的绿化;铁路部门负责管内铁路的绿化;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绿化;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绿化。高速公路的绿化要纳入工程建设范围,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机关、学校、工厂、矿区的绿化,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落实绿化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10.加快商品林基地建设步伐。抓住国家加快建设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基地工程的机遇,充分发挥我省的自然资源和区位优势,建设集约化经营的商品林基地,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林、优质工业原料林、名特优经济林和其他商品林,增加林产品的有效供给。建设商品林基地要与培育龙头企业有机结合起来,龙头企业要按照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组建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产业经济共同体,以带动基地建设和农民增收。木竹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

11.提升林产工业发展水平。实施扶强限劣战略,鼓励和支持以森林资源精深加工为重点的人造板业、木竹制浆造纸业、家具制造业、林产化工业,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多次增值。新上林产工业项目应坚持高起点、高科技、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原则,严格控制木竹粗加工项目。对现有林产加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选择一批基础较好、带动力强的骨干企业列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淘汰生产工艺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小造纸、小松香、湿法纤维板、小型木材加工项目。

12.综合开发非木质森林资源。加快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依托林区特有的水文、气候和自然景观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在不破坏森林资源和环境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生态公益林区进行生态旅游产业开发。进一步拓展林业产业发展领域,充分利用山区非木质资源,发展森林食品、森林药材、苗木花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新兴产业。

五、继续深化林业改革

13.积极推进林业分类经营。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业按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由政府以多种形式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公益林建设投资,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由各级政府承担。商品林业按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经营者自主投入、自主经营,政府给予必要扶持。

14.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已经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其法律效力;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和调处,尽快核发权属证明。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限期绿化,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以继续承包。新一轮承包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组织另行处置。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采取租赁、承包、招标、拍卖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落实经营责任。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加快推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木和林地的转让,必须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不论采取何种转让方式,都要坚持公开招标、民主决策,引入竞争机制,增加转让的透明度,国有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属于个人或外商等非公有制所有的林木,流转时可由双方自行商定价格,自行转让。认真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加快推进国有场圃改革。按照林业分类经营的要求,逐步将国有林场分别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并对其内部结构和运营机制作相应调整。生态公益型林场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采取国家收购、资源置换等形式,使非国有公益林向生态型国有林场集中。商品经营型林场和国有苗圃实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比照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加快国有场圃改制步伐,妥善分流现有职工,逐步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基本形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搞活经营机制,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16.进一步加大森工企业改革力度。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采取靠大联优、兼并重组、整体或分块出售、先租后售等方式,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森工企业改制,发展股份制和民营经济,增强企业活力。对资不抵债的特困企业,条件成熟后依法实施破产;对企业现有职工,采取退养、协保、安置补偿等形式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17.全方位扩大林业开放。鼓励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等一切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经营。尤其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扩大林业利用外资规模,鼓励外商投资成片开发荒山荒坡,建立商品林基地,发展林产品加工业。积极开展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林业发展。

18.拓宽非公有制林业发展领域。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可通过改制形式流转给个人经营,也可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方式面向社会招标经营。公益林经营也可以引进民营机制,实行公有民营。各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非公有制投资主体通过招标承包等形式参与建设。

19.加强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指导和服务。全面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在项目准入、资金扶持、税费和资源利用政策等方面,给予各种所有制林业经营主体平等待遇,为非公有制林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加大非公有制林业的信贷扶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林农的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允许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积极引导和扶持各种专业合作组织,为非公有制林业提供科技、产品营销等社会化服务,培育、规范林产品和林业生产要素市场,依法规范和搞活林产品流通,禁止对木竹和其他林产品实行地方保护和限价经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林业专业户的技术培训,提升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水平。

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林业政策

20.加大林业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给。取消现行的森工行业管理费,各级森工行业管理部门的事业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加大对公益林业建设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等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并优先安排。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财政支农资金,在投资渠道和管理原则不变的前提下,要统筹安排,向林业建设倾斜。国家林业重点工程中,国家规定地方应配套的,各级政府必须按要求予以解决。对各种社会造林,各地应视财力给予适当补助。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地方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

21.完善和落实林业税费政策。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生产林木种子和苗木,以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2000年以后新建的商品林基地,育林基金由经营者自提自用,专项用于基地建设。取消林业保护建设费、自然保护区管理费,取缔乡镇管理费等各种名目的乱收费,减轻林业经营者负担。严禁以各种名义平调、挤占、挪用林业专项资金。

22.调整林木采伐利用政策。对人工用材林,经营者可以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其采伐限额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森林采伐量制定。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用材林年采伐限额本年结余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个体造林1000亩、企业造林2万亩以上的,可根据需要申请实行林木采伐计划单列。人工用材林抚育间伐生产的木材,胸径小于10厘米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人工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其采伐限额不足的,从省预留限额中解决或向国家申请解决。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经营者要求采伐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其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毛竹林的采伐,按国家批准的采伐限额执行,不再下达年度生产计划。

八、实施科教兴林战略

23.加强林业应用技术的研究。按照“产、学、研”结合的原则,加强林业基础和应用技术研究,提高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尤其要加强现有林业实用技术的组装配套,加大对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经营模式、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等实用技术的研究,积极开展森林认证工作,建立健全林业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推进林业标准化工作。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提高林业生产的良种使用率。

24.抓好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大林业科技推广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林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选择一批先进实用林业科技成果进行重点推广。实施林业科技帮扶工程,大力推进林农技术员“绿色证书”工程,着力培养和扶持一批林业开发大户。抓好林业科技试点示范工作,建立一批高标准的林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科技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科教兴林工作不断深入。

25.充分调动林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根据林业建设需要,加强各类林业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建设,抓好林业人才培养工作。鼓励各类林业科技人员以创办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示范点、开展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方式参与林业建设。凡申请离岗从事林业开发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3年内保留身份,期满后可办理辞职手续,也可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各级政府都要设立林业科技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林业科研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新技术推广应用、林业标准化建设,并对在这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坚持依法治林

26.加快林业地方性法规立法步伐。抓紧制定生态公益林保护、湿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商品林经营管理、森林资源转让、林地登记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并根据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对现有林业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加强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森林的责任意识,为林业发展执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7.加大林业执法力度。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理顺执法管理体制。乡镇林业工作站是最基层的林业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社会服务等职能和作用;加快木材检查站的标准化建设,强化木材流通管理;完善森林公安双重领导和内部管理体制,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积极开展林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整合林业行政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加强林业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全面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充实执法监督力量,改善执法监督条件,强化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适时开展“严打”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贯彻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立商品林基地。

十、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28.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加快林业发展,事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林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要根据加快林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的林业行政机构建设,完善林业管理体系,强化林业管理职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工作,支持林业发展。

29.认真落实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林业厅共同制定。

30.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林业工作。加快林业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必须坚持“全社会办林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林业宣传和生态道德教育工作,普及林业和生态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安全意识。中小学教育要充实林业和生态建设的相关内容。新闻媒体要将林业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的良好氛围。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和民兵、青年、学生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发挥各自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投身林业建设事业,形成全社会办林业的格局。

9、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园林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行政审批处牌子)。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组织实施全市林业改革和林业发展工作;监督全市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及林权管理,指导协调全市林权争议调处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造林和产业发展处。制定林业生态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负责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负责林业防沙治沙和荒漠化治理工作;负责生态林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苗木及花卉产业项目的收集、储备、包装和上报,开展相关招商引资工作。
(四)规划科技处。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绿化总体规划和园林绿化系统专业规划;会同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划定城市“绿线”并监督管理;负责林业和园林绿化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园林绿化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林业和园林绿化技术市场和科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五)绿化处。制定全市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目标并监督考核;负责制定全市绿地分级分类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各类绿地养护、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鉴定和保护;负责城镇绿地的调查和统计工作。
(六)森林资源管理处。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负责编制、下达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木竹材经营加工和林地征用、占用、林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林木和绿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预测预报;指导森林资源的管理使用及木材检查站工作;监督管理森林资源资产。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和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捕猎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负责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工作;拟订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公园管理处。负责全市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行业管理,编制全市公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中心城区公园管理规范和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园分级分类和评定等级管理;参与审查全市公园设计方案及其调整方案;负责局所属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公园的建设工作。
(九)城镇绿化建设处(挂成都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制定区(市)县(除中心城区外)园林绿化建设目标并监督考核;组织编制园林工程技术规程及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全市市政工程(含新建绿地广场、公园、小游园、城市雕塑及城市道路)绿化配套项目设计方案;负责社会主义新农村绿色家园示范点建设管理;负责全市城镇园林绿化创建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林业、园林绿化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审核重点林业园林建设项目预、决算,提出市级林业园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参与林业和园林绿化专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园林管理系统财务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系统外事工作;负责林业园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林业园林人才开发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园林管理系统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纪检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园林管理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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