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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或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网站

发布时间:2021-01-21 23:51:43

1、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是一个部门吗

不是的,是两个平行之间的部门。
国土资源部,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是负责管理土地资源的。
住建部,全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是负责管理城乡建设的。

2、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法发5号"通知"是否现行有效

有效。权威网站法律文库显示未失效时间: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专、国土资源部、属建设部 【发布文号】法发[2004]5号 【发布日期】2004-02-10 【生效日期】200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 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04]5号) 

3、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职责以及办理业务范围

国土资来源与房产管理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自设局工作职责以及办理业务范围是各不相同的。国土资源局是负责贯彻国家土地、测绘、矿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一些地方还包括海洋法),对以上所述的土地、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并进行管理,包括地籍、用地、测绘、矿权等,对土地的权属进行登记,确定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无所有权;而房产管理局对国家关于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贯彻落实外,主要对是对城乡土地上的房屋进行登记造册,确定地上附着物的产权,对房屋产权进行监管。城乡建设局同样是贯彻国家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主要是对城乡建设进行系统的规划,交由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实施,说简单点,那里建道路,那里建学校、那里建商品房等整体上进行统一规划,逐一按规划实施。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管及许可等,包括规划容积率、规划红线、建筑高度等等,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

4、求教:国土资源部并入住建部?

先看铁道部并入交通部吧

5、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合并

没有。这些都是网络上和社会上的一些传言,国土资源部与住建部两个部委职能不同,也没有多少重叠的地方,只是两个部委的负责人近期更换了而已。

6、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对小产权房有什么要求?

一般来说“小产权房copy”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起来的房子,并且按照现在的政策,政府一般是不支持的,并且能够颁发这种房子的产权证只有乡一级政府和村级才能颁发,因此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从价格看,乡产权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60%; 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 从建设手续看,属于旧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设,没有市区规划、建委管理部门的批复管理,施工过程也没有监督检验。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此小产权就是没产权。

7、十八大以后,国土资源部是否和住建部和并

国土资源部是当年合并了国土局和原地质矿产部而成的,并不仅仅是管土地的,还管矿产资源,和住建部合并不合适。

8、关于“注册测绘师”的几点问题,和国土资源部与住建部合并的问题,求指教

楼主本质是问未来这两个证书可不可以挂靠到两个不同的单位是吧,因为去年住建部规定其所管理的注册证书不能多证多挂,只能多证一挂。
现在还没有撤并,如果真的如楼主撤并的话,那是真的不行了。

9、农业部、文化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属于行政机关还是党政机关

以上均为国务院直管的行政机关

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2001年5月10日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逐渐进入汛期,部分地区进入地质灾害易发期,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为切实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提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预报,建立预警系统,落实防治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的网络,切实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预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地重点地区进行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对所有灾害危险点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防患于未然。已开展过地质灾害调查的县(市),要认真落实群测群防的措施。

三、排查隐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近期内对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建筑物的地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除隐患。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危险地区居民的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危险大的高陡边坡,由责任主体排查和采取防治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通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结合地质灾害易发区社会经济及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引发地质灾害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长江流域尤其是中上游地区要针对年降雨量大、山高谷深坡陡、地形复杂的特点,加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要高度重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三峡办、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排除隐患,所需资金从三峡工程建设投资中安排;北方地区特别是西北黄土地区要警惕黄土湿陷造成的房屋开裂,做好黄土塬边缘滑坡、沟口泥石流灾害的防治;沿海地区特别是浙江、福建等山地、丘陵区,要警惕台风造成的暴雨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适时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在平原地区从事上述活动的,也应事先了解是否存在岩溶塌陷、土洞等隐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一步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和规章,从根本上解决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际资助,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六、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当前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山区和农村,使地质灾害严重的县(市)的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都掌握这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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