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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网站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21-01-02 21:30:39

1、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如下:

各公司应当依据《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国际通行做法,积极着手研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对于有分支机构的公司,通知要求总公司指导各级分支机构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对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支机构应直接报送总公司并由总公司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成为洗钱犯罪的中间媒介和主要渠道。完善我国金融机构洗钱内控制度必须:严肃银行开户审核制度;建设反洗钱信息系统;独立反洗钱工作职能;加快培育反洗钱专业人才;建立内部反洗钱奖罚制度;健全反洗钱评估制度;编写反洗钱评估手册;完善内部会计记录原则;提高对反洗钱的警惕性等。

2、如何加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设

首先,通过立法加强电子商务税源监管。对现行《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调整和补充,根据电子商务“款到发货”的特性,对于未纳入属地管理的境内在线交易电商企业,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其纳税地点。将有关电子商务税收与增值税“扩围”改革相结合,把电子交易纳入税收征收范围,并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电子交易征税规定,便于基层政府、税务部门有法可依。
其次,全面实行电子发票制度。电子商务主要依靠认证中心、支付平台、交易系统、域名管理中心等“支付体系”,为此,建议现行发票制度中增加电子发票种类,通过网络执行制作、使用、保管、缴销,规定凡网上交易均应开具电子发票,并将电子发票作为银行结算的重要凭证,保证电子商务在合法渠道内运营。
第三,完善网上税务登记和税款征收。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建立实名税务登记制度,获取且公开唯一的电子税务登记号码及相应证件。对于电商税款征收实行分类处理,通过交易平台的,营运商为应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单纯性网上交易的,由税务机关委托电商平台运营商在支付环节代扣代缴,税款由税务总局统一征缴,分成入库;既有传统业务又有电商业务的,按属地原则直接征收税款,由所在地税务部门征收入库。
第四,建立税务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税务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作为电商与税务机关征纳双方相互交流的载体,并通过平台强化对电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缴纳、税款划缴分配、异常情况调查处理等事项的管理,起到“网上税务局”的作用,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征纳成本。
最后,完善税收分配制度。目前电子商务主要为总部经济,多集中在大城市,但其消费对象遍及全国各地,在一定程度上变相将欠发达地区税收转移到发达地区。建议对总局征收入库的电子商务相关税款,由中央财政根据网上社会商品零售消费数额比例直接划转至相应地区。

3、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方面的规章制度

您好,您应该是做的黄金延期AU(T+D)的品种吧,这样的话,您如果是开仓买专入黄金,相对于您只是花属一定的保证金买了一份黄金合约,相当于是定金,等价格涨上去了,您的获利目标也达到了,就可以将它卖掉,这样您就可以赚钱差价;同时,如果您想提取实物黄金,您只需要以当时买的价格补足余额就可以提取黄金。也就是说您有权利选择是赚取差价还是买实物,空单也是一样,可以赚钱差价,目前金交所没有回收黄金的政策。

4、你好,最近公司也成立一个电商部,请教一下电商平台职能交易部门有哪些管理制度需要建设的呢?

中国电商已经进入下半场,想跟上中国电商发展的脚步,可以参加锡恩集团姜汝祥博士倾力打造的中国电商人才联盟,帮助你在中国电商下半场成功。

5、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6、目前我国有没有什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明确了国际期货交易非法,或者不允许?

是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是一定的,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情节轻重和具体的性质

7、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入会-需要提供-业务规章制度-业务流程-风控制度

你只要上货币信息网,找一家与你公司类似的企业,发过债的都有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里有详细的你要的内容,可以摘录的。

8、信用制度的建设问题

2006年3月10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诚信评价中心在京颁布由该中心制定的《中国企业电子商务诚信基本规范》,这个应该做为参考.

做法:

要从根本上改善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我认为应该必须通过如下途径进行改革: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制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活动模式,它的的每一次交易活动都要涉及到多方参与者,包括参与交易的双方、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物流公司、银行、税务部门、工商、公安以及其他机构,每个参与者都要承担一定的信用责任。他们需要在一个完善的诚信环境下进行交易,但建设这种环境不是电子商务活动的某一参与者具有诚信意识就能解决的问题,这种诚信环境和机制需要社会各方共同长期努力才能营造出来。

构建诚信机制首先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是现代社会健康发展的可靠保证。要建立一个实实在在的诚信社会,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大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制的宣传

西方企业信用意识较强,信用管理机制较为健全,同时拥有先进的保密技术和发达的个人资料网络,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我国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信用基础较薄弱,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均缺乏资信管理的意识。虽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但时至今日,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领导对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缺乏最起码的了解。观念意识不强,行动上也就难以跟上。因此,为了尽快提高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积极性,加速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更新观念,大力加强宣传力度和培训力度,加强和拓展信用披露制度和方式,增强全社会的资信观念,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企业领导观念的现代化。

2、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监管机构

采用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务与利用其他贸易方式一样,进行交易或涉及到交易行为的各方参与者会遇到下列风险:交易各方的资信风险、产品风险,包括产品质量是否可靠、产品品牌、产品是否假冒伪劣等问题;物权转移中的风险,包括先付款还是货到付款问题,产品如果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还涉及到物流企业的信用问题;支付风险,这里不是指网上支付过程中的支付安全性风险,而是指交易中付款方是否付款的问题;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风险,在交易完成后,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提供方能否履行其义务的问题等。

这些风险不仅仅在电子商务模式中出现,在任何一种贸易方式中都会存在。要防范这些风险,必须建立起以政府为背景跨部门的,包括银行、工商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协同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监管体系,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3、建立企业和个人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的第三方信用服务、认证机构

采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各方还有与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相比所具有更多的风险,这些风险时常被归纳到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中,但归根结底引起这些风险的原因还在于带来这些风险的人的失信行为。从信用的角度来分析,这些在电子商务中所特有的风险有:卖方在网站上对产品进行不实宣传、欺诈行为的风险;买方发出恶意订单的风险;交易一方对电子合同否认的风险;交易信息传送风险,如信息被窃、被修改等风险;网上支付风险,如支付用户的密码、账号的安全性问题等。

这些风险的存在,需要有一个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通过技术手段帮助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解决问题,使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可以设立第三方商务认证中心(如CA中心),为网上交易各方交易资料的传递进行加密、验证和对交易过程进行监察。电子商务认证中心还可以对网上进行交易的企业进行资格评定和认证。只有通过资格认证的企业才能获得数字证书,这样的企业也就获得了对网络资源访问的权限,并被允许在网上开展交易活动,同时也可以得到认证中心提供的技术服务支持,从而确保客户的交易在安全、诚信的环境下进行。

4、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除了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外,还包括政府信用。政府信用建设的主要思路是按照"取信于民、服务社会"的要求,创新行政管理机制,建设公开、透明、高效、诚信政府,努力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5、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建立保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完善的诚信机制,需要有信用奖惩机制做支撑。对诚实守信行为或不诚实不守信行为的奖惩机制应包含以下方面:

(1)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障。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金融有关立法,非金融有关立法,失信惩罚机制)是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世界各征信国家和政府对之都高度重视。且都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和管理,在此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没有与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相适应。需要加快信用立法,包括银行信用、非银行信用的立法,商业信用与消费者信用行为的立法以及商业授信的立法等。

(2)建立奖惩机制。赋予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奖惩的权力。如对信誉良好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采取免于检查、实行信誉年检等措施予以奖励,对失信企业和个人,让其受到应有的行政或司法处罚,使他们在经济上受到损失,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同时将失信企业或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广泛传播,让失信者难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生存。

6、加强网络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信用体系中的信息安全技术是相当重要的。随着B2B、B2C和C2C等商务交易模式的深入发展,网络信用安全已成为制约网络经济发展的瓶颈。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严格规定信息管理、发布、交换、查询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传递方式、密码管理、保密规则,保证企业及个人信息的安全、可靠、有效。

电子商务的腾飞离不开健全的信用体系,而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必须不断加强网上安全认证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如数据挖掘技术的开发、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信用系统数据平台建设、数据仓库的整合与数据采集(建立基于统一格式和智能化的数据仓库系统)。以及制订政府信用相关数据和信息的采集、交换和存储标准、电子签章、CA认证等服务体系。

9、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制度建设

投资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和完善负面清单。在2013版负面清单的基础上,今年6月修订出台2014版负面清单,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190条减少到139条,调整率达26.8%,进一步提高了开放度和透明度,进一步衔接了国际通行规则,为中美BIT谈判提供参考,得到国内外各方的积极评价。
二是实施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和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和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制全部改为备案制。同时,建立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试验区管委会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三是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商部门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等改革,区内新设公司注册资本的申报出资、认缴年限等未出现异常情况。实施了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制度,企业准入由“多个部门多头受理”改为“一个部门、一个窗口集中受理”。质监部门推出了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税务部门推出10项“办税一网通”创新措施,实现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
四是落实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总体方案确定的服务业23项开放措施全面实施,并且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目前已有283个项目落地。今年国务院又批准了新一轮31项扩大开放措施。
监管制度创新
一是创新“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自由”监管制度。海关推出“先进区、后报关”、“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等23项监管服务创新举措。检验检疫推出“通关无纸化”、“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等23项改革措施。海事推出了船舶安全作业监管、高效率船舶登记流程等15项新制度。同时,海关、检验检疫联动实施“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监管试点,并在一线出境、二线入区环节实现通关单无纸化。
二是启动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建立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跨部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今年先建设口岸监管“单一窗口”,6月18日已实现部分功能上线运行。
三是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对保税货物、非保税货物、口岸货物进行分类监管,提高通关速度,控制监管风险。目前,海关已制定监管方案和操作规范,确定试点企业。
金融制度创新
在坚持宏观审慎、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推出了51条创新举措,在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投融资汇兑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改革5个方面形成了“一线放开、二线严格管理的宏观审慎”的金融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为国家金融改革做好“压力测试”。
一是金融创新措施不断推出。“一行三会”积极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试。人民银行出台了分账核算、外汇管理等7个细则文件。银监会出台了简化准入、风险评估等4个实施细则。证监会、保监会也出台了相关操作办法,进一步推进了金融服务业的开放。
二是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增强。87家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和一批金融服务企业已入驻区内,启动实施了一批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贸易便利化的金融创新业务。同时,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平台建设正在有序推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国际黄金交易中心已批准成立。
三是建立完善金融监管和防范风险的机制。“一行三会”驻沪机构和上海市政府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和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机制,人行上海总部和试验区管委会建立“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措施和切实加强机构风险管理自我责任。
政府管理创新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由注重事前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形成6项制度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框架,加强对市场主体“宽进”以后的过程监督和后续管理。
一是建立安全审查制度。重点是建立在外资企业准入阶段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的工作机制。目前已经制定形成试验区安全审查办法。
二是建立反垄断审查制度。重点是探索在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参与反垄断审查的制度安排。目前已经制定发布自贸试验区三个领域反垄断的工作办法,形成了自贸试验区反垄断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方案。
三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4月30日正式开通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托这一平台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建设,完善与信用信息、信用产品使用有关的一系列制度。目前,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已完成归集查询、异议处理、数据目录管理等功能开发工作,同时探索开展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信用管理模式。
四是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年检制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企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特定企业还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目前,一批未按期限年报公示的企业,已被纳入首批经营异常名录。
五是健全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在信息共享方面,重点是建设试验区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目前,平台已初步实现各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和共享,促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在综合执法方面,重点是建立各部门联动执法、协调合作机制,包括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建设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联勤联动指挥平台。
六是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重点是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制定标准等制度安排,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目前,自贸试验区《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若干意见》正在征求意见。
针对《总体方案》明确的23项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国家主管部门和上海市已出台14个操作管理配套文件,从投资者条件、企业设立程序、业务规则、监督管理、违规处罚等方面,对扩大开放行业明确具体监管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
法制环境建设
在国家层面,已暂时调整实施了3部法律、17部行政法规、3部国务院文件、3部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内容。上海市人大制定实施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对自贸试验区建设涉及的制度创新内容和具体改革举措,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了全面规范。

10、二手车交易规章制度

全国各地的交易规章制度各有不同。如果您要卖车,可考虑车开新,专业的二手车帮卖平台内。车开新通过线上容平台结合线下门店,从134项免费检测、到无线出价再到过户手续包办,并配套高品质的一对一顾问式服务,实现一站式“帮卖”服务,为用户提供高价、快速的卖车体验,解决用户卖车难的问题。

车开新温馨提醒二手车交易需要注意:

1、了解目前的国家政策

很多买二手车的人不清楚车辆管理条例,直到去车管所迁入才发现不符合规定办不了手续,所以国家政策是买卖二手车车首先要了解的一点。

2、车辆状况的判定,决定车辆出售的价格由以下三因素决定:
a、车辆识别:准确识别车辆的品牌、车型车系、年份以及配置是车价产生的基础;
b、手续材料: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车主证件等。手续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程度,直接影响车价;
c、车况:车况是最终成交价格的重要决定因素,包括车身结构、使用情况等134项标准,车况的好坏对成交价格影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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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网站制度建设相关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