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阶段企业对政府服务有什么需求或建议
1.政策扶持,把减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到位;
2.工作减负,坚决制止“三乱”行为,真正关心企业发展;
3.发展理路,利用了解信息,帮助企业理清发展思路,坚定发展信心。
2、政府采购法评分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摇号箱内粘乒乓球!罚款2万、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此次工程采购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以从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现场随机抽取供应商进入竞争性谈判环节。
而政府采购作为一项本意为加强廉政建设的公共财政制度,此次在资格预审抽签环节中被爆出的采购代理机构作弊行为也昭示:部分环节的低透明性容易为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存在较大的廉洁风险。
1、随机抽取在资格预审中公平吗?
在政府采购领域,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最初仅用在邀请招标方式中选择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来慢慢扩展至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资格预审。此次“摇号乒乓球上紧贴双面胶”事件,便发生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中。
在竞争性谈判中,《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既允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与资格预审,也支持采购方直接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但由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往往分类笼统,随机抽取仅能满足通用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要求。因此,实践中出现了将发布公告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做法:在发布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后,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随机抽取进入谈判环节。
而随机抽取作为意在探索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权力寻租、拿标受贿等问题的创新方式,唯有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机会均等,方能实现自身的科学性。正如四川省财政厅于6月发布的《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所强调,为保证资格预审制度下现场随机抽取方式的公平公正,一方面宜采取普遍公认的随机抽取方式,不宜采取信封抽取、编号随机抽签等容易舞弊的抽取方式;另一方面宜实行电子化、自动化的随机抽取,不宜人工抽取。
事实上,已有地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随机方式作出了更严苛的规定。如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明确: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而是否要推广取缔随机抽取,还有待实践检验。
2、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何以成为廉洁风险重灾区?
在政府采购领域,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可谓腐败高发地。以“摇号乒乓球上紧贴双面胶”事件为例,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存在以下典型薄弱环节:
从采购方式看,政府采购方式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类。相对于非招标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采购中的公开招标方式具有更大程度的透明性和公正性,通常被认为是政府采购防治腐败的有效采购方式。在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中,宜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从信息公开看,此次事件中代理机构要求到场的公司交完资料及签到后必须马上离场,这为暗箱操作留出了空间。而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从代理机构看,代理机构并不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其与供应商甚至是采购人相互勾结、作为某一方利益代言人非法操作的现象时常存在。在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中,一方面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作用,另一方面应强化对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事前把关、事中监管与事后惩处。
3、政府采购廉洁风险防控初探
政府采购反腐败不仅在于事后惩处,更在于平衡好三方主体的责任、权力、利益,建立起防腐败长效机制。
首先,应通过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健全廉洁风险管理体系。如围绕信息公开,财政部先后颁布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都有利于加快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建设。
其次,应通过健全内外联动机制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一方面应强化来自监察和审计部门以及公众的外部监督,另一方面应优化内部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另外,应积极应用经济手段实现廉洁风险管理。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便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提供了经济制约。
不难发现,奉行“形式公平”的随机抽取法仍给廉洁风险留下了空间。在工程投资不大、工期较短、工程内容比较单一、有详细的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能够准确计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随机抽取法所带来的风险与收益还算平衡。在此范畴之外,各地还是应该积极创新,为政府采购创造更加公平的形式与环境。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关注什么群体的实际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 初级中等学校, 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第十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害范愤既莅焕缝唯俯沥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4、竞争性谈判需要哪些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对政府网站有关标准规范建设的需求扩展资料:
基本程序
(1)采购预算与申请: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提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理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政局采购管理部门。
(2)采购审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及相关规定确定竞争性谈判这一采购方式,并确定采购途径——是委托采购还是自行采购。
(3)代理机构的选定: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相同。
(4)组建谈判小组。
(5)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与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6)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若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5、信息化,民主化的需求与发展趋势是推进电子政务向前发展的社会因素对吗
1、普及障碍
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多层次性和不平衡性,制约了电子政府的推进和普及。首先是区域和时序发展的多层次性。其次是认知的多层次性和需求的多层次性。
2、无序障碍
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组织影响电子政府的推进。电子政府一站式服务工程是一项方便快捷的系统工程,目前还没有科学合理、目标明确的发展规划和职责明晰、协调有力的组织机构。各自为战、重复建设的现象还比较严重,表现为标准不统一、数据不兼容、域名关联度低、信息共享性差等一系列问题,给政府工作再来新的困难,也损害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
3、体制障碍
电子政府的推行是行政管理体制的一次革命,对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推动我国民主化、法制化进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机构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电子政府一站式服务只要是来自政府本身,政府的人员可能是推动的动力,也可能是阻力。政府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审批过多、过滥,政府流程还不够合理。同时,政务公开的程度还不够。政府垄断信息资源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大量本应公开的信息被作为内参或保密文件,工作透明度低、保密文件多,确定为保密信息的内容太多。实际上绝大多数政务信息是可以披露,也是应该披露的。
4、需求障碍
随着电子政府一站式服务应用的不断深入,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将变得越来越突出,必须尽早解决。立法滞后会阻碍电子政府的推进。立法滞后阻碍了电子政府的推进。当前我国电子政务纲领性的法规尚未出台,各部门立法尚待加速进行,对于电子政务应立哪些法、如何立、如何评价及立法进程等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推进电子政府一站式服务显然是困难的。
金鹏信息电子政务解决方案
6、电子政府的核心需求
奥巴尼大学政府技术中心通过有关学术研究,并结合与纽约州等许多政府部门合作的实践经验,指出电子政府需要有以下五点核心需求: 信息、服务及处理措施作为结果被电子政府输出,市民、商业、政府机关为其消费者,因特网及其它技术则是其发布机制,法律、规章、流程是它的神经系统,而将这一切联结在一起的则是策略。整个系统还应该具备不断完善的法律和政策、配套的电信设施、数据和技术标准、使用和共享信息时应遵循的规则及机制,以及许多其它要素。广泛而一致的电子政府战略会将一个州或城市作为单一企业来对待。强调原则、标准及基础设施,而这一切则保证了所有机构工作步调一致。策略必须保证所有需要政府服务的人们能够如愿与政府接触,而不论他们的年龄、收入情况、语言或能否访问因特网。此外还需要确保所有机构及其全部私有的、非营利的合作伙伴全面使用或发布电子政府应用系统。
在华盛顿州的数字政府计划中,“将整个州视为单一企业并按照‘一次构建’的策略,遵循通用标准来打造一套公共基础设施以服务市民”。南卡罗莱纳州的门户网站包括三部分,分别为市民、企业及政府职员所用,全都采用了同样的原则、标准及技术架构。 政府进行服务时要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因此有效的电子政府系统往往伙伴范围广泛,如内部的、政府的、私有的、非营利的合作伙伴。这种以组织化、法律化和技术化组合在一起的关系非常复杂并难以管理,然而它提供了一种管理资源的有效途径,为传统政府力所不及。
这种合作伙伴关系还可以解决信息技术专业人士对政府职业不感兴趣的而带来的资源匮乏状况。政府和私营企业争夺有新技术和流行技能毕业学生的人才随处可见,尤其在像纽约这样私企活跃、IT人才争夺白热化的城市更是如此。再次重申,该城市自9.11事件之后,这种合作伙伴关系展现了强大的生命力,并且为今后进一步发展提供来坚实的基础。
总之,电子政府将面对全面战略的构建、信息和服务的整合、隐私及数据共享问题的解决、Web的动态应用、组织网络化等五点挑战。纵观纽约市电子政府现状,也应该在将来解决这些核心问题。
7、社会需求视角下的智慧政务
随着我国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不断深入和发展,智慧政务在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应急职能方面作用愈发重要,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社会治理能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地位日益凸显,尤其是国家提出网络强国战略以来,加快智慧政务发展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此,我国要深化智慧政务改革,不断适应新形势,谋划新思路,提出新理念,构建新模式,发掘新途径,满足新需求,打造新常态。
一、工程导向到问题导向
智慧政务发展容易陷入误区:以工程建设为导向,认为简化审批、加快建设一大批信息化系统,就能较好地提高政府履职能力。这种以工程为导向的建设模式,不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主要矛盾,突出重点,增强智慧政务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当下,智慧政务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建立以需求为主导的建设机制。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为目标,切实提高政府履职能力为出发点,合理规划智慧政务建设项目,有效提高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的时效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二、分散建设到集约化建设
长期以来,智慧政务建设中缺乏顶层设计,分散、低水平、重复投资现象普遍存在。据统计,“十二五”期间,全国省级和副省级城市、地市级、区县级设有独立机房的部门平均比例分别为70%、32%、22%;省级、地市级、区县级政府网站分散建设的比例分别平均为78%、32%、30%。智慧政务基础设施建设分散状况严重,粗放式的建设模式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给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带来各种困难。因此,亟需切实加强智慧政务规划、建设、运营的统筹协调,加快实现从粗放式、低效能的分散建设,向集约化、高绩效的协同发展转变,从部门独立建设、自成体系,向跨部门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转变。
三、政府独导到社会共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参与“治理”的主体包括了各类权力部门、公共部门,以及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他们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过程中是平等关系。“社会治理”弥补了“社会管理”内涵的局限,使社会治理体制得以创新和拓展。智慧政务是社会治理模式的信息化反映,智慧政务建设模式要始终适用于、服务于社会治理模式的变动和演化。
1、规范社会共建机制,打造以政府主导为一体,企业和社会广泛参与为两翼的社会共治模式。
2、规范监督和保障机制,规范参与方的权、责、利。
3、鼓励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快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厘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快促进政府独导到社会共治模式的转变。
四、由数据割据到数据开放共享
据统计,政府拥有社会信息资源总量的80%之多,但有关部门调研的38个部委涉及的80个专网里,实现横向交互的比例尚不及0.1%。这对数据尴尬刻画了目前政府数据共享面临的数据壁垒日益加重之窘境:政务业务数据成指数量级增长,但由于各业务系统技术标准、开发环境、系统架构等存在巨大差异,客观上对政府部门数据共享造成了技术屏障。大数据时代,要彻底消除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羁绊,
1、开放数据。要尽快规划政府数据开放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推进开放数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2、落实数据共享机制,明确数据共享的权、责、利,根据“一数一源”原则保证数据的真实性、鲜活性、权威性。
3、加快制定应用规范和技术标准,借助信息技术和手段打通各异构业务系统。
五、数据支撑到辅助领导决策
从发展历程看,中国智慧政务经历了办公自动化、系列“金字”工程、政府上网到“三网一库”的发展阶段。伴随着智慧政务的发展,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电子口岸、社会信用、食品和药品监管、应急指挥、智能交通、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重点信息系统项目不断展开研究、设计、立项和建设工作。这些信息系统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和协调,但如何有效整合利用有关业务系统和各部门的相关信息资源,完善综合分析、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等业务应用系统,为领导决策指挥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在大数据时代已日显迫切。当下,这些信息系统需要通过整合智慧政务网络,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智慧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智慧政务辅助领导决策体系,提高政府宏观管理与科学决策能力,加速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化辅助决策的进程。
六、履行政府职能转向提供公共服务
长期以来,智慧政务建设主要是从政府内部需求角度推进的,主要考虑的是如何方便监管,对民众需求的考虑显然不够。《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智慧政务建设,打造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基础教育、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安全的智慧政务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断创新优化完善公共服务,不断将公共服务电子化,使智慧政务由流程规范化自动化,提高服务效率,转变为有效为社会公众提供最终交付品,为公众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满足公众的个性化需求,有效提高服务效能和水平。
七、传统模式到新兴形态
作为新兴技术,物联网、云计算、智慧城市和大数据潜在的价值逐渐得到挖掘,关注度不断得以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大力推进国家智慧政务建设,推动物联网关键技术研发和在重点领域的应用示范,加强云计算服务平台建设;《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指出,利用多种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智慧政务公共服务体系。工信部在2013年已完成“十二五”规划的中期评估并进行了适当的调整,目前针对云计算的“十三五”规划也已经启动。未来发展中,智慧政务应继续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发展的重要支撑,借助物联网、云计算、智慧城市和大数据等新技术进一步扩展政务信息来源,构建异构信息资源整合方式,提高政务信息化资源利用效能,深化业务应用,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
八、核心技术设备国产化
目前我国的信息技术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体系逐渐完善,但是整体来看,国产设备占有率低,核心设备差距明显,潜在的战略风险、数据泄漏风险和情报监控风险,严重威胁着信息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棱镜门”事件之后,信息安全被提升到了重要高度,“去IOE”成为多个领域的共识。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智慧政务设备国产化的帷幕正式全面拉开,国产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信息技术攻关有望加速,应用牵引、平台重构、分阶段实施的国产化新思路将全面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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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现在哪里有能让老百姓放心投资的参照网站啊?
山东省"国八条"细则全文(2011-02-24 00:43:21)转载标签: 山东房产律师 刘国敏律师新浪博客
山东省"国八条"细则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
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总体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山东实际,以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问题、不断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决遏制房价过高、过快增长,进一步强化城市政府责任,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市场监管等手段,加大供应和需求的双向调节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责任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7号)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三、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一)扩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2011年,全省计划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32.04万套(不含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0.78万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7.4万套、廉租住房1.2万套、经济适用住房8.6万套、限价商品住房3.3万套、棚户区改造11.54万户。省政府已决定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推广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做法。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以县级市和县城为重点,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扩大覆盖面,实现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有效衔接,具备条件的予以并轨,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可把城市危旧房、非成套住宅(筒子楼)、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继续深入推进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全面启动铁路、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工矿、大型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通过棚户区改造、集资建房等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人员。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三)突出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同时要把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与教师周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鼓励和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要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四)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各地要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精神,用好用足国家和省相关优惠政策,在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融资信贷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服务、商贸、旅游、文化等设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鼓励国有工矿企业利用棚户区改造的节余资金和土地,建设企业自有公共租赁住房。各市要加强对各县(市),尤其是获得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的财政直管县、国有工矿企业和林场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奖补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五)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省级财政2011年安排住房保障奖补资金5亿元,各级财政也要增加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结余部分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严格落实上述规定,资金缺口较大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要积极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组织开展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
四、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
认真执行国家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及住房限购政策,着力抑制投资性、投机性购房,继续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
(一)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和省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三)执行国家住房限购政策。济南、青岛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按照国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监测,对房地产市场变动异常、房价上涨过快的地方,要及时指导相关城市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各地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进一步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二)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应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继续以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宅为重点,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和开发建设规模,努力满足城镇居民的合理购房需求。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未办理规划、施工、预售许可手续进行建设和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市场监管、项目监管、企业监管“三位一体”的动态监管模式,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和项目手册制度,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全方位提升房地产开发建设质量。有重点地培植一批省内大企业,引导房地产和建筑施工骨干企业组成战略联盟,与一些优秀勘察设计、建筑部品生产企业以及科研开发单位密切协作,围绕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切实提高技术集成水平和房产综合品质,让群众买放心房、住舒心房,促进相关产业上档次、上水平。认真落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二)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认真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三)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加快建立健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确保房地产税收、差别化信贷和住房限购措施有效执行。继续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年内实现全省房产档案数字化和省、市、县(市)三级联网,以便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
七、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城市政府负责人。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报告。省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八、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商品住房交易透明度。特别要引导城镇新就业人员树立“先租后买、先小后大、逐步改善”的住房消费观念,引导居民理性消费。新闻媒体要科学、准确、深入解读国家和省的政策措施,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9、政府采购需求公示是什么意思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回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答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一般在公告发布前先公示3日。
政府采购领域使用较普遍的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论是采购货物、服务还是工程,一定要遵从相关标准。特别是在一些非标准化生产的货物采购项目中,标准是检验产品是否合格的有效手段。如家具、成衣等产品标识,如果产地和厂家不一致,一旦产品质量出了问题。
双方难免相互“扯皮”。再如家具、成衣中的甲醇含量问题,只有通过标准化的验收,才能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故笔者认为,缺乏标准的产品是不安全的产品,存在很大隐患。
10、政府采购中的技术规范偏离表怎么填写.
不符合需求=负偏离
符合需求=无偏离
高于需求=正偏离
表格的左边是原需求,中间是你供货的参数,右边是 偏离。
产品说明书里找/生产厂家处找/经销商处找。
商务技术标书里的技术偏离表填写如下:
1、技术规格偏离表的本意是列出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合的条款,但建议利用此表对全部技术指标进行说明。
2、如果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有偏离的就填写,如果技术规格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同可以不填写。
商务条款偏离表的填写如下:
1、第一部分的内容一般是标准的商务文件格式,所以重点是审查列在“投标资料表”和“合同条款资料表”中的变化,其中“投标资料表”中重要的项目有:报价方式和相关费用的要求;业绩要求;货物验收后需要备件的年限;评标考虑因素的全部内容(交货时间、付款要求、备件价格、售后服务等)。
2、“合同条款资料表”中关注的条款有履约保证金要求、目的地、伴随服务、备件、保证期、维修响应时间和付款条件(有些因素会在技术要求中说明)。和上述条款有差异的地方应在商务偏离表中指出,如交货期和付款时间等。
3、投标人的优势在这里也要强调,如维修点和保税库等。根据招标文件的不同要求,商务条款的偏离可能会直接造成废标,也可能导致评标价格的调整,所以最好是没有偏差,应尽量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
严谨完整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包括
(1)技术规格应答,即对照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逐项说明响应性,包括有关服务要求的响应性(如愿意放在商务部分也可,但不能遗漏);
(2)供货范围,指货物的组成部件和价格构成(单独用附件形式说明也可,或者根据需要不指出价格);
(3)货物描述,即用投标人自己的方式、习惯和格式对产品进行详细介绍,突出特点和优势;
(4)产品印刷样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