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德承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万德承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2018-09-11在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版(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权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六沟园区)科研楼六楼1号。
万德承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821MA0CNFNG1N,企业法人陈锦元,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万德承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地开发与整理;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养老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电设备、建材(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万德承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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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铁承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怎么样?
中铁承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是2018-07-07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内位于河容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滦河北岸远通矿业大厦401室。
中铁承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803MA0CHD2Q16,企业法人王振飞,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铁承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屋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土木工程建筑;市政工程道路建筑;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土石方工程服务;房屋拆迁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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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德瀚银网站建设公司是怎样让关键词排名、网站流量迅速提升的?
肯定是要做SEO的啦,做好SEO就行了,这方面度易网络可在行了!
4、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公司介绍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2年,经过二十多年的顽强拼搏,现已晋升回为房屋总承包国家一级答资质,注册资金5000万元,并以建筑为龙头,集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园林绿化等多种经营为一体的大型集团化企业。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0-08-04
注册资本:3001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3000000002091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马市街名城时代广场1幢10层1003、1004、1005号房
5、承德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五证是否齐全
1,五证: 第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局),第二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回划局)答, 第三个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第四个是《建设工程施工证》(建设局), 第五个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管局)。
2,预售证是五证里最后一个办理的证件,是房管局负责审批办理的,你可以直接电话咨询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如果预售证已经办理出来了,说明该小区的五证是齐全的,可以放心购买的!
6、承德成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承德成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是2006-06-08在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注册专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属司,注册地址位于围场镇伊逊路338号。
承德成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828789807249W,企业法人邢磊,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承德成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屋工程建筑施工、水暖电安装(待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河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8173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49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承德成城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4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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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德大庙东沟占地要建滑雪场?
关于占地的规划信息,无法准确获知。当事人应该关注当地政府的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同时,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土地被征收后应当核减所征收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收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第四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上缴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
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市、县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第四十六条 为公共利益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原以出让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三)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合同,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国有农牧场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 乡镇企业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其用地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处分抵押房地产等原因,需要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8、承德班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承德班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2018-09-29在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版司权(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六沟园区)科研楼六楼2号。
承德班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821MA0CRC6D2D,企业法人陈锦元,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承德班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地开发与整理;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养老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电设备、建材(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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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德市现在有哪些地方是规划在内拆迁的
价格不一样有挺多的因素的,比如地段、具体手续、政府规划等等吧,你看下下面的,你就应该有所了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
下面这个请参照辽宁省的一些规定吧!承德的没有找到!
不过都是大同小异:
最具体的规定是:
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96号)
另外还有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办法:
你可以参考以上规定,计算补偿数额.对以上规定的补偿认为不合理,基本上没有解决办法,个人是无法对抗政府的,理论上可以找各大媒体暴光等,实践上很难实施.但不按这个规定补偿,应该很好解决,有该规定不按规定执行的部分直接指出,不改正直接到政府上访,而且不执行规定你找媒体暴光,有理有依据也容易暴光.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06]96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姚家新区
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明山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溪市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和《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明山区姚家新区征地动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严格执行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撤销姚家村建制、剩余土地收归国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征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按《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地被征用前 3年年均产值(其中,菜田年均产值为3000元/亩,旱田年均产值为2000元/亩,林地、园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年均产值参照旱田标准)予以补偿。
(一)征用土地补偿费:耕地按l0倍予以补偿,林地、园地按6倍予以补偿,建设用地按7倍予以补偿,未利用地按3倍予以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耕地按18倍予以补偿,林地、园地、建设用地按4倍予以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对征地范围内的农业户或村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类别、数量和质量,按照《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补偿标准》(本价发[1995] 81号)规定予以补偿。《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补偿标准》未做规定的,可比照其他行业的标准或参照市场重置价格确定补偿标准,经用地单位、产权人及土地征迁实施单位三方协商同意签字盖章后予以补偿,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登记建档。
四、农业人口安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l号)精神,姚家村建制撤销后,失地农民实行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两种安置方式。安置方式由村民自愿选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村集体财产全部用于安置农民,其分配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安置条件。在征地范围内,必须持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证),并有与之相对应的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有该区域的户口及与户口相符的常住人口,经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后给予补偿安置。
(二)补偿安置要求。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证的,应在拆迁公告大会后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城镇房屋拆迁产权审定书》;集体土地上持有房证的,应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前,办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认定书》。
(三)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征地范围实际情况,对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
(四)核定原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与房证建筑面积正负差在2平方米(含2平方米)以内的,以房证建筑面积为准;实测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房证2平方米以上的,以房证建筑面积加2平方米为准,其余建筑面积按《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补偿标准》作价补偿;实测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房证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五)户数的计算。对合法被拆迁人只有一个房证和与之相对应的房屋而分为多个户口的,仍按一户对待,并以与房证相符的户口为准;对有一个户口多份房证的,原则上按一户对待,但应单独立户而尚未办理分户手续的除外。
(六)对因“规划封区,居住拥挤的村民建房后一直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又确无第二住处,历史上无售房行为,且村委会出具证明的,可比照有证房屋予以安置;对为生计等原因开办餐饮服务业而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实际工程造价给予货币补偿。
(七)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予安排宅基地,按核定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原为平房的,按该地区(项目)安置住宅平均售价的 80%予以补偿;原为楼房的,按该地区(项目)安置住宅平均售价的90%予以补偿。该地区(项目)安置地区住宅平均售价由物价部门确定。
被拆除住宅房屋经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评估价格高于上述标准的,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已享受住房解困待遇的,此次动迁只补偿不安置。
(八)房屋产权置换。
1.实行姚家小区统一安置,单元立体分配。住宅房屋还迁安置套型参照下列标准:一类套型43平方米,二类套型60平方米,三类套型80平方米。
2.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核定后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套型予以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不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第七项规定予以货币补偿。
3.被拆迁人要求增室的,经用地单位批准,可给予增加1个居室,并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交齐增室款。未按期交款的不予增室。
(九)有合法房证的被拆迁人动迁时各项补助费用标准:
1.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在过渡期间发给临时租房补助费每户每月200元;
2.搬家补助费每户300元,一次结清;
3.被拆迁人使用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一次性迁移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在集体土地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安置:
1.有建房批准手续,但未建房屋的;
2.在封区期间突击违章建房的;
3.有该地区户口但无房证的;
4.有合法房证,但户口不在征地拆迁区域内的,原则上不予安置,只对原房屋进行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
(十一)拆迁安置过渡期限为自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超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
(一)对集体土地上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工商营业执照、合法房屋产权、经营场地或房屋的集体及个体工商业户,拆除其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市房地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其他补偿按《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办法》和《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补偿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除虽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注明为住宅的营业用房,其经济补偿按《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办法》规定执行,其安置按住宅处理。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