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的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是:
1、 贯彻《监狱法》和国家有关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省监狱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 管理省属监狱,指导市地监狱的管理工作。
3、 负责全省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掌握、指导重要罪犯的关押改造工作。
4、 依法收监罪犯;监督检查罪犯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情况;审批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审查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和重要罪犯的减刑建议;监督监狱办理有期 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情况;指导狱内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
5、 监督指导全省监狱狱政管理和生活卫生工作。
6、 监督管理全省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7、 负责罪犯改造场所的规划和布局调整。
8、 指导监狱管理的技术进步和技术装备工作,负责监狱器材的研制、监制、配备和管理。
9、 指导全省监狱工农业生产和罪犯劳动产品的销售工作。
10、 统筹安排监狱罪犯改造经费、生产经营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监督管理监狱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11、 负责省属监狱党的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省属监狱的领导班子;统一管理管理省属监狱的人事、机构编制和警务工作;查处省属监狱重大违纪案件。
12、 管理和指导全省监狱对外交流及宣传工作,组织司法人权研究。
13、 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2、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的狱务公开
河南省监狱机关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前言 河南省监狱系统改造罪犯版工作十项承权诺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收监 三、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四、通信、会见的规定 五、行政奖励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六、行政处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七、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八、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九、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 十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十三、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河南省狱务公开工作制度
3、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网站新录用公务员什么事间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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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的办事指南
一、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
1、提请减刑、假释的条件:
(1)提请减刑的条件。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监狱可以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监狱应当提请减刑。
(2)提请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提请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3)对被判处五年以上(含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经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的考核,符合法定条件且达到规定考核分的,监狱可提请首次减刑,再次提请减刑应间隔一年以上;对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其中对被判处十年以上(含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次提请减刑的间隔期一般不少于二年。经一次或数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服刑二年以上,监狱可以提请减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监狱应当提请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刑期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同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改造期间违反监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理或在监内又犯罪的,视情节适当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4)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可提请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2、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次实行罪犯小组推荐,中队所有罪犯评议,中队、大队、监狱“三级合议”的制度,监狱合议时并邀请驻监检察院(室)人员列席。
(2)经“三级合议”后,监狱按法定程序提出建议书,报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由所在监狱提出,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3)减刑、假释裁定书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3、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有社会危险性的,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下列罪犯不准监外执行: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减为有期徒刑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5、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1)由所在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大队队务会审核,报狱政部门审查后填写《罪犯疾病伤残鉴定申请表》,经分管监管改造的监所领导同意后,送省局指定的疾病伤残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2)监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小组根据疾病伤残鉴定小组的鉴定结论,以及罪犯改造表现等综合因素,进行研究,并邀请驻监人民检察院(室)人员列席。对同意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分管监管改造的监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3)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审批小组对监所呈报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或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材料,经审核决定后,如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或批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应制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或《罪犯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次批准半年或一年。同时将决定书抄送省人民检察院和驻监检察院(室)。
……
保外就医具备的条件
<!--begin--> 保外就医是一种监外执行刑罚的法律制度,是对在服刑期间确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经批准取保在监所外医治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保外就医的条件有:一是保外就医的人必须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二是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在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治疗无效的,老年犯中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的等等;三是罪犯的亲属有抚养条件并愿意保外就医的。
符合上述条件者,由所在监狱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并与罪犯亲属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办理取保手续。批准保外就医后,由其所在监狱将犯人连同《罪犯出监鉴定表》一并送交犯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5、河南省所有监狱分布图
1、河南第一监狱:河南开封市龙亭区建新街
2、河南第二监狱:河南新乡建设路64号
3、河南第三监狱:许昌禹州市滨河路西段
4、河南第四监狱:洛阳市郊区红山乡
5、河南省平原监狱 :新乡市
6、河南省豫西监狱: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01号
7、河南省豫中监狱:郑州中牟县刘集乡
8、河南省豫东监狱:商丘市睢阳区
9、河南省豫南监狱(新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
(5)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网站长扩展资料: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为河南省司法厅管理的具体负责全省监狱工作的部门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监狱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省监狱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省监狱工作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
2、负责省属监狱管理工作,指导市属监狱管理工作。
3、监督管理全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和罪犯生活卫生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工作。
4、拟订全省监狱设置、布局意见和规划,监督管理省属监狱建设工作。
5、监督管理省属监狱财务工作。
6、负责省属监狱及监狱企业国有资产具体监督管理、审计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7、负责监狱装备、器材监制、配备和管理,指导全省监狱监管设施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8、监督管理全省监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9、负责机关和省属监狱警察队伍建设。
10、管理和指导省属监狱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组织罪犯改造工作研究和司法人权研究。
11、承办省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为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属的主管全省监狱、少管所刑罚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副厅级),归口省司法厅管理。
监督检查罪犯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情况;审批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审查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和重要罪犯的减刑建议;监督监狱办理有期 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情况;指导狱内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
6、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的公开制度
一、信访、举报材料受理制度
1、监狱纪检监察和刑罚执行部门为有关罪犯监管改造的信访、举报材料的受理部门。监狱领导个人也可直接受理信访、举报材料。
2、对信访、举报材料实行专人调查处理制度。
3、收到信访、举报材料要立即编号并登记。
4、对信访、举报材料的调查处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5、对每一信访、举报材料的查处过程、核实的情况及处理结果都要形成有参与人亲自签名的文字材料与原件合并保存。
6、信访、举报材料要求反馈或能够反馈的,要及时反馈,并将反馈情况做好记录。
二、咨询、举报电话受理制度
1、各监狱纪检监察和刑罚执行部门为咨询、举报电话的受理部门。监狱领导也可直接受理咨询、举报电话。
2、建立专门的咨询、举报电话记录本,详细记录咨询人或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咨询举报时间、咨询举报事项、对咨询内容的答复等。
3、对举报内容的查处过程、核实的情况及处理结果要形成有参与人亲自签名的文字材料与电话记录合并保存。
4、对要求回复的举报电话,要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回复给举报人。
三、狱内举报箱制度
1、要在监狱生产区、生活区的适当场所和罪犯接见室分别设置监狱长举报箱、检察机关举报箱、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箱。
2、举报箱要有专人定期开启并及时将举报材料登记编号。
3、对举报材料的查处过程、核实的情况及处理结果,要形成有参与人亲自签名的文字材料并与原件合并保存。
4、举报材料要求反馈或能够反馈的,要及时反馈,并将反馈情况做好记录。
四、狱长接待日制度
1、监狱长每月有两个工作日分别接待罪犯、罪犯家属和社会各界人士。
2、监狱长要按公布的日期接待罪犯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人士。
3、监狱长接待罪犯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人士,要有固定的地点和标志。
4、要疏通罪犯与监狱长会面的渠道。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限制或阻止罪犯与监狱长会面。
5、监狱长接待罪犯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情况要有专门记录。对接待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安排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形成材料保存。
五、狱务公示栏制度
1、监狱各单独关押点和各监区均要在罪犯生活区的集体活动场所设立狱务公示专栏。
2、狱务公示的内容为司法部规定的狱务公开有关内容和监狱、监区对罪犯的日常计分考核、行政奖励、行政处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集体研究情况和最终决定情况。
3、公示的期限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4、公示时要同时告知公示的期限和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反映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5、公示期间要畅通罪犯反映问题的渠道。对收集到的罪犯反映要及时查处。收集的问题、查处的过程和处理的结果要形成材料妥善保存。需要反馈的要及时反馈。
六、触摸式屏显狱务查询制度
1、现代化文明监狱和条件适宜的其它监狱,要在罪犯接见室安装触摸式显示屏狱务查询系统。
2、触摸式屏显狱务查询系统要有专人管理,内容要随时更新、补充。
七、《狱务公开手册》使用制度
1、《狱务公开手册》是罪犯入监教育和日常教育的教材之一。每个分监区至少发两本《狱务公开手册》供罪犯学习和使用。要确保新入监罪犯人手一册。
2、《狱务公开手册》要随《罪犯入监通知书》一起,在罪犯入监5日内向罪犯家属寄发,便于罪犯家属了解、支持、监督监狱工作。
3、要向来狱参观、帮教和视察、指导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及罪犯家属散发《狱务公开手册》,促进对监狱执法工作的监督。
八、聘请执法监督员制度
1、监狱要聘请社会有关人士作为监狱执法工作监督员。
2、监狱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执法监督员到监狱视察指导工作,征求执法监督员对监狱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定期向执法监督员寄发反映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监狱报刊。
4、监狱每季度与执法监督员联系一次,听取对监狱执法工作的意见。
7、请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犯人送进监狱要等多长时间,家人可以与他见面!
第四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五条 监狱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通知应当包括会见人范围、会见时间安排、会见办理流程、所需相关证件等内容。
罪犯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会见申请。
第六条 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第七条 视频会见的,罪犯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请,监狱准予会见的,应当确定会见时间,通知亲属、监护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亲属、监护人。
亲属、监护人可以就近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所提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审核其身份,符合会见条件的,通知罪犯所在监狱。监狱准予会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
亲属、监护人应当在监狱确定的会见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与罪犯视频会见。
第八条 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未成年罪犯会见的次数和时间,可以适当放宽。
因罪犯家庭出现变故等原因需要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在非规定时间会见的,应当经监狱长批准。
第九条 监狱应当查验会见人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对进入会见场所的会见人进行安全检查。会见人应当遵守监狱会见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不得进行会见。
第十条 会见应当在监狱会见室进行。
8、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客服电话?
像我在监狱卖表扬钱因为什么我释放四个月了没有给我。我在豫南监狱服刑。那边做饭不放盐不放油夏天干一天活没有水洗澡冬天用那水冰梁
9、河南省的监狱都有那个?归哪管? 越详细越好,谢谢啦
河南省监狱有:河南省第一监狱、河南省第二监狱、河南省第三监狱、河南省第四监狱、河南省豫中监狱、河南省豫东监狱、河南省豫北监狱、河南省豫西监狱、河南省豫南监狱、河南省女子监狱、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河南省周口监狱、河南省许昌监狱;
河南省新乡监狱、河南省平原监狱、河南省信阳监狱、河南省郑州监狱、河南省新郑监狱、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河南省洛阳监狱、河南省内黄监狱、河南省焦作监狱、河南省焦南监狱、河南省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
监管部门是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为河南省司法厅管理的具体负责全省监狱工作的部门管理机构。
(9)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网站长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监狱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省监狱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省监狱工作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
(二)负责省属监狱管理工作,指导市属监狱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和罪犯生活卫生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工作。
(四)拟订全省监狱设置、布局意见和规划,监督管理省属监狱建设工作。
(五)监督管理省属监狱财务工作。
(六)负责省属监狱及监狱企业国有资产具体监督管理、审计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七)负责监狱装备、器材监制、配备和管理,指导全省监狱监管设施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监督管理全省监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负责机关和省属监狱警察队伍建设。
(十)管理和指导省属监狱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组织罪犯改造工作研究和司法人权研究。
(十一)承办省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