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进行所得税与会计处
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对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进行定性。各地就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纳税问题在理解上有所不同。比如: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三条规定: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供热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当地主管税务局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出台针对性政策的,相关企业可以依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当地主管税务局没有出台针对性政策的,建议相关企业就上述问题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针对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总局政策尚不明确。在会计处理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对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当计入递延收益,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分摊确认收入;合同未约定服务期限,但能合理确定服务期的,按该期限分摊确认收入;合同未约定服务期限,也无法对服务期限做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2、筹建期间,公司发生的人工费用,计入工资扣除了。税务局问这些人都干什么了?
工资明细表,及签到表,付款记录。
3、经营网站建设公司需要缴哪些税?
一、基本税种和税率: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文化事业建设费按营业额3%缴纳;
5、印花税:广告合同按承揽收入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使用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的25%缴纳;
10、发放工资奖金的扣缴个人所得税。
除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四、纳税申报期限
1、营业税、城建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等于次月10日内为限期缴纳期限;
2、企业所得税季后15日内(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月缴纳的,次月10日)为限期缴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为4个月;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各地一般一年两次等规定不一)。
4、限期缴纳最后一日,遇到休息日,顺延一日;遇到长假(春节、五一、十一节),按休息日顺延;
5、滞纳金按天加收万分之五;
6、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处于罚款。
4、新办企业在筹建期间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税务申报怎样处理?
新办企复业在筹建期间开办费计制入管理费用,税务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调增。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5、企业的团队建设费用税务上怎么处理
企业的团队建设费用,要按照具体开支项目来处理。
团队建设费用,很宽泛,不好界定其税务方面的处理方式。
1、团队建设费用如果属于培训教育的,可以计入“职工培训费”
2、团队建设费用如果属于工会活动的,可以计入“工会费”
3、团队建设费用如果属于吃饭的,可以计入“招待费”
3、团队建设费用如果属于旅游的,可以计入“工资(应付职工薪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5)企业建设网站发生费用税务探讨扩展资料: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6、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进行所得税与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对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进行定性。各地就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纳税问题在理解上有所不同。比如: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三条规定: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供热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当地主管税务局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出台针对性政策的,相关企业可以依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当地主管税务局没有出台针对性政策的,建议相关企业就上述问题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针对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总局政策尚不明确。在会计处理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对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当计入递延收益,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分摊确认收入;合同未约定服务期限,但能合理确定服务期的,按该期限分摊确认收入;合同未约定服务期限,也无法对服务期限做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7、各地税务机关针对“走出去”企业提出了哪些税收服务建
(一)搭建服务平台
在山东地税外网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栏目,发布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和办税服务指南、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指南,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等内容。
(二)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
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置专席,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
(三)加强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
分期分批为我省“走出去”企业开展税收协定专题培训及问题解答,帮助企业利用税收协定保护自身利益,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不同国家税收政策和投资风险特点,为“走出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税收政策专题宣讲。印制《税收协定服务“一带一路”宣传手册》,免费发放到每一户“走出去”企业。
(四)认真执行税收协定
切实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相关解释性文件,保证各地执法的一致性,减少涉税争议的发生。及时为我省“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保障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充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五)建立境外涉税争议快速响应处理机制
我省企业在境外与东道国税务当局发生税收争议时,可以直接向省地税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省局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配合总局完成相关工作。
(六)实施分类服务
以“走出去”企业涉税需求为导向,对准备“走出去”的企业,重点辅导企业相关政策法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资决策支持;对已经“走出去”的企业,定期进行实地走访,了解企业具体涉税需求,详细介绍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和税收协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出具、涉税资料报送等政策规定,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降低税收风险。
(七)实施税收风险指引
围绕国际国内税法遵从风险、东道国税收政策风险、重复征税风险,给予企业税收风险预警和提示。对在避税港设立离岸公司的企业给予特别风险提示,引导企业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和商业实质安排原则,防范受到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调整的风险;对存在向境外转移利润疑点的企业给予重点提示,促使企业自行规范和调整,避免受到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风险。
(八)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分析
掌握我省企业境外投资的分布特点、经营、纳税以及境外税收风险等情况,从税收角度分析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九)提升税收服务能力
组织“一带一路”相关政策研讨与培训,提高基层税收人员的政策水平;加强国际税收人才储备和培养,注重相关外语人才和懂跨境税源管理的人才培养工作。组建全省 “走出去”税收服务专业团队,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十)整合社会服务资源
引导专业咨询机构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最新投资趋势及营商环境、投融资政策、外国税收制度、跨境税收风险控制等咨询服务。组织境内外咨询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界专业人士,研究跨境税收政策及相关风险控制,建立服务“一带一路”外部专家团队。
8、如何加强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工作
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高杠杆”问题,是环境因素与经营因素两相作用的结果。在金融强监管的宏观环境下,在房地产收紧的中观背景下,建设项目周期长、建设资金周转慢的经营现状,以及垫资施工、资金占用等经营乱象,都促使建筑企业不断进行债务性融资。
一般而言,建筑企业主要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入资金,其中金融机构是其主要融资来源,也是企业杠杆资金的主要源头。相应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作为金融机构依据企业资信和经济状况向其授予的信用额度,亦是制约建筑企业贷款、开具保函等授信业务的关键。而在授信额度有限的情况下,不少建筑企业走上了“高杠杆、高负债、高周转”之路,这则进一步加剧了其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
随着“防风险、降杠杆”任务渐成主导,降低财务杠杆、转变高负债经营模式,也逐渐成为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1、优化经营结构,降低企业运行杠杆
杠杆好比一把双刃剑,在发挥财务杠杆效应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财务风险。因此“降杠杆”并不意味着舍弃杠杆,关键在于舍弃短线保利思维、发展精细经营策略。
一方面,建筑企业应优化业务结构,提高杠杆应用效率。在应用杠杆模式经营时,企业需充分考量负债筹资可能引发的财务风险。具体而言,投标阶段企业应立足长远,坚决杜绝亏损项目、大额垫资项目,适当放弃资金占用大、投资回报低的项目,踊跃承接业主资信良好、资金下拨到位的项目;施工阶段企业应动态把控回款节点,积极应对可能的回款困难,与此同时也要强化建设成本管控,多方位提高项目毛利率;竣工阶段企业应敦促结算提速,进一步加速结算资金周转。
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应优化资本结构,最大化杠杆收益。在负债筹资时,企业应在资本成本与杠杆收益间权衡利弊,确保投资利润率大于债务利息率。长远看来,企业应结合自身实力合理进行负债经营,如在盈利能力、筹资能力、偿债能力不足时主动降低负债比率,采用国际公认的50%资产负债率警戒水平等。
换言之,建筑企业应积极利用杠杆提高长期效益,而非博取短期利益。唯有如此方能以财务杠杆撬动发展杠杆,实现可持续发展。
2、盘活企业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降杠杆”不仅要求降低负债,也要求盘活资产。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先后开展的清理规范保证金、清理拖欠工程款及民营企业账款等专项工作,都是清理存量资产、盘活闲置资产的顶层设计。
以工程保证金为例,名目繁多的巨额现金往往被无息占用短则数月、长则数年,这对于产值利润率不足3%的建筑行业而言可谓雪上加霜。因此,加强长期挂账保证金清理力度,提高保函对保证金的替代比例渐成重要趋势。其中,保函中的工程保险保函具有显著的“降杠杆”作用:工程保证保险是一种高杠杆的保险产品,保费相对较低,而保障额度却很高。对于投保企业而言,一方面通过这种杠杆作用能够使用较少资金而实现高额资金利用,另一方面也得以利用高杠杆产品释放企业授信额度,进一步争取金融机构授信。
而在盘活沉淀资金后,建筑企业也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分配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优化资金管理;加强内源融资、减少外源融资,降低融资成本。而后通过提高融资能力、强化履约能力,建筑企业才能真正提升核心竞争力。
3、运用社会资金,畅通资金融通渠道
“降杠杆”不仅要求“节流”,也要求“开源”。积极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社会资金作为工程项目投资资金,也是建筑领域“降杠杆”的有效措施。
以保险资金为例,其参与“降杠杆”大有可为。由于保费收入和保额赔偿或给付常常在时间上不一致,这一特征赋予保险以聚集社会资金的能力。且保险资金的长期、稳定特征契合工程建设项目期限长、资金需求大的特点,能够较好满足“降杠杆”策略对资金的逆周期需求。且随着保险新“国十条”以及《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政策的不断放开,保险资金的可应用范围已不再局限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和环保五个行业的基础设施,不仅支持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工程,投资模式也增加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
引入社会资金参与项目投资,一方面能够降低建筑企业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能与第三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此外,建筑企业还可应用市场化债转股、发行中长期金融工具等直接融资方式,作为金融机构贷款这一间接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有效运用金融风险管理工具,也是降低杠杆率、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创新之举。
最后,从中观层面卡紧高杠杆源头,也是建筑领域“降杠杆”的重要措施。主管部门应严格规范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强化工程造价监管:通过落实工程预付款制度,减少垫资施工的情况发生;通过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一方面缩短竣工结算时间,加快资金周转率,另一方面遏制拖欠工程款,卡紧高杠杆源头。
9、企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在建工程-财务费用贷方,税务局要求这部分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理吗?
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营业收入-成本-销售、财务、管理3大费用。税务学上称为应专税收入。属撇开其他不在你讨论范围的收入和费用,仅就财务费用来说,发生了利息费用时就减少了税基,发生了利息收入就增加了税基。或者简化一下讨论的问题,公司没有任何其他收入和费用,仅有10万元的利息收入,那公司的应税收入就是10万。公司必须上交10万乘以税率的所得税。由于银行存款利息是没有任何其他变通的余地的,(例如固定资产可以通过快速折旧来加大前期的费用来降低企业所得税)所以也没有合法规避的任何余地。这部分所得税要到公司的费用超过了利息收入时就合法的抵扣了。你向公司老总汇报一下,就只能按税务局的要求做了。
即使处于前期阶段,也会有很多工资,差旅费,等等的各项管理费用,它们都是可以用来抵扣利息收入的财务费用。当这些费用大于利息收入时就可以不用交税了。
10、如何推进大企业税收管理团队建设
实行大企业税收的专业化管理不仅仅指机构设置的专业化,也不仅指重点户的管理,更不是简单的涉税管理。应当以高素质人才为基础,以提高大企业税法遵从度为目标,寓管理于服务,建立集约、专业、高效的大企业税收管理组织和运作体系。
我国自2008年开始探索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专门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司。随着管理实践的不断深入,国家税务总局与省局层面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团队建设已逐步完善;现阶段,大企业税收管理团队建设在设区市局尤其是县(区)局层面尚未建立健全,面临较多问题,亟待解决。
大企业税收管理团队建设存在的问题
管理理念滞后。税务机关尚未完全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甚至认为风险完全来自于企业自身。如果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那么风险自然不会发生。税务机关忽视了由于执法人员对税法理解的偏差等带来的风险,因此,税收征管的创新力度不够,大企业配置的征管资源较少。
机构设置不合理。层级式的税收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大企业税收管理需求。我国税务机关主要实行的是从总局、省局到设区市局、县区局垂直管理的金字塔式从上至下的层级管理结构,难以适应大企业内部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全国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设置不统一,有的地方单独设置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有的地方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与税源管理部门、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所得税管理部门职能交错,大大降低了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效用。
管理制度不完善。大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存在不统一、不完善、没有形成科学体系、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全国范围内,关于大企业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概念性规定。不同层级的税务组织在确定管理对象时,可能会存在交叉、重复的现象。管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出台的两个规范性文件,难以指导复杂性强的大企业税务管理操作。未建立统一有效的大企业专业化管理框架,因此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用来指导大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目前,税务机关内部仍然实行属地原则下的职能管理,因此在县区局这一层面,大企业税收管理缺乏系统的指导,大企业税收管理缺位,管理层次不明、职责不清。
管理人员素质与激励机制有待改善。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年龄偏大,精通法律、计算机、财务、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极度缺乏;没有建立一个稳定的大企业税收管理人才库,在人员调动与进行大企业税收管理风险应对时缺乏效率。没有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基层税收管理工作中,业务型的人才在职位晋升中并没有体现相应的优势。企业和税务机构征纳双方的智力、人力等方面的资源配备较为悬殊。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方面的人才培养滞后于大企业人才培养。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个权威的、专门针对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政策答疑咨询平台,往往需要层层请示之后才能予以答复,税企双方没有建立较好的沟通交流机制。
整体推进大企业税收管理团队建设
要实行大企业税收的专业化管理并不仅仅指机构设置的专业化,大企业税收管理也不仅指重点户的管理,更不是简单的涉税管理。应当以高素质人才为基础,以提高大企业税法遵从度为目标,寓管理于服务,建立集约、专业、高效的大企业税收管理组织和运作体系。主要可以围绕个性化服务和专业化管理来逐步推进高素质大企业管理团队建设。具体到实践层面,应从管理理念、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管理团队人员素质与激励四个方面探讨大企业税收管理团队建设的一些可行性措施。
在管理理念方面。税务机关应当树立全新的管理理念,提供形式多样、特色化、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充分满足大企业个性化的纳税服务需求。特别是要树立税源专业化管理理念,从属地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分级组织实施。
在机构设置方面。第一,改进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设置,借鉴西方先进经验,突破属地管理和行政管理限制,将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按照行业和职能进行分类,以实现对所辖大企业的分类管理,整合和共享各部门各地区开发的信息系统,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运行效率。第二,参考世界各国大部分做法,采用全功能型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能够拥有对大企业进行税收征管的全部职能,直接负责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提供全方位的纳税服务。第三,需明确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确定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管理对象。第四,为适应大企业的纳税服务需求,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实施扁平化管理,整合优化管理资源的配置,提升大企业管理与服务效率。
在管理制度方面。第一,界定大企业定义时,建议采用综合性标准,即将定量型主要标准和定性型辅助标准相结合,科学确定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管理对象。第二,规范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尤其是协调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与其他税务专业职能机构的工作关系,以免造成职能交叉。第三,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制度建设,在对已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不断修订完善的基础上,提升其法律效力。第四,建立来自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反馈机制,并及时将这些反馈加以研究、总结,快速形成制度规范,以指导实际管理工作。
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素质提高与激励方面。第一,加大税务风险管理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力度。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重心和归结点在于税务风险管理人才。对现有税收管理人才优化配置,可建立全国、全省乃至具体到设区市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领军人才库”,在系统内公开选拔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才。第二,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立体激励机制来触发税收管理人员自觉学习的动力,设置分工合理的专业化岗位,建立考核方法多样化、考核内容全面、科学严谨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物质奖励和提拔重用挂钩。第三,针对大企业税收管理方面个性化、差异化需要,可建立适时、顺畅的大企业政策答疑平台,由专人负责,以降低税企沟通不畅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