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组织承诺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建设组织承诺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第一、通过招聘甄选合适的员工。
首先专,要注意鉴别出属那些有频繁跳槽经历的人,详细考察他们离职的原因是什么。 其次,要考察应聘者和组织之间价值观的匹配程度。 最后,还有的企业通过现实工作预览的方法来甄选可能建立高情感承诺的员工。
第二、通过内部晋升来培养情感承诺。
第三、通过培训和宣传来培养情感承诺。
第四、通过沟通和支持来培养组织承诺。
2、建设银行电子付款承诺函是什么?和电子银行票据一样嘛?
电子银行承兑是在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在版承兑行审查并批准权承兑后,作出一项文书,保证申请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向受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指定数额的款项。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对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继承和发展。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所体现的汇票权利和义务与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区别,区别在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取代纸质汇票,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名,网络传输取代手动变速器,计算机输入取代人工书写,实现了开票、流通、兑现等票据业务过程的全面电子化。
3、中国移动行风建设十项承诺
为全面落实“客户为根、服务为本”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实惠、安全、便捷的“优”服务,让网络更流畅、资费更优惠、消费更透明、信息更安全、服务更便捷,中国移动于7月21日全面推出六项服务承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主任黄文林表示:我们将以“六项服务承诺”的推出为契机,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真正解决关系客户切身利益的问题,努力打造高品质服务,着力营造网络更流畅、资费更实惠、消费更透明、信息更安全、服务更便捷的消费环境,让广大客户切实感受到中国移动教育实践活动带来的新变化,以改进作风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一是4G网络,全新体验。持续加强4G网络建设,年内建成基站超过50万个,实现全国绝大部分主要城市的主城区、一般城区和县城的连续覆盖;在已开通美国、韩国、日本、新加坡、巴西五国以及香港、台湾地区4G漫游基础上,将陆续开通客户热门出访的约50个国家和地区4G漫游。实施4G“不换号、不登记、快速换卡”的“两不一快”服务,客户可通过营业厅、热线、门户网站等渠道便捷换卡,享用4G优质网络。
二是流量资费,实惠简明。降低4G资费门槛,将4G飞享套餐、流量叠加包资费门槛分别降至58元、30元,推出70元包2G等大流量包资费,给予客户更多实惠;提供流量季度包、半年包服务,解决客户月度流量消费不均衡问题。通过短信、互联网等方式向客户提供实时流量提醒和套餐推荐服务,通过账单帮助客户进行流量费用分析和合适套餐选择。国际及港澳台漫游“3/6/9元”流量资费在覆盖80个国家和地区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覆盖面,让更多客户受益。
三是订购收费,清晰透明。持续落实“0000统一查询和退订”、“业务扣费主动提醒”、“二次确认”等增值业务透明消费举措,进一步保障客户的消费知情权和选择权。持续开展恶意扣费软件日常监测,对于发现的恶意扣费软件,第一时间封堵、关停,并公开警示;多渠道受理客户关于恶意扣费的举报,100%查证和回复,对因恶意软件而被扣信息或功能费的,全部予以退还,对违规合作方严厉处罚和公示。
四是不良信息,严厉打击。大力治理垃圾信息,对点对点及集团行业端口类垃圾信息实施全网集中监控治理,向客户推出针对集团行业端口信息的“0000”查询退订和“00000”屏蔽服务;对公司自有业务端口信息群发实施严格的集中管控,杜绝违规发送,推动治理水平再上新台阶。开展“伪基站”治理专项行动,完善“伪基站”监测识别手段,配合相关部门予以彻底打击。严查狠打手机淫秽色情网站,对网上淫秽色情信息进行集中监测和封堵,努力保障网络一片蓝天。
五是实名登记,严格落实。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规定,新入网客户在自有渠道和社会合作渠道的实名登记率达100%;大力开展存量客户的实名登记工作,客户可通过电子渠道、营业厅等便捷渠道进行信息补登记。
六是星级服务,便捷提供。在保证优质基础服务的同时,进一步推出客户星级服务,对应客户星级提供差异化服务,并将客户月度积分累计与星级直接挂钩,加大积分回馈力度,客户可使用积分进行话费充值、套餐和业务支付,以及合作商户消费和商品兑换等。中国移动门户网站、手机营业厅、10086微博、客服邮箱([email protected])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为广大客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沟通、业务办理、咨询投诉等服务。
六项服务承诺的推出,是中国移动结合新形势下通信行业的变化趋势,按照公司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整改工作和行风建设暨纠风工作的安排,针对广大客户关心的问题,推出的实实在在的举措。据了解,通过分析近8亿客户消费形式、行业特点的变化,中国移动全面开展了客户调查研究,广泛收集客户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司的互联网集中服务基地监测和收集12000多家网站上关于中国移动的各类服务信息,结合热线、营业厅、电子渠道、客户接待日等渠道收集的客户2300万件客户需求、意见和建议,对这些海量客户服务“大数据”信息进行的深入挖掘,最终聚焦出现阶段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有针对性提出了六项服务举措。
为保证服务承诺有效落实,中国移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比如在垃圾短信治理方面,在全国抽调130余人、投入2700多人天对各省各单位垃圾短信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面对每月近340亿人次的客户接触量、超过40亿人次的呼入量,在10086热线方面保证了近10万坐席、12万一线客服代表为客户提供服务,巨大的投入有效保障了服务承诺和举措的有效落实。同时,中国移动建立了服务承诺实施责任制,通过巡查抽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检查承诺落实情况。后续将以客户的体验、感知和评价为标准,密切跟进各项承诺的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并加以持续优化和完善。中国移动表示,真诚欢迎广大客户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和帮助,客户可随时通过10086热线、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139客服邮箱以及10086官方微博和微信等服务渠道对服务承诺实施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4、什么是建设性承诺?(投标文件中有提到的)
能够积极促进事物发展的承诺,比如中国09年提出到2020年将单位GDP(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40%至45%,这一承诺被世界自然基金会认为具有建设性。
5、企业承诺书怎么写
参考
企业承诺书
本企业在××市承接业务期间,将严格遵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本人以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作如下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的监管;
二、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不弄虚作假、串标、围标,不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三、按“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
四、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依法分包建筑劳务,规范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六、按时参加各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有关培训活动,按时报送报表;
七、及时办理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变更手续;
八、向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本企业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建设管理部门的查处,并同意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与评价,如有严重违法违规及不诚信行为,将自愿退出××市建筑市场。
企 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6、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什么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不得阻碍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以及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批准。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详细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审批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规划设计要求。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代征范围。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
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规划、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使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电力、供水和通信等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和通信需要,并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不能换乘的,应当组织疏散。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承诺行为的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目录。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内投掷物品;
(六)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携带自行车(不含已经折叠的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畜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乘客。
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临时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但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告知相关单位、公众和乘客,并组织疏散,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
第四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
事故处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疏散、换乘、疏解客流的;
(四)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五)未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六)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措施,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制定、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特别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轨道交通设施、扰乱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以及有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营秩序,妨碍乘客通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规划、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28日颁布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
7、投标书里服务承诺怎么写?
我们做出如下服务承诺:
1、在用户遵守说明书中各种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从验收版之日起一年内,因制权造质量而发生的损坏或不能正常运作,由我方免费更换或修理。
2、我公司对产品实行终身服务,设备运转开始第一年进行定期免费维护保养和长期不定期保养,并为用户代培操作人员。
3、一旦有故障发生,我公司将以最快的速度(24小时内)赶到现场,解除用户的后顾之忧。
4、一年后,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更换,只收取成本费。
5、我公司维修人员的工作原则是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把用户的损失减少到最底程度。我们分清责任的根本用意不在于经济问题,而是要找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产品的运行质量,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6、保证经常到贵方现场技术走访。
以上承诺,我们将信守无误。
大致如此,可适当根据自己情况修改。
8、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的非告知承诺方式和限告知承诺方式是什么意思?
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分为两种,一种是非告知承诺制,一种是告知承诺制。
非告知承诺制是专我们常规的办理途属径,正常配备所需人员,审核通过即可拥有资质,当被动态核查抽查到以后,可以给你一个整改期。
告知承诺制是你把人员配齐申报可以先领资质,然后后期3-6个月来核查,发现不达标的直接取消资质,没有整改期,
目前告知承诺制只在上海浦东试点。
9、什么是建筑企业告知承诺制?找建设资质网,为您专业解答
个人资质办理经常出现的问题:
1、时间长无经验,无人员,无良好的人际关内系,1-3年还没办理成功的容企业有很多;
2、费用高人际关系费、找人员、建造师职称等人员、住宿、培训、来回车费,更拖延了时间;
3、特别麻烦去建委报资料,上传资料,辛辛苦苦做好的资料,可能因为一个标点符号,就得无功而返。
以上问题如果个人去办可能很麻烦,如果是代办公司就比较熟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