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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服务站长任职

发布时间:2020-10-22 17:37:35

1、90年代利用职务之便,逃避计划生育处罚,现已生育三胎,现可否继续任职社区副书记

举报他,开除公职。

2、计生办公室主任任职条件

作为一个计生办公室主任,不一定是公务员,但必须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文化程度必须大专以上;如果是乡镇街道的计生办主任,必须熟悉基层计生工作的相关业务,要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了解与掌握计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如果是县一级或市一级的计生部门办公室主任,哪主要要了解与掌握计生工作的基础性法律法规,要具备办公室或文秘工作经验。

3、社区计生专干任职10年后无故被辞退怎么办

你好!你说的事情是这样的,社区计生专干任职十年无故被辞退,社区在处理上有点过分,毕竟在计生工作上干了十年,无功劳也有苦劳,为社区计生工作做了大量工作,而被无故辞退是不应该,也是不合理的,可以去乡镇的计生办公室反映,让计生办领导协助解决!

4、我是农村一名计生专干,上的成人大专,已经任职5年,我可以参考公务员吗

具有基层工作经验,高中毕业以上,年龄在35岁以下,本人无犯罪记录,都可以报考公务员。

5、开办瓶装液化气配送站点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一、开办瓶装液化气配送站点所需证件如下

1、液化气经营许可证;

2、营业执照。

二、从事液化气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依法设立的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与之相适应的装备和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计生服务站长任职扩展资料:

1、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经发证机关确认,经营期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三年。  

2、液化气配送站改建管理

申请改建、扩建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液化气经营者,在改建、扩建期间应当中止经营活动,由发证机关收回液化气经营许可证。

改建、扩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具备经营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发还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中国人大网

6、没有选票的,也没有进入村两委后选人的,能不能任职村计生专职?

各地对村计生专干的聘用管理制度不一,具体请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7、党员在任职期间子女违犯计划生育怎么处罚

先计生处罚,再根据处罚情况对照条例规定进行处分,浙江省超生一胎的党员开除党籍,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

8、农村党组织书记违反计划生育超生还能继续任职吗?

应该不可以再任职了。不但不能任职,还得接受党纪的处分。
这在党和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你可自行在网上查阅。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9、内蒙古计生主任任职十年,离职后有补助吗?连续任职的 在职人员有啥

如果劳动者是主动辞职的,是没有什么补助的,用人单位也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一、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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