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少年失踪案如何宣判?
陕西潼关少年陈元(化名)已失踪2年7个月。
2015年7月,13岁的陈元离家出走至湖北,湖北、陕西两省五地救助站展开救助,然而,在把他护送至潼关县救助站后,陈元被救助站工作人员放行“独自回家”,进而失踪。该事件于2017年4月经媒体曝光后,两救助站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被立案调查。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2月8日潼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潼关县救助站副站长陈某、工作人员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但鉴于两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免于刑事处罚。
3月25日,陈元的家人告诉,时至今日,陈元仍然没有回家。
13岁少年失踪
2017年4月23日,陕西《三秦都市报》一篇标题为《断裂的救助链——潼关救助站里的失踪少年》的报道引爆舆论。

报道称,潼关县安乐镇毛沟村陈群(化名)的儿子陈元于2015年7月离家出走在湖北襄阳被发现后,辗转送至潼关县救助站,结果从救助站走丢了,至2017年4月已失踪1年8个月。生于2002年的陈元,失踪时只有13岁。
2013年,陈群在离家5公里外的县城开了一家电焊铺谋生,他有三个儿子,陈元是他的三儿子。陈群回忆,2015年7月4日晚儿子出走,当时他以为又跑出去上网了,第二天一大早骑着电动摩托去网吧找儿子,结果没找到。时隔近一个月,陈群接到来自湖北的电话,得知儿子被送到当地救助站,一切安好。

根据民政部2014年8月1日起实施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在第三节“接送返回”中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当由其亲属接领返回。亲属不能接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安排接送返回。联系受助人员返家时,其家人明确表示不接收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前联系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到场,请其依法维护返家人员权益。
上述报道称,陈群随后陆续接到消息,儿子陈元已被从湖北送到陕西渭南市救助站,村主任还通知他去渭南市接儿子,但陈群说他当时感冒了,也想着有人送娃,所以就给渭南救助站在电话里说“暂时还去不了”。几天后自己病愈,还没看到儿子回家,他电话询问得知,陈元已被护送到潼关县救助管理站。随后,陈群来到潼关县救助站,结果被告知“让他自己当天就回去了”。
然而,陈元就此失去音讯,陈群说自己和亲友到河南、山西多地寻找无果。
“县救助站在这一点上确实有责任”
陈元于2015年7月4日离家出走后,是如何从陕西渭南市潼关县城到了500公里之外的湖北襄阳市区,目前不得而知。
据潼关县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湖北襄阳市公安局中原派出所曾出具证明,在陈元离家出走后的2015年7月30日15时许,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在一小区门口捡到一个小孩需要帮助,派出所将男孩接回,之后送到救助站。7月31日,襄阳市救助站接收中原派出所转来的陈元后,给陈群打电话核实,随后通过湖北十堰市救助站、陕西省安康市救助站,于2015年8月3日将陈元送到渭南市救助站。渭南市救助站经过对陈元的心理疏导和教育后,于8月11日上午10时许,将陈元送至潼关县民政局救助站。
法院审理查明,陈元被送到潼关县救助站后,救助站副站长陈某即联系陈群所在的安乐镇民政办干部屈某,民政干部又通知了陈元所在村的村主任,村主任及时通知陈群到县民政局救助站领陈元回家,但是陈群拒绝领陈元回家。在此期间,陈某及救助站工作人员张某等人分别轮流看管照顾陈元,当日下午4时许,陈元和救助站人员发生争执要求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副站长陈某让王某开车将陈元送回去,在王某下楼取车期间,陈某、张某让陈元独自离开潼关县救助站。

被告人陈某供述称,接收到陈元的当天中午,救助站给陈元买了吃的,后来陈元一直闹情绪,不愿意配合,坚持要离开,“并说他自己能回到家里去,不配合办理离开手续,我看没有办法管,也没有条件管他住宿,因为我们只有一间办公室,所以就让他回家了”。
“其实从民政局门口幸福路北段出去,过三个红绿灯,开车去陈群家只要五分钟。”潼关县民政局相关人士后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摇头叹息:“前面都按程序走,可是没有坚持走好最后这一步,结果出了问题了,县救助站在这一点上确实有责任。”
追责:两救助站工作人员被定罪免刑
判决书显示,2016年6月,陈群寻子未果,曾到陕西反映该事件,
报道称,潼关县民政局杨超宇副书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找到陈元下落是关键。民政局在继续寻找的同时,一直催促陈群报警,这样可以得到警方帮助。因为在陈元交接过程的最后一步出了纰漏,民政局领导和涉事工作人员已经做好了接受处分的准备。
2017年4月25日,潼关县民政局救助站副站长、负责人陈某及救助站工作人员张某被潼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当天,两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随后,潼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张某犯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潼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潼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虽然在事业单位工作,但是依照法律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履行公务的人员,两被告人作为救助部门负责人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务,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鉴于两被告人未能完全履行职务,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告人陈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8年2月8日,潼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救助站站长骗到救助站外面卖掉,现在救助站站长已退休 在民政局当保安,报案后
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流浪汉为什么不愿意去救助站?
救助站?哈哈哈,真好听的名字,实际呢?人间地狱还差不多,网上有多少关于救助站的负面新闻,有谁会愿意去
4、南京市救助管理站站长相当于什么级别
副处级。
南京市是副省级省会城市,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 的。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行政级别是副厅(局)级的。
市救助管理站(事业编制)是市民政局的直属机构,行政级别是副处级,也就是市救助管理站的站长行政级别是副处级的。
5、长沙救助站黄智谋最终处理结果
救助站说快把你们的旧衣服零用钱捐到救助站来
我们救助金缺口还差点
现在的救助站就是原来的收容所,
想一想以前的收容所是个什么东西就知道了
90年代在广东打工人的辛酸泪苦辣咸啊
6、随便问问、听说有个救助站这样的单位、如果在陌生的城市没钱吃饭了去找他会帮吗?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去都帮
根据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楷体)
新《办法》要求对求助者的身份进行甄别,这成为市救助站每天都要面对的最为首要也是最复杂的难题。
据市救助站工作人员介绍,按照规定,要询问求助者的姓名、年龄、户口所在地、住所地、身份证、近亲属等一系列详细资料,而后根据每个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难题二:求助者口述难辨真假
据了解,自实施新《办法》以后,来市救助站寻求帮助的求助者共有1191人,在市救助站的努力下,其中的1089人获得了救助,但工作人员为此付出了大量心血。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大量信息均是来自于求助者本人的口述,很多情况难以得到核实。例如,有些求助人员刻意编造虚假姓名,有意隐匿真实情况;还有不少求助人员家庭住址多处于外省偏远山区,导致救助人员无从查考,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甄别救助对象的难度。
市救助站的一位工作人员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前不久,一位自称江西某地的打工者到站里求助,想要一张返乡车票,救助站对其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然而,电话打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的回复是查无此人。此外当地派出所还声称,前一段时间,北京救助站也曾经查询过该人情况。救助站立刻重新询问打工者,打工者又报了安徽省的一个地名。救助站再次对此进行核实,当地派出所亦称查无此人。
救助站工作人员认为事有蹊跷,便对该打工者进行了说服教育,最后打工者说了实话。原来他是安徽省某地人,去北京打工后迟迟没有找到工作,他便去北京市救助站求助,从那里拿到了一张火车票。但他不慎将票丢失,于是就通过扒火车到了天津。到了天津,他想以同样的方式再拿一张火车票。
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类情况他们经常会遇到,有时为了核实一个情况,工作人员要打十多个电话,但即便这样也未必能够彻底核实。
难题三:如何杜绝重复救助和骗助
由于核实求助对象的口述情况存在一定困难,因而容易出现一些重复救助或骗助的现象。据介绍,在前不久的一次街头引导工作中(注:引导工作指救助站工作人员来到街头,主动向流浪人员或乞讨人员讲解救助站的性质和情况,如有人愿意接受救助,工作人员便将其送回救助站),救助站的工作人员意外发现,在11名被引导的求助者中,竟有4张熟悉的面孔。
面对这一现象,杨建勋颇感无奈,但他也有自己深入的思考。
“救助站不是养懒汉的地方,我们要杜绝重复救助或骗助现象的发生,一方面要求救助站工作人员具备高度责任心和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需要在全国建立一个计算机网络平台,只要工作人员上网一查,就可以获知全国各地的相关信息,既及时快捷,又不易出错,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重复救助和骗助的问题。”杨建勋如是说。
难题四:痴呆老人难以安置
3月18日,记者在市救助站采访时,恰好看到一名似乎有些老年痴呆的老者被送到救助站求助。面对这一情况,杨建勋有些无可奈何:“如何妥善安置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这些特殊人群是救助站目前最为头痛的难题。”
据介绍,不久前,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刘大娘与家人失散,后被民警送到救助站。为了帮助老人找到家,工作人员想尽了办法,但老人一直无法说清自己的基本情况。正在救助站一筹莫展中,幸好老人的家人及时找到救助站,将刘大娘接走。
杨建勋表示,找到刘大娘的家人可以说十分侥幸。实际上,被送到市救助站的走失老人大多是老年痴呆症患者,他们无法提供明确的个人资料,查找亲属十分困难。此外,还有一些居住在贫困地区的孤寡老人,他们一般没有直系亲属,即使查到家庭地址也无人将其接走。市救助站能做的只能是给当地政府发函,请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如果发函也解决不了问题,市救助站就只能派人护送老人回家了。但市救助站毕竟人力、财力有限,这对市救助站来说是个不小的压力。
难题五:救助特殊人群左右两难
记者翻看了天津市救助站求助受理情况的登记册,发现青壮年受助者大多只需救助站提供一天的食宿或一张车票,便可安全离去,救助成功率几乎是百分之百。而对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救助相对要难得多。这些特殊人群往往查找容易送出难,“出口”十分不畅,如此长期下去,市救助站的压力十分巨大。据粗略统计,天津市救助站西青分站目前滞留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在50至60名左右。
此外,按照规定,救助站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然而据报道,某市救助管理站里的一些属于特殊人群的受助者,有的
7、救助站的法规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摘要)
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部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要)
民政部[2003]24号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六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一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七条
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第十九条
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摘要)
粤府[2004]10号
第二条
本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第三条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
第四条
救助站是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设立、民政部门主管、专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的事业单位。救助站的设立和撤销需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部分)
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救治,同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站要予以协助。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东莞、中山市以镇为单位)要指定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进行治疗,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确实需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再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站求助。治疗费用由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条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一)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第二条规定情形;
(二)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三)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
(四)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救助站规章制度;?
(二)不得擅闯工作人员办公室、无理取闹、扰乱救助站工作秩序,不得阻挠救助站工作人
员执行公务,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管理工作人员;?
(三)不得盗窃、损毁公共财产,破坏救助站设施;?
(四)不得携带危险品进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必须由救助站代为保管;?
(五)不准打架斗殴,不得侵犯其他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不准在站内进行倒买倒卖和非法传销;?
(七)不准在站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受助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可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该事先告知,救助站应及时为其办理离站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对留站时间超过一个月,确实无法查明其亲属家庭住址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救助站应及时报告主管民政部门,主管民政部门应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将其妥善安置。?
对于当地确有困难无法落实安置的上述人员,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后,属深圳、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潮州、揭阳等地级以上市所辖市、县救助的可送省杨村救助安置站安置;其它市、县救助的可送省救助安置中心安置;属未成年人的可送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安置。
第十八条
救助工作应接受社会的监督。救助站应在门口明显位置设立投诉箱和主管民政部门的投诉电话,对投诉人的申诉、控告和投诉,民政部门及救助站应认真调查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救助站、主管民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及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财物;克扣受助人员生活供应品;扣压受助人员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调戏妇女;
(三)救助站工作人员因擅自离岗、渎职导致受助人员失踪或者伤亡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摘要)
民函[2009]114号
三、严格控制现金救助。各地民政部门要遵守救济资金使用纪律和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救助,不得以发放现金的形式息事宁人,助长甚至纵容骗助行为,对于求(受)助人员提出的无理要求要坚决予以拒绝。凡受助人员需跨县(区)返乡的,救助管理机构只提供乘车凭证和食品,不得提供现金。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外地救助管理机构护送的求助人员,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当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接收。
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救助管理工作中骗取救助行为的通知(摘要)
粤民福[2007]19号
对少数蓄意钻国家救助政策空子,骗取救助、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破坏救助站设施及在站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人员,公安部门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给予处罚。
转发民政部关于救助管理工作中防范骗取救助行为的通知(摘要)
粤民函[2005]474号
对涉及以下几种属于骗助、闹事的不法分子,要及时协调公安部门介入处理。
(一)诈骗国家财产的。利用国家救助政策,采用欺骗手段(包括骗车票倒卖、无病装病和小病装大病骗治疗、半年在我省救助2次并已提供返乡车票或费用后的再次求助)骗取救助情节严重。
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卫生局、惠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惠民[2007]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民政厅等《转发民政部等六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福[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规范救治对象,加强救助管理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为惠城区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的标准是病情基本稳定,救治的对象是:
(一) 在救助管理站内突发急病(含精神病)的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
(二) 有生命危险必须抢救的城市流浪乞讨病人;
(三) 正在城市流浪乞讨的,危及他人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对于以上三种情况之外的,暂时无法判明情况的城市流浪乞讨病人,应予以先行救治,病情基本稳定后再根据查明的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市民政、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城管、卫生等部门是实施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
公安、城管部门按照就近、就快的原则,在执勤中发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有责任和义务将其护送到定点医院治疗。(属危重病人送市中心人民医院或市中医院,属精神病人送市第二人民医院或市复退军人医院)。对市民报110或120的危重病人,由接报单位通知定点医院派车救治,并同时告知市救助站(电话:2600782)。
民政部门:负责在救助站内突发急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对送入定点医院救治的城市流浪乞讨病人身份的甄别,提供流浪乞讨病人病情基本稳定后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乘车凭证,出具流浪乞讨病人救治证明,为定点医院向财政结算核拨医疗费用提供凭据。
卫生部门:指导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的诊断、甄别和救治。病人病情基本稳定或治愈后,出具出院证明,告知民政部门所属的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病人离院。 财政部门:负责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经费的统筹和核拨。 三、 增强责任,确保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经费的落实
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由病者本人及其家庭负担,经查核确无能力缴付医疗费用的,地方财政也可以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城市流浪乞讨病人医疗费由财政部门按季度与定点医院结算的办法。属于救治危重病人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报市民政局审核,属于救治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报市残联审核,之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对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治疗费用每人次超过壹万元(含壹万元)的,医疗单位应及时报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电话:2205689)备案。
各县(区)城镇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意见制订救治实施方案。
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证明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卫生局
惠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民政 救助管理 实施意见
抄送:各县(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城管办
惠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7年1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