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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管理站站长职责范围

发布时间:2020-09-22 00:48:09

1、城乡建设局是干什么的

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1、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落实住房政策,落实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落实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3、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监管全市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落实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落实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5、负责全市城市建设。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对城镇供水、节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1)城镇建设管理站站长职责范围扩展资料:

城乡建设局历史沿革:

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1982年5月4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8年5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建设部”;并把国家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工作及其机构划归“建设部”。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

2、城建综合部的管理职能与权限?

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嘉兴港区开发建设体制的通知》(嘉委[2001]11号)的精神,现就嘉兴港区行政管理职能和相关事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五统一”管理的职能和权限,由嘉兴、平湖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授予嘉兴港区及其职能机构统一行使规划管理权、项目审批权、土地管理权、工商行政管理权和财政管理权及相关行政管理权。

(一)规划建设管理

由港区管委会负责编制上报港区(镇)总体规划,经平湖市人民政府审核,嘉兴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设立港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实施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管理。组织编制规划管理区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编制村镇规划。负责办理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审批手续,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管理,颁发《建设施工许可证》;负责建设市场的管理以及工程报批、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等行业管理。

负责区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中介服务机构的企业资质审批和申报。

负责区内市政、交通、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区内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负责区内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申报;负责区内节约用水和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负责区内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审批办理拆迁许可证,负责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调解、仲裁。

建立港区城建监察队伍,经平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规划、建筑业、房地产、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监察工作。

负责区内房政管理。受平湖市人民政府委托,受理和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并报平湖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负责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并报平湖市城建档案部门备案。负责办理辖区内有关城建规费和公用事业费用的收缴工作。

(二)项目审批管理

外资项目的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允许类生产性项目,在嘉兴市有权审批以及不涉及原材料综合平衡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前提下,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由港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审批,批件分别抄报嘉兴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局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由市外经贸局委托港区管委会代发;需经省及国家审批的项目,由港区管委会报嘉兴市有关部门转报省有关部门审核、审批。港区内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申报,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及转报等一切涉外经贸业务均由港区负责办理,同时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内资项目的审批,在限额以内的(生产性项目3000万元以下,非生产性项目15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由港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审批。限额以上的项目由管委会报嘉兴市有关部门,并转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和原辅材料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批,由港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办理;需上报的,由管委会报嘉兴市有关部门转报省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三)土地管理

设立港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港区(镇)的土地管理工作。负责区内建设用地的统一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招标、拍卖。统一征收土地税费和出让金。经平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由港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受理和代发土地使用证。土地报批,实行“见章跟章”,由平湖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上报,港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事项。

由港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制订实施港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报嘉兴、平湖两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负责农用地占补平衡和资金筹措。负责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的审批,由平湖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核发农村建房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调解土地争议和土地纠纷,负责做好地籍管理等基础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

由嘉兴市工商局在港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审批核准区内企业名称、工商登记、经济合同以及商标、市场、广告管理等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职权。经市工商局委托,由港区工商分局颁发或代发有关证书。需报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由嘉兴市工商局上报审批。

(五)财政和税务管理

由嘉兴市国税、地税局在港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区内的税收征管和稽查。设立港区金库,区内国税、地税收入均统一进入港区金库。建立港区独立财政体制,设立嘉兴市财政局港区分局,负责区内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企事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分局人、财、物由港区负责管理;其负责人的任免,以港区为主,商市财政部门后任命。有关收入、支出的分配,归并平湖市财政。

二、港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嘉兴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同时,承担港区(镇)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建设和管理职能。涉及一些业务性较强或确需在平湖市范围内统筹协调的行政管理事务,其行政管理职能仍由平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一)计划管理

根据嘉兴、平湖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由港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港区(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业、农业、三产、社会发展等专项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分别报送嘉兴市、平湖市计划管理部门。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检查和调整。

(二)农业和农经工作

由港区管委会职能部门负责乍浦镇农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经济的管理。负责乍浦镇农业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以及农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负责农村交通事业建设、通村公路及农村桥梁的规划、改造、养护。受平湖市政府委托,负责乍浦镇区域内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区内渔政、水政、林政的管理(不包括九龙山省级旅游度假区)。

农业和农经工作业务上仍由平湖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农林工作中的动植物检疫、兽药(含饲料添加剂)、药政、药检、农药登记、种子种苗管理、食(药)用菌种管理、种畜禽管理、兽医卫生的监督,仍由平湖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三)教、文、卫、体工作

由港区管委会统一承担港区(镇)的教、文、卫、体事业。负责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教、文、卫、体、广电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管理。负责港区(镇)社会文化事业的行业管理和文化市场的管理。

教、文、卫、体工作的业务管理仍由平湖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学校、医院的等级评定;教师、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科研;职称评定等由平湖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防疫工作由平湖市防疫部门负责,港区职能部门协助。

(四)劳动与社会保障

由港区管委会劳动主管部门负责港区(镇)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年检、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负责土地征用人员的分流安置。协助平湖市劳动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

劳动医疗鉴定、职业技能鉴定、锅炉压力容器检查及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处罚,由平湖市劳动部门负责,港区劳动主管部门配合。社会保险仍统一由平湖市社保机构管理。

(五)社会治安

由港区管委会统一负责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设立港区公安分局,作为平湖市公安局派出机构,同时作为港区管委会社会治安主管部门,实行双重领导。负责区内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水上治安管理,组织实施区内消防管理工作。

(六)环境保护

由港区环保职能部门负责港区(镇)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报批。按管理权限审批进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负责颁发排污许可证,办理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同时报送嘉兴、平湖两市环保局备案。

(七)其它

国防动员(征兵、人民防空)、民兵预备役、城镇退伍兵安置、粮食、气象、无线电仍归平湖市负责管理;民政、司法、科技、物价、交通、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外事、内贸等由港区负责管理,港区相关职能部门和乍浦镇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行政复议按原来隶属关系和管理程序不变,港区作为单列统计单位,统计数据在报平湖市政府统计部门的同时,报送嘉兴市统计部门。

三、乍浦镇人大和检察、法院系统的工作,按有关法律规定保持平湖市管理序列不变。党委、政府的行政管理由港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人事管理

由港区管委会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乍浦镇和镇属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设置、干部调配、奖惩、培训、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审批及干部统计工作。镇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工作,仍按平湖市现有统筹办法办理。在下达教师分配计划指标中单列乍浦的指标。

(二)行政监察

监察工作由港区管委会监察职能部门负责,检查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受理对政府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处、申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行政监察。

(三)财政及审计

由嘉兴市财政局港区分局负责审核镇财政预决算,并报平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监督;审批有关财政收支决算。由港区审计主管部门负责对镇级(含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的审计和监督。

(四)党建工作

港区党工委对乍浦镇党建工作履行上级党委的领导职责。负责镇级领导班子的教育、考察和任免,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组织党员教育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查处违纪案件。审批和办理镇党委和直属机构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党员组织关系的变动等党务工作。

四、按照管人管事相一致和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上述事权明确后,平湖市政府有关部门原派驻在乍浦的工作机构和直属单位,应根据事权的划分相应调整隶属关系,并相应调整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对需调整的具体单位,在测定财政体制时一并确定。

五、嘉兴港区党工委、管委会要着力构建以港口建设为龙头、招商引资为重点、镇区建设相配套的港务局、开发区和乍浦镇三位一体的特色港区。要根据港区的事权划分,进一步明确管委会、港务局、乍浦镇各自的管理职能和权限,做到统一领导、统盘规划、分工负责、分块运作、互为依托,建立起精干高效的管理体制和顺畅便捷的运行机制,加快港区开发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3、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各地城乡建设部门大同小异,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例,其职能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

(二)拟订全市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建设档案、内河管理、户外广告和城市景观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负责温泉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三)承担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与管理。

(六)承担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七)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和污水处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工作。

(八)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九)承担统筹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城镇建设管理站站长职责范围扩展资料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机构

办公室:

主要职能:

1、综合协调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

2、负责文电、重要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

3、负责起草、审核委重要文稿;

4、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工作;

5、管理委机关财务、物资、房产和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

6、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法规计划处:

主要职能:

1、编制全市城乡建设行业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

3、组织起草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4、承担委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5、负责委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清理、汇编工作; 

6、指导城乡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

7、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的相关工作;

8、指导城乡建设行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法制宣传工作。

9、组织编制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10、组织编制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计划;

11、负责城乡建设方面重大课题的研究,提出城乡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性建议,组织编制全市建设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12、组织开展城建项目研究、收集、规划指导;负责建立“城建项目库”;

13、负责组织开展城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年度计划的制订;

14、参与相关工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设计;

15、负责城建项目招商审查和项目法人的管理工作;

16、负责市政府委托承建的市政项目前期工作;

17、参与城建重大项目工程决算的审定及审计工作;

18、参与制订有关引进外资进行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

19、负责城乡建设数据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

20、指导、协调、服务建设企业“外引内联”及参与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项目等涉外事项;

21、负责具体联系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单位。

财务审计处:

主要职能:

1、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监督直属单位预算管理;

4、综合管理城乡建设行业各项资金、专项经费,管理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

5、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6、负责委系统单位及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 

主要职责:

1、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2、组织实施部、省、市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3、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

4、组织实施行业国际、国内科技交流和技术合作项目;

5、负责建设行业科研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

6、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拟定有关地方技术细则,指导监督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7、拟订全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8、规范全市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9、指导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技术创新与质量管理;

10、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11、指导和监督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

12、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13、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14、配合指导全市城市无障碍建设改造。

审批处: 

主要职责:

1、经委领导授权,受各职能处室委托,进驻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受理委各项行政服务事项;  

2、严格按照各职能处室确认后的许可标准和领导的批示精神进行符合性审核、许可和转报;

3、配合各职能处室做好入驻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许可事项和标准的增、减、变更工作;

4、配合各职能处室处理服务事项办结后产生的群众投诉、在现场核查及日常监管时发现的问题;

5、及时学习并配合好各职能处室传达的上级有关方针政策、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以便有效开展好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工作;

6、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7、参与拟订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

8、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行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核准;

9、指导、协调、服务建设系统企业“外引内联”及参与国际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项目等涉外事项。

建筑业处:

主要职责:

1、拟定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制定全市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建筑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并监督实施;

3、负责全市建筑业(含施工、监理、检测、商品混泥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4、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等建筑业各方主体行为;

5、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6、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7、指导和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8、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工程造价;

9、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质量安全监管处:

工作职责:

1、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房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和现场监督管理;

4、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城市建设处:

主要职能:

1、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户外广告、灯光夜景及景观工程、市政设施等行业建设管理工作;

2、指导城市管线工程建设;

3、指导全市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

4、参与市政建设项目的计划制定、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审查;

5、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的监督、推进和竣工备案及移交工作;

6、负责市政设施施工企业的资质或资格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业处:

主要职能:

1、拟定全市市政公用行业的产业政策、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公用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燃气、管网配套等行业建设管理工作;

4、指导规范公用事业体制改革,负责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5、负责公用行业价格调整的报批工作;

6、指导、监督公用行业的生产运行;

7、指导、监督检查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规范服务工作;

8、负责监督全市市政设施维护和管理;

9、负责市政大、中型项目的计划制定、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10、负责中、小型市政建设项目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

城市给排水处:

工作职责:

1、负责城市内河综合整治和开发管理;

2、参与编制城市内河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监督、协调、推进城市内河整治和维护工程;

4、参与编制城市给排水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指导、监督给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5、参与编制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含管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

6、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温泉)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镇村建设指导处: 

工作职责:

1、指导全市镇村的建设工作,贯彻执行有关镇村建设的政策与法规;

2、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3、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4、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5、组织农村通用设计图的编制和推广;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和修复工程指导工作;

7、配合推动城乡统筹工作。

人事处:

工作职责:

1、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2、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3、拟定并组织实施建设人才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全市土建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继续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标准和执业资格标准。 

系统党委办公室: 

工作职责:负责市直城乡建设系统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工作职责: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参考资料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_主要职责

4、城建局的职责是什么?

城建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城市和村镇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建筑业、勘察设计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城建监察管理业的政策法规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执行“一书两证’’制度,负责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依法监督和管理全县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负责建筑活动中的资质管理、工程发包和承包的管理、监理单位的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对从事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进行监督;负责建设工程的报建、施工许可以及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业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工作和建筑市场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
(四)负责全县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主管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开工报告审批、施工组织及竣工验收;参与全县主要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和选址等前期工作。
(五)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注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对勘察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活动,依法查处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城市和村镇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的规划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县房地产业,指导和管理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及房屋商品化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住房制度改革。
(七)监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负责污染防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地环境、声环境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和管理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和城市绿化、雕塑工作;确立城建监察的工作目标,负责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九)主管全县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拟定小城镇发展计划,负责村镇土地开发和利用;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推广应用村镇建设的新标准、新技术、新产品,推进小城镇建设的健康发展。
(十)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县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城建系统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5、城建部门指的是什么部门?它有什么职责?

城建属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分。称呼一般有城建、建委、城建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等。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中长期规划;根据我市情况,拟定具体政策、规定及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定额和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三)指导全市城市建设;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风景名胜和环卫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四)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城镇住宅和房迁项目审批;负责指导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并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五)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村容镇貌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指导实施省级以上试点镇、市重点镇的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城镇化。
(六)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七)负责全市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6、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权职能

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房地产开发、住房体系保障建设、人防管理与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建筑、房产、人防等行业管理;推进全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并负责区直建设档案建档工作。
2、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负责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内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负责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负责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工作;负责辖区建筑安全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参与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报监备案工作;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费评价工作;负责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督管理全区建筑活动;参与辖区建筑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承担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辖区内清理拖欠工程款职责。
4、参与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监督等工作;负责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内工程质量投诉工作。
5、负责本辖区内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社会评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企业季度统计报表收集上报工作。
6、贯彻执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施工企业资质申请与市城乡建设局共同进行现场核查。
7、贯彻执行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承担推进建筑节能职责;负责建筑节能减排检查工作;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建筑材料应用情况检查工作。
8、组织实施辖区内非市政府投资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9、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职责,组织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拟订全区村镇、牧场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10、负责区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
11、参与辖区内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广场、供热、供水、排水、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及其他市政设施工程等)监管工作及其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的指导、监督工作,检查计划的执行;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的管理、统计、推进工作;负责与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等对口单位的业务来往工作。
12、负责辖区内通村公路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
13、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辖区初级中学开展“三防”教育,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的实施与管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人防费用收缴等工作。
14、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7、村镇建设管理站的职能

村镇建设管理站

负责全县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
负责本县村镇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管理工作。
负责本县村镇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完善工作。
负责村镇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企业包括个体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和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
指导村镇的综合开发工作,督促村镇建设按规划实施。
抓好村镇试点规划、建设、管理,推动全县村镇建设。
负责本县村镇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工作。
组织村镇规划、建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抓好村镇建设档案工作。

一、主要职能: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 负责编制全区城市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域内市政、绿化、市容、环卫和城市景观(包括城市形象、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

3、 综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区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镇、街道城市管理工作;配合区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专项资金及市政、绿化、市容环卫年度维护和专项整治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5、 负责全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以“洁化、绿化、亮化、序化”为重点的长效管理;对辖区内渣土运输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进行监管。

6、 负责全区市政、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完好状况监督和安全监督;负责组织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工作。

7、 参与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相关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会审工作;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接收与管理的交接。

8、 负责区管辖职权范围内绿化调整需迁移、砍伐树木的行政审批(按照市委纪要[2004]25号执行);组织实施市政、绿化、环卫行业经营和作业招投标工作。

9、 负责全区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市容环卫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

10、组织协调市政、绿化、市容环卫等行业应急情况的处理;负责组织城区防汛、排涝、抗台、抗雪等市政设施的抢险工作。

11、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这都是事业单位..进去一般是科员 属于干部

8、城乡建设管理局的职责是什么

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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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建监察工作。
(二)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研究拟定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排涝工作。
(三)对全市公用事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燃气能力、污水处理的经营资质审查;实施行业技术指标、产品标准,参与价格的制定并监督执行;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实施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管工作。
(四)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拟定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检查。
(六)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监督管理;拟定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市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行业管理;组织拟定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政策。
(八)负责编制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维护及专项费用的年度计划,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本系统收费工作。(九)指导县区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及承办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9、城市管理工作站站长职责

每个乡镇林业工作站站长的职责都不仅相同,但差别不大。有的务实一点,有的务虚一点。以下例子你可以参考,再根据自己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事求是的标牌。

站长职责:

1、负责林业站的全面工作,保证全站工作的正常开展。
2、宣传贯彻执行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政策。
3、制定林业发展规划,推广林业科学技术,指导全镇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4、依法保护与管理森林资源,协助上级林业部门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5、管理与搞好植树造林、森林资源调查、森林防火、退耕还林、林权制度改革存档等各项林业工作。
6、履行本级职能,依法审核有关林木采伐、抚育手续。
7、负责林业站自身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8、承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并认真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与城镇建设管理站站长职责范围相关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