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1、《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两个法规中,前者是对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后者在第三十六条专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详细的了解和掌握。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本条例是网络版权保护诉讼主要引用的依据,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是对免于版权责任的几种情况的界定。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本规定是规范BBS论坛服务的,重点把握第九条,即违禁信息范围界定,内容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完全一致。
(1)新媒体监管规定扩展资料:
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设置了许可制度。
在现代社会,由政府代表人民或社会,依据特定的法律,对从事公共事业,尤其是对国计民生具有重要影响并且在资源上具有一定稀缺性的新闻业实行许可制度。
即由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来分配相关的经营机会、社会资源,约束相关的从业者,设法使之满足公众的需要、便利和公共利益,是许多国家采用的较为通行的做法。
从法律角度来讲,许可有民法意义上的许可和行政法意义上的许可。民法意义上的许可限于公民个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显然不属于这里所讲的许可。
这里所讲的许可,应当是公权力机构,比如在本《规定》当中,就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主管机关,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的许可行为。被许可或需要在从事新闻服务活动过程中履行许可手续的,也是前面提到的几类机构。
2、如何做好新媒体运用及舆情监控管理
做好新媒体运用及舆情监控管理需要做到对舆情的实时监控以及数据分析。3、网络新媒体发展存在什么问题?
1997年3月,CHINABYTE网站上出现了第一条商业性网络广告,标志着中国网络广告的诞生。经过10年多的发展,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于2007年已经达到46亿元,比去年前年同期增长48%,
1. 中国网络广告市场特征
1997年网络广告在中国的出现,几年来的发展历程中网络广告的增长幅度一直高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根据艾瑞市场咨询(iResearch)发布的《2004年中国网络广告研究报告》显示:1998、1999年是中国网络广告的起步阶段,占广告总额的0.1%,2000年到2007年网络广告平稳发展,占广告总额0.5%,而2006起网络广告规模大量增长,达到广告业总规模的1.0%,2007年该比例已经增长为1.5%。中国广告市场这几年来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发展和扩张,网络广告所占比例的大幅提升更能显示出网络广告市场的迅速增长。
主要门户网站在网络广告市场中表现不俗。据里昂证券发布的分析报告指出,在2007年网络广告市场上,新浪、搜狐和网易中国三大门户网站控制了64%的份额。
2.关键词搜索成为网络广告与新媒体的增长点
<1>不管是新媒体上的广告,还是网络媒体上的旗帜广告、按钮广告等,都是以吸引受众的注意力为诉求的,因而被称为“注意力经济”或“眼球经济”。而网络搜索引擎则代表了一种新的虚拟经济形态,即“搜索力经济”。所谓搜索力经济,其特征就是受众从以往的眼球被动接受信息状态转为主动搜索信息。
搜索引擎的出现很好地切合了“受众本位”的传播方式,受众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主动搜索信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1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获取信息作为上网最主要目的的网民所占比例最多,达到39.1%;而用户在互联网上获取信息最常用的方法是使用搜索引擎查找相关网站,比例高达70.7%。
<2>(1)具体到广告上来讲,搜索引擎的出现改变了以往广告形态中受众被动接受的状况,而是将受众处在信息的中心位置,受众具有极强的选择权和主动性。另一方面,由于搜索引擎用户在搜索信息时极强的针对性和确定性,因而极有可能就是所搜索产品或服务的潜在购买者,这种有效到达的广告模式也深受广告主喜欢,因而因搜索引擎发展而带动的关键词搜索广告得到了迅速发展。
(2)2007年,中国网络关键词搜索广告市场已达6400万元。美国投资机构Piper Jaffray认为:“搜索引擎作为最有效的产品和信息查找工具,以及广告商寻求和获得客户的最佳途径,将是未来几年内成长最快的网络广告形式。”
( 3 )国内网站百度、雅虎中国、新浪、搜狐和网易纷纷涉足付费搜索领域。
(4) 中国网络广告不断的在发展,如近年来的新媒体-企业之窗,利用互联网最新的行为分析技术,来实现广告的精确投放,让你的广告只显示在最有价值的客户面前,利用“信息互动”来实时捕获你的客户,新媒体这个优势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小企业的广告浪费,自然成为中小企业的二十一世纪产品推广的利器。
(5)中国网络广告市场孕育着极大的市场发展潜力。由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强势发展,生产的商品和服务越来越多,企业主的广告投放需求将持续增加,从而促进中国广告市场的发展。
3. 网络广告与新媒体广告的融合加快
网络和新媒体融合的加快是网络广告与新媒体广告融合加快的主要原因。网络技术经过长期发展,越来越注重网络和新媒体的相互融合和促进。
4、网络媒体有没有新闻采访权
按规定多数是没有的,中新网,新华网等媒体有,其他小网站是没有的。但是在这一块的监管并不严格,只要发出的资讯不出格,基本不会有大问题。可以按普通资讯发,而不是按新闻来发。
5、如何解决中国新媒体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毕业论文
作为一种依托数字技术平台进行传播的现代化媒介,新媒体仅用了数十年的时间便获得了传统媒体近百年才慢慢拥有的受众。也正是这样的发展速度,在为我们带来信息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所产生的负面作用,随着新媒体的广泛传播,也变得不容忽视起来。
一、新媒体的定义
(一)新媒体的产生与界定
新媒体(New media)一词,是1967年由美国学者戈尔德马克率先提出的。
这一时髦单词提出之后,接踵而来的问题就是:什么是新媒体?如何界定新媒体?时至今日,可以说仍旧没有人能够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对于这种学术畏途的产生,英国学者理查德?厄豪尔斯曾分析过这样三个原因:“首先,这是一个极具变化的领域,即使最时兴的研究,到它成熟时就已经可能过时了;其次,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所以已经树立起来的重要文本和经典文本还很少;第三,甚至是‘新媒体’的定义还有待解决”[1]。
事实上,自新媒体诞生以来,它的的发展历程经由精英媒体到大众媒体再到个人媒体这样三个阶段,不过也就短短几十年的时间,这和以往通过数百年时间才完成几个阶段发展的传统媒体相比而言,新媒体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发展速度惊人的新兴领域。在这样的发展速度面前想要对其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深度分析立言,找出符合其现在乃至未来发展方向的准确定义,是必须要再过一些时日,一方面观察其发展变化,一方面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系统研究。
虽然“新媒体”至今为止还并未存在一个确定的概念,但却已有了对于其相对准确的认识,而本文更倾向于清华大学的熊澄宇教授以及四川师范大学石磊博士的观点,即“相对论”的观点。
熊澄宇教授认为:“新媒体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在今天网络基础上又有延伸,无线移动的问题,还有出现其他新的媒体形态,跟计算机相关的。这都可以说是新媒体。[2]”同时,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天府早报》副总编石磊博士在《新媒体概论》中也对新媒体做了界定,他指出:新媒体一词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是指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之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严格来说,新媒体应该称为数字化新媒体[3]。
(二)新媒体的构成要素
新媒体虽然缺乏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是对于现阶段新媒体这一概念的构成要素却有以下共识:
1.新媒体是建立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基础上的,如果说传统媒体是工业社会的产物,那么新媒体就是信息社会的产物。
2.新媒体在信息的呈现方式上是多媒体,可以进行跨媒体、跨时空的信息传播,还具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互动性等特征。
3.新媒体具有全天候和全覆盖的特征,受众可以随时通过新媒体在电子信息覆盖的地方接受地球上任何一个角落的信息。
4.新媒体在技术、运营、产品、服务等商业模式上具有创新性。
5.新媒体的边界不断变化,呈现出媒介融合的趋势[
二、新媒体的主要特点与优势
关于新媒体的特征,也有着不同的观点,但对于新媒体的主要特点,业界与学术界则有以下几点共识:
1.交互性与及时性
尼古拉·尼葛洛交庞帝曾经在1995年出版的《数字化生存》一书当中中对“被动的旧媒体”与“互动的新媒体”进行了比较,认为交互式传播是新媒体的一种常态传播,这与传统媒体的“一对多”,“点对面”的传播是具有很大区别的。以伦敦火车相撞案为例:1999年10月初,伦敦发生40年来最严重的火车相撞事件,事发清晨,正是当天报纸出版之后,而下一次报纸出版还要十几个小时。这时,《卫报》网站立刻将现场照片、事发目击等报道送到网上,在第一时间告诉了受众发生的一切。可见,早在1999年,网络对于信息的传播速度已无可比拟。时至今日,发展中的互联网的传播时效已远远超过了报纸,仅需要第一现场的民众一条微博便可以广而告之。
在拥有及时性的同时,新媒体也拥有着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交互性。在传统媒体的互动中,新媒体则可以不受时间、地点和环境的制约,只要所处区域内有信号覆盖,便可以高速传播和更新信息,在网络中所发表的评论都立即生效,可以直接与编者进行在线交流,几乎做到了与新闻事件同步。同时的,网络平台对于信息门槛的降低,使信息接收方和传播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在这一平等的平台上的交流和对话,使得普通民众也可以通过新媒体发表自己的观点,至此,信息传播才逐渐真正走向平民化和大众化,“草根”话语权获得的前所未有的尊重。
2.海量性与共享性
进入微博,我们可以看到大到社会热点、小至好友心情的众多信息,而云盘的使用则使得世界各地的信息都可以汇聚共享。依托数字化平台,新媒体克服了报纸版面的容量限制使信息得以海量传播,冲破了广播电视的单方传播与不可重复性,使资源得以下载共享,这种“天涯若比邻”式的区域覆盖使受众在随时输录信息的同时也可以便捷获得世界各地的讯息,而空间与时间上的开放性也促成了讯息的海量性,受众在汲取所需的同时也成为的信息的传播者,使受众在海量信息与讯息共享中真正做到了“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
3.多媒体与超文本
新媒体使用多媒体展示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处理,是一种以结点为单位的超文本呈现。相同的,新媒体的传播也是以是超文本、超链接为依托,以结点为单位组织各种信息的。面对不同受众的需求,信息通过这些结点的不同链接,构成特定的信息网络,提供不同事物信息媒体形式。网络将传统媒体的长处集于一身,对于用户来说,信息最终以何种媒体形式出现,是文字、图片、声音还是图像,完全由用户根据信息的内容、自己的爱好以及接收条件自行决定”[5]。
4.个性化与社群化
新媒体出现后,虚拟社区、网络群团相继出现,受众不再受播出流程和内容的限制;各种网络平台尤其是博客微博的蹿红,使新媒体个性化与社群化这一特点便更加显著起来。以博客为例,对于博客最形象的比喻应该是公开性与私密性并存的“对外开放的私人闺房”。在这里,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时随地的书写自己具有倾向性的个性化愿望,收看你的受众也可以随时随地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个性化的回复。在具备这种个性化的同时,受众也在这个社群化的平台上拥有一群特定的观看者和收听人群。
通过以上特点不难看出,以互联网为代表新媒体其优势在于:网络培养了人们的平等价值观念,淡化了人们的地位和身份意识;网络传播是一种注重个性创新和个性文化的传播,它拒斥千人一面,崇尚文化多元;网络传播营造出人们通过自由交往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减少了那些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网络传播创造出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新型的跨地域的“虚拟社区文化”,使人类文化的交流真正突破了时空的边界[6]。而这些,也正是新媒体能够迅速融入我们的生活,改变我们的思维习惯的重要原因,同时也使新媒体的存在与发展具有了必要性。
三、新媒体所存在的问题
新媒体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同时它也暴露诸多问题
(一)网络爆炸式的信息传播方式导致信息良莠不齐,低俗虚假信息泛滥
新媒体发展的最为直观的社会结果,便是信息量的绝对增加。根据美国学者H.H弗莱德里克曾经做过的推算,即使以5年为周期来计算,也意味着,在今后不到70年的时间内,人类积累的信息量将达到我们今天信息量的100万倍[7]。作为新媒体的代表,网络克服了报纸的版面限制,降低了信息传播的门栏,使信息得爆炸式的增长。然而正是这样的增长速度使得信息良莠难辨,低俗淫秽信息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而一些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为了引起关注则不惜捏造虚假新闻。据悉,2010年2月20日至21日,由于听信“地震”传言,山西太原、晋中、长治、晋城、吕梁、阳泉六地几十个县市数百万群众2月20日凌晨开始走上街头“躲避地震”,山西地震官网一度瘫痪。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海岸发生9.0级地震。从3月16日开始,中国部分地区开始疯狂抢购食盐。3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查到“谣盐”信息源头,并对始作俑者“渔翁”作出行政拘留。这些网络大V,利用网络的快捷传播与迅速扩散,造谣传谣形成所谓影响力,进而谋取不当利益成为网络“大谣”,在误导民众判断的同时也造成了社会的动荡不安。
(二)市场利益驱使供应商传播不良信息,法律法规却未能跟上
中新网曾发表消息称:“传媒与出版业是现在乃至新世纪最后一个暴利行业。”受新媒体广大的受众市场与几何倍的利润回报的驱使,一些供应商便甘心以“人为财死”的方式追求眼前利益,无视法规法纪,向网络中大量投放、传播不良信息。以楼宇电视为例,由于户外广告媒体的不断增多,加快了户外广告投放额的上涨幅度。北京、上海、广州的楼宇电视与电梯平面媒体发展空间广阔,成长环境优越,面向的高、中收入消费群体相对集中,与其他市场相比,增幅显著,提升了一级市场的户外投放份额。但它有一个致命弱点,就是目前尚无播发新闻信息的资质,广告是其惟一内容,侵害了人们的公共空间,单一地播发商业广告,造成了“视觉污染”[8]。可以看出,在新媒体的管理中,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从而使牟取暴利的营运商罔顾社会责任,导致市场经营秩序无法得到维系。
(三)网络平台在提供便捷言论的同时产生网络暴力,使公民隐私难以维护
网络是一个言论相对自由的平台,人们在畅所欲言的同时也很容易形成网络暴力,即:一定规模的有组织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非理性、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9]这样的行为使得言论自由产生异化,“人肉搜索”成为一些人泄愤的途径,公民的隐私权变得难以维护。以胡伊萱案为例,由于孕妇谭培培诱杀送其回家的善良少女的行为,导致满腔怒火的网民曝光了谭培培父母以及妹妹等不涉案者的个人信息进而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了影响,虽然这是大多数网民处于“公愤”与的行为“正义感”希望替枉死少女出气,但这样的行为,归根到底仍旧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这案例并不是个案。可见,网络暴力影响着公民的正常生活与学习,甚至会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侵害。
(四)网络制度尚未完善,侵权抄袭现象难以遏制
版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就是法律赋予创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表达、复制、传播及利用的控制权。它不是专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因特网中的微博、博文等,只要是首次公开表达的创造性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0]然而,由于网络上信息流通量大,审核能力有限,再加之在这个虚拟平台上通过网民的注册账号很难追查到本人,使得版权的维护变得举步维艰。大多数时候,人们仅仅只需要注册一个账号便可以任意复制、抄袭他人的言论,并在未经作者允许的情况下任意转播他人作品。这样的行为已然侵权,却由于提供了大量可供免费快捷下载的资料,使得很多网民也乐于接受这样的 “免费午餐”,从而形成了既有抄袭者复制,又有传阅者下载的网络环境,也使侵权现象在网络上成为了一种大家“默认许可”的行为。
(五)政府监督困难,网络公信力有待提高
2008年6月,中国已大幅超过美国,跃居成为世界第一网民大国。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网民数达到5.64亿。面对这样庞大的网民人数,要做好统计监督,必须经历一个长期的统计与规范过程。现今,政府对于网络舆情的监督引导难度较大,仍然缺乏对于网络等新媒体的监督力与审核力,一些希望借助谣言来博得眼球的网络媒体便不顾职业道德,大量散布谣言假新闻,造成了网络信息真假难辨,网络缺失公信力的局面。
(六)网络中表层信息和通俗娱乐的“麻醉作用”与“数字鸿沟”的扩大
拉扎斯菲尔德和莫顿曾在《大众传播、大众鉴赏力和有组织的社会行动》中针对现代大众传播的负面作用提出了“麻醉作用”一说,认为:大众媒介以低廉的价格大量占用人们的时间,使人们沉浸在虚幻的自我满足中,从而丧失社会行动能力;所传递的浅俗、煽情化的内容,使人们的审美鉴赏能力退化;使人们成为不假思索顺从现状的单面人。本文认为,拉扎斯菲尔德和莫顿所阐述的大众传播的负面作用,同样也是网络所存在的问题。网络具有信息海量传播的特点,然而,在这些成爆炸式增长的信息中,充斥着大量的低俗表层信息,这些信息具有新异性与刺激性,在吸引人们去点击阅读的同时也侵占了人们思考与学习的时间,人们习惯于将注意力集中在零碎肤浅的八卦娱乐之中,加之网络上缺乏深度的评论对人们的误导,很容易使人们沉溺在虚拟信息中难以自拔,失去思考与判断的能力。
此外,网络在带来信息量增大的同时也产生了“数字鸿沟”。美国学者蒂奇诺等人提出了一种“知沟”假说:“由于社会经济地位高者通常能比社会经济地位低者更快地获得信息,因此,大众媒介传送的信息越多,这两者之间的知识鸿沟也就越有扩大的趋势” [11]。随着新媒体发展中信息量的进一步增大,由于人们接受信息的能力与接受数字技术的机会的差异,便很可能会造成比大众传媒时代“知沟”更大的“数字鸿沟”产生。
(七)负面舆论堆积造成“比坏”心理腐蚀社会道德
网友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在匿名的情况下毫无顾忌的发表偏激言论,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这些“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现象,从“郭美美”、“干露露”到“天价月饼”、“豪华跑车”,由一点进而延伸到各个领域的负面信息五花八门,充斥全屏。就连我们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在网络上也更多的表现成为了一种异化与奢侈,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往往会认为为了一己私利而罔顾法律,长久如此,将会造成整个社会诚信缺失,投机主义已及社会风气恶化。
四、新媒体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由上述问题可以看出,新媒体在带来言论繁荣的同时也在带来言论失控与社会动荡的风险。如何看待这些问题、研究有效解决对策,对于新媒体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针对上述几点问题,本文认为有以下几种解决措施:
(一)借助广大受众的社会监督控制,健全信息审核平台
信息审核是筛选网络信息是否适合传播的第一道门槛,在网络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健立健全相信息审核机制这一关卡,有利于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不良网络信息的大面积传播,将不良信息扼杀在初始阶段。然而,在数量巨大的网民面前这样的审核并不好开展,因此,应借助广大受众的力量。由于受众是网络信息的直接受传者同时,是网络低俗虚假信息的第一受害人,因此,受众具有对媒介活动进行监督的正当权利。受众可以通过个人信息反馈等手段建立民间信息审核平台,由“公众利益”来制约网络虚假信息的发展。
(二)完善网络法律法规,逐步形成规范的网络秩序
在新媒体飞速发展的同时,法律规范应当如期而至。但是,据目前的资料来看,关于网络规范方面的立法资料还相对较少,在网络大面积普及的情况下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法条法规。因此,应加快推进网络立法建设,依法治网,建立健全网络规范与监督,注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与著作权。使民众在享受自己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可以更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至于为了追求个人的利益而罔顾他人的合法权力,并在此基础之上,逐步形成规范的网络秩序,以保证网络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国家政府的舆论管控,引导舆论向正确方向发展
传播学教授郭庆光在《传播制度与媒介规范理论》这一章节中认为:“国家和政府的政治控制是媒介控制的主要方面,这种控制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保障媒介活动为国家制度、意识形态以及各种国家目标的实现服务。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传媒组织的所有制形式;2.对传播媒介的活动进行法制和行政管理;3.限制或禁止某些信息内容的传播;4.对传播事业的发展制定总体规划或实行国家援助”[12]。
国家与政府强作为强力的管理者,在解决新媒体存在的问题上也居于主导地位。2007年中共中央新年伊始的第一次学习就是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2008年,前总书记胡锦涛开与网民交流之先河,大力发展媒介和文化产业,在每个五年计划中都占有重要位置。可以看到,国家正在重视和支持着新媒体的发展。国家和政府对于新媒体发展的重视和关注,将对新媒体存在问题的解决与舆论的正确引导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只有国家和政府站出来指导的舆论方向,切实加强网上正面宣传,才能有效解决问题,使互联网真正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崭新阵地,成为教育的重要渠道和有效载体。
(四)依托政府支持,加大技术监控治理力度
从新媒体信息的传播过程来看,新媒体传播是产业链式的传播。整个传播过程需要涉及内容提供商、内容集成商、移动平台提供商、移动运营商、终端提供商、渠道合作伙伴等诸多环节。因此,新媒体的内容安全,也同样需要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密切合作。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构建针对有害内容源、有害内容传播渠道、以及最终目标(移动终端、平板电脑)的全生态系的防护体系,才能对对信息内容进行有效监管,从而保障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地发展。
因此,应以政府为依托,研究不良信息传播的演化机制,加强对网络通信软件、网络传输内容的管理。规范应用商店对通讯软件的检验和测试流程,使用户,尤其是抱有新异心理的未成年用户在浏览信息时受到一定的合理制约,使互联网的网络信息体系更加干净与安全。
(五)媒体人增强自身自律感,坚守职业道德提高“公信力”
媒体的“公信力”来自于媒体人的自律与其对于职业道德的坚守,作为一个媒体人,其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便是在威胁与利益面前,坚守媒体从业者客观公正的态度,也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公众的信赖。面对问题深入调查,客观负责的评论,促进积极信息的传播,这是网络媒体的责任与义务。通过“自律”换“自由”,以自律公约的形式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力度,才能在获得媒体公信力的同时,使网民拥有一个健康阳光的网络环境,向社会传递出“正能量”。
(六)提高网民素质,实行网络实名制
在网络普及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培养网民的思考与辨别能力,使网民具备对事件的基本的辨别能力,正确对待真实客观的负面信息报道,以避免将谣言信以为真而产生情绪激化。此外,网络的虚拟性也是网络存在大量谣言的重要原因,虚拟身份使得一些网民认为自己可以摆脱法律的规范而大肆造谣散布非法信息,在一些主要领域实行实名制则可以辅助网络法制建设,规范网民的行为,也为网络安全与“清网”行动提供了便捷。
找出解决新媒体存在问题的对策是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必由之路,在未来,新媒体会将以更快的速度普及发展,新媒体对于社会的影响也将与日俱增。如何良好地解决新媒体存在问题,是需要国家、政府、媒体人乃至每一位公民共同努力的,也只有这样,新媒体才能健康发展,社会也才能的构建和谐。
6、为何新媒体渠道的“拼团游” 成了旅游监管的盲区?
近日;新媒体渠道的“拼团游” 暴露旅游监管的盲区
眼下,微信群、QQ群已经不仅是熟人之间的交往空间,有的已经发展为信息发布渠道,甚至商业营销渠道。有报道指出,一些组织、机构或个人将之作为组织旅游的工具,虽然受到不少人的欢迎,但当安全事故发生的时候,如何界定责任却又成一大问题。
借助于微信群组成旅游团,虽然都提前约定好“风险自担”,但一旦发生风险有可能“非死即伤”。如去年广州一名女驴友与其他3人结伴徒步喀纳斯迷路失联,不幸遇难,今年多支户外团队在宝鸡市太白山玩穿越,结果暴风雪导致2名驴友遇难,多人失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依靠兴趣爱好组织起来的纯玩“拼团游”,也很难用一句“风险自担”了事。此外,更值得注意的是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比如很多“拼团游”背后有经营主体,一些不具旅游资质的企业或组织通过活动捞钱,更有甚者还兼有推广、销售产品的目的,消费者一旦“入坑”,不仅体验糟糕,也恐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资质和要求来看,《旅游法》规定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单位不仅要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还要办理工商登记,并和游客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其中明确规定要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规定了若干其他责任事宜。而一些借助于新媒体渠道的“拼团游”,则打了法律的“擦边球”,既在实质上开展了旅游服务,又很难进行取证和处罚。如同网约车伊始所遇到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载客需要资质许可,但司机也可以顺载家人、朋友。同样,“拼团游”的消费者可能互不相识,但在监管面前,就很难区分它是需要旅行社才能开展的旅游服务,还是亲朋好友一起组织的正常出游。况且,微信群和QQ群属于半私密性网络空间,监管和取证都颇有一些难度。简言之,“拼团游”跳过旅游资质审查,堂而皇之地进入旅游市场,暴露了旅游监管层面的盲区。
由此联想到一种“跨城巴士”的新玩法。最近,一些省份出现打着“校园巴士”旗号的大巴车,往返于不同城市的固定站点,也通过社交渠道招揽乘客。这种大巴较高铁等更为便宜,但同样没有安全保障,经营主体通常是不具运输乘客资质的个体或企业,现有监管层面很难对其进行取证和处罚。与此相似的是还有人建群做小买卖,也是“以盈利为目的”,按照相应资质并不合法。它们和“拼团游”的共通之处在于,通过新媒体渠道绕过资质许可、监管审查,这一点之所以成为可能,原因就在于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很多渠道的社交功能和传播功能变得没有界限,越来越交叉和重叠,甚至社交渠道本身就是信息发布渠道。
现在一些人抱怨朋友圈越来越多陌生人,也出现很多莫名其妙的营销、推广信息,说的就是这种现象。
7、新媒体技术如何推动新型采编协作机制的建立
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如何融合发展从六个方面融合:
做强传统媒体,树立主流权威,积极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把握时代走向,借鉴先进经验,进一步更新、深化媒介融合理念。
完善技术手段,拓展新技术新应用,为媒体融合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行业队伍综合素质,打牢融合发展根基。
增强政策支撑,拓宽资金渠道,助推新媒体良性发展。
加强有效监管,做好舆情防控,规范新媒体传播行为。
分别介绍:
(一)做强传统媒体,树立主流权威,积极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虽然新媒体发展迅猛,但从宣传的实际情况看,传统媒体不可能被新媒体取代。在媒介融合的浪潮中,传统媒体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形成品牌优势,以达到引领带动新媒体发展,促使传统媒体影响力辐射新媒体的目的。
一是变革观念,强化互联网思维,学会运用网络技术手段改造传统媒体,不断适应新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树立用户观念,改变过去媒体单向传播、用户被动接受的方式,更加注重用户体验。
二是传统媒体要适应全媒体时代用户参与热情高涨的舆情特点,深入掌握重大新闻事件的各种舆论倾向,拓宽视角,扩大自身舆论引导的影响力,做大做强自身品牌,保持良好形象,从而提高新媒体在用户心中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二)把握时代走向,借鉴先进经验,进一步更新、深化媒介融合理念
加快观念转变,深化媒介融合理念,主动作为,是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合发展的关键一环。
首先,宣传部门要以积极主动、开放包容的态度对待新媒体。加强对新媒体的正确引导不仅是一项重大的研究课题,也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宣传部门应该高度重视,要通过教育培训引导干部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新媒体,促使干部通过亲身体验了解互联网运行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加强网络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不断提高运用新媒体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传统媒体要转换思维,促使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各级报纸、电台和电视台要善于学习和借鉴主流媒体融合发展的经验,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长期规划,逐步实现媒介深度融合的发展目标。传统媒体要善于分析和运用互联网模式,不断提升新媒体的影响力,通过融合发展创品牌、出精品、促发展。
第一,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快网站建设,整合媒体资源,弥补传统媒体内容不易保存、检索不便等缺点,不断推动媒介内容向网络延伸。
第二,加强内容建设。一是坚持内容为王,发挥专业采编优势和信息资源优势,以权威报道满足用户信息需求,以更好地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二是适应新媒体传播特点,多生产精准短小、鲜活快捷、吸引力强的信息,在传播中抢占先机;三是塑造融合新闻,在“全”“深”“广”上狠下工夫,以传统媒体的内容为核心,通过跨媒体联动推助优势互补,通过专题策划利用多媒体手段呈现新闻事件的事、理、情,促使主题血肉丰满,更富感染力和渗透力。
第三,立足大数据运用,创新采编流程。各级新闻媒体应致力于建立统一指挥调度、高效整合采编资源、融合运用多媒体技术、适应多介质新闻生产的新型多功能一体化采编平台,实现新闻一次采集、新闻产品多种生成。加快建立松原市媒体数据中心,形成立足本市、辐射县区的基础性海量信息资源池,集数据存储、整合、备份为一体,实现数据共享。
第四,要重视在服务和互动上出特色。优化信息服务,强化用户理念,注重分析用户特点,准确把握用户个性化需求,以用户为中心明确网站定位,将政策宣传与用户需求有机结合,提高传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新媒体的“快”和“准”,在即时视频播报上求实效。与时俱进,把握媒体发展脉搏,积极主动建立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账号,有条件时打造24小时不间断的信息发布平台,不断扩大新媒体影响力。
第五,凸显个性促发展,打造新媒体品牌效应。各级媒体要在网页设计、图文制作、内容安排等方面做足“特色”文章,彰显媒体气质,增强竞争力。
最后,增强用户参与互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加大各级新闻网站宣传力度,通过开展网上投票和有奖问答等形式,引导用户积极参与互动、发表评论,不断提高网站活跃度。只有既满足用户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又提高用户的参与和贡献,才能促使网站赢得良好口碑,从而聚集人气,不断提高广大用户对本地网站的关注度。
(三)完善技术手段,拓展新技术新应用,为媒体融合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传统媒体向新媒体转型需要以互联网思维为导向,以先进技术为支撑,不断加大技术投入。一是积极利用新技术,充分发挥4G等新一代网络的技术优势,提高信息传输效率,发展网络视听服务,将优质内容推送到互联网电视、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多屏幕多终端,推动社交平台与新闻传播平台对接,广泛吸引用户,不断提升影响力;二是不断探索新应用,发展移动客户端、手机网站和手机报等应用,借力微博、微信等传播平台,建设公共账号,抢占舆论高地,进一步扩大覆盖面;三是加强信息传播技术应用研发,顺应互联网传播移动化、社交化和互动化趋势,努力实现媒体融合发展的最佳效果。
(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行业队伍综合素质,打牢发展根基
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深度融合,需要一批复合型人才。一是要加强对现有人才的培养,通过业务培训和参观学习,提高编采人员综合素质,尽快建立一支集采、编、摄、播于一体,并且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现代传播科技手段的多媒体记者队伍;二是要大力引进适应新媒体环境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经营人才,适当提高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为新媒体的发展储备人才力量;三是重构新闻采编生产流程,升级采编系统,建立统一指挥调度的多媒体采编平台,加大新兴媒体内容生产、技术研发、资本运作和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优化人才结构、统一调配使用;四是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提升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探索媒体融合条件下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有效途径。
(五)增强政策支撑,拓宽资金渠道,助推新媒体良性发展
利用好新技术,推进新媒体产业化发展,不仅需要广大运营商和主流媒体发挥好主体作用,也需要各有关部门主动跟进、积极参与,以实际行动支持新媒体的健康发展。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出台支持媒体融合发展的配套政策,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培育地方网站,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互促进、融合发展。
要不断拓宽新媒体发展的资金渠道,提高新闻采编人员和技术人员待遇,完善技术设备,吸引人才主动投身新媒体建设。一是加大政府资金扶持,为新媒体平稳有序发展提供充足保障;二是新媒体要通过提高点击率吸引广告商,加大新媒体广告的投放比例。要改变以往集中轰炸式的广告宣传与投放模式,转而建立在实证数据采集分析基础上的精准投放。与传统的广告更注重内容、创意、覆盖面相比,新媒体广告更看重效果、渠道、目标用户到达率。通过广告赞助等形式筹集资金,是当前维持新媒体运营的主要渠道。
(六)加强有效监管,做好舆情防控,规范新媒体传播行为
推动媒体融合发展,要始终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方针,把正确导向贯穿到融合发展的各个环节。要完善媒体管理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认真研究新媒体管理的科学方法,严格规范传播行为,加快实现管理方式上的创新。一是加大网络监管支持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互联网管理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指标,将网络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的必修内容。同时,以政府购买的形式,提高薪酬待遇,吸引专业人才参与互联网管理,扩大网评员队伍,营造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二是改进网络舆情监测系统。通过公开监看、数据分析、技术侦察等多种手段和方法分析研判,及时掌握网络状态,获取网络情报信息。
8、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属于哪个部门监管?
规定上是受国家新闻出版署监管。
《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就是个虚假的新闻机构,这个机构是以香港媒体的招牌在国内非法运作的,其网站是没有ICP证的,没有经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授权认可。
9、公民除非通过向新闻媒体反映行使监督权外,还可以采取哪些正确途径
你好,
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信访举报制度。
信访举报制度是通过给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或向有关人员当面指出的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提出批评、建议。这一制度是我们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我们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方法,为此,我国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都设立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机构。
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对人民负责。公民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议案,上传到国家权力机关。实施这种制度,能够使公民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得以真正地落实,得到切实的保障。
舆论监督制度。我们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新闻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图书等。舆论监督的最大特点是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在民主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此外,还有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
10、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新媒体采编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内新媒体发展的过程中,政策法规的出台以及管理体系的调整可以说是在匆忙之中启动的。特别是互联网的跨媒体特征,给原来按照行业界限划分的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新媒体面临的法律环境是比较复杂的,仅仅针对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有数十个,其中有宪法与法律,有司法解释,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通知,还有地方法规和行业规范。而面对新媒体不断涌现的新应用,已有政策法规还将继续调整、修改,新的法规还会不断颁布。作为新媒体从业人员,需要对这些政策法规有面上的了解,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这也是避免触碰管理和法规红线,保障媒体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涉及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比较繁多,但实践经验表明,与日常编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集中在与信息内容安全、版权保护以及名誉权保护等几个方面,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主要是对网络信息服务提出基本规范,其中必须重点掌握: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本规定是规范BBS论坛服务的,重点把握第九条,即违禁信息范围界定,内容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完全一致。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本条例是网络版权保护诉讼主要引用的依据,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是对免于版权责任的几种情况的界定。对该条例第十四条到第十七条的内容也需要准确理解,这几条对于网友自主上传内容涉及的侵权行为及其处置程序作了清晰的界定,与第五条和第六条一样,是网站遭遇版权诉讼时需要经常引用到的条款。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两个法规中,前者是对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后者在第三十六条专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详细的了解和掌握。
在行业规范中,则需要掌握《网络色情淫秽信息的13条标准》,用于鉴别低俗信息。
目前用于调节网络版权纠纷的主要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在该条例中又主要集中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第二、七、八款,以及十四至十七条,其内容如下: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这两条主要是针对通过编辑发布到新闻页面上的内容,因为经过编辑发布以及推荐以后,所转载信息的使用性质就发生了改变,成为网站主动实施的一种行为。因此编辑在转载有关内容的时候,应当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鉴别和选用。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
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以上四条,针对的是网民自主上传的内容。所谓“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即指提供论坛、博客、空间、相册等服务,其要点在于相关内容由网民自主上传,没有任何编辑行为。对于这种信息,网站无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版权信息进行鉴别,因此该条例设置了一个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的程序,即权利人发现侵权,可以通知网站删除,网站删除之后通知原上传者,如原上传者能够提供不侵权的证据,网站可以恢复并通知权利申诉人,之后权利申诉人不得再就同一信息提出删除要求。这样一种程序设置,免除了网站大量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之中,只要网站按照程序要求及时进行处理,便不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近年来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例
1. 2004年,正东唱片诉世纪悦博案。正东唱片公司诉世纪悦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拥有版权的35首歌曲的下载服务。法庭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所提供的虽是链接服务,但该链接服务是人工选择、编排、整理的结果,而非计算机的自动链接服务,故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2. 2005年,步升诉百度案,国内首例因利用搜索引擎免费下载MP3被判侵权的案例。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被告百度公司未经其许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下载服务,向公众传播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46首歌曲,严重侵犯了其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百度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34首侵权歌曲的访问链接并赔偿原告6.8万元。
3. 2006年,步升诉飞行网,内地首例P2P技术侵权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起诉北京飞行网(Kuro)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公布判决结果:飞行网和其服务维护商舶盛舫安信息技术公司连带赔偿步升公司2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4. 20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状告雅虎中国案。 华纳、环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诉称,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的47张专辑共计233首歌曲的在线试听、免费下载及相关链接服务,且对歌曲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类、编排,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
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被告删除有关搜索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余元。
网络侵害名誉侵权的判定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涉案信息如果是属于编辑主动发布的内容,则网站是侵害的直接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则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相关条规如下: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民事权益的范围,是如此界定的: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如此表述的: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