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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新媒体侵犯知识产权内容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0-09-15 12:35:46

1、清理侵犯知识产权物品,认识侵害知识产权危害

说实话,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没什么不好,让知识传播更容易

2、轻微的侵犯知识产权怎么处理

要看投诉你的专利权人是通过什么渠道投诉的。

3、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有哪些,快

十大案例包括:
案例一、“全脑”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系全国首例竞价排名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二、“杰克琼斯”商标权纠纷案。此案系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的典型案件,判决书获评全国第三届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三等奖。
案例三、“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厘定了不正当竞争与技术创新之间的界限,判决书获得第二届北京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大赛优秀裁判文书奖。
案例四、韩寒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此案系对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侵权认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入选2012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书获评第三届全国法院系统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一等奖。
案例五、“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系我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评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全国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案例六、“梦幻西游”游戏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系率先从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三个方面对网络游戏全方位保护的典型案例,获评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例,并获得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一等奖。
案例七、新浪“拍客”商标权纠纷案。此案的判决书对互联网行业特定名词的权利界限进行了界定,对于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标侵权问题的处理颇具借鉴意义。
案例八、“极路由”路由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系首例硬件厂商屏蔽广告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此案入选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学术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案例九、“滴滴”商标权纠纷案。此案系“互联网+”背景下对于如何厘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件,体现了法官对互联网经济下商标分类制度相关问题的思考。
案例十、周志全等经营“思路网”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此案是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联合公安机关,在2013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破获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本案获评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上述十个经典案例全面反映了海淀法院近十年来涉互联网知识产权审判的新成果。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海淀法院将继续积极回应社会对司法保护的新需求、新期待,不断提升海淀法院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4、哪些媒体,自媒体在侵犯知识产权

微信,微博,就连现在你正在提问的网络知道也在侵犯知识产权

5、知识产权受侵害有哪些对策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就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一套民事、行政、刑事并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相对于知识产权的行政和民事保护,刑事保护明显缺乏力度。不可否认,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打击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本文通过对本市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实证调研,归纳了办理此类案件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就如何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出建议。

6、侵犯知识产权怎么看情节轻重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认定的数额标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笔者在此结合该《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问题加以研究。
一、数额在认定和处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作用
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数额作为大多数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本质的最明显、最普遍的表现和定型化。它与其他构成要件一起,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与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即使在那些犯罪数额没有规定为构成要件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数额也属于定罪或量刑时需考虑的主要情节,并对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就我国现行刑法分析,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文规定一般均直接或间接地将犯罪数额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额是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根据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许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都是以一定量的数额作为起点的,即只有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达到一定量时,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就不能认定为犯罪,而只能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首先,刑法明文规定一定量的数额是构成某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必备条件。例如,《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以及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条文中,均明确规定“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要件。也即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在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数额达到“较大”或“巨大”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并适用刑法有关条文中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
其次,一定量的数额是衡量某些以“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等为构成要件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根据。我们看到,我国刑法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中,有些条文虽未明文规定一定量的数额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却明文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等内容为某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6条(假冒专利罪)以及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条文中,均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等内容,并把这些因素作为这些罪的构成要件。由于这些犯罪一般均涉及到数额,因而,认定相关行为的“情节”、“损失”之程度,从立法精神到司法实践都应该(或实际上)是以一定量的犯罪数额作为起点的。也正是由于这一点,笔者认为,犯罪的数额同样也对这些没有明文规定“数额”要求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民事侵权行为的界定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7、如何防范新媒体平台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

(一)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打铁还需自身硬”,目前知识产权立法严重滞后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2011年启动修改以来至今未正式修缮完成,而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13年修改实施以来已满3年,但尚未有任何启动新一轮修改的迹象。由于立法滞后,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也相对滞后,低于应有水平,造成侵权成本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因此在目前较为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防范知识产权风险首先得加强运营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就防范知识产权风险而言,首先,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助于规避运营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运营中的侵权行为实际上是对于互联网信息的甄别不够仔细造成的,在心理因素上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强的影响。在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下,新媒体运营者在甄别知识产权权利人时会更加细致,避免因错误或遗漏造成侵权。其次,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助于在司法保护不足的情况下为权利人树立起一道保护知识产权的无形屏障。这是因为在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下权利人会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持最低限度的忍耐并积极采取维权行为,进而增加侵权人侵权的成本,并由此构建起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无形屏障。
(二)熟悉运营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后,最快的维权行为会使权利人的损失降到最低,而运营平台的干预最直接、快捷。熟悉所在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可以帮助被侵权人高效的向平台投诉,尽最大可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以微信为例,目前微信已经设立了侵权投诉系统和相关规则,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投诉条件,熟悉这些规则对于更高效地维护权利人权益有着积极作用。
(三) 授权知识产权维权平台代为维权
向平台投诉虽然快捷、简便,但其缺陷在于:一是只限于运营者主动发现侵权行为时方能适用,对于互联网上尚未被发现的侵权行为则“鞭长莫及”;二是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平台方无法满足权利人在经济赔偿上的诉求。而由于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较弱,权利人自行维权成本高、收益低,目前,互联网上已经出现了“维权骑士”等代为维权的平台。这类平台有着先进的全网检测技术、专业的法务人员,能够对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进行监测的同时保证高效、专业的维权。授权此类维权平台能够降低权利人维权的成本的同时增加侵权人的侵权成本。

8、目前我国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

文字类的,复制粘贴,剽窃,
视频类的未经允许转播,盗播,链接,对域名的假冒抢注,或者和实际生活中打擦边球

知识产权也就著作权,商标权,和发明专利,从这三个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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