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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侵犯隐私权

发布时间:2020-09-12 09:59:10

1、找几个典型的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案例?

1、【艾滋女】事件是典型的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2、【死亡博客】案  2007年12月29日,留学海外多年的31岁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楼跳楼死亡。在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当天开放博客空间。之后的三个月里,网络沸腾,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为众矢之的。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全部披露。王菲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被原单位辞退……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用684元。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构成对原告王菲名誉及隐私权的侵犯,分别判处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天涯在线因于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履行了监管义务,经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2、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侵犯隐私权主要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时会涉及财产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刑事责任。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二、有关规定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有时候,侵犯隐私权也可能会导致隐私权人的财产损失,从而承担财产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责任一般限于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
四、以下情况,侵权人将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1、《刑法》有如下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被新闻记者偷拍算是被侵犯隐私权吗

被新闻记者偷拍算是被侵犯隐私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任何人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不过,如果是公众人物,其隐私权有时候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公众人物的肖像和隐私涉及到新闻性的活动,因为新闻性而使对他们的肖像使用不具有违法性。但是,涉及到公众人物的权利限制的,仅是隐私权和肖像权,并不包括其他权利,例如名誉权、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等人格权,都没有限制。

4、如果新闻媒体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你如何陈述抗辩的理由? 谢谢啦!

如果新闻媒体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你如何陈述抗辩理由?
(1)公共利益-----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首先,新闻传播媒介不应揭发与社会和政治生活无关的一般个人的私事。其次,但是如果这种个人的私事涉及或妨碍了社会生活,或者这个人处于政治生活之中,那么他个人的活动就不属于不应公开的个人私事,而成为新闻报道的对象。政府官员和其他知名人士即所谓“公众人物”,由于他们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隐私的范围就比普通人要小。
(2)当事人同意----隐私权具有自主性的特征。当事人只要自愿或者亲自将自己的某一私事公之于众,这一私事就成为非隐私,他就不能再对所有传播此事的行为主张隐私权。
(3)使不可辨认----有一些私人事件确有报道的价值,但当事人又不可能同意。一个变通的办法就是使公众不可能从新闻中辨认或推断有关当事人,如略去当事人的姓名、模样与当事人的身份等。

5、什么条件构成侵犯隐私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5)新媒体侵犯隐私权扩展资料:

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当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尊重他人隐私,就要树立隐私意识。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破除我国传统文化中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这类宣扬人格依附的陈旧观念;不干涉他人私人空间,不搬弄是非、揭人短处、扰人安宁;不因好奇而热衷于打听别人私事、传播别人的秘密。我们要矫正不尊重他人隐私的若干陋习。

尊重他人隐私,需要强化责任和荣誉意识。个人隐私权里无不包含着两种最忠实的守护——责任和荣誉。亲人、朋友之间常常会分享一些个人秘密,这是基于彼此信任。此时,我们要承担起对这份隐私的责任和信誉,这不但能保护自己的隐私,也是对他人隐私的保护和尊重。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尊重彼此的隐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道德的呼唤,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国人大网

6、新闻采访中涉及的侵害隐私权指哪些方面

新闻媒体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
1.采访侵权
采访是新闻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采访,便没有新闻报道。进行新闻采访,不得损害被采访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不得损害他人的尊严、名誉、隐私等权利。然而,现实中采用非法途径进行采访的事件时有发生:非法侵入民宅,强行采访,使被采访者(有时甚至是受害者)精神惊恐,生活受到干扰;对非公众人物随机采访,未事先取得被采访者的同意,强行摄影;采访遭拒绝,不断以电话等方式纠缠、骚扰等。
2.报道侵权
新闻报道是新闻活动的主要环节,只有经过报道,新闻才得以传播、产生(一定范围的)影响。报道侵权往往表现为对私人事实的公开披露,例如有的介绍某人成功的艰辛时,将其爱人的精神分裂症,孩子的弱智加以陪衬;还有的新闻作品对他人的疾病史、生理缺陷做了如实报道,使得当事人本人已被人忘却或很少有人知道的秘密大白于社会。私人事实主要包括:公民私人姓名、住址、电话;个人财产情况;私人信件、日记、文件;个人性生活内容(包括夫妻性生活和婚外性生活);以及私人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私事如个人失恋史、个人疾病、家属遗传病史等。

7、近期发生的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新闻

狭义而言,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作品中,未经他人同意,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以及其他私生活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新闻报道的原则是向公众传达真实的公众关心的事实信息,因此,越是真实的信息,就越符合新闻报道的要求。但是,并非所有真实的公众关心的事实都是可以报道的,有关公民的隐私的信息就是如此。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越客观、真实、全面,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就越严重。

8、新闻侵害隐私权

狭义而言,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作品中,未经他人同意,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以及其他私生活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新闻报道的原则是向公众传达真实的公众关心的事实信息,因此,越是真实的信息,就越符合新闻报道的要求。但是,并非所有真实的公众关心的事实都是可以报道的,有关公民的隐私的信息就是如此。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越客观、真实、全面,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就越严重。

9、隐私权 违背道德的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是否侵犯隐私权

媒体方面没有过错,“拍摄地点在公开场所。在隐私侵权纠纷中,决定信息是从公开场所还是私人场所获取的至关重要。在公共场所获取他人信息不会对他人的隐私构成侵权。在公开场所活动的人是自愿处于公众的视野之内的,他的言行举止都可以被人看到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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