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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辑短视频侵权

发布时间:2020-09-11 14:04:15

1、剪辑电影片段上传到抖音违法吗

剪辑电影片段上传到抖音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于版权明确的影视、音频作品,原创作者具有保持作品完整性权利等人身权利,在征得版权人的授权前,任何人不得非法剪辑,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1)剪辑短视频侵权扩展资料: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搜狐视频(以下简称原告)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原告胜诉,被告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享有《屌丝男士》第一季至第四季网剧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今日头条”及移动客户端中,向公众提供《屌丝男士》短视频的在线点播服务。

被告明知或应知网络服务对象利用其平台传播侵权短视频,却怠于采取必要措施、放任侵权行为发生,存在主观过错,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短视频因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更能适应当今互联网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从而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短视频因此也被赋予了全新的生命,往往能为短视频运营网站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

然而,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来说,短视频平台上未经许可而大量存在的、反复出现的直接切割的影视作品片段或者经二次加工的片段与集锦,则成为了影视剧作品权利人的维权难点及困境,也极大损害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剪辑影视作品发到各大平台,这样算不算侵权?

剪辑影视作品发到各大平台算侵权行为。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搜狐视频(以下简称原告)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原告胜诉,被告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短视频因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更能适应当今互联网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从而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短视频因此也被赋予了全新的生命,往往能为短视频运营网站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

然而,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来说,短视频平台上未经许可而大量存在的、反复出现的直接切割的影视作品片段或者经二次加工的片段与集锦,则成为了影视剧作品权利人的维权难点及困境,也极大损害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3、发布电影剪辑算侵权吗?

严格来说,这些电影确实是侵权的,但是也没啥电影厂商去告人家,毕竟人家这样是帮自己免费宣传了,如果看的人多的话,对他们也是有一些好处的。

01、视频平台上电影剪辑五花八门。

现在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很多自媒体开始做起了电影剪辑的解说工作,随便进入一个短视频平台,然后搜索关键字,往往能搜索出来一大堆相关的自媒体,各种名字,各种类型风格的都有,而且这种自媒体还很吃香,我就关注了好几个这样的自媒体,来满足自己看电影的欲望,而且看这种电影,往往比较省时间,几分钟到十几分钟的时间里,就能大概了解一部电影了,不用花那么多的时间再去看了。

02、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电影剪辑算侵权吗?

在视频上发布别人的电影剪辑,按理来说确实是侵权的,只不过人家电影公司也一直没有告过,再加上短视频平台也没有太好的约束手段,所以就造成了剪辑电影这种情况特别容易出现,如果人家电影公司真的较真的话,完全可以告人家的,所以,想要做这个的话,还是有一定的风险的。

03、为什么现在电影公司没有选择告这些自媒体?

现在电影公司不告这些自媒体我觉得主要有两种原因,第一种原因:这种类型的自媒体太多,难以约束,即使是告了,后面还会有人做,第二个原因:如果这些视频播放量大的话,将会吸引人们去看这些电影,这对电影公司来说还是好事情的。

总结:

自媒体做那些电影剪辑的视频其实也是违法的,只是因为他们也可以给电影公司带来一定的好处,所以目前也没有什么电影公司去告这些自媒体。

4、网络视频传播和再剪辑的版权纠纷,如何判定是否侵权

对于网络上网络视频传播和再剪辑的视频,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拥有人的同意或者是授权的话,擅自出版是构成侵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4)剪辑短视频侵权扩展资料: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

网络-著作权侵权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5、剪辑电影视频发在今日头条获得收益,侵权吗

剪辑电影视频发在今日头条获得收益,算是侵权。

2018年9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搜狐视频(以下简称原告)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原告胜诉,被告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享有《屌丝男士》第一季至第四季网剧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今日头条”及移动客户端中,向公众提供《屌丝男士》短视频的在线点播服务。

被告明知或应知网络服务对象利用其平台传播侵权短视频,却怠于采取必要措施、放任侵权行为发生,存在主观过错,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首先,原告针对被告网站平台存在侵权视频的情况,曾先后多次发函通知下线,相关通知定位清晰,但是侵权视频密集,且在被告每次删除后,侵权视频仍反复出现、屡删不绝。

2、其次,被告所主张的“结合算法、个性推荐”的做法也可证明其对涉案视频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审查,应知晓用户上传涉案视频存在侵权行为。

3、再次,从技术能力角度而言,被告已开发版权保护平台,可识别相应视频与版权库“原片”是否高度相似,即被告有能力预防侵权,但其并未采取排查、删除侵权视频的合理措施。

4、最后,被告作为专业、大型的短视频运营网站,在影视作品权利人一次次发送侵权链接通知后依然无法真正消除侵权视频反复出现的问题,在侵权情形如此明显的情况下,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剪辑影视作品发到短视频平台,如今日头条,小心构成侵权行为!



(5)剪辑短视频侵权扩展资料:

短视频侵权的现状解读:

短视频因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更能适应当今互联网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从而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短视频因此也被赋予了全新的生命,往往能为短视频运营网站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

然而,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来说,短视频平台上未经许可而大量存在的、反复出现的直接切割的影视作品片段或者经二次加工的片段与集锦,则成为了影视剧作品权利人的维权难点及困境,也极大损害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长久以来,短视频平台一直以其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事先审查义务为由而享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然而,上述案件一审判决的作出,则对短视频平台敲响了警钟,明确表明其在某些情况下应承担与其获益相当的注意义务。

这对于进一步规范短视频平台的管理、运营,以及加强对影视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将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6、关于剪辑视频的版权问题

我个人认为:
第一、关于您提出的问题,适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您可以通过百度的搜索引擎查询这两部法律文件的全文,详细学习和了解。
第二、《爱情公寓》这部作品具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其他(她)人使用或剪辑该作品,应当事先经过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一般是电视剧的制片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具体法律文件附后。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三、其他(她)人对《爱情公寓》进行剪辑,则剪辑者对剪辑后的视频片段具有著作权。但是,如果剪辑者事先没有经《爱情公寓》的著作权人许可,仍需对其实施的剪辑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法律条文附后。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四、综上,我的答复是:剪辑影视作品,事先应取得该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一般指制片人)的许可,并支付费用;否则将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7、通过剪辑做电影进行点评的视频算侵权吗?有何依据?

‍‍首先,你剪辑做点评的目的是什么,如果通过剪辑点评用于学术研讨,不能算是侵权,某些人通过剪辑,通过配音或者恶搞,然后通过不同渠道播放获得收益的,严格意义上讲,应该属于侵权,但是如果原创者不追究,那是没有事情的,有些原创者如果追究,如果用于盈利播放的,最好征求原创者同意。‍‍

8、自己剪辑的视频发布算侵权吗?

自己剪辑的视频发布算侵权,根据《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2018年3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特急文件,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

(8)剪辑短视频侵权扩展资料:

根据《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做出四点要求:

一、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所有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

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

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制作、播出的片花、预告片等节目要坚持正确导向,不能断章取义、恶搞炒作。不能做“标题党”,以低俗创意吸引点击。不得出现包括“未审核”版或“审核删节"版等不妥内容。

三、加强对各类节目接受冠名、赞助的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接受冠名、赞助等,要事先核验冠名或赞助方的资质,不得与 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包括网络直播、冠名、广告或赞助。

四、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指导监督辖区内广播电视机构、视听节目网站进一步健全节目内容管理制度,把相关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加强对网上传播的剪拼改编节目、片花预告片,以及各类节目接受冠名赞助情况的监听监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严重违规的机构依法处罚。

9、做自媒体,如果我截取视频后,说明是剪切来自那部电影,会不会还是算侵权?

截取的片段不超过10分钟不算侵权,但去掉原声加背景音乐也不算原创。若该音乐属于自创的,也不算原创,而属于改编,这个就可能涉及侵权了。

1、根据《著作权保护法》

它对保护作者的作品独创性,作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都有极大的作用。是国家通过法律保护作者作品独有的权利的实施准则。

2、可申请登记的作品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其中包括:

(1)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2)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3)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4)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9)剪辑短视频侵权扩展资料:

相关义务:

1、作品一旦发布,要及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开通的自媒体视音频线上版权登记平台申请版权登记。在相关权益受到侵犯时,也要主动进行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如果是改编、引用他人作品,要得到授权,注意标明作品来源或出处,不能侵犯他人的版权。即使是在短视频背景音乐的选用方面,也不能侵犯词、曲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歌曲享有的合法权益。

3、作为短视频作品的传播者,在观赏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之余,也要注意保护他人版权,不得随意转发、恶搞未经授权的作品,转发、引用要标明作品的创作者、来源或出处,不能掉以轻心、触犯法律。

10、截取视频发到自媒体平台侵权吗

截取的片段不超过10分钟不算侵权,但去掉原声加背景音乐也不算原创。若该音乐属于自创的,也不算原创,而属于改编,这个就可能涉及侵权了。

自己拍的视频配有版权的音乐属于原创,但若是视频用于商业用途则需要得到音乐版权者的授权。用别人的歌的旋律填词属于改编,也需要得到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在得到授权后再拍成视频,视频属于原创,歌曲属于改编。

这方面可以参考港台,比如刘德华的我恨我痴心就是用国外的歌填词并拍成了MV,这个歌的音乐就是得到原作曲人的授权。

(10)剪辑短视频侵权扩展资料:

侵权基本概念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构成要件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3、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4、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5、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与剪辑短视频侵权相关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