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闻学概论的名词解释:1媒介受众观 2新闻事业的社会控制
新闻传播的社会控制是指社会上的利益集团/思想观点、文化传统等对新闻传播施加的影响。目的在于约束和限制新闻传播活动,最终使传播的内容更符合施控者的利益。
对新闻传播的社会控制有四种不同合法途径
1 司法控制 即国家通过法律来监控新闻媒介
2行政控制 即行政部门以各种规定税收来控制
3资本控制 即大公司垄断媒介市场 使新来者难以进入
4媒介的自律
当然,对媒介最具有威慑力的控制来自受众,即公众乐意接受还是拒绝媒体
对新闻传播的社会控制作用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各国的新闻传播的社会控制都主要采取法律的手段。新闻法规是国家实施法律监控的主要依据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新闻法规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 保护新闻自由,同时要防止新闻自由的滥用,确保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不要受到损害的前提下,鼓励新闻媒介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国家和社会的进步。
在中国,新闻传播的社会控制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中国的大多数媒体,尤其是各级机关报,都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因此新闻传播事业还要收到党纪的约束。
受众观有很多种 你问那种?
2、媒体的特殊性是什么
小批大夸的XX舌吼。
3、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新媒体采编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内新媒体发展的过程中,政策法规的出台以及管理体系的调整可以说是在匆忙之中启动的。特别是互联网的跨媒体特征,给原来按照行业界限划分的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新媒体面临的法律环境是比较复杂的,仅仅针对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有数十个,其中有宪法与法律,有司法解释,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通知,还有地方法规和行业规范。而面对新媒体不断涌现的新应用,已有政策法规还将继续调整、修改,新的法规还会不断颁布。作为新媒体从业人员,需要对这些政策法规有面上的了解,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这也是避免触碰管理和法规红线,保障媒体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涉及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比较繁多,但实践经验表明,与日常编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集中在与信息内容安全、版权保护以及名誉权保护等几个方面,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主要是对网络信息服务提出基本规范,其中必须重点掌握: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本规定是规范BBS论坛服务的,重点把握第九条,即违禁信息范围界定,内容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完全一致。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本条例是网络版权保护诉讼主要引用的依据,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是对免于版权责任的几种情况的界定。对该条例第十四条到第十七条的内容也需要准确理解,这几条对于网友自主上传内容涉及的侵权行为及其处置程序作了清晰的界定,与第五条和第六条一样,是网站遭遇版权诉讼时需要经常引用到的条款。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两个法规中,前者是对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后者在第三十六条专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详细的了解和掌握。
在行业规范中,则需要掌握《网络色情淫秽信息的13条标准》,用于鉴别低俗信息。
目前用于调节网络版权纠纷的主要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在该条例中又主要集中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第二、七、八款,以及十四至十七条,其内容如下: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这两条主要是针对通过编辑发布到新闻页面上的内容,因为经过编辑发布以及推荐以后,所转载信息的使用性质就发生了改变,成为网站主动实施的一种行为。因此编辑在转载有关内容的时候,应当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鉴别和选用。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
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以上四条,针对的是网民自主上传的内容。所谓“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即指提供论坛、博客、空间、相册等服务,其要点在于相关内容由网民自主上传,没有任何编辑行为。对于这种信息,网站无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版权信息进行鉴别,因此该条例设置了一个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的程序,即权利人发现侵权,可以通知网站删除,网站删除之后通知原上传者,如原上传者能够提供不侵权的证据,网站可以恢复并通知权利申诉人,之后权利申诉人不得再就同一信息提出删除要求。这样一种程序设置,免除了网站大量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之中,只要网站按照程序要求及时进行处理,便不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近年来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例
1. 2004年,正东唱片诉世纪悦博案。正东唱片公司诉世纪悦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拥有版权的35首歌曲的下载服务。法庭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所提供的虽是链接服务,但该链接服务是人工选择、编排、整理的结果,而非计算机的自动链接服务,故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2. 2005年,步升诉百度案,国内首例因利用搜索引擎免费下载MP3被判侵权的案例。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被告百度公司未经其许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下载服务,向公众传播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46首歌曲,严重侵犯了其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百度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34首侵权歌曲的访问链接并赔偿原告6.8万元。
3. 2006年,步升诉飞行网,内地首例P2P技术侵权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起诉北京飞行网(Kuro)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公布判决结果:飞行网和其服务维护商舶盛舫安信息技术公司连带赔偿步升公司2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4. 20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状告雅虎中国案。 华纳、环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诉称,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的47张专辑共计233首歌曲的在线试听、免费下载及相关链接服务,且对歌曲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类、编排,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
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被告删除有关搜索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余元。
网络侵害名誉侵权的判定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涉案信息如果是属于编辑主动发布的内容,则网站是侵害的直接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则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相关条规如下: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民事权益的范围,是如此界定的: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如此表述的: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新媒体对我国新闻传播的特殊意义
科技文化传播中媒体的重要作用“所谓科技文化传播是指科技文化知识信息通过跨越时空的扩散而使不同个体间实现知识共享的过程,即传统意义上的科学普及”,也可以简称为科学传播或科技传播。作为一种面向普通民众的传播过程,它的主要功能是使公众理解科学技术,掌握必要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的科学技术素养,具备参与科学技术发展与应用政策讨论的知识基础。如今,科技文化传播的理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的社会功能和公众形象的不断变化而随之变化。正如著名媒介思想家麦克卢汉提出的理论——媒介即信息,媒介的渗透本身就可以看作是一种科学传播的行为。过去我们传统的科学普及方式是线性的居高临下的单向传播,现在已经逐步变成公众与科学家之间双向的交流互动,随着新媒体的介入,这种交流使得科技文化传播的运作方式发生了重要变革。新媒体必然会成为科技文化传播的主力军,因为它是一种科技含量较高的信息载体,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空前的影响力。
一、新媒体的概论及分类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是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
较之于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己有它自己的特点。新媒体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它的消解力量———消解传统媒体(电视,广播,报纸,通信)之间的边界,消解国家和国家之间,社群之间,产业之间边界,消解信息发送者与接受者之间的边界等等。新媒体可以与受众真正的建立关系,同时他还具有交互性和跨时空的特点,同时,新媒体给媒体行业带来了许多新的理念和模式,节目的专业化越来越强,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等。新媒体传播有四个特点:每个人都可以进行大众传播,信息与意义无关,受众的主动性大大加强,大众传播的小众化。
有研究者表明:新媒体近乎于零费用的信息发布,对受众多为免费,这对传统媒体的新闻制作造成挑战,例如伦敦爆炸案为个案提出了新媒体的多媒体整合态势。市民用手机拍摄照片,在朋友的博客上以近乎于图片直播的方式报道了这场灾难的现场。这些照片很快流入了各大电视网的新闻头条。在这次报道中,手机,博客,互联网以及播客密切配合,将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权利牢牢抓在手中,新的媒体形式和媒体工具的结合,显示出了巨大的威力。
首先新媒体具有隐蔽性,新媒体的形式隐藏于日常环境的各种空间,物体中,它最低限度的减少了与受众的抵触性,让广告同娱乐结合的更为紧密。
其次是它的分众性,可以更有效的针对产品的消费群,加上一些新媒体属于主流媒体,信息传播率高,所以它能够很好的找到每个人的单独时间,通过这些零碎的时间,得到传统广告难以获取的好环境。
最后是它的高科性,使新媒体具有鲜明的时代个性,与广泛的应用性,适合于不同场所,产生更好的视觉效果。具有生动性和真实感。
二、新媒体环境影响下的广告受众变革
在新媒体时代的今天,受众在广告传播中的地位有了前所未有的提升。因此,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研究新媒体时代的广告受众,从而制定有针对性的营销传播策略。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对广告受众的影响,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 广告受众行广为的转变
随着新媒体技术作为支撑,尤其是诸如百度、谷歌之类的搜索引擎发展,使得受众对广告信息的索取也更加便捷,更加具有针对性和计划性。他们可以自由地利用RSS技术进行个性化的信息定制,利用搜索关键词进行信息的精确筛选。豆瓣网、youtube之类的web2.0网站,一些商品的论坛、官网、QQ群也将会成为他们获取商品信息的渠道。总之,他们对于广告信息的认知度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
像以往亿万人民同看一张报纸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现在的受众根据各自的利益与兴趣选择了不同的媒介, 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关系。受众的兴趣多元化表现除了与自己利益切身相关之外,
还有一种就是喜爱和情感的需要。
例如, 为什么一些社会新闻、体育新闻、文艺新闻等并不十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内容同样也有一定的受众群呢? 其中的原因莫过于如此。这里就出现了“窄”受众分类。他们也具有分散性、多样性和匿名性, 但同时在某一方面显示出共同的接受倾向, 即选择信息的某种共性。如歌迷、球迷、收藏爱好者、经纪人、政治家等, 对信息的关注和追逐, 无不与各自群体特定的兴趣、需求有关。中央电视台就根据其受众服务对象一下就整合了十个专业频道。各家电视台对电视内容进行不断的细分, 从频道到栏目到单个节目, 实现单纯化、风格化、个性化, 使观众快速识别, 以形成分类收视群体的社会意识。报纸出现了数千种专门报纸, 体育的、音乐的、电脑的、娱乐的等等, 种类越分越细, 供受众各取所需之外, 还有一种就是喜爱和情感的需要。
三、网络新媒体的发展及对社会的影响
互联网络正以最快的速度向上飙升,并被誉为21世纪最耀眼的传播媒体。联合国新闻委员会召开的年会正式宣布,互联网被称为继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大众之后新兴的第四媒体。新媒体不但集文字、声音、影像等多种形式于一体,而且又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首先,从传播技术来看,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各种高新技术孕育了网络媒体的诞生,并伴随其成长。没有全球范围的互联网,没有高速运转的芯片,没有迅速扩展的宽带,没有成熟的数字压缩技术和存储、检索技术,便没有第四媒体;
其次,从传播方式看,第四媒体不仅融合了以往各种大众传媒的优势,能从文字、图像、声音同时发送信息,而且还具有了各种大众传媒所不具备的特点:如跨时空性、可检索性、超文本性、和交互性等。过去,人们只能读报纸、听广播、看电视;现如今在电脑面前人们既可以读,也可以听,还可以看;特别感兴趣的信息,点击鼠标,就可以下载、录音、录像,还可以进行存储、整理、评说、复制、裁剪;并可以自由地调用和发送信息,更加接近自然的人际传播,使传播传媒带来的传播距离感大大减小。从第四媒体传播的功能看,它能使信息传播具有高速、高质、超量、多样化、超时空、超文本的特征,既可同步传输,也可异步传输,由于它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传媒受时空限制的因素,变得随时随地都可以接收。网民可以通过网上大量的超文本链接,对阅读的进程方向和结果进行选择,也可以从网上存储的浩如烟海的信息中,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查询,从而彻底改变传统的阅读方式。这些是传统传播传媒无法比拟的。从传播的方向和机制看,第四媒体突破了以往大众传媒单向传播的模式,能使信息传播具有双向传播的特性。传统的三大媒体,无论形式如何多样,与受众之间也只是一种单向联系,受众只能看、听,最多可以通过电话交流,而网民则可以上网交流,发表意见,看法。这种被称为“交互性”是第四媒体最独特的特点之一。
除此,第四媒体还突破了大众传媒使受众被动接受收信的局限,实现了受众驱动式传播,网民将在信息传播系统中逐渐占主导地位,网络多媒体必须千方百计地围绕网民的需求,因此有人自豪地说,第四媒体给予网民前所未有的主动权。纵观我们面前的网络发展,尽管还处于一种早期的发展雏形阶段,技术的完善、普及与发展等都需要时间,在它刚刚起步的时候对生活的影响远不如成熟以后大。
总结:媒体既拥有人际媒体和大众媒体的优点:完全个性化的信息可以同时送达几乎无数的人;每个参与者,不论是出版者、传播者、还是消费者,对内容拥有对等的和相互的控制。又免除了人际媒体和大众媒体的缺点:当传播者想向每个接受者个性化地交流独特的信息时,不再受一次只能针对一人的限制;当传播者想向大众同时交流时,不再不能针对每个接受者提供个性化内容。同时他指出新媒体完全依赖于技术,不是人类先天自然拥有的技能。新媒体的辐射影响,已经几乎涵盖了人群的生活和工作的所有环节,其形式众多,有手机媒体、数字电视、移动电视、宽带电视IPTV、动画、网络游戏、博客、户外新媒体等等。随着新技术的创新应用和广告人的创意开发,新媒体产品形式还将层出不穷地不断发展。
5、如何运用新媒体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近年来,以网络、移动新媒体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冲击着人们接触和选择传媒的方式,进而冲击着主流媒体正面宣传的生态环境。在社会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基层干部宣传如何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提高典型宣传的实效性,这已成为新闻媒体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要充分利用好新媒体的整合传播优势。基层干部宣传通过单媒体、单平台、单落点形成不了强大的舆论声势,媒介融合和整合宣传是提高宣传效果的发展方向。首先要实现多媒体的报道融合,其次典型宣传在表现形式上也需要不断推陈出新,同时要熟练应用移动媒体等新型平台。二要重视新媒体的双向互动功能。媒体需更加重视与网友的互动,传播正能量,首先要消除宣传主体与网民的隔阂,善于用平等的眼光和客观的态度去宣传基层干部;其次要把网友变成自我教育的主体。三要注重挖掘提炼干部典型细节,增强感染力。在新媒体时代,基层干部的宣传报道要提升影响力、增强吸引力,就要挖掘展现那些最能打动人的细节,使干部形象更加丰满、真实、可信,才能拉近基层干部和网民的距离。四要注重营造良性舆论生态与宣传典型双向推动。加强对基层干部典型宣传与加大“正能量”的聚合和传播是一致的,应重视网友言论,整合网上正能量;重视舆论环境,双向给力推动典型宣传。
6、我国广播电视广告的特殊性的三方面是什么意思
从十一五期间的发展来看,广播电视广告发展的压力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广播电视广告形式和内容亟待提高。有些广播电视广告的宣传方式直白生硬、宣传内容低俗虚假,引发了广告的负面效应,受众越来越反感。
2、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广播电视广告业既面临同业竞争,也面临新媒体新业态的强力竞争。网络电视、手机电视、IP电视、车载电视、楼宇电视等视听新媒体正在快速发展,广播电视广告原有的垄断性资源优势正受到严峻挑战。据统计,2010年我国互联网广告的收入达到356亿元,较2009年增长64%,而且继续保持加速增长的势头。
3、当前国家正在使经济增长方式从单纯追求数量上的快速扩张向注重品质和效能上的提升,广播电视也在逐步改变收入渠道过于单一的问题。从目前来看,广告仍然是广播电视的主要收入来源,而且广播电视广告主要依靠增加广告时间来增加收入,广告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普遍存在。
4、广播电视业内同业竞争加剧。目前,大中城市一般都可以看到五六十套电视节目,其中超过半数的是中央电视台和省级台的卫星频道,这些频道在覆盖和影响方面都大大高于地面频道,省级台地面频道、城市台和县级播出机构的发展遇到空前的压力,造成中央、省、市、县之间广播电视广告上的不均衡发展。同时,还存在着中西部与东部地区之间广播电视广告发展的不均衡。
5、观念落后和恶性竞争扰乱广告运营秩序。有的机构在广告运营中还存在着“贱卖时段”、“盲目提高增长指标”等落后理念和经营方式,忽视节目质量、服务水平和媒体品牌的提升,乱播乱放违法违规、内容低俗的广告。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形象,损害了广播电视媒体的资源价值。
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广播电视广告的可持续发展,影响着广播电视事业产业的繁荣,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未来广告怎么发展、向什么方向发展,管理部门应该如何引导、广播电视广告行业应该怎样解决这些问题以实现更大发展,都在考验着我们的智慧。
7、什么是新闻传播的社会控制
(1)对新闻传播的社会控制有四种正规的途径:司法控制,即国家通过法律来监控新闻媒介;行政控制,即行政部门以各种规定、税收来控制新闻媒介;资本控制,即大公司垄断媒介市场,是新来者难以进入;媒介的自律。当然,对新闻传播最具威慑的社会控制来自受众,即公众乐意还是拒绝接受媒介。
(2)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本国的新闻传播的社会控制都主要采取法律控制的手段。新闻法规是国家实施监控的主要依据。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新闻法规所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是:保护新闻自由,同时要防止新闻自由的滥用,确保在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鼓励新闻媒介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促进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
(3)在中国,新闻传播的社会控制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的绝大多数媒体,尤其是各级党委机关报,都是在党领导下的,因此新闻传播事业还要接受党纪的约束,坚持党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