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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不正当竞争案例

发布时间:2020-09-02 09:39:36

1、运用法律法规知识分析今日头条起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争议的焦点是什么,结论是什么,有那些启示?

1月30日消息,这两天今日头条和百度的纠纷愈演愈烈,29日晚间,今日头条发布声明,将对“百度不正当竞争”提出诉讼。
今日头条表示,近日接到用户举报,在百度搜索“今日头条”相关内容,排序第一的搜索结果,是由非正规稿源(百度旗下的自媒体平台“百家号”)于2017年12月中旬发布的“旧闻”(今日头条被要求整改的文章)。排序第二的搜索结果,是“今日头条官网”,却用红字标出警告:“提醒:该页面因服务不稳定可能无法正常访问”。

2、急需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件摘要]
2001年2月,根据群众反映,东海工商局受连云港工商局委托对东海县邮政局强制收取包裹保价费行为进行了调查。

国家邮政局于2000年出台并在2001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信函、包裹、直递包裹和特快专递邮件可以作保价邮件交递”,即从2001年3月1日起,用户交递包裹可以保价也可以不保价。经过对东海县邮政局2001年3月以后的业务的调查发现,该局及其下属支局仍然存在用户交递包裹必须交纳保价费的情况。其具体做法是:用户在向邮政局交递包裹时,邮政局工作人员在履行完必要的检查手续后,让用户填写一份国内包裹详情多联单。用户填写完收件人、寄件人的情况以及包内装有的物品及其价值,交给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在未向其进行保价说明和询问,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国内包裹详情单中的保价金额栏里人工填上数字并在保价费栏里人工填上或用微机打印上如1.00元字样的费用并予以收取。在用户不愿填写保价金额栏进行保价的情况下,邮政局工作人员以“必须填写,不填写不办理交递手续”为由强行让用户交纳保价费。
[工商局处理结果]

东海县邮政局利用其独占的经营地位,在事先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强行向用户收取保价费,限定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保价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六)项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连云港工商局对东海县邮政局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的处理决定。
[评析]

邮政局属于提供邮政服务的公用企业。用户在接受其提供的邮政服务时,有选择是否接受其提供的保价服务的权利。邮政局利用其独占地位,在未向用户明示的情况下,即擅自在保价费用栏中填写保价费用并收取的行为,限定用户接受其提供的保价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也排斥了其他经营者提供同类或相竞争业务(如可以选择包裹投递保险)的竞争机会,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中,东海县邮政局在2001年3月国家新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执行后,仍然我行我素,沿袭以前的做法,使用旧式资费单向用户提供邮政服务,并强制收取保价服务费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且滥用其独占优势地位,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以“必须填写,不填写不办理交递手续”为由中断服务相胁迫,属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3、举生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如何解决最好

如果是普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活动,可以直接向当地的有关工商部门举报。如果是一些垄断部门,最好是先过其内部的投诉机制,提出严肃抗议,最后问题还是得不到实质解决,可以到法院直接诉讼,其它途径最好别浪费精力和时间了~

4、求助!看看这个案例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了没有?优惠额度已经接近10000元

提问者问题,如果是有奖销售,“送五仟元以上使用权是违反规定”;如果不是有奖销售,比如购买金额超过十万“送五仟元以上使用权是否违反规定”则要看销售额减去赠送额度后的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的“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关于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生活中的小例子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利益纷争,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
一家叫GC的物业公司为了垄断物业管理权就不允许别的物业公司参与竞争,就对业主说“几个物业公司竞争的话会影响小区的社会稳定,多个物业公司竞争不适合我们小区区情”,GC物业公司更对小部分业主发礼品使这部分业主支持它继续垄断。结果这个小区的业主不得不支付高昂的物业管理费,而这家GC物业公司就因垄断获得了很高利润。这就是生活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故意压低价格~~
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诉自贡市星河房地产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6、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某省于1998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万元的大奖即一套公寓。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
分析: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即赚取更多广告利润),电视台需提高节目收视率。为此,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推销”自己的节目。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种特殊形式。
作为一项创利手段,这一行为本身是可取的。若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额超过5千元。

7、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典型案件有哪些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典型案件
一、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仿冒“松下”注册商标案。2001年5月,两名浙江人在香港注册的“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Paretionic”商标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以许可的方式许可广东顺德市容桂区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使用。
顺德奇安特电器燃具厂随即在其产品及产品包装箱、说明书上使用“Paretionic”商标和“香港松下电器”文字标记,并冠以香港松下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销售。2002年3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投诉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专项执法活动,查封了涉嫌侵权产品。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奇安特电器燃具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二、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收受回扣案。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自1995年3月至1996年1月,在购进移动电话的经营活动中,与供货方私下串通,暗中约定在谈妥基本价格之后每台移动电话再加价1000元至1500元,该工程公司按加价后的价格支付货款。
供货方照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每台移动电话600元至800元暗中支付回扣给工程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成都市工商局对该工程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57.843万元处罚。
四、天王电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2001年,天王电子有限公司在产品简介中对其天王牌手表所获“金桥奖”的评比、颁奖单位及“全国销售量第一”的统计单位作了不真实的宣传。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根据查证的事实认定天王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天王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7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天王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五、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2001年初,金莱克公司浒关二分厂厂长潘辉跳槽到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组织人员盗用金莱克公司的技术资料,生产与金莱克公司开发的JC302产品相似的PRINCESS牌手持吸尘器。苏州市工商局依法认定金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金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金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苏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六、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1999年2月,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新大洲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活动奖项设置为超级大奖——欧洲游40名等。海南省工商局经调查认定新大洲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8、例举出我们身边所看到或者遇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例并且加以分析。。。

比方说虚假广告。

9、试举一例生活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际案例,并说明该行为属于哪种类型的不?

但现实的市场经济当中存在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我们国家应该加强宏观调控,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

10、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行为的案例?

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案例:
2001年,某市区内的一家燃气公司负责为区内用户提供液化天然气。该燃气公司与区内的两家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分别签订保险代理协议,由该燃气公司下属各液化气供应站在区内为用户申请开户及换气时,代办液化气罐的保险业务。从1997年至2000年间,该燃气公司总计向用户收取保险费70多万元,获得代理手续费约19万元。该市工商局认定,该燃气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燃气公司利用其公用企业的优势地位,未经投保人同意,也未设专门窗口或由专人受理,未告知投保人,就为燃气用户办理液化天然气罐保险,明显违反用户的意愿,强制代理保险业务。由此,该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该燃气公司不服这一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理由之一即为,该公司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公用企业",认为按照立法旨意,具有独占地位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的核心特点。因为无独占性的公用企业无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的能力,也无法实现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行为目的。由于在该燃气公司的经营区域内还有其他六家获准经营的企业,所以不能认定为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该市的一审法院支持了燃气公司的观点,市工商局在一审中败诉。二审中,该市的工商部门强调,这种认定对"公用企业"的界定过于狭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若干规定》第2条对公用企业的进一步定义,公用企业是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该燃气公司分明属于列举的公用事业的经营者。最终,该市二审法院支持了市工商部门的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公用企业,另一种是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公用企业的进一步认定可以适用《若干规定》。[1]但是,我们发现,对此问题工商部门的权威人士也认为,根据第6条的措词表明"公用企业首先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2]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法律意见。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行为。3.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案例:日前,湖北宜昌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对湖北省宜昌市盐业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接群众举报,宜昌市工商局查明,宜昌盐业公司利用其食盐专营独占地位,自2009年3月至6月,在宜昌城区范围内销售精制碘盐时,强制食品经营户按照一定比例购买购买宜昌盐业公司附带提供的钙(锌、硒)强化营养盐及低钠盐。如不购买,经营户就不能从盐业公司处购买普通精制碘盐。经营户多有抱怨,但不得不接受。工商局认定,盐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为此,宜昌市工商局向宜昌盐业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宜昌市工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责令宜昌盐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8万元。在听证会上,宜昌盐业公司认为宜昌工商局定性不当,适用法律不当,应认定为普通搭售行为,而不是限制竞争行为。而工商部门则认为:食盐是国家进行专营的管理产品。经营户从盐业公司进货,是进精制碘盐,还是进多品种盐,本应由食品经营户自主选择。调查中,许多经营户反映,多品种盐价格高,不好销售,容易造成积压,不愿意购进多品种盐。而盐业公司却利用其食盐专营的独占地位,违背食品经营户的意愿,在食品经营户购进精制碘盐时,强制要求经营户按一定比例购买其提供的多品种盐。如果不满足盐业公司的条件,就不能从盐业公司处购买普通精制碘盐。整个过程,不是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交易。工商局认为,盐业公司的行为限制了食品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损害被指定购买商品的食品经营户合法利益;“排挤其它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其行为构成限制竞争行为。鉴于案发后,宜昌盐业公司予以高度重视,并已有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宜昌市工商局决定对其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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