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秋生先生新媒体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深圳市秋生先生新媒体投资有限公司是2016-03-02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沙河西路鼎新大厦西1513。
深圳市秋生先生新媒体投资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3601348708,企业法人秦多委,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深圳市秋生先生新媒体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投资新媒体产业、投资兴办实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 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于证劵市场的投资管理(理财产品须通过信托公司发行,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创业投资业务...;从事广告业务;商务信息咨询;经营电子商务;数据库服务;数据库管理;^;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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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好的财经新媒体有哪些?
目前国内比较知名度、影响力比较大的主流财经网我个人认为,应该包括:新浪财经、网易财经、环球财经网、中国证券网、和讯网、财经新闻网、财经界凤凰财经、国际财经网、环球金融网、金融界中国影响力网、中国金融网等等,以上一般被认为是国内财经主流网站,比较专业,比较权威。希望对朋友们有帮助。
3、什么财经媒体最好
财经媒体范围太大了,国内主流财经类基本上可以这么分一下:
平面媒体 >> 经济观察报、第一财经日报、财经时报、中国经营报、投资者报、21世纪经济报道、 首席财务官、环球企业家、证券日报
网络媒体 >> 新浪财经、全景网、金融界、新华网、人民网、同花顺、央视网、腾讯
报刊杂志都有了,每个人观点观点不一样,找找适合你自己的吧
4、做新媒体的 怎样玩股权众筹
案例一:美微创投——凭证式众筹
朱江决定创业,但是拿不到风投。2012年10月5日,淘宝出现了一家店铺,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消费者可通过在淘宝店拍下相应金额会员卡,但这不是简单的会员卡,购买者除了能够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朱江2012年10月5日开始在淘宝店里上架公司股权,4天之后,网友凑了80万。
美微传媒的众募式试水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有非法集资嫌疑,果然还未等交易全部完成,美微的淘宝店铺就于2月5日被淘宝官方关闭,阿里对外宣称淘宝平台不准许公开募股。
而证监会也约谈了朱江,最后宣布该融资行为不合规,美微传媒不得不像所有购买凭证的投资者全额退款。按照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都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才可。
据美微传媒创始人朱江复述了这一情节,“我的微博上有许多粉丝一直在关注着这事,当我说拿不到投资,创业启动不了的时候,很多粉丝说,要不我们凑个钱给你吧,让你来做。我想,行啊,这也是个路子,我当时已经没有钱了”。
于是,朱江在2013年2月开始在淘宝店上众筹。
“大概一周时间,我们吸引了1000多个股东,其实真正的数字是3000多位,之后我们退掉了2000多个,一共是3000多位投资者打来387万,……
目前公司一共有1194个投资者。
5、深圳市信赢天下新媒体有限公司怎么样?
深圳市信赢天下新媒体有限公司是2018-05-24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西天俊大厦四楼4A09。
深圳市信赢天下新媒体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MA5F59LN3G,企业法人黄秀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深圳市信赢天下新媒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摄影摄像服务;动漫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影视项目投资、文化产业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文化产品的技术开发;影视节目策划;文化活动策划;展览展示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庆典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赛事活动策划;会议策划;礼仪策划;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期货、保险、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市场调研;经营电子商务;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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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券日报》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证券日报》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是2017-09-08在北京市西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55号顺和国际·财富中心3A区502号。
《证券日报》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2MA017GGU7C,企业法人陈剑夫,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证券日报》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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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媒体公司靠什么赚钱
新媒体公司在新媒体平台提供优质的内容,变现的方式有多种:
1、平台的补贴
2、广告收入
3、内容电商
8、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http://www.lqz.cn/)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七条 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第三十二条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