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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侵权判决

发布时间:2020-08-26 09:09:48

1、剪辑影视作品发到各大平台,这样算不算侵权?

剪辑影视作品发到各大平台算侵权行为。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搜狐视频(以下简称原告)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原告胜诉,被告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短视频因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更能适应当今互联网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从而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短视频因此也被赋予了全新的生命,往往能为短视频运营网站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

然而,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来说,短视频平台上未经许可而大量存在的、反复出现的直接切割的影视作品片段或者经二次加工的片段与集锦,则成为了影视剧作品权利人的维权难点及困境,也极大损害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2、新闻媒体在新媒体平台例如短视频中使用别家新闻媒体照片属于侵权吗?

(一)使用原创或经授权的作品
一般来说,新闻媒体均会有选择性地与一些较大的新闻机构或图片社(公司)签订供稿、供图协议,以充实丰富自身媒体版面内容。因此,在刊载他人文字、摄影作品时,可以尽量使用已签订供稿、供图协议的作品,或他人已经明示授权使用的作品,尽量不转载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为了增加可供使用的作品范围,媒体亦可从自身条件出发,考虑与其他媒体签订资源合作互用协议,互相使用对方的原创作品。有条件的媒体,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图片库、“图片超市”,上传自身摄影记者的作品,在编辑版面时尽量自身的原创作品。
(二)注明联系方式以避免诉讼
《著作权法》规定一些时事性新闻可以无偿转用,作者明确不得刊登的除外,但如果新闻里有评论内容,就受《著作权法》保护。若确有必要转载未经授权使用的作品,又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可以在文章后注明稿费领取的联系方式,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权,但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至少可以降低侵权的主观恶性。
(三)转载视频时也应避免侵权
国内很多网站转载他人视频采用了“嵌套”播出模式,即直接链接视频网站播出的电影、电视等视频节目。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网站链接他人录音录像作品,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有些著作权人很难联系,因此在支付著作权报酬上,网站难以操作,而且对著作权人的认定也有困难。所以视频内容除自己原创的外,可以考虑严格转载央-视、卫-视的时事类视频新闻。如果确实需要转载使用无法联系权利人的视频,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委托中国版权协会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收转稿费,以避免侵权。
(四)纸媒转载作品尽量不上网
媒体转载他人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作品,权利人大多可通过网络搜索查询得知,因此,传统纸媒转载他人作品的,应尽量不要向自己的网站传稿,在电子版传版时应先考虑对转载的作品进行技术性处理,如对该稿件或图片作出删除或替换等,以免遭至诉讼。
互联网时代,侵权问题显得愈发复杂化,作为内容输出方,如果想要理清关系,我建议是和第三方版权服务平台合作,比如鲸版权、维权骑士等,从版权登记确权、版权监测、版权保护、版权分发、版权交易到版权风控,有一系列的服务。

3、剪辑电影视频发在今日头条获得收益,侵权吗

剪辑电影视频发在今日头条获得收益,算是侵权。

2018年9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搜狐视频(以下简称原告)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原告胜诉,被告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享有《屌丝男士》第一季至第四季网剧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今日头条”及移动客户端中,向公众提供《屌丝男士》短视频的在线点播服务。

被告明知或应知网络服务对象利用其平台传播侵权短视频,却怠于采取必要措施、放任侵权行为发生,存在主观过错,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首先,原告针对被告网站平台存在侵权视频的情况,曾先后多次发函通知下线,相关通知定位清晰,但是侵权视频密集,且在被告每次删除后,侵权视频仍反复出现、屡删不绝。

2、其次,被告所主张的“结合算法、个性推荐”的做法也可证明其对涉案视频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审查,应知晓用户上传涉案视频存在侵权行为。

3、再次,从技术能力角度而言,被告已开发版权保护平台,可识别相应视频与版权库“原片”是否高度相似,即被告有能力预防侵权,但其并未采取排查、删除侵权视频的合理措施。

4、最后,被告作为专业、大型的短视频运营网站,在影视作品权利人一次次发送侵权链接通知后依然无法真正消除侵权视频反复出现的问题,在侵权情形如此明显的情况下,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剪辑影视作品发到短视频平台,如今日头条,小心构成侵权行为!



(3)短视频侵权判决扩展资料:

短视频侵权的现状解读:

短视频因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更能适应当今互联网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从而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短视频因此也被赋予了全新的生命,往往能为短视频运营网站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

然而,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来说,短视频平台上未经许可而大量存在的、反复出现的直接切割的影视作品片段或者经二次加工的片段与集锦,则成为了影视剧作品权利人的维权难点及困境,也极大损害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长久以来,短视频平台一直以其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事先审查义务为由而享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然而,上述案件一审判决的作出,则对短视频平台敲响了警钟,明确表明其在某些情况下应承担与其获益相当的注意义务。

这对于进一步规范短视频平台的管理、运营,以及加强对影视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将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4、我做短视频用别人用过的背景音乐算不算侵权?

那得看别人的音乐是不是原声。
如果是,那你就侵权了。
如果不是,那恭喜你,没侵权。
当然了,如果音乐的原主人不同意,那你还是侵权了。

5、papi酱一年前的视频被告了,人红是非多还是却有侵权行为?

说起papi酱大家都不陌生,在短视频刚刚流行的时候,papi酱就开始拍各种各样有趣的段子,从而有很多人关注她,papi酱也算是网红界的鼻祖了。papi酱拍的短视频不是像其他网红那样,随便拍个唱歌跳舞的视频,papi酱的短视频大多数都是让人觉得十分搞笑但是仔细回味起来非常的有意义。除此之外,她还拍摄一些关于说话、做事的视频,这些视频对于我来说是非常有帮助的。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papi酱的视频在各大媒体软件火了,有很多人观看。人红是非多,papi酱也陷入到了侵权中。papi酱公司旗下的名为Bigger研究所的媒体账号使用了《WalkingOntheSidewalk》这首歌作为短视频“2018最强国产手机大测评”的背景音乐,因此被告上法庭。但是有关负责人表示,视频中的背景音乐并没有填词,只有伴奏的曲子,而且很少有人知道这首歌。

在我看来,这样的侵权理由根本不成立,我觉得他们应该感谢papi酱,是她让这首歌的伴奏被更多人听见,而不是向papi酱的公司索赔25万。这样的情况依我看就像小孩过家家一般,不符合实际。既然歌曲的发出就是为了让大家享受这个音乐,如果说侵权了的话,那是不是听这首音乐的人也同样需要给他们赔偿呢?

我非常喜欢papi酱,她在短视频中所体现出的她独有的气质和她为短视频所贡献的价值,是很多网红都无法替代的。她在短视频中非常的真实,无论是外表还是穿搭,都让人觉得很舒服。就像她几乎每条视频开头说的那样,她是一个集才华和美貌于一身的女子。

6、抖音影视短视频侵权吗?

侵权的,只是权利人没有去告而已。你可以看下著作权法,商用都是不许的。

7、papi酱公司短视频配乐被诉侵权,以后用的音乐必须要原创吗?

我觉得也并不是说我们在做任何的东西的时候,都要去使用原创的,毕竟难道我们普通人录制一些视频的时候,就不可以加任何的配乐了吗?当然不是,我觉得这件事情的发生,它提示我们的是要学会尊重版权,去使用一些我们可以使用的东西,或者说是要在使用之前告知原作者,在使用中标明音乐的出处。

版权问题一直是我们重视的,因为在我国的话,其实很多人对于版权问题,并没有很重视,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东西都是存在的假货或者是盗版的东西的存在的,那么由于价格的差异,很多消费者也会很愿意选择这些非正的产品。

那么为什么这么多人使用他的配乐,但是他却只起诉了papi酱呢?首先papi 酱也算是千万级网红了,知名度非常的高,那么她所使用了这个配乐,是会引起很多人的注意的。但是其他人可能并没有什么知名度,即使是使用了这个配乐,也基本很少有人去关注到。

还有的话,就是papi酱的话,使用这个配乐,她所起到的是商业化的作用,因为他们公司出视频,是属于盈利性质的,是有不少的收入的,但是其他人使用这些配乐的话,其实大多数只是一种娱乐的目的,大家就是随便拍一个视频玩玩的。所以愿版权拥有着肯定是会对papi 酱的行为看不下去的,这是人之常情,我觉得是一种比较正常的人的心理吧。

毕竟看着别人拿着属于自己的东西去赚钱的话,心里肯定是会感到不满的,那么这样子的起诉的话,一方面可以拿到属于自己的报酬,另一方面,其实也是可以蹭一波papi酱的热度。

8、papi酱公司短视频配乐被诉侵权,要求索赔25万余元,这种做法合理吗?

首先,papi酱公司侵权了北京音未公司的短视频配乐,是不合理的存在。因为这是人家的劳动成果,不是papi酱公司所制作的配乐。不能够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拿来商用的。所以,是papi酱公司有违在先,但是北京音未公司向papi酱公司索赔25万余元。

这个是否合理,是要根据法律的依据来判决的,而且是要看papi酱公司给北京音未公司带来了多少损失,因为使用了这个短视频配乐,北京音未公司损失了多少金额。而这个短视频有多少的播放量。是否对北京音未公司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等来判定的。

不是原告方说多少就是多少的,原告说二十五万多。是要拿出真凭实据的,确实因为这个papi酱公司使用了他们公司的短视频配乐给北京音未公司直接造成了25万余元的损失。这都是要证据的。口说无凭的。不然的话,papi酱公司完全可以反过来告北京音未公司敲诈勒索的。所以说,虽然说papi酱公司侵权了北京音未公司的版权。

但是北京音未公司要根据法律的依据,还有自己公司的确切损失金额来向papi酱公司索要赔偿,不能够漫天要价,趁机捞一把的感觉,而且,我国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来判定这个事件的赔偿额度的。

9、papi酱公司短视频配乐被起诉,那是不是抖音上所有的视频配乐都是侵权?

并不是的,说到这个问题,那我就先跟大家介绍一下什么叫音乐版权,所谓版权就是包括音乐的发表权,著作权,修改权等等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对作品进行传播,所谓侵权就是指的随意添加别人的背景音乐,并将其作为商业用途。

那么我们平时发布一个视频什么的,或者是自己觉得一首歌很好听,然后对他进行了翻唱也算是侵权吗?其实并不是,如果我们去使用这些音乐仅仅作为了短视频的拍摄,而这个视频拍摄只是想展示一下个人才艺的话,就没有什么问题,就像我们平时自己录歌,发视频加配乐都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其用于商业、盈利用途就算是侵权。就像当年的斗鱼主播冯提莫曾经在直播间播放过一首《恋人心》,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于是斗鱼就被告上了法院,并最终赔偿著作权者2000元的赔偿,还支付了诉讼费用。

所以随着现在的版权意识逐渐增强,抖音等平台开始对音乐版权重视起来,像我们在抖音上使用的背景音乐其实都是抖音向各个音乐平台支付过版权费的,所以我们才可以使用到丰富多彩的背景配乐。而papi酱则是忽略了这个事情才会出现被起诉的事件。

10、与别人的合照到短视频里算侵权嘛?

应该不算是侵权,如果对方故意丑化你,可以算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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