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媒体版权侵权容易吗?
新媒体版权侵权是很容易的,所以法律在进行不断的完善。
2、新闻媒体侵权
新闻媒体报道是否构成侵权有两点:1.报道内容是否”基本“属实 2.是否使用侮辱性词汇、是否诽谤、诋毁,损害。
各法院的认定的尺度不同,建议聘请律师据理力争,首先,看对方诉求是什么。再者,要看你们所在地法院以往的判例。最后,要结合具体案情做好诉讼策略。以下是法律依据,望采纳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著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入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98解释)
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3、又一个小伙伴被起诉了,新媒体内容版权究竟应该怎么
新媒体内容版权,是指内容尾末加了声明,未经允许不能转载等
怎么样不会被认为抄袭:
1、抄袭度达到70%以上,都视为抄袭,我们要怎么去避免版权问题
2、某段话可以载图,或者多写一些自己的观点
3、如果是视频,这个不管怎么发,都会视为侵权
总结:如果是电视剧,裁剪视频,是不会视为侵权的,文章内容最好相似度别超过40%
(新媒体讲师邓海舟)
4、什么是“新媒体事件”
随着微博的出现,面对微博微博语境下的层出不穷、瞬息万变的“新媒体事件”,不同的学者也有自己的独特见解。以“郭美美事件”和“温州动车追尾事件”为例,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何镇飚教授认为前者属于“新媒体事件”,后者属于“新媒体中的事件”,认为是否判断为“新媒体事件”,要看事件发生的信息源是否来自于新媒体,也要看传统媒体跟进报道的时间是否紧随其后。武汉大学信管院和计算机院的沈阳教授则认为,有些事情是在新媒体中发酵、传播、扩散、衰弱、沉淀后激活,这类似乎可以定义为“新媒体中的事件”,例如郭美美事件;而有些事情仅仅是通过新媒体来传播、扩散之类的,和传统媒体交相辉映,这类似乎可以称为“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交织性事件”,例如“温州动车追尾事件”。这两位学者不同的说法,让我困惑不已。郭美美在微博上炫富和网友“羊圈圈羊”发出动车求助信息,都是以微博作为信息源,也都先后有主流媒体跟进报道。仅仅根据信息源和主流媒体跟进的时差多少来断定是否为“新媒体事件”,我觉得看不出两者的明显区别。另外,在传统媒体积极进行数字化转型的媒介大环境下,新旧媒体互相交织、相映成趣的事件。是不是因为有了传统媒体的介入,就不能算做“新媒体”事件?香港学者李立峰则以香港“巴士阿叔”的Youtube短片事件,探讨了香港报章与新媒体之间的关系。他指出,通过这一事件,可以看出“新媒体事件”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新媒体事件”往往在新媒体上流传的信息和影像所引发,但是主流传媒的反应、其接入的程度、时间和方式都会对新媒体事件的形成及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发现香港大众传媒在受到“新媒体事件”的冲击后,很快做出了“范式修正”,结果导致了“新媒体事件”在新闻生产的过程中被常规化、工具化,最终又被纳入到权力关系的旧有体系之内,并没有对传统媒体的权力架构形成强有力的改变。在香港的“巴士阿叔”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电台节目、报章、电视台以及国际媒体所生产的内容,形成了一种“媒体循环”(media loops),当媒体互相引用对方的内容时,产生的便是这种滚雪球的效应,推动着事件的发展和膨胀,层出不穷的新版本则成为主流传媒继续关注事件的重要依据和报道的内容。
5、新闻媒体在新媒体平台例如短视频中使用别家新闻媒体照片属于侵权吗?
(一)使用原创或经授权的作品
一般来说,新闻媒体均会有选择性地与一些较大的新闻机构或图片社(公司)签订供稿、供图协议,以充实丰富自身媒体版面内容。因此,在刊载他人文字、摄影作品时,可以尽量使用已签订供稿、供图协议的作品,或他人已经明示授权使用的作品,尽量不转载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为了增加可供使用的作品范围,媒体亦可从自身条件出发,考虑与其他媒体签订资源合作互用协议,互相使用对方的原创作品。有条件的媒体,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图片库、“图片超市”,上传自身摄影记者的作品,在编辑版面时尽量自身的原创作品。
(二)注明联系方式以避免诉讼
《著作权法》规定一些时事性新闻可以无偿转用,作者明确不得刊登的除外,但如果新闻里有评论内容,就受《著作权法》保护。若确有必要转载未经授权使用的作品,又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可以在文章后注明稿费领取的联系方式,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权,但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至少可以降低侵权的主观恶性。
(三)转载视频时也应避免侵权
国内很多网站转载他人视频采用了“嵌套”播出模式,即直接链接视频网站播出的电影、电视等视频节目。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网站链接他人录音录像作品,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有些著作权人很难联系,因此在支付著作权报酬上,网站难以操作,而且对著作权人的认定也有困难。所以视频内容除自己原创的外,可以考虑严格转载央-视、卫-视的时事类视频新闻。如果确实需要转载使用无法联系权利人的视频,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委托中国版权协会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收转稿费,以避免侵权。
(四)纸媒转载作品尽量不上网
媒体转载他人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作品,权利人大多可通过网络搜索查询得知,因此,传统纸媒转载他人作品的,应尽量不要向自己的网站传稿,在电子版传版时应先考虑对转载的作品进行技术性处理,如对该稿件或图片作出删除或替换等,以免遭至诉讼。
互联网时代,侵权问题显得愈发复杂化,作为内容输出方,如果想要理清关系,我建议是和第三方版权服务平台合作,比如鲸版权、维权骑士等,从版权登记确权、版权监测、版权保护、版权分发、版权交易到版权风控,有一系列的服务。
6、关于寻找媒体曝光的问题??
新闻媒体不是每一起投诉案件都会进行采访曝光的,他们也要把握新闻的新颖性,也是选择典型的案件进行报道。一件侵权案件对受害者来说是大事,而对接触面广泛的媒体来说,可能就是微不足道的小案件,而置之不理,依赖媒体处理不是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
建议还是通过法律救济的途径解决,你可以向当地检察院、人大或者纪检委、监察局投诉,要求他们监督公安机关处理。
7、又一个小伙伴被起诉了,新媒体内容版权究竟应该怎么做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品刊登(在报社、期刊)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之外,其他媒体使用或者转载这些作品的,应该向报社、期刊社以及作者等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015年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又进一步限制了聚合类新闻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体使用报社、期刊作品,“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时事新闻做出了界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也就是说,单纯的事实消息不适用著作权法,未经授权使用、转载不算侵权。
8、举例新媒体侵权行为
举报新媒体中侵权行为操作如下:
1、 首先进入微信公众平台的首页,把页面拉到最下面,点击侵权投诉。
2、 然后点击附录:微信公众平台侵权投诉反通知书模板下载模版并且认证填写好。
3、 下面是下载好的表格,在第一栏和第二栏填你自己公众平台的信息,在最后一栏填写将要被举报的对象!
4、 填写好之后按照下面的方式发送给腾讯进行审查,一旦核实通过,被举报的对象将会受到惩罚。也可以直接将填写好的word文档发送至侵权投诉邮箱。
9、如何应对新媒体“侵权”
现在新媒体基本上貌似都并非原创的了,只不过不能全部抄袭,貌似针对抄袭,目前微信那块会封他们公司的公众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