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介审判的案列
典型的案例是: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2、以我国为例,分析为什么会出现 媒介审判 现象?
你是法学专业的?这是作业的题目么?!
媒介审判在现今这个社会是一个大家对媒介的误解,由于中国在媒体发展初期,媒体只有国营的一种,毛泽东还经常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而这种文章一经发表广大民众就疯狂学习,甚至直接引发文革。所以在当时中国人的心理就留下了一个定义,媒体就是权威,媒体代表国家意志,媒体说的就是正确的。时至今日,虽然大家也发现媒体就是社会的搅屎棍,但之前的烙印依然在人民心中作祟,再加上大家对于大部分的事实都来源于媒体报道,自然所有人都会跟着媒体所引导的思路走,这就是到今天中国也没有一个私营电视台的原因——国家不能让个人掌握如此强大的话语权。
再就是大家对于法律的追求使媒体抓住大家的胃口,从1999年俢宪后,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中国各地掀起依法治X的热情,有的省要依法治省,有的县要依法治县,恐怕某些家庭还有依法治家的愿望。媒体抓中中国人喜欢上纲上线,喜欢短期狂热的特点在各种媒介上大篇幅的宣传各种法律的应用方式,比如很多报纸都有法制专栏,电视台有法制频道。当大家习惯看报纸以懂法的时候,媒体成为了法官,对某些司法判例大谈特谈。开始时,记者们问法学家们对争议判例的看法,法学家当然不能满足记者们希望引发争议的心态,当得不到支持的时候,记者们开始找到各种律师,有的律师想出名,当然会默契的同记者打成不用约定的协议,开始引发争议,以吸引眼球。最后当这样的律师都不能满足媒体的时候,他们就要自己翻法条了,试问:司法考试合用,法学教育合用,如果仅仅翻法条就可以明法断案,何须司法呼?!
写的不好,酸书生之见解,请省鸡蛋
3、请问有人知道近三年内发生的传媒审判现象的案例吗?
老婆整容丈夫起诉离婚获赔偿的案例
最近,一则奇闻爆发网络,有一名中国男子在女儿出生后,无法接受相貌奇丑的女儿,进而怀疑妻子的容貌,谁知果真如此,妻子承认整容,男子申请离婚,法院判赔男子75万。这条沸腾网络的消息,一方面让这名过于重视外貌的男子备受指责,另一方面再次引发了内在美和外在美的大讨论。
中国男子冯健以妻子太丑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申请离婚,更离奇的是他还打赢了官司,并获赔75万。冯健是在女儿出生后才对妻子的长相产生了质疑――女儿丑得不可思议。面对指控冯妻承认自己曾花费约60多万整容,冯健认为这是诈骗。
李天一的一系列报道
2011年9月6日,因与人斗殴被拘留教养1年。2012年9月19日,李天一被解除教养。2013年2月22日,因涉嫌轮奸案被刑事拘留,后因可查资料显示未成年,移交少管所。该案件于2013年9月26日开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2013年10月9日,李天一主辩陈枢律师称已上诉,2013年10月10日上午,海淀法院未就是否收到李某某上诉状予以确认。2013年10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对外确认,该院已正式立案受理李天一等5人强奸案的上诉。
为回应舆论的关切,海淀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负责人2013年10月公开回应了“李某某年龄造假”的问题,证实法院认为李某某为未成年人。
媒介审判本来就是强调媒介为了影响司法诉讼的结果而采取的一系列新闻报道。究其根本是人治情节的的执着和新闻媒体的越位和司法的缺位。近来药家鑫案就是媒介审判的一个典型案例。本来这学期是做了一个有关药家鑫案和媒介审判的专题,但是后来系统重做弄丢了。这里有几个链接,楼主应该能找到有用的
http://www.docin.com/p-446166551.html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QNJZ201132004.htm
http://wenku.网络.com/view/de27cefc0242a8956bece415.html
希望对你有帮助。
4、什么是“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5、新闻伦理与法规 求最新的媒体审判案例,谢谢
我建议可以把南京彭宇案翻出来炒炒,这个案子绝对是里程碑式的,当然,我指的是负面影响。案件判决书写的非常好,判彭宇承担责任理由充分,可在媒体的宣传里,很多关键性的事实都不见了,最后就成了见义勇为被诬陷,不知道那些媒体的良知哪去了
6、论文:如何评价新闻传播出现的媒介审判问题?要求结合近年来出现的媒介审判的案例来说 媒介审判的原因意义.
“媒介审判”的原初法律涵义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 paper)。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典型的案例是: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2009年5月7日发生的“杭州飙车案” 成为网络热点,在舆论与司法处于是非的泥潭中痛苦交锋中,许多新闻传播学者再次把眼光投向“媒介审判”现象。近些年来,在我国,无论是新闻传播界还是法律界的教授或学者都对“媒介审判”现象比较关注。笔者就这方面的研究论文在中国知网对“媒介审判”关键字进行全年跨库检索,时间从1998年到2008年,采取等距抽样的方法,时间跨度为2年,结果如图1—1。从图中可以看出,关于“媒介审判”现象的研究就目前而言,仍然是个热门话题,并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由于“媒介审判”现象是个新生的事物,许多学者对此的研究仅仅以个案作为研究切入点,很少从一个宏观角度对我国近些年来发生的“媒介审判”现象的流变进行详细的梳理。学者魏永征曾经在他的《新闻传播法教程》里有过这方面的梳理,不过,只是一笔带过,略显粗糙。本论文在充分调查文献的基础上,以“时间”为经度和以“媒体功能”为纬度进行立体性扫描,以期更深度地理解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流变过程。
一、媒体本位功能缺失时期中的“媒介审判”现象
自新中国成立到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媒体主要作为党的宣传工具,其传播方式基本上以“说教”和“灌输”为主。过多的强调媒体的宣传作用消弭了媒体的本位功能,即媒体以传播信息为主。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一些政府官员和司法部门将媒体当作自己的传声筒,纯粹将媒体看作自己管理的工具,往往给媒体行政指令,先由报纸定性和预演,然后司法介入审判的做法更是成了惯例。媒体在这样长期的思维范式下,难免出现代替司法进行审判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我国“反右扩大化”和“文革”时期表现最为突出。当时的情形是新闻媒介已经演变为阶级斗争工具和专政工具的工具,新闻媒介可以凌驾于司法之上,直接宣布他人罪名,实行“专政”。“新闻审判”可谓登峰造极。 媒体特别是中央级媒体以社论的方式,来营造“不杀”或“不判”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攻势的情况,许多案件最后的结果都依赖于中央级媒体确定的基调,案件的走向和涉案当事人的命运也多由媒体决定。
在此期间,典型的“媒介审判”案例有1955年“胡风反革命集团”冤案。“胡风反革命集团”冤案是由最初的文艺思想的批判转化为对敌斗争的政治运动。媒体在这次事件中,扮演了它不该扮演的角色,出现了代替司法而“先行审判”的现象。当时报纸以“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材料”为标题公布了胡风和他的朋友之间通信摘编,判定胡风和其他有关人员都是反革命分子,然后才是对他们实行逮捕,而对他们的正式判决则是在十年以后。 比如《人民日报》从1955年5月18日开始到7月初,每天都以半版或一版的篇幅发表“揭露”和批判文章。该报的专栏标题,先是“提高警惕,揭露胡风”,后改为“揭露和谴责胡风反革命集团的罪行”,进而改为“坚决彻底粉碎胡风反革命集团”,最后改为“坚决肃清胡风集团的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一些文章标题带有严重的“审判”色彩,比如有:《这是个革命同反革命的斗争》、《不是作家,是阴谋家》、《胡风是最阴险的阶级敌人》、《胡风——反革命的灰色蛇》、《披着人皮的豺狼》、《胡风,你的主子是谁?》、《胡风是蒋介石的忠臣肖子》、《胡风是人民的死敌》、《我们决不能容忍》、《讨伐胡风》、《严惩胡风》等。
二、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功能复兴时期的“媒介审判”现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媒体的本位意识开始觉醒,及时报道信息成了媒体生存的法宝。与此同时,媒体融入市场的改革也逐渐走人正规。由于我国处于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初期,我们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情况大量存在,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便凸现出来。1994年4月1日,中央电视台大型时事评论节目《焦点访谈》的出现,标志着传统媒体舆论监督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峰。《焦点访谈》节目创办之时,适逢我国“二五”普法工作正进入关键性的后半阶段,很自然,节目关注的主要议题是涉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当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凸现,这是广大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主要问题。
7、求关于“媒介审判”的例子 谢谢大家帮忙啦 要做论文 很重要~
典型媒介审判案例:
夹江打假案:1995年7月28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稽查一队得到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和协助,在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几位警察陪护下,派员去该省乐山市夹江县彩印厂查封了该厂未经彩虹公司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二万个彩虹牌电热灭蚊药片包装盒(该种药片是彩虹公司产品),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查封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冲突),并于10月上旬对该彩印厂及其法定代表人万建华作出分别罚款5万元和4万元的处罚决定;因对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服,夹江县彩印厂和万建华先后在夹江县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这两场官司均是被告省技监局胜诉);与此同时,还打了两场有关的民事官司:一是彩虹公司诉彩印厂侵害其名誉权、荣誉权和商标专用权(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胜诉),二是夹江县法院诉成都商报社在报道此案时侵害了该院的名誉权(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受理,以调解结案)。由于在夹江打假案实施和审理过程中,许多新闻媒介(包括中央电视台)作了连续、大量、重点的报道,部分人大代表也进行了强力干预,一时间这个本来很普通的行政执法案和接连提起的行政、民事诉讼案(特别是两个行政诉讼案)成了举国关注的一个新闻热点,
张金柱案:1997年8月24日晚9时40分,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时将苏东海、苏磊父子撞翻,并把苏东海和两辆自行车拖挂在车下狂奔1500米,造成年仅11岁的苏磊当场死亡,苏东海身受重伤。
案发后5个月,张金柱因犯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判死刑。
蒋艳萍案:蒋艳萍(女)原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1992年11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蒋艳萍先后担任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七分公司与六建公司经理。同时蒋艳萍还担任了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党委书记及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
在此期间,蒋艳萍先后15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874589元,并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蒋还先后13次侵吞公款724981元,并有4936433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此外,蒋艳萍还出于为恒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001年7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蒋艳萍以受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没收财产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蒋艳萍不服,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蒋艳萍的上诉,维持原判
外国典型案例: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8、媒介审判的定义
“媒介审判”一词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获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法学博士的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这一定义基本上为我们所接受。
从其本原意义来讲,中国不存在“媒介审判”的情况,我国的参审制度目前尚不具备足以影响司法审判结果的力量。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 paper)。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