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新媒体采编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内新媒体发展的过程中,政策法规的出台以及管理体系的调整可以说是在匆忙之中启动的。特别是互联网的跨媒体特征,给原来按照行业界限划分的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新媒体面临的法律环境是比较复杂的,仅仅针对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有数十个,其中有宪法与法律,有司法解释,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通知,还有地方法规和行业规范。而面对新媒体不断涌现的新应用,已有政策法规还将继续调整、修改,新的法规还会不断颁布。作为新媒体从业人员,需要对这些政策法规有面上的了解,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这也是避免触碰管理和法规红线,保障媒体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涉及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比较繁多,但实践经验表明,与日常编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集中在与信息内容安全、版权保护以及名誉权保护等几个方面,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主要是对网络信息服务提出基本规范,其中必须重点掌握: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本规定是规范BBS论坛服务的,重点把握第九条,即违禁信息范围界定,内容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完全一致。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本条例是网络版权保护诉讼主要引用的依据,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是对免于版权责任的几种情况的界定。对该条例第十四条到第十七条的内容也需要准确理解,这几条对于网友自主上传内容涉及的侵权行为及其处置程序作了清晰的界定,与第五条和第六条一样,是网站遭遇版权诉讼时需要经常引用到的条款。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两个法规中,前者是对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后者在第三十六条专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详细的了解和掌握。
在行业规范中,则需要掌握《网络色情淫秽信息的13条标准》,用于鉴别低俗信息。
目前用于调节网络版权纠纷的主要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在该条例中又主要集中在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第二、七、八款,以及十四至十七条,其内容如下: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这两条主要是针对通过编辑发布到新闻页面上的内容,因为经过编辑发布以及推荐以后,所转载信息的使用性质就发生了改变,成为网站主动实施的一种行为。因此编辑在转载有关内容的时候,应当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鉴别和选用。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
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以上四条,针对的是网民自主上传的内容。所谓“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即指提供论坛、博客、空间、相册等服务,其要点在于相关内容由网民自主上传,没有任何编辑行为。对于这种信息,网站无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版权信息进行鉴别,因此该条例设置了一个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的程序,即权利人发现侵权,可以通知网站删除,网站删除之后通知原上传者,如原上传者能够提供不侵权的证据,网站可以恢复并通知权利申诉人,之后权利申诉人不得再就同一信息提出删除要求。这样一种程序设置,免除了网站大量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之中,只要网站按照程序要求及时进行处理,便不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近年来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例
1. 2004年,正东唱片诉世纪悦博案。正东唱片公司诉世纪悦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拥有版权的35首歌曲的下载服务。法庭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所提供的虽是链接服务,但该链接服务是人工选择、编排、整理的结果,而非计算机的自动链接服务,故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2. 2005年,步升诉百度案,国内首例因利用搜索引擎免费下载MP3被判侵权的案例。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被告百度公司未经其许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下载服务,向公众传播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46首歌曲,严重侵犯了其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百度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34首侵权歌曲的访问链接并赔偿原告6.8万元。
3. 2006年,步升诉飞行网,内地首例P2P技术侵权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步升起诉北京飞行网(Kuro)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公布判决结果:飞行网和其服务维护商舶盛舫安信息技术公司连带赔偿步升公司2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4. 2007年,全球四大唱片公司状告雅虎中国案。 华纳、环球、百代、索尼四大唱片公司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诉称,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的47张专辑共计233首歌曲的在线试听、免费下载及相关链接服务,且对歌曲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类、编排,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
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被告删除有关搜索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余元。
网络侵害名誉侵权的判定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涉案信息如果是属于编辑主动发布的内容,则网站是侵害的直接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则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相关条规如下: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民事权益的范围,是如此界定的: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如此表述的: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1,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你好
1、报道内容,按照办案单位审定的内容为准;
2、发表评论,以法律为依据,不要误导群众;
3、注意保护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个人隐私。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3、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1、《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两个法规中,前者是对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后者在第三十六条专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详细的了解和掌握。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本条例是网络版权保护诉讼主要引用的依据,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是对免于版权责任的几种情况的界定。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本规定是规范BBS论坛服务的,重点把握第九条,即违禁信息范围界定,内容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完全一致。
(3)新媒体对司法扩展资料:
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设置了许可制度。
在现代社会,由政府代表人民或社会,依据特定的法律,对从事公共事业,尤其是对国计民生具有重要影响并且在资源上具有一定稀缺性的新闻业实行许可制度。
即由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来分配相关的经营机会、社会资源,约束相关的从业者,设法使之满足公众的需要、便利和公共利益,是许多国家采用的较为通行的做法。
从法律角度来讲,许可有民法意义上的许可和行政法意义上的许可。民法意义上的许可限于公民个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显然不属于这里所讲的许可。
这里所讲的许可,应当是公权力机构,比如在本《规定》当中,就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主管机关,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的许可行为。被许可或需要在从事新闻服务活动过程中履行许可手续的,也是前面提到的几类机构。
4、正确处理新闻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作用与意义
1、新闻媒体需要介入司法活动。
新闻媒体是信息的集散地,是连接公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纽带、桥梁,集中体现社会舆论,引导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职责就是向社会传播公众关心的、新近发生和发现、具有典型性或独特性的客观事实、人物、理念及其言论。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其他权利运用和实现的前提和要件,面对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公共事务,人们直接获取信息的能力有限,所以新闻媒体便成为公民实现其自身权利的有效途径。公民通过媒体了解有关司法的重要新闻,实现了知情权;公民又通过媒体对新闻事实发表意见,实现了表达自由,同时又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以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为核心的传媒介入司法,既有助于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民主权利真正交给人民,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活动的廉洁和促进司法的公正。
2、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活动要合理、合法。
司法活动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例如侦破、起诉、审理一起案件,要求办案人员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办案人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使办案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行事,不受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各种声音和行为的干扰。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都有可能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或给司法人员和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使司法人员基于传媒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公正的判决。而新闻媒体通过对司法活动进行真实、公开、公正的报道,则可以起到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司法改革、维护法律尊严的作用,对加快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有着难以替代的、积极的、重要的意义,尤其是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中腐败行为的揭露与对司法活动中所遇法律问题的讨论、对司法实践提出的新问题的探讨,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3、新闻媒体要明确自己能报道什么,不能报道什么
社会上每天都可能发生许多案件,新闻媒体要明确的了解什么样的案件需要报,什么样的案件不能报,只有那些具有典型意义和新闻价值的案例才有必要向社会披露和向大众传播。
首先,新闻媒体一般不宜公开报道正在审理和虽审理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和没有把握或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上有争议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媒体应受到相应的限制,一般只宜报道案件开庭的时间和案件审理结果以及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涉及的内容。有些案件一经披露可能妨碍侦破或危及当事人人身安全,如绑架案在人质被安全解救以前,毒品走私案在未破获之前,媒体就不能报道案件的发生,更不能跟踪报道案件侦破全过程。在刑事大案的报道中,媒体应严格限制披露警方侦破手段及过程,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媒体只报道案件的发生情况,具体细节留待警方破案后报道,以免为罪犯提供反侦破经验。在案例报道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4、新闻媒体要懂得怎样报道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报道得分寸和导向性。切入的角度不同、报道的思路不同、采访的重点不同、写作的方法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同是关于刑事案件的报道,可以侧重写侦破过程,也可以侧重写犯罪过程;有侧重于写审判过程的,有侧重于写犯罪特点的,也有侧重于写犯罪后果的,还有侧重于写案件引发的思考、挖掘案件背后的原因的等等。对于待决案件应以客观事实报道为原则,不宜作带有明显倾向的评论,更不能抢先司法程序使用定性式语言进行报道。案件报道一定要客观公正,尤其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报道中,不能偏听偏信,也不能偏袒某一方,更不能故意炒作。
总之,新闻媒体与司法活动是报道与被报道,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新闻媒体在传播活动中要真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不仅要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还要了解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任务和作用,切忌越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同司法一起来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
5、如何运用新媒体提高司法行政新闻宣传效果 提升社会知晓率
“全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干部要不断更新理念、强化措施、提升能力,增强司法行政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运用新媒体,加强与网民的互动交流,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
6、新媒体对政治方面的影响有哪些?
新媒体对政治的作用及影响。
1.传播信息。媒体是进行政治沟通的有效工具,因为它比面对面的直接沟通更具优势 。媒体把信息传播给全社会,有助于公民获取关于当前政治事态的信息,成为“有所知的公民”,为其政治参与提供信息基础。
2.影响舆论。媒体不仅是舆论的表现渠道,而且可能通过对特定事件作广泛而深入的报道以及有倾向性的市政府,引起公众对该事件的注意,并动员社会上尽可能多的人就当前话题发表意见。
3.设置议程。媒体通过加大对某些问题的报道量或突出报道某些问题,能够影响受众对这些问题重要性的谁知,由此可以设定社会的议事日程,并从而迫使政府把这些问题纳入自己的议事日程。
4.政治社会化。媒体也是一种重要的政治社会力量,是人们获取日常生活经验之外信息的主要来源,各种媒体持续地向公众输送着某种经过选择的资料和观点,以及对这些资料和观点的分析与评价,使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下来,从而形成某种特定的政治倾向与态度。
5.监督政府。媒体作为一种批评者,对民主政治良性运行的作用很早就为人们所公认,政府丑闻一旦被曝光,往往会激起全国的强烈发响,正因为如此,媒体往往被称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7、请举出历年因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的案例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是最新的了~还有药家鑫案~杭州70码~等等
当下几乎大型恶性杀人案回件都答会有媒体的介入
个人认为中国现在需要紧张和改善的不是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破坏司法独立性。
而应该改革的是政府机关介入司法破坏司法独立性。
更何况,其实中国司法本身就不独立。
个人牢骚
8、新媒体时代对执法和司法提出了怎样的挑战?
司法公开,媒体可以对司法全程监督,媒体作为主要的宣传单位,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群众,而且有时候群众的情绪也会通过媒体反作用于司法单位。虽然媒体的监督能够让司法更公正透明,但是媒体也会影响司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