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具有哪些特征
1. 迎合人们休闲娱乐时间碎片化的需求。由于工作与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休闲时间呈现出碎片化倾向,新媒体正是迎合了这种需求而生的。
2.满足随时随地地互动性表达、娱乐与信息需要。以互联网为标志的第三代媒体在传播的诉求方面走向个性表达与交流阶段。对于网络电视和手机电视而言,消费者同时也是生产者。
3.人们使用新媒体的目的性与选择的主动性更强。
4.媒体使用与内容选择更具个性化,导致市场细分更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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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New Media)是指当下万物皆媒的环境,简单说:新媒体是一种环境。
新媒体涵盖了所有数字化的媒体形式。包括所有数字化的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移动端媒体、数字电视、数字报刊杂志等。
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包括网络媒体、手机媒体、数字电视等。
新媒体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通过互联网、宽带局域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严格地说,新媒体应该称为数字化新媒体。
参考资料:网络:新媒体
2、新媒体有哪些特点?
新媒体有全方位的数字化、有互动性、个性化等特点。
一. 全方位的数字化
新媒体最为显著的特点即数字化的传播方式。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必然带来数字化传播方式。新媒体通过全方位的数字化过程,将所有的文本缩减成二进制元编码,并且可以采用同样的生产、分配与储存的过程。
二. 互动性
提及新媒体最常提到的就是其交互性。传统的大众媒介都是单向式传播,但新媒体则突破了单向传播,增强了传播者与接收者之间的互动性。新媒体以其新兴技术新兴,特别是互联网,可以连接网上任一用户,实现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使用户之间无障碍沟通交流。
三. 个性化
新媒体实现了信息传播与收阅的个人化。以网络环境为基础,基于信息用户的信息使用习惯、偏好和特点向用户提供满足其各种个性化需求的服务。这种新媒体提供的个性化信息服务,令信息的传播者针对不同的受众提供个性化服务。
新媒体存在的问题:
1. 我国网民数量激增,但分布不均。调查显示,城市网民,尤其是大城市网民是主力军。知识、信息之间的这一鸿沟将会变得更宽而不是更窄。
2. 网民素质良莠不齐。网民拥有自由发表意见的平台,但此类言论自由随意、导向不明,甚至部分网民热于揭人隐私、制造谣言,而导致偏激和非理性、盲从与冲动。
3. 虚假信息多。目前,网络上频繁出现一些虚假、低俗等有害信息给构建健康文明网络造成了极坏影响。
3、新媒体的特征有哪些
1、价值
就媒体本身意义而言,媒体是具备价值的信息载体。载体具备一定的受众,具备信息传递的时间,具备传递条件,以及具备传递受众的心理反应的空间条件。这些综合形成媒体的基本价值。
这个载体本身具备其价值,加之所传递信息本身的价值,共同完成媒体存在的价值。这个也就是媒体存在价值。
2、原创性
新媒体之所以称之为新,就新在这里。应该具备基本的原创性。
这里的原创性,区别于一般意义上个人或个别团体单独的原创性,应该一段特定的时间内时代所赋予的新的内容的创造,一种区别于前面时代所具备的内容上形式上理念上的更革新的一种创新。更具备广泛意义的创新。
3、传播方式双向化
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方式是单向的、线性的、不可选择的;新媒体传播方式是双向的,每个受众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同样也是信息的传播者,进而互动性强,传播效果明显。
4、传播行为更加个性化
每一个人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个性的表达自己的观点,传播自己关注的信息,传播内容与传播形式等完全是我的地盘我做主。
5、内容形式多样化,展示方式丰富
传播的内容多元化和融合化,同时传播带有文字、图片、声音等于一身的信息已成为可能,提高了信息量,提升了信息的广度。
(3)新媒体隐私扩展资料
新媒体最常用的营销方式:
1、病毒营销
利用大众的积极性和人际网络,让营销信息像病毒一样进行传播和扩散。
2、事件营销
利用有新闻价值、社会影响以及名人效应的人物或事件,通过策划、组织等技巧来吸引媒体、消费者的兴趣和关注。
3、口碑营销
创造新颖的口碑传播内容。
4、饥饿营销
可以有效提升产品销售,并为未来大量销售奠定客户基础,同时也是未来对品牌产生高额的附加价值,从而为品牌树立起高价值的形象。
5、知识营销
通过有效的传播方法和合适的传播渠道,将企业所拥有的对用户有价值的知识传递给潜在用户。
6、互动营销
抓住彼此双方的利益共同点,找到其中巧妙的沟通时间和方法,将彼此紧密的链接在一起。
7、情感营销
把消费者个人的情感差异和需求来作为企业营销推广的战略设计。
8、会员营销
对消费者、潜在客户的信息挖掘,来细分客户种类,并对相应的用户采取更为合适的促销手段。
4、新媒体传播的特点有哪些?
特点:
1、交互性较强:在新媒体时代中信息传播渠道多元化,受众可以自主的参与到传播系统中,交互性较强。
2、海量化信息承载功能以及信息碎片化:新媒体凭借强大的技术手段使得海量化的信息以简短精炼的形式得以存贮于平台上,信息传播较为碎片化。
3、资源的可共享性:在互联网上,例如百度文库、优酷视频是一种不限地域、行业、年龄等的资源共享平台,用户可以上传和下载互联网资源。
4、超文本、超链接的应用并提供多媒体支持:新媒体支持很多文件格式而超文本与超链接则使得网民方便快捷的使用网络资源。
5、个性化与主动性较强:网民可以主动地按照自己的喜好去搜索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内容,基本上不受时空限制,个性化极强。
6、虚拟社群化:网络社交是继网络兴起后发展起来的,是在网络上建立一个虚拟化信息的传播环境,使用的用户构成了虚拟的社群。
新媒体是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如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手机短信、移动电视、网络、桌面视窗、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相对于报刊、户外、广播、电视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媒体,新媒体被形象地称为“第五媒体”。
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通过互联网、宽带局域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
(4)新媒体隐私扩展资料: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是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有线网络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
媒体是具备价值的信息载体。载体具备一定的受众,具备信息传递的时间,具备传递条件,以及具备传递受众的心理反应的空间条件。这些综合形成媒体的基本价值。这个载体本身具备其价值,加之所传递信息本身的价值,共同完成媒体存在的价值。
这个也就是媒体存在价值。即便理念上新形式上新科技进步也具备一定受众,但是媒体成本远高于受众所带来的商业效益,亦不能形成媒体的有效价值。
效应是在一定环境下,因素和结果而形成的一种因果现象。新媒体必须具备形成特定效应的特性。或者说新媒体必须具备形成一种更新的效应的特性。新媒体必须具备影响特定时间内特定区内的人的视觉或听觉反映的因素,从而导致产生相应的结果。
5、如何看待隐私泄漏的现象?
做人,要懂得尊重别人,尊人者人才尊之。在生活中,我们不要随便打听别人的隐私,更不要传发别人的隐私。现实中,有些人总喜欢把别人的暗伤、隐私,用来当作自己的谈资,随意传播,到处乱传,以让身边的人觉得自己信息灵通,很是得瑟显摆。其实,这种人自我感觉很好,实际上没有人会信任他。他今天咬这个,明天咬那个,大家只会提防他、厌恶他,害怕那天被他咬。
6、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边界在哪里
万科集团董事长王石婚变的消息,几乎在一夜之间传遍大街小巷。王石再度回归公众视野,不是因为房地产,而是因为自己的婚姻状况。一周来,围绕这一话题的种种消息不断出现,一些网站还制作了专题。有人翻出几年前拍到的双方合影,有人开始探讨两人的同学身份,还有人查找出当事女演员多年前参加的一些活动进行解读。 与众多参与者的兴奋、狂热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事人至今一直沉默,公众无法知晓那些获得无数次点击的信息的真假。 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民看来,这次事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一些人格权利的边界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公众人物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目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无论是以官员为代表的政治类公众人物还是以各种明星为代表的娱乐类公众人物,相比普通人,这些权利都要作出一定让渡。 2002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足球运动员范志毅诉某报社涉嫌侵犯其名誉权时,首次使用了“公众人物”这一概念,认为“即使范志毅认为引起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普通人实行差别化保护。此后,此类判例在各地法院出现过多次。 “公众人物由于比普通人掌握更多的社会资源,其言行活动早已超出个人范畴,成为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与社会公共利益及大众兴趣相关的事项,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杨大民说,“但是,王石作为知名企业家,他的个人婚姻状况不属于应该让渡的那部分隐私权。” 杨大民认为,公众人物隐私权不是没有边界,这一边界就是隐私权是否和公共利益相关。王石和戴名表的杨达才、抽“天价烟”的周久耕不同,政府官员掌握着公权力,与纳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众多网友围观、质疑乃至抨击都不为过。正是由于官员的言行很多时候涉及公共利益,西方国家对政府官员隐私权高度限制,高级官员的家庭财产、个人收入状况等不属于隐私。王石的婚姻状况属于个人私权范畴,和公共利益没有关系。 在许多网站制作的专题中,当事女演员的很多个人信息被放大。有观点认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不应该有隐私,公众对明星的私事有知情需求,为了迎合读者或网友的口味,媒体有权对明星进行最大程度的窥私和追踪。 对于这种观点,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认为,面对媒体的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作出一定“让步”,但是,这种让步不是没有边界、没有底线的。“我们都看到过,在狗仔队、明星八卦新闻非常盛行的香港,偷拍的明星照片中只要有未成年人,他们的面部都是打了马赛克的,媒体不应该对明星的个人私事进行无限制的窥探和挖掘。” 孟强认为,以微博、网络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在此次王石婚变事件中的一些做法已经超越了普通的关注、报道范畴,特别是疑似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情况、疑似冒充王石妻子的声明都在网上出现,这些都有侵犯隐私权之嫌。 之所以屡屡出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缺位,目前有关隐私权的概念、范围以及侵权后如何赔偿都无明确规定,只是在《侵权责任法》里规定:侵害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系统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一直依附于名誉权,名誉权是否被侵害成为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前提。因此,那些侵害隐私权却未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无法被法律追究。此外,新媒体的发展正在改变传统隐私的基本概念、内容和侵权方式。这些都应该在未来《人格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得到重视。
7、媒体该怎样面对“隐私”
刍议大众传媒与个人隐私时间:-12-31 21:40:00 ● 纪 楠
随着大众传媒时代的到来与大众文化的崛起,媒体对人们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相关报道越来越多,然而由此产生的媒体报道侵犯民事主体隐私权的冲突也愈加引人注目,大众传媒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关于隐私权的理论首先出现在标榜新闻的美国,目前已有许多国家把公民隐私权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我国宪法规定:“中华共和国公民在行使与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与权利”;年2月我国最高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它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第二款也规定:“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的隐私”的,依法受理。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也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作为大众媒介与个人隐私冲突协调标准的。
以往的大众传媒,通常将注意力放在公众人物的隐私上,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要比普通人小,新闻媒体出于新闻价值和公众兴趣的需要,通过隐性采访而适当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从某种角度看,应该是合理的。然而随着新闻采访活动渗透力日益加强,传媒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媒体已经不仅仅满足于挖掘名人的隐私,而是将矛头转向了普通公民,主要表现在:报纸媒体中,“口述实录”文体的出现;电视媒体中,心理谈话节目、情感类故事专题片的热播;广播媒体中,夜间谈话节目的泛滥等等。
从传播学的角度讲,这些栏目在大众传播中融入了人际传播的方式,增强了媒体的传播效果,同时适应了人们多元化、世俗化的价值观念,实现了传播功能的多样化,吸引了受众的眼球。但是这些私密话语将普通人的恋爱、家庭、婚姻、伦理、道德、情操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密话语裸地展现在公众面前,其中不乏会产生有损个人人格与尊严隐私的问题。
一般在情感上遇到问题的当事人给媒体打求助,大都是出于无奈或迫不得已。这其中有的是个人的努力无果,不得已将视线转向了大众传媒,把它当做自己的“撒手锏”,也有的是借助媒体寻找那些失去的被寻访者,无论出于哪种考虑,他们都希望通过大众传媒这个途径来为自己解决问题。可是当他们面对摄像机的时候,面对自己的个人隐私将要突然公开的情况下,很多在私人领域可以无所顾忌地进行交流的话语却变得难以启齿、欲说还休起来。另一方面,有些媒体为了取得高收视率,往往会挖掘当事人的隐私来满足受众的本能欲望和心理欲求,而是否能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则显得相对次要了。这两种心理产生碰撞,往往是媒体取胜。夸张一点说,很多对情感上遇到问题的当事人的采访,都是一次“刑讯逼供”的过程。当当事人面对镜头不愿再公开自己的隐私的时候,编导或记者往往会软硬兼施,诱导其“脱口而出”。
此外,在采访过程中,由于编导考虑不周全,往往会将与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隐私公之于众。笔者曾经跟随采访过一个寻找孩子的事件:一个女人在18年前曾被拐到一个村子并生下了孩子,后来她找机会逃了出去,18年后她想去认这个女儿,于是寻求媒体的帮助。当我们来到那个村的时候,遭到了全村村民的围观,她的孩子突然面对自己家不光彩的事被全村的人知道的窘境,心灵所受的创伤是可想而知的。还有一次,一个小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照管而无法维持生活,某节目编导联合学校,搞了一次为该小学生募捐的活动,此“善举”本身无可厚非,但它却将这个孩子的“家丑”在学校传扬开来,势必在孩子心里留下阴影。
另外,在后期的编辑剪辑上,编导也应注意运用马赛克技术,隐藏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不透露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在外景的处理上,尽量不要采用当事人居住地周围的环境,以免给其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笔者曾以“面对媒体,您会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吗?”为题,对在网上随机抽取的40名被调查者进行访问,结果显示,72.5%的人选择不会,20%的人选择不知道,只有7.5%的人选择会。更有甚者,有的被调查者对大众传媒产生了抵触、排斥的态度,他们认为媒体就是来“揭丑”、“挖隐私”的,虽然这些人片面地理解了媒体的社会功能,但是却与一些媒体肆意挖掘、展现被访者隐私的行为是分不开的。媒体与受众已经处于了一种尴尬的境地,如何摆脱这种境地,使二者能够和谐共处呢?笔者认为,首先,新闻从业人员在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新闻报道在涉及个人隐私时,要征求隐私权人的同意,同时还须遵循公共利益原则
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隐私应让位于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的私自言行影响到其公共职责或社会公益时,对这些言行的曝光不能算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反过来说,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事件,即使本人同意,如果与公共利益无关,媒体也应该做隐去处理。例如一些整容变性的新闻报道,除了满足一般观众的“窥私欲”,提高收视率外,毫无社会意义。对于此类事件,我们的新闻从业人员应该做出全面的考虑,尽量消除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
第二,媒体对于涉及隐私事项的报道应该来自于公开材料
公开材料是指由党和国家机关、部门公布的正式文件、通知、布告,或是其他允许公表、引用的材料。这些公开材料中所涉及的隐私已经公开,已不成为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但是如果公开记录没有涉及,媒体的披露就侵害了隐私权。值得一提的是,隐私一旦与违法犯罪发生了,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当事人殴打老人或者有家庭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恶劣后果,新闻作了如实的报道,就不能认为是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
第三,新闻报道个人隐私必须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
当事人出于寻求帮助、解决问题或讨个公道等目的,常常会向媒体求助。这些人通常有“有求于人,听命于人”的心理,往往会以放弃隐私为代价,换取媒体的帮助,而根本不考虑放弃隐私后的消极影响。因此当媒体对当事人的采访涉及隐私问题的时候,应该给予充分的提醒,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在报道发表或者播出前应先和当事人沟通,使其对事件报道的内容、报道程度有一个确切的了解,在播出时,还要注意隐去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对当事人的面部做特效处理等,使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在报道发表或播出后不受到伤害。
同时,公民也需要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强化其权利意识。随着网络和技术的发展,人们在享受网络信息资讯的同时,个人隐私也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在寻求媒体帮助的同时,公民应树立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以免给自己将来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总之,在新媒体时代,隐私案例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名人,更多的是普通大众,因此作为大众传媒的新闻媒体应当对报道中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在报道中尊重他人的隐私权,这才能从根本上有效杜绝各种新闻侵害公民隐私权纠纷的发生。参考文献:
①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年版
②陈堂发:《情感类节目如何采取隐私保护》,《视听界》,年第2期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文学院)
注。仅供参考,还是自己想吧
8、新媒体使用者应注意什么?求分点的答案!
注重对人文素质的培养
当代社会对人才综合素质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即:道德素质、人文素质、身体素质和专业素质。其中道德素质包括政治立场、个人品质和职业操守;身体素质包括生理、心理的健康状况;专业素质特指在各自专业领域内的水平和能力,这些一般都能为人们所重视。而人文素质则往往被视为抽象的概念而被忽略。
其实,人文素质在人才的综合素质中具有灵魂的作用,它对人才的人格、人品锻造,乃至于形象气质的陶冶,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新闻传播工作者而言,因其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巨大,人们对其关注的程度也尤为深刻,所以在人文素质的要求方面,比其他社会成员要求更高。②
新媒体因其传播方式的互动性与快捷性、传播内容的庞杂性和开放性,对从业人员的人文素质修养要求更高。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网络上许多内容,甚至是大的网络媒体所报道的新闻、传播的信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丑化甚至妖魔化当事人,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有职业道德缺乏的因素,但人文素质的缺失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
过于强调对技术的掌握与运用,培养出来的人才对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缺乏了解、毫无感情,缺乏对人文社科知识的广泛涉猎,没有锻造健全的人格体系。这样的人充斥的媒体,必定是一个没有深度、没有发展前途与发展潜力的媒体。
注重对新闻专业素养的培养
与人文素质一样,专业素质也是培养新媒体人才必须重视的一个方面。
作为新闻教育机构,当前各个新闻院系对于新闻专业素养的培养是十分重视的。
目前,大部分新闻教育机构的新闻专业教育,基本上是建立在传统媒体的基础之上。虽然媒体都有相通之处,传统新闻理论对于新媒体也有指导意义,但新媒体毕竟是新兴事物,有着与传统媒体不尽相同的特点,自然,对于新闻专业素养的培养也有区别。当前,必须要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继承传统新闻专业培养模式,又符合新媒体特点的新型新媒体专业素养。
注重对职业道德、党性原则的培养
新媒体,首先是媒体,要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而由于我国传媒的特殊性,还要坚持党性原则。
新媒体有开放、便捷、匿名等特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新媒体的独特魅力和作用,但与此同时,也使得媒体从业人员更要坚持媒体职业道德,做好把关人,防止大量的垃圾信息甚至有毒信息流行。
由于新媒体的这些特点,加之媒体间竞争的惨烈,新媒体纷纷采取各种手段抢占传媒市场,吸引受众眼球。其间,不可避免地会“擦枪走火”,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有的媒体甚至会主动炮制出一些不良信息,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与传统媒体相比,国家对于新媒体的管制较为开放,许多新媒体也具有民营及外资背景,因此,里面的许多人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淡漠,不能够用正确的舆论来配合党和政府的工作。这些现象虽然只是出自个别媒体从业人员,但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新媒体教育过于侧重技术培养,而对职业道德培养关注不够。
注重对多种新媒体应用的培养
所谓新媒体,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并不是指一种媒体。除了网络以外,还有手机媒体、高清电视、数字广播、图文电视等各种新媒体类型。
但当前,我国的新媒体教育,基本上局限于网络新闻教育,人们一说起新媒体,也基本上把它与网络画等号。缺乏对于其他类型的新媒体的了解与体认。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网络媒体方兴未艾,其他新媒体形式也是蒸蒸日上,比如手机电视,随着3G的全面铺开和CMMB的商用,手机电视开始一步步为大家所熟识,显示了广阔的市场前景。
但目前,基本上还没有哪家新闻学院开设有关课程,涉足此类媒体的传媒人多是半路出家,此类媒体对于专业人才需求较大,因此,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注重对新媒体人才的长期培养和知识更新
新媒体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媒体类型集合。当前的新媒体人才培养过于注重对人才的一次性培养,学生毕业后,便与己无关了。实际上,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和不断变动,使得媒体从业人员刚学到的知识,不长时间就落伍了,必须不断学习,跟上媒体发展的步伐。
新闻教育机构应该采取灵活多变的形式,根据当前新媒体的发展特点,把握媒体发展的最前沿,积极开办各种新媒体培训班,为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终身学习提供更多的机会。
上面所提的这几个问题,都是当前新媒体人才培养中所面临的一些共性问题,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会有利于媒体教育机构的进一步发展,而且会促进整个新媒体行业的大发展与大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