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让法律为弱势群体说话
记住自能够拯救自千万能靠神仙皇帝
弱势群体能自自说别群体弱势群体说
2、弱势群体的特征是什么
弱势群体的显著特征就是!出了什么事儿不敢积极的想办法解决!并且也没办法解决!只会去网上寻求帮助或者安慰!
3、麻烦大家详细描述一下我国弱势群体的情况特点以及将来的解决之道。
所谓“弱势”至少有这样三层含义。
第一,他们的现实生活是处在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之中。从更现实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其物质生活的贫困状态。“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划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弱势群体中的一些人,实际上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这个特点,说明了弱势群体生活状态的严重性,也说明了社会解决这个问题的迫切性。
第二,他们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弱势地位。经过20年的市场取向的改革,我们的经济生活,甚至也部分地包括社会生活,市场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个人的地位,个人从社会中能够得到的报酬,更多地要取决于个人的努力和竞争能力。这样的机制有助于造就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但同时对个人也会造成极大的压力。而弱势群体,往往由于种种原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位。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社会的原因,如社会的制度安排;也有个人的原因,如身体的原因,智力的原因,性别的原因,受教育程度的原因等。
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这一点在西方社会就很明显。有钱有势的强势群体,可以动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影响公共舆论,影响政治家的态度,甚至可以影响选举过程,影响政府的决策。而弱势群体,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我们不能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涉及弱势群体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的声音是很微弱的。说句老实话,如果政府和媒体都不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很难有有效地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手段。。在分析我国目前的弱势群体的时候,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样一个特征。“改革中的弱势群体”的概念是相对于传统的“弱势群体”的概念而言的。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往往是由于自身生理、经历、家庭背景、文化等特征形成的。而“改革中的弱势群体”,则主要是在市场转型的过程中形成的。正如有人已经指出的,这部分人主要是这个群体主要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素质人员,非公有制企业中部分妇女、中老年人,城市待业青年、打工者和农村贫困农民等。
这个背景提醒我们注意到,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同质性、群体性很强。在研究贫困的问题的时候,有的学者就已经注意到,在我国,贫困问题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群体性贫困。在分析我国的弱势群体的时候,我们也必须注意到这样的一个特征。传统的弱势群体,往往分布在很不相同的人群当中,比如,残疾人在各个群体当中都有。当然,残疾人本身也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但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与不同群体的正常人生活在一起的。而“改革中的弱势群体”就不同了,他们的经历、特征都比较类似,也往往居住在一起,甚至还有原来的单位的联系,或者说是原来的同事关系的联系。这就使得他们具有很强的同质性、集中性和群体性。这些特征可能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从一个方面来说,由于这样的一些特点,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要更强。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他们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也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动荡的因素。
我们正在生活在一个剧烈社会变迁的时代。弱势群体的问题是与这样的一个时代背景密切相关的。这个时代中的许多因素,比如科技进步的因素,全球化的因素,社会结构变动的因素,都会造成弱势群体的一些独特的特征。在这些特征中,我觉得尤为值得注意的,就是通过弱势群体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断裂”的结构性特征。
以失业问题为例。事实是,由于新的技术革命的作用,一些传统的职业正在被淘汰。当然也会有一些新的职业被创造出来。但如果我们看一下失业和下岗群体的状况,再看一下新创造出来的职业的需求,就可以发现,新的工作位置并不会给失业或下岗者提供多少再就业的机会。目前的下岗和失业者大多具有如下的一些特征:年龄基本在35岁或40岁以上,大多数只受过中等教育,过去所从事的主要是低技术的工作。而新的的就业机会,则需要相当高的受教育程度,这些工作岗位主要是提供给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的。即使是新的经济增长来临,即使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搞好了,他们的状况也难有根本的改变。对于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来说,第一,回到社会的主导产业中去,根本没有可能;第二,在目前的体制之下,回到原来那种稳定的就业体制中去,根本没有可能;第三,朝阳产业不会向他们提供多少就业机会。这也就意味着,目前的下岗和失业者,事实上是社会中的被淘汰者,他们已经成为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的一个群体。而且这个群体的规模很大。指出这一点是重要的。如果将现在的失业者和下岗者仅仅看作是由于某些暂时的原因而失去工作,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就是创造再就业的机会。如果承认这些人将永远也不可能回到社会的主导产业中去,甚至无法找到稳定的就业机会,就需要在创造边缘性就业机会的同时,做出某些制度性的安排,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经济和社会需求。两种不同的思路,具有完全不同的政策含义。
社会断裂的另外一种表现,是在城乡之间。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整个社会要从一个以农村为主的社会转变为一个以城市为主的社会。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现在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够顺利实现这种转变,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如果不能顺利地实现这种转变,也将不会继续保持一个以农村为主的社会,而会形成一个断裂的社会。
而由于户籍制度的作用,在大量农民以农民工的方式流动到城市之后,这种断裂的城市中又以另一种方式映射出来。绝大多数农民工进入城市的时候,并没有从事投资经营的资本,他们有的只有劳动力。他们中的许多人只能从事那些城市人不愿从事的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特别是劳动强度大、劳动环境差或具有某种危险性的工作。在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都由政府制定了种种规定,明确规定许多工种是不许他们从事的。因此,他们事实上是被排斥在城市的主流劳动力市场之外的。更重要的是,一张农村户口使得他们在社会身份上无法成为他们居住和工作于其中的那个城市的一员。他们没有城市的户口,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和其他城里人能够享受的社会福利。他们的孩子不能在城里的学校里念书。他们往往居住在狭小拥挤、秩序乱和卫生差的城乡结合部。同时,他们还要为取得在城里居住和工作的资格支付多种费用。以北京市为例,一个外地农民工要想在北京合法打工,首先要在户口所在省市区办理《流动人口证》,同时缴纳管理服务费50元---80元/年,到了北京之后又需要办理的证件多达六七种,每个打工者每年至少需要支出450元。而遭到公安、城管、工商等等执法人员的粗暴对待,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无疑会滋生出社会仇恨。
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说,是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安排。通过这样的一些制度安排,使得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能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得到改善。
就目前而言,我觉得尤其要解决这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社会的公正、公平和正义的问题。如果没有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受害者首先是社会弱势群体。就像乘公共汽车一样,如果大家不排队,靠力量往上挤,对身强力壮的当然有利,但老弱病残孕就很难挤上去。所以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首先要在建立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上下工夫。而要建立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就要努力消除歧视。我们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到,社会中那些歧视都是针对谁的?都是针对弱势群体的。只有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才能为弱势群体提供一些平等的机会。同时,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也意味着不允许以强凌弱现象的存在。
第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弱势群体有自身的原因,比如身体上的缺陷,能力上的缺陷等。所以,即使是社会能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的有些人在实际的竞争中也会处于不利的单位。这样,就需要国家或政府来对他们提供照顾。这种照顾主要是通过社会的再分配来进行的。具体地说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但在这个方面,我们还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当然是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太小。农村中的绝大多数人口仍然在社会保障的覆盖年之外。其次的问题是,一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的一些扶助弱势群体的措施,往往落不到真正的弱势群体的头上。比如医疗的问题,往往是有工资收入的,就有医疗的保障,而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同时也没有医疗保障。
第三,建立政府与弱势群体的沟通渠道,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求能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来表达。我们现在要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是,一方面要使弱势群体的要求能够得到正常的表达,另一方面又不能使这种表达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的影响。从理论上来说,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但在实际的工作中,这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创新。
4、论保护我国弱势群体的几点建议
论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
[摘要] 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因而如何对待社会弱势群体也就成了任何社会都不能回避的重大课题,将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纳入法律的视角,是法学研究义不容辞的责任。保护弱势群体,首要的任务是将弱势群体的人权实证化为法律权利。本文从弱势群体的界定、弱势群体的困境、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以及如何完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制度和对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建议等方面简单论述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
[关键词] 弱势群体 ; 人权 ;法律保护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所谓“弱势群体”至少有三层含义:1,他们的现实生活处在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之中,从更现实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其物质生活的贫困状态。弱势群体中的一些人,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都没有完全解决。2,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我国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的地位、个人从社会中能够得到的报酬,更多地取决于个人的努力。这样的机制有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会对个人造成极大的压力。而弱势群体则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位,造成这种劣势地位有社会的原因,如社会的制度安排;也有个人的原因,如身体的原因、受教育程度的原因等。3,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强势群体虽然可以动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影响公共舆论,影响政治家的态度,甚至可以影响选举过程,影响政府的决策。但是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表达出来。说句老实话,如果政府和媒体都不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很难有效地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
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类。前者沦为弱势群体,主要是在正常化的社会环境里产生的现象,是因为自然和个人因素造成的,其构成主要是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他们是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对他们的社会支持主要是满足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后者则主要是社会制度变迁、社会结构转型导致的,其构成主要是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对于这一类弱势群体,社会支持则主要是增加个人权利、提高个人能力和改变社会环境。[1]
二、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而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群体,他们的产生是与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和阶层分化密切联系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是发展的必然性代价。
(一)社会存在隶属关系
并不单单身份关系存在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即属此例,虽然劳动者有出卖或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为了摆脱这种“悲苦”的境况,劳动者通常是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因此,在这隶属关系中,受雇佣者就往往成为了弱势群体,没有太多的权利,生活也没有什么保障。
(二)不合理的社会结构
在断裂的社会中,由于资源配置等多方面的差别,城乡之间难以融合、共存于同一系统,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两个彼此分立的体系,甚至可以说它们处于完全不同的发展阶段。我国现阶段城乡二元对立就是这种断裂的实在状态。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与城乡二元结构的不合理、不公平相联系的。
“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是由一系列具体制度建立起来的,包括:粮食供应制度、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副食品与燃料供给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等,这十几种制度性差异,使得不同身份的人在社会中享有的待遇截然不同。其中,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相对而言更为关键,它们将中国农民置于二等公民的境地。”[2]对农民利益的制度性安排的不公平,是造成农村社会弱势群体长期不能摆脱贫困的重要社会原因。
(三)经济力量的差距造成贫富差距的增大
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始终与人类相随,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管理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法与之抗衡。经济的全球化,一方面把有些社会阶层迅速拉入世界体系中;另一方面又把有些社会阶层排斥在发达体系之外,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经济信息化和全球化网络经济的发展,使世界正在迅速演变成两种截然不同的文明,知识经济的出现,则更加拉大了高知识阶层与普通阶层在经济和社会上的差距。
(四)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救济机制的缺失
在欧美国家,工业化进程的时间较长,在发展的早期社会问题就已经充分暴露,贫困人口大量涌现,失业问题、养老问题相当严重,并且引发了社会动荡。为此,西方国家不断探索对策,从济贫政策到社会保险机制,从俾斯麦到英国工党、从美国罗斯福新政到瑞典的福利社会,最终形成了完整的社会救济福利制度。中国则由于工业化起步较晚,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救济机制很不完善,不能完全覆盖到各个角落,使得贫困人口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于是弱势群体大量产生。
三、弱势群体的困境
(一)城市贫困人口就业层次低,最低生活保障难以实际享受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竞争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改革的利益与改革的成本在社会各阶层分摊不均,社会财富分配失衡,贫富差距大,从而使部分城市贫困人口的生存状况不断恶化,有些连基本的生存问题都没有解决。首先,大多数城市弱势群体成员被排斥在正规就业部门之外,从事非正规就业。当前我国非正规就业形式尚不稳定和规范,普遍存在就业环境差、市场风险大、就业收益微薄、就业保障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致使城市弱势群体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但生活状况都没有随经济的发展而得到相应的改善,弱势的地位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其次,虽然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满足城市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需求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仍然存在着缺陷,我国城市贫困线定的偏低,不能满足城市贫困家庭的需求,使得贫困家庭很难提高自助能力,加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在实际执行时非常严格,条件很苛刻,因此保障范围难以扩大到所有的救助对象。[3]
(二)农民及农民工的困境
在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下,受自然、历史、技术、政策等原因的影响,农业已成为效益最低的弱势产业,从而导致农民的家庭经济状况积弱难返,农民工也是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束缚下形成的一种就业弱势群体,属于一种由经济和社会双重因素造就的社会边缘群体。
1.我国每年都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的技能,加上征地补偿中还存在一些不公正的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面临着极大的困难。由于他们的经济收入严重偏低,所以农民的生活质量也极为低下,因而疾病的发生率较高,但大部分农民难以支付巨额的医药费,这严重影响着农村人口的健康。他们面临的困境还有教育的问题,从现在情况看,在农村由于诸多原因,贫困农民及其子女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
2.“农民工虽然脱离了传统的土地保障的范围,但是农村户口的标识阻碍着其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城市社会对他们是经济吸纳,社会拒入。农民工从事的只能是技术要求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苦、报酬低廉的工作。还享受不到有城市居民身份的工人所能够享受到的各种福利待遇,而且离开土地后的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体系中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存在巨大的事业风险。”[4]
总之,他们的处境是十分艰难的,各方面都得不到真正的保障。 (三)保护弱势群体立法层次低
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立法主要由弱势群体保护专门立法、涉及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法律条款以及其他相关行政规章等组成。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及与保护弱势群体相关的专门立法尚未出现,例如农民工群体,这使得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因为法律空白而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群体最需要法律的保护,但在这方面几乎没有任何保障;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也不高,在我国法律援助最上位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而在国外,人们对法律援助的重视已经提升到了以宪法规范来加以保障的高度,如意大利1949年宪法第24条规定:“贫困者有在任何法院起诉和答辩可能性,应由特别制度保障之。”
法治的内在品质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予以平等对待,人权的基本价值就是要求对所有人予以普遍的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在社会关系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对于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存在的困境,国家应该高度重视起来,建立、健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体制。
四、完善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制度
(一)弱势群体的权利应得到保障
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作为人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其目的是在于维护人类的尊严。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共同组成人类社会,依照他们的共同本性,人们彼此之间就应当是平等的、自由的,都应当享有生存的权利和过上好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权利,无论是社会的强者还是社会的弱者都是人权的主体,都应当享有平等的人权。弱势群体是社会上最脆弱、最容易被忽视、权利最易被践踏的人群,只有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了现实的保护,才可能真正意义上实现人权的普遍化。“作为人权发展形态的自由权、社会权、发展权,后一种人权形式都是在超越前一种形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后一种形式都是对前一种形式的扬弃。在从自由权到社会权再到发展权的发展历程中,体现在其中的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也从低级阶段逐步走向高级阶段。”[5]
由此可见,保护弱势群体就是保护他们获得充分、自由、安全、稳定和健康生活所需要的权利。当代人权的主要内容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即让所有人都过上体面的生活,让所有人对未来都抱有真实的期待是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
(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无论通过何种力量,都离不开法制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人权方面做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目前我国各个部门法在其法律规范中都体现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内容,例如宪法、婚姻法、教育法、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从系统性、整体性和实践性来说,对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离现实生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老百姓在许多情况下很难体会到法律对弱势群体实际保护的精神。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由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各种利害关系的制约,以及腐败的蔓延使法治的平等精神在法律适用中大打折扣,直接的表现就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真正有效的保护。
1.加强立法,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更多的只是在政策层面上保护弱势群体。而要真正的保护弱势群体,首要的是“有法可依”,所以,加强立法,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关键所在。
立宪保护弱势群体,加强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且宪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公民应该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和自由权,物质保障权、教育、科研、文化的权利等,对妇女、儿童和老人保护等基本权利。但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出现了难以想象的新问题,即便在具体的法律操作中,许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宪法保护弱势群体人权的本质是体现宪法的公平、平等原则。平等权是法制国家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从立法上看,法律给予每位公民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即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时,在法律面前,人的实际身份、地位、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健康情况是不被考虑在内的,是抽象的“人”,即宪法学上所称的“形式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只是消极地保障人们有一个平等的起点,而忽视了站在起点上的各个人具有先天的和后天的差异的存在,弱势群体的“弱势”特质在“形式平等”条件下也被抽象的普遍人格所遮掩,他们在形式上获得了和其他人同样的平等权利。“社会弱势群体往往因自身的“弱势”特质而缺乏享有自由和权利的手段。纯粹形式平等的结果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现实上的不平等状况,导致了一些人的基本权利流于形式,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母法,是根本大法,因此有必要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写入宪法当中。”[6]
完善针对特定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法律。在完善现有的专门立法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其他特定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的立法。同时,由于弱势群体的多样性和变动性,对某一弱势群体的保护,不是某一部法律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各部门法的综合协调,甚至应当在条件成熟之际制定统一的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
2.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保护弱者,救济穷人,从而维护弱者基本生存权的重要制度。然而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对弱者保护的人权理念,致使我国弱势群体中的农民、农民工等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这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内容是不相符的。一个健全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保体系,是弱势群体问题得以解决的根本出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已基本确立,但覆盖面窄,层次单一,严重制约了其功能发挥。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四个部分。社会救济主要是面向贫困者;社会保障主要是面向工薪劳动者;社会福利主要是面向全体公民;社会优抚主要是面向军人。新中国自成立至今,基本形成了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急需出台。
(1)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养老保险应以制度建构为重点,逐步实现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与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制度,考虑到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可以采取灵活的多元制。尽快确立涵盖所有非农产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重点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重大疾病保障机制以及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
(2)建立社会救济制度。由该制度具体规定对公民在遭受灾害或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建立灾民救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救济、城乡特困人员救济等制度。
(3)建立社会互助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具体规定由不同的社会组织建立起成员间的相互帮助的制度。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为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廉价住房、低价医疗等全方位的社会救助。
3.加强司法,完善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1)弱势群体的权益容易受到伤害,而“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所以,司法保护是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一道重要防线。现实中,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害难以保护的情况并不鲜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即使建立了一整套有关公平竞争的法规和政策,也会有部分社会成员由于受其本身各类条件的限制,经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比如有些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等,尽管有了专门保护这类人的权利的法规,但凭其本身的能力去实现其权利的手段却不具备。因此,除了有法可依以外,对社会上处于不利竞争地位者的权利保护还需要有一套实现其权利的有效机制。”[7]这里的重要机制之一就是宪法司法机制。由于我国缺乏宪法司法保护机制,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往往极其困难,有时弱势群体的一项权利保护不足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其它许多权利的实现。加强对我国的弱势群体宪法司法保护。从我国目前侵害弱势群体的案件来看,大多数涉及对公民的宪法权利的侵害。因此,宪法保护是对弱势群体保护中最有利的方式之一,可以消除对弱势群体的歧视,确保一个公平、公正的体制环境。
(2)在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方面,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当弱势群体权益被侵犯时因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如此,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无法及时转化为现实性。所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就应该在简化程序、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使弱势群体能够消费得起法律这一生活必需品。为此,我国的民事简易诉讼程序应该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国外的“小额诉讼”和非讼司法程序的创设等有益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在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的同时还要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今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一项司法制度。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虽已初具雏形,但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需要完善的地方。
4.加强行政建设,完善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职能。
要切实转变政府观念,要完善并落实好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及法规,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努力扩大就业,促进弱势群体摆脱贫困;组织相关部门和学者加强对保护弱势群体基本理论与政策化研究,探讨解决方案,完善现有的政策体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侵害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设立专门的救助机构,建立专门的救助基金,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等,建立多层次的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格局和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真正建立起使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难有所助,安居乐业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言以蔽之,在社会转型的今天,必须高度重视弱势群体的现状、特征和法律保护问题,正确看待弱势群体,充分认识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要借鉴国外弱势群体保护的先进经验,又要在我国自己的建设中摸索前进,切实保护好弱势群体各方面的合法权利,构建一个和谐社会,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是宪法价值的应有之义。法价值的实现是以人为最终归属,只有在法的价值转化为主体的现实满足之后,法的价值才会能说真正实现。宪法自诞生以来,人们给它下了无数的定义,但其中有一点从来就是完全一致的,即宪法是人们自由的宪章,是人权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宪法的产生过程由一种理念升华为宪法规范的过程,是人权由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人权孕育了宪法,宪法内容是以人权理念为核心来展开的,自然也就成为文明进步宪法所要实现的根本价值目标。“人权得到最切实的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也是它的基本标志之一”。[8]这是宪法保护弱势群体人权的理论基础,也是宪法保障人权终极价值的必然要求。
在人类的精神家园,总是弥漫着浓重的“类”的情怀,爱己之心,应当推及同类,这是人类特有的人文情怀,如果你关爱自己,那么你不得不关爱整个人类,不得不关爱整个人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弱势群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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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治斌.《人权保障与释宪法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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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让弱势群体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弱势群体应自我觉醒,积极化被动为主动,真正与媒体形成良性互动
社会专弱势群体的成属员作为社会的一分子,理应享受社会公平正义,享受知情权等公民权利,享受媒介接近权和话语表达权。同时,弱势群体应该主动、充分地运用各种媒体,传达利益诉求,通过媒体的口,反映弱势群体的呼声和意愿,说出弱势群体想说的话,使大众媒体与社会舆论之间形成互动,真正实现弱势群体媒体话语权的下放。在全社会法律意识不断强化的今天,弱势群体还应该学会积极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不断强化法律观念,要懂法、敬法、用法,要相信法律也可以“为我所用”,也可以成为保护自己的利器。望采纳
6、弱势群体是什么意思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说,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同性恋者、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当然,这里只是简单地列举,各个群体之间实际上存在交叉。我们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1)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2)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只能逐步地创造消灭弱势群体的条件。
结构性特征
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 弱势群体应该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如社会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征上的健康状况低下,先天或后天残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如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对城市农民工的社会歧视。第二,贫困性是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画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
7、新闻媒体如何关注弱势群体
一、当前的社会分层与传媒歧视 1、社会主流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国社会由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转变,社会阶层由区域和政治身份分层体系向经济分层体系转变,分野形成了社会主流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
社会主流群体是指社会上消费能力较强、掌握消费的话语权,有一定的经济政治权力、掌握管理的话语权,属于社会文化精英、掌握知识话语权,对于流行时尚敏感的享有最多的高档和豪华生活用品、掌握时尚话语权,年轻、有钱、有文化、有势力和有发展前途、追求时尚的人群,这批人是供职于政府机关、教科文卫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务员、专业人士或白领人士,是拥有较高经济收入和消费投资决策能力的城市人。
与主流人群相对应的是非主流人群,按照以上标准,自然是指那些没钱、没权、文化不高的普通工人、农民、进城务工者、失学儿童、孤寡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弱势群体处于其他社群所支配的社会,在社会生活上比其他社群拥有较少的控制力和主宰力,其接受教育、追求成功、财富与个人幸福的机会,远比其他社群有限。因而,相对于主流群体或强势群体而言,弱势群体往往扮演附属的角色。弱势群体通常具备以下特质:感受到强势群体的偏见、歧视、隔离等形式的不平等;在生理上或文化上不同于强势群体;每一个人无法自愿选择成为弱势群体;由于意识到自己的附属地位,这种认知导致强烈的族群孤立,因为当一个群体长期被歧视,其成员对此群体的归属感逐渐形成,且日益强烈,而对于主流社会日渐疏离甚至仇视。在我国,“弱势群体”是一个特殊的名词,主要指信息的不对称、经济收入的不对称以及能力上的不对称。例如老人、孩子、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城市务工的农民。他们离社会的主流文化或生活方式相对偏远,而主流文化或生活方式对边缘群体有明显的歧视,他们很难进入主流文化或生活方式。当前中国“弱势群体”的特征之一就是生活贫困,另一特征是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弱势群体的形成机制很复杂,有制度层面的原因,有历史原因,有与身体条件、受教育程度等个人原因有关。目前,我国有包括老人、儿童、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城市务工的农民等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约3.5亿人。
2、对社会弱势群体有两种明显的“传媒歧视” 因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的不同而在受众中产生的社会分层,是大众新闻传媒产生传媒歧视的根本原因。所谓“传媒歧视”,是指不能够平等地对待分布于不同社会地位维度上的人群,歧视弱势群体即处于阶层低端和社会边缘位臵的人群。
大众传媒是重要的舆论阵地和宣传资源。在这种重新分配、复杂博弈的过程中,大众媒体的舆论宣传出现了两种明显的“传媒歧视”:
一方面,新闻传媒热衷于炒作富翁效应、老板经济、明星绯闻、美女形象,献媚于少数上层人和富人阶层,忽视了为大多数普通人特别是穷困群体的服务责任,追求经济效益和“眼球效应”,忘记了自身所承载的社会责任。传媒资源越来越向只占人口少数的“主流人群”倾斜,反映在报刊的版面上和广播电视的频道中,那些以白领、金领、“成功人士”、“新新人类”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专刊和栏目越来越多,而为平民百姓特别是农民、困难企业职工,下岗工人服务的专刊和栏目却越来越少。如农民在我国人口比例中仍占80%以上,是最大的社会群体,而目前全国现有期刊9000余种,农业期刊仅187种;有报纸2000余家,以农民为主要读者对象的报纸仅几十家;全国已注册的各类电视台有上千家,开办对农(农村、农业、农民、农民工)栏目的只有1%,省级电视台中,只有大约十五、六家开办了农村专栏,与368家注册的各种电视媒介相比,开办率只占有4%。包括农民在内的弱势群体在传媒资源的分配和利用上显然处于明显的“弱势”。这种传媒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实际上是对弱势群体的媒介接近权、知情权、话语权的公开侵害和剥夺。
另一方面,一些所谓关注民生的大众媒体,报道鸡毛蒜皮小事琐事的“市侩新闻”多、报道中媒体自身角色越位出现越俎代疱、报道内容上存在负面报道或局限于一般展示的浅表报道等。在今天大多数都市类或市民类新闻传媒中,有关弱势群体的宣传报道应该说仍占有一定比重,但他们的整体形象却常常因为媒体有意无意的扭曲而变形。大多数媒体工作人员本身就属于社会“主流人群”,有着相近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感情并用同样的视角看待弱势群体,在他们的笔下和镜头里,要么就是居高临下对弱势群体现实生活中的窘境表达一点慰抚和同情;要么就是着力渲染那些有损于弱势群体整体形象的负面报道。如进城农民工如今是一个很大的社会群体,在城市中他们常常被视为“外来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以自己的辛勤劳动为加快城市化步伐作出了贡献,理应得到新闻媒体的尊重和关注,但我们一些媒体对他们要么“视而不见”,要么“片面侧视”,津津乐道他们中个别的犯罪、群欧、嫖娼、为讨薪跳楼自杀等负面新闻,或者在报道中使用“无业人员”、“闲散人员”、“社会闲杂”、“盲流”等明显带有身份歧视的词语。
如何发展,在社会统治阶级那里,它都是实施意识形态统治的有力工具。这是大众传媒的阶级属性。社会控制具有两种表现形式——硬控制和软控制,前者是指社会管理部门通过法院、监狱、军队、法律规章制度等外在强力手段,形成骇人的武力威慑力,确保自身的权力地位不受动摇,维护社会安定;后者则是通过对国民意识形态的熏陶教育使其接受社会控制,形成合法性认同。显然,大众传媒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软控制的作用。大众传媒的强大社会影响力能够引导民众形成社会认同,客观上能够保证社会的安全稳定的运行,至少会降低恶性运行风险。
4.具有伸张正义、确保社会公正的作用。在现代社会大众传媒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所具有的监察和协调功能,使得大众传媒在社会中便成了市民社会的“包青天”,倾向于在社会成员遭遇不公时,介入和关注整件事情,从道德和公正的立场出发向社会弱者提供各种援助和支持,发挥舆论媒体的影响力,向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和社会不合法现象施加压力,促使不公正问题得到尽快完善的解决。目前大众传媒非常关注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保护、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参与权利等,如弱势群体、听证会等社会焦点。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援助主要包括提供新闻舆论支持、信息资源、精神激励、经济援助等形式和内容。
5.具有表达公共利益诉求的作用。大众传媒作为公共政策主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连接政治体系和社会公众的重要中介因素, 也是确保民主政治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环节。大众传媒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达和诉求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大众传媒影响公共利益选择,大众传媒往往从社会利益和道德的立场出发,对不同的社会利益选择(社会问题的代价)做出述评,这会对政策制定者和社会公众的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共利益的选择;(2)大众传媒促进利益整合,做出利益选择后,大众传媒还会引导人们对不同的利益选择进行整合;(3)大众传媒公开利益分配,这是大众大众传媒的新闻报道的职责所在,它会整合后的利益方配方案向社会宣传;(4)大众传媒督促利益落实,利用大众传媒的媒体监督功能督促利益方配方案的完全落实。
因此,大众传媒正确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有助于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实现自立自强,有助于提升新闻媒体自身的公信力,有利于大众传媒品牌的塑造和维护
三、大众传媒关注弱势群体的误区
误区一:“只要与老百姓有关都可以做新闻”。有些民生新闻节目把亲切感与肤浅泛化,有时栏目用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充斥大块的版面,成了典型的“市侩新闻”。有些民生新闻题材是街头闹剧,如打架、跳楼、纠纷、自杀等等。这一段又一段火爆的街头闹剧,没有完全揭露社会本质,仅仅是“眼球”行动,通过极个别的现象,极端孤立地、片面地甚至不健康地反映生活。例如,有的人因为生活不如意,想通过自杀来解决问题,通过“跳楼”来对一些人施加压力等。对于这种类型的报道就不宜过多,这种过激的行为也不值得宣传。正面报道过少,负面报道过多,也是民生新闻中常见的问题。党的宣传政策要求以正面宣传为主。负面报道过多,易使受众产生不安稳感,甚至对社会失去应有的信心。 误区二:局限于浅层的反映。民生新闻固然较好地体现了“三贴近”原则,但民生新闻在“三贴近”的过程中,要注意把引导和服务统一起来。新闻记者不仅要向公众展示事件,描述冲突,还要向公众解释事件,尽可能地提供建议,引导和帮助公众。有些地方,每年夏收后农民把秸杆烧掉,常引发火灾,有的严重污染环境。媒体除批评这种现象外,还报导有的地方如何把秸杆处理成肥料,甚至加工成工艺品。这样,既有利于保护环境,也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效益。这样的报道就显示出较强的引导性。
误区三:角色定位有偏差。民生新闻之所以受到老百姓的欢迎,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发挥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加快问题的解决进程,因此,受众多了一种“找媒体比找职能部门更有效”的感觉。但是,新闻媒体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不能成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的作用仅局限于表达民意,而不能落到实现民意的层面。也就是说,只能反映问题,而不能代替行政执法,不能越俎代疱,不要向老百姓发送错误的信号。一定要把握住舆论监督的力量和尺度。在现实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些民生新闻报道的内容,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报道后,事情也未得到解决,往往不了了之,经常以“本栏目将予以关注”而结尾。长此以往,老百姓对民生新闻栏目的权威性就会产生质疑。
四、对大众传媒正确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思考 在当今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大众传媒传播报道活动对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方面作用巨大。大众传媒在弱势群体报道中应当做到:
1、党委政府要加强政策支持。这是改变当前农民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中存在的问题的关键。新闻宣传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传媒要贯彻和落实好三贴近的报道原则,离不开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一方面,由于党委、政府对社会发展的全局和大局有较全面的了解,因此,通过党委和政府的指导,可以使新闻报道更加具有针对性,对于政府关注、人民关心的问题进行深入采访报道;另一方面,党委政府根据中央精神进行适当的宣传策略调整,能够更好地帮助地方新闻单位贯彻和落实“三贴近”的报道原则,充分发挥新闻传媒在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持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有序、和谐发展方面的作用。要腾出大量头条的版面和时段用于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报道。
2、切实实行三贴近的报道方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是新时期下党中央对新闻宣传工作提出的要求。贴近实际要通过贴近生活和贴近群众两个方面的落实为基础。以农民工报道为例,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要以利益主体——农民工为信源,深入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现场,通过与农民工的交流获得信息,倾听他们的利益要求,感受他们切实利益需要,只有通过采访中的深入基层,才能为后边的写作和报道打下坚实的基础。要克服对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妖魔化、戏说化的倾向。要反对高人一等地对民众的疾苦和忧患麻木不仁的偏向或作为煽情造势报道原料的恶习,以平视眼光、设身处地的情感,来报道他们的现实生存状况,报道他们生存中的坚韧和善良。对他们的弱点或问题,应该从与人为善的视角进行报道和批评。特别要注意把个别问题同他们整体的生活状况区分开,不要在报道中进一步加剧对他们的边缘化和隔离化。
3、实现话语权下放。由于话语权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掌握在社会管理和精英阶层的手中,使得弱势群体报道中出现“主体错位”的现象,这种现象直接影响到了报道视角和受众对农民工形象认知的形成。要改变这种情况,关键在于话语权的下放,使农民工在新闻报道中回归主体本位。当前农民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新闻报道中不缺乏政府部门“邀功型”的“利益实现”报道,缺乏的是真正对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有价值的“利益诉求型”报道。如果记者在最初进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报道时就采取一种“话语权下放”的采访策略或传媒姿态,深入基层、深入生活、深入实际,让农民工和弱势群体有充分的利益表达机会,也许就不会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总理在农民家中视察时才听说”的情况了——这就是新闻传媒没有履行好下情上达职能的体现。
4、加强大众传媒队伍建设,提高从业素质。大众传媒能否坚持正确的传播价值取向,能否熟练驾驭大众传媒建构社会价值观念的各种功能,能否组织投放符合受众体验心理需求的内容产品,取决于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价值观念及业务技能状况。因此,加强队伍建设是当前我国传媒业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政治家办报办台”的要求,加强政治素质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以满腔的热情去宣传主流价值观念,去发掘和报道体现主流价值观念的先进事迹;以崇高使命感去了解、把握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清源正本,用主流价值观念引导、整合社会上不同的思想认识、价值观念。
5、加强媒介素养教育,增强社会成员参与建构社会价值观念的自觉性。媒介素养教育是指导社会成员正确理解、建设性地享用大众传媒资源的教育。通过这种教育,培养社会成员具有健康的媒介批评能力,使其能够充分利用媒介资源完善自我,参与社会发展。社会成员良好的传媒素养是大众传媒正确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保证,可以增强传媒体验的认同效应。随着媒介传播技术的发展,社会成员获取信息并不困难,难的是分辨信息的价值,有效地利用信息。社会成员一旦成为有识别力的媒介使用者,便能增加其正面效果并减少负效果。社会成员通过选择高水平、可信赖的信息与娱乐来源,避免低水准、煽情的或偏颇的媒介信息,可以修正媒介内容的走向,有助于形成大众传媒正确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