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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的试题

发布时间:2021-01-07 19:48:55

1、新闻媒体试题两道。

目前,公众通过新闻媒介实现言论自由权利和知情权,监督人民法院公正裁判,已成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新闻监督权既然作为一种权利,其本身也就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以避免这一权利被滥用,防止干扰独立审判,造成裁判不公。因此有必要对新闻报道与独立审判的关系进行探讨,明确新闻界与司法界共同遵守的原则。
一、新闻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平衡关系与切入点

审判与媒体监督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统一的,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区别只是二者所实施的手段和通过的途径不相同。但是,独立审判与新闻媒体监督在运行机理上又有对立性。这集中表现在以下两点:第一点,独立审判对新闻舆论监督具有独特的天然的排斥性。媒体的不适时、不适度的介入,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有可能给法官、给受害人或者案件当事人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而影响公正的判决。第二点,新闻舆论监督有独特的天然的进犯性。新闻媒体根据自己的特定利益为基点发表的见解、意见,会形成舆论导向,影响公众对事实的判断,尤其是当媒体做出的结果与法庭审判的结果不相符时,将造成公众对法律及司法机构的公信度降低。

如何正确把握新闻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及平衡点,使二者相辅相成,既保证公民、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又确保独立审判权,这是当前我国理论界和现实工作中亟待明确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以为,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和突破口应该掌握两个环节:

(一)应把握时机与尺度

1.对于正在审理和虽审理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新闻媒体一般不宜公开报道。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即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予以采访,人民法院可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在了解案件全貌及本质的情况下,可以公开报道,但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涉及到案件适用法律有不同理解的,不得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二是对确属审理有误的,为维护法律尊严,一般应当在内部提出或反映,不宜公开大肆炒作。

2.对于案件的监督报道,要严格注意案件的事实性和准确性,把握监督和报道的尺度。一是对于没有把握或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上有争议的案件,不要公开报道。二是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一般只宜报道破案、起诉或审理的消息,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媒体监督之名,对案件事实、审判程序妄加评议,施加舆论压力。三是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新闻媒体应受到相应的限制,一般只宜报道案件开庭的时间和案件审理结果以及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涉及的内容。

(二)新闻媒体应把握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平衡点,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笔者认为,坚持客观报道至少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要努力做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的实质,特别是对案件侦查和审理情况的追踪报道中,必须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决不能掺入个人主观情绪,更不能代替法官对案件做出影响正常、公正审理的结论。

第二,要将新闻事实的来源出处真实地交代给公众。如“据法庭审理查明”、“据被告人供述”等。这样做,可以避免记者在报道中仅凭主观臆断便轻易下结论,从而减少报道的主观随意性。

第三,在陈述事实和报道过程中,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不得使用带有侮辱和诽谤性的语言对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审判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要注意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式方法和载体

新闻舆论监督的最终实现总有其一定的载体形式出现,如电视、广播、报纸、期刊、内参、报告等。至于采用什么样的形式,一是考虑到监督的主体即何种媒体实施的监督;二是被监督的内容是什么样的案件,适宜何种载体;三是必须特别考虑到其社会效果,不宜公开报道的,则应选择“内参”、“调查报告”等形式予以刊出。

二、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和法院接受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一)新闻监督存在的问题

1.新闻媒体无视审判活动本身规律而对审判过程进行报道。有些媒体报道具有倾向性,容易发表先入为主的见解,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在案件未审结前,刊登有利于一方的辩解,影响公正审判。

2.新闻舆论易受到利益驱动干预审判活动,不能以完全中立的监督者角色出现。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有偿新闻、新闻腐败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加剧了新闻舆论对审判公正的冲击。

3.我国目前缺乏规范新闻监督的相关法律,加剧了新闻舆论监督对审判活动的负面效应。新闻舆论由于注重新闻的轰动效应,热衷于揭短和曝光,破坏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导致司法机关信誉降低。有些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不惜使用一些煽情语句,夸大事实,贬低办案的法院和法官。

(二)法院在接受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缺乏相关的接受舆论监督的规定。当前,社会监督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愈加深入和广泛,如何自觉接受、正确对待、科学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确保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应尽快制定相应的规定,以指导和规范法院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工作。

2.不正确地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在对待新闻监督中,一些人民法院存在着诸多不正确的做法,不仅影响了新闻舆论的正常监督权力的行使,而且也无益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这主要表现在无正当理由推诿躲避新闻单位的采访监督,或是生硬地拒绝采访监督。

3.不会“巧借”新闻媒体的“媒介”功能。法院应当把新闻媒体的监督看做是送上门的“机遇”,一则可以利用其澄清一些事实真相,求得媒体和社会的理解;二则可以宣传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应采取的对策

1.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条件。我们应该认真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活动的实际情况,给公民以知情权,法官有责任本着新闻自由的原则,承认和落实新闻自由,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条件,减少媒体失实的报道。另外,法官要严格按程序规则审判案件,而不考虑法律程序之外的信息,包括新闻媒体的信息。

2.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新闻采访活动的管理。一方面,人民法院欢迎新闻舆论监督,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对尚未判决的案件,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有关审判活动的采访和报道,法官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新闻媒体的报道做出某些限制。法官应有权禁止新闻媒体就本案进行带倾向性的评论,即使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批评,也要认真核对事实,做到客观真实。

3.制定、完善新闻立法,为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设定规则。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新闻法和藐视法庭法,对藐视法庭罪的行为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处罚标准及程序规则等一一加以明文规定,规范新闻媒体的活动,合理确定新闻舆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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