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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道德与法规

发布时间:2021-01-07 19:32:40

1、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1、新闻职业道德对新闻法规的作用:1)新闻职业道德为新闻法规提供存在的价值基础。内2)新闻职业容道德为新闻法规具有多方面的补充作用。3)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对新闻法规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2、新闻法规对新闻职业道德的作用:1)新闻法规可以保障道德规则的实施。2)新闻法规是传播新闻职业道德的有力手段。

2、新媒体社会对社会道德有什么影响? 当今社会变迁给当今道德带来什么影响或挑战?

人都知道 好坏 一句话惯的 横的 前提就是有钱 道德沦丧 就是物欲横流的时候 道德从古到今 一直提倡到今天有 改善吗 有改善至于天天 电视网络 单位 街道的横幅 在提倡道德吗 说明了啥? 提倡就能改善 你说改就改 看几个别人的事例 看几个标语就能提高 这还用那么几千年来喊? 真道德不用 那么客套虚假 假道德的确需要 现在的目标就是 千夫指效益 你不能没有道德 但是你不能让众人指责 人骂人骂死人 骂死人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社会效应 人民监督 人民一天没事干监督他人 这类人 他闲着没事干?说白就是 不拿钱替国家出力?这是英雄啊

3、新媒体应有怎样的道德观和价值观

新媒体
应该注重实事求是
以及遵守法律政策

4、如何有效防止新媒体道德失范

建立健全新媒体规则体系,可以有行业规范、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
建立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信用体系和信用制度,尤其是失信惩戒制度
健全社会信用系统。

5、大学生应该遵守的网络道德与法律规定有哪些?

大学生作为新的一代,与互联网的联系最为密切,在日常的网络生活中应该遵内守的网络道德与法律规容定有以下几点:

1、不得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

2、不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3、不得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

4、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5、不得利用计算机实施其它犯罪;

6、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5)新媒体道德与法规扩展资料:

网络道德要求最终只能通过个人的自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所有的网络道德规范要实现其价值性,成为有实效的东西,变为实际的道德风尚,只有通过广大“网民”的思想和行为转化为道德的自律,即道德主体借助于对自然和社会规律以及现实生活条件的认知,自愿地认同网络道德规范,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加以践行,从而把被动的服从变成主动的律已,把外在的网络道德要求变为自觉的行动。

因此,我们在强调建设完善的网络道德规范体系和法律法规等他律机制的同时,又必须注重发挥自律机制的作用,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通过其自身的道德修养提高道德认知,坚定道德信念,升华道德人格,从而在自律的基础上遵守和践行网络道德规范。

6、新闻道德与法规历年试题

我也要考这科,没有找到历年试题,不知道有没有卖的。

7、举例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规是怎样相互作用的?

新闻法规与新闻道德是现代社会中规范新闻传播行为的两种规则,是维护新闻传播有序回进行的两答个基本机制,它们共同为新闻媒介划出了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它们大量的共同性与显著的差异性,决定了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密切作用。

新闻职业道德对新闻法规的作用:

A、新闻道德为新闻法规提供存在的价值基础

B、新闻道德对新闻法规具有多方面的补充作用

C、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对新闻法规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新闻法规对新闻职业道德的作用:

A、新闻法规可以保障道德规则的实施

B、新闻法规是传播新闻职业道德的有力手段

新闻法规在实施中对新闻职业道德的传播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所有为新闻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也都是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

其次,新闻法规的功能除了对不良传播行为的制裁外,更重要的是保护新闻自由、维护新闻媒介及新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并赋予新闻工作者一些为更好从事新闻传播所必需的职业特权。

8、新闻道德法规是什么?

内容真实,以客观角度把把新闻的真实内容给大家

一、责 任

第一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所从事的事业,担负着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人类文明的崇高使命和社会责任。

第二条 热爱祖国和人民,珍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服务。

第三条 忠诚党的新闻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四条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 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 真实报道新闻,正确引导舆论,努力传播知识,热情提供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和文化需要。

二、真 实

第七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该对报道内容的真实和准确负责,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编造新闻,不歪曲、夸大事实。

第八条 消息来源必须真实可靠。应深入新闻现场采集第一手信息,保证新闻要素准确无误;未经证实的消息,应加以说明;除需要对提供信息者保密外,报道中应指明消息来源。

第九条 认真核实报道内容,包括基本事实、背景资料、引述转述语言等。对稿件中采用的声音、图像、数据、文件摘录及其他材料,做到真实、准确、科学、统一。

第十条 报道中的细节必须真实,不加以拔高、想象和夸张。报道所采用的声音、图像均应来自新闻现场或与报道主题相关的采编活动,而非个人编造或拼接。

第十一条 在报道、说明、解释和评论事实时,要全面把握和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避免因为报道肤浅、片面而导致公众对事物的判断产生偏差或错误。

第十二条 报道一经发布,如果发现错误,应立即公开更正。

三、公 正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职业理念,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忠于事实,追求真理的职业精神。

第十四条 坚持准确、公正、全面、客观的报道原则。不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进行影响公共利益的报道。

第十五条 区分报道事实和评价事实,不将评论或猜测作为认定的事实发表。

第十六条 不参与任何可能有损于自身公正和信誉的组织及活动;不在自己服务的媒体上发表本人及亲属涉诉事件的报道和评论;不阻挠正当的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 正确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勇于批评和揭露违法违纪行为、消极腐败现象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风气,弘扬社会正气,捍卫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批评性或揭露性报道要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不追求所谓“轰动效应”、哗众取宠;不以个人情绪代替政策法律、发泄私愤、中伤他人。尊重被批评者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案件报道不应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报道中避免对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地等的任何歧视。

四、导 向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十二条 把好政治关、事实关、安全播出关。杜绝政治导向问题和政策性错误,不给不良言论、有害信息提供传播渠道。

第二十三条 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及时传达党的主张,反映人民呼声,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舆论环境。

第二十四条 报道内容要符合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习俗等社会环境要求。

第二十五条 坚持正确的新闻价值取向,维护国家尊严、民族荣誉和社会道德规范。不宣扬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肃认真地考虑新闻传播的社会效果。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报道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坚持报道的高品质、高品位,不迎合庸俗、低级趣味。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事件、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的报道,应注意把握分寸、时机、力度,释疑解惑,积极引导。不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误导受众。

五、品 格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恪守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 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不揭人隐私,避免损害他人名誉的报道。

第三十条 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不传播含有恐怖、暴力、色情、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报道意外事件,应顾及受害人及家属的感受,在提问和录音、录像时应避免对其心理造成伤害。

第三十二条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报道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犯的受害者时,录音、图像应经过特殊处理,使之不可辨认;不公布其真实姓名,不描述犯罪过程。

第三十三条 涉及使用其他新闻来源的报道时,应尊重其他新闻来源和相关作者的知识产权。对内容的选择应忠实于原作,不断章取义。

第三十四条 尊重采访对象的声明和要求,采访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单位介绍信。

第三十五条 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进行报道活动时,衣着、语言和行为要符合大众审美情趣,避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六条 同行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开展正当的业务竞争。

六、廉 洁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应该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反对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三十八条 不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地为本人、亲属及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九条 不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活动,不参加他人擅自组织的采访活动。不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和借用报道对象的钱物。

第四十条 不以批评报道相威胁或以表扬报道相引诱,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利。不以“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或其它不正当目的。

第四十一条 严格区分新闻报道与广告,不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不利用新闻报道拉赞助、拉广告;不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变相广告或形象宣传;广告和广告信息应有明确广告标识。

第四十二条 自觉遵守有关廉政的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全国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的编辑记者遵守本准则。

第四十四条 违犯本准则的编辑记者,将在行业内通报批评;触犯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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