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新媒体 > 观点地产新媒体招聘

观点地产新媒体招聘

发布时间:2020-12-31 07:40:48

1、苏州:租房可落户

近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意见》指出,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落实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深入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深化“人钱挂钩”、“人地挂钩”等配套政策。
《意见》提到,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一是修订积分落户政策,《意见》指出要立足苏州实际,坚持分类施策,区分市辖区和县级市等不同区域,抓紧制定全市范围内统一的差别化积分落户政策,引导人口在城市内部合理分布、有序流动。要先解决好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
二是畅通其他落户通道,落实租赁房屋常住人口在社区公共户落户政策,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落户,破除隐形门槛。
三是创新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省内特大城市苏州与南京在积分落户时,实现居住证年限和社保年限积累互认。探索苏州与无锡、常州等具备条件的都市圈率先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积累互认。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意见》强调,要持续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要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在规划基础上,加快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步伐,有效增加学位供给,坚持“两为主”原则,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各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
同时,要强化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扶持力度,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项目开发、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
要切实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劳动保障权益,推进来苏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要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水平。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我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此外,苏州市人民政府强调,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温情社会救助改革,鼓励引导有条件地区推进社会救助服务等常住人口均等化。完善人口等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统计工作,完善常住人口统计调查制度,逐年发布全市及各行政区常住人口及户籍人口、行政区城镇户籍人口、城区户籍人口数据。
在全面深化“人地钱挂钩”等配套政策方面,《意见》指出,要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较多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倾斜,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同时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我市合理流动。
同时,要健全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及健农村产权制度。

2、深圳: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长收短付”等哄抬租金

11月17日,据深圳政府在线网站发布消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紧急通知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根据建房规〔2019〕10号文第一条规定,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住房租赁”,不得超范围经营。自然人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对于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及经营地等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的,市住房建设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发出预警信息。
通知同时指出,要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企业网络平台公示企业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服务内容和流程、收费项目和计费标准、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投诉方式和途径等。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准入招录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依法与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建房规〔2019〕10号文第二条规定,加强对房源信息的发布管理,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限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上撤销。
通知表示,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违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周期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或者加重承租人义务,不得违背承租人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得实施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应当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不得通过合同欺诈、格式条款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法强制单方解除合同。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采用主管部门发布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对于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通知表示,部分长租公寓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造成“爆雷”“跑路”的问题,已经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和社会密切关注。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哄抬租赁价格、加大企业资金断裂风险、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住房租赁企业应充分意识到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方式进行市场扩张从而引发资金链断链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根据行业监管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将发布相关行业风险提示。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并且,通知指出,将压实住房租赁纠纷处理主体责任,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租赁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房屋租赁投诉,妥善化解与相关当事人的纠纷。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屋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的房屋租赁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断水断电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措施,并抄送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税务等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用评价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3、北京: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12月2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目的为加强短租住房管理,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通知所称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通知指出,北京市短租住房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在本市其他区域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等等。
此外,短租住房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短租住房信息的,应当向互联网平台提交材料包括所在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本栋楼内其他业主书面同意的材料;业主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等。
互联网平台提供短租住房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履行责任包括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登记房屋详细地址,核实房屋状况,确认符合相关规定;对短租住房经营者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审查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对交易订单签订人和实际住宿人员逐人登记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按照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住宿人员、房屋等信息。
通知强调,互联网平台不得为下列短租住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经营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核验未通过的;位置、面积与实际或权属证书记载不符的;图片、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的;使用旅馆业法规所规定名称的。
而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短租住房经营者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通知亦表示,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发现居住小区内存在违规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短租住房的监督、巡查,发现违规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当及时组织属地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文旅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公安、网信、文旅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短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4、海南人才住房新政:未落户的急需紧缺人才可购1套房

6月27日,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购车政策的补充通知》。其中《人才住房通知》提出,未落户急需紧缺人才可购1套房。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人才住房通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了人才住房政策:
一是实际引进并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户的各类人才,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中至少1人在海南省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家庭成员均在海南无房的,本人可申请购买1套住房;
二是实际引进并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户的急需紧缺人才,其家庭成员均在海南无房的,本人可申请购买1套住房,急需紧缺人才的范围和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报省委人才发展局各案后实施;
三是柔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海南服务1年以上的,经认定,在购房方面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另外,《人才购车通知》分别对实际引进并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户的各类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柔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购车指标申请方面完善相关规定:
一是对于实际引进并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户的各类人才,在购车方面可以参照本省居民购车条件申请购买新能源小客车;
二是对于实际引进并在海南工作但尚未落户的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本省居民同等条件申请购车;
三是对于柔性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海南服务1年以上的,经省人才发展局认定,在购车方面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5、合肥:外地领军企业落户给予奖励

12月20日,据合肥日报报道称,合肥市将多措并举,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即将出台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合肥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明确,到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达6150亿元以上。力争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达到25家,年产值超200亿元企业4家,超100亿元企业10家,建筑业企业实力显著提升。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意见》提及,合肥市将支持大型企业开展横向收购兼并、纵向链条整合、股权战略重组,引导龙头企业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向投资设计、开发施工、运营维护、部件生产等全产业链延伸,助力高等级资质企业做大做强。
同时,鼓励中小型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瞄准细分领域,有计划、有重点地选取一批业绩突出、成长性好的中小微建筑企业,实施一企一策定向扶持,加快培育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行业“小巨人”和单打冠军。
此外,今后合肥市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健全建筑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了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合肥市将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科学设定招标条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环节的应用,支持信用良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参与项目建设。
扶持骨干企业参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今后,在每年新建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水利、公路、道路桥梁及综合管廊等项目中,鼓励招标人选取一定比例的大、中型项目,面向综合实力强、信用良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企业独立或以联合体方式招投标。
在每年新建的轨道交通工程中,根据工程复杂难易度,鼓励招标人推出适宜采取“联合体”方式招标的标段,面向综合实力强、信用良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招投标。到2025年,争取合肥市20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进入轨道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而为了鼓励外地建筑业领军企业落户合肥,《意见》规定,外来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总部迁入合肥或在合肥设立一级及以上独立法人子公司,且业绩在行业领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及信用激励。具有综合甲级和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将总部迁入合肥,且业绩突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及信用激励。同时,优先保障上述企业总部办公、人才公寓、科研培训基地、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等用地需求。

6、苏州:租房可落户 特大城市积分落户以居住证、社保年限累积互认

近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意见》指出,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落实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深入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深化“人钱挂钩”、“人地挂钩”等配套政策。
《意见》提到,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一是修订积分落户政策,《意见》指出要立足苏州实际,坚持分类施策,区分市辖区和县级市等不同区域,抓紧制定全市范围内统一的差别化积分落户政策,引导人口在城市内部合理分布、有序流动。要先解决好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
二是畅通其他落户通道,落实租赁房屋常住人口在社区公共户落户政策,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落户,破除隐形门槛。
三是创新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省内特大城市苏州与南京在积分落户时,实现居住证年限和社保年限积累互认。探索苏州与无锡、常州等具备条件的都市圈率先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积累互认。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意见》强调,要持续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要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在规划基础上,加快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步伐,有效增加学位供给,坚持“两为主”原则,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各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
同时,要强化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扶持力度,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项目开发、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
要切实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劳动保障权益,推进来苏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要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水平。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我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此外,苏州市人民政府强调,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温情社会救助改革,鼓励引导有条件地区推进社会救助服务等常住人口均等化。完善人口等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统计工作,完善常住人口统计调查制度,逐年发布全市及各行政区常住人口及户籍人口、行政区城镇户籍人口、城区户籍人口数据。
在全面深化“人地钱挂钩”等配套政策方面,《意见》指出,要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较多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倾斜,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同时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我市合理流动。
同时,要健全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及健农村产权制度。

7、苏州人才新政:放宽落户限制 20%商品房人才优先购买

近日,苏州官方人才政策发布平台表示,为展示苏州引才留才的诚意,发布《姑苏人才“青春无忧”计划》,涉及落户门槛、租房补贴、人才优租房、创业项目补贴等18条举措,简化落户和居留流程,各区新房领证20%房源,满足人才家庭首次购房。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上述计划中,关于放宽青年人才落户限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即可“先落户后就业”。此外,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且年龄不超过35周岁、交满6个月以上社保的人员亦可申请办理落户。
在完善人才居住保障方面,计划表示,将筹建人才优租房,加大对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符合各地紧缺专业目录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等青年人才的配租比例,租金应低于同类区域市场平均租金,优惠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此外,还将筹建“青年人才驿站”,为来苏就业创业的青年大学生提供短期免费住宿、就业咨询等综合服务。3年内建成不少于10万套人才公寓,布局不少于30个“青年人才驿站”。
对产业发展急需引进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青年人才先行给予一次性生活(租房)补贴,其中博士不低于5万元/人,硕士不低于3万元/人。
在购房方面,上述计划称,将扩大人才优购房规模,鼓励各地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按不少于项目档期预(销)售许可住房套数20%的比例,优先满足人才家庭首次购房。
在苏州市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12个月及以上,符合苏州市人才认定标准的,或经市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和特殊人才家庭可享受1次优先购房服务且仅限购买1套住房。

8、成都住建局打击代办人才安居资格、代购人才公寓等行为

观点地产网讯:9月8日,据成都市住建局官方微信消息,针对近期网络平台上出现利用成都市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项目,宣传代购内部福利房或代办人才安居资格从中收取高额费用的虚假信息,成都市住建局提醒并进行声明,希望申请人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切勿轻信谣言。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成都市人才公寓和产业园区配套住房是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提供的住房。其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及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无需缴交其他任何费用。若符合人才安居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统一通过成都市人才安居服务网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取得人才安居资格。
成都市住建局表示,任何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具备代办、代购人才公寓的从业资格,不得以代办人才安居资格、代购人才公寓等为由从中非法收取“服务费”“代办费”“茶水费”“渠道费”“更名费”等任何费用,对存在虚假承诺、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变更购房人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同时,人才安居资格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和提交安居资格有关证明材料,对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在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公开披露,并抄送成都信用网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部。

9、个税APP更新 房屋出租人信息一栏变更为“选填”

1月20日,个人所得税APP更新。纳税人如果通过APP申请房租抵扣个税,在填写住房租金专信息时不再强制要求填属写出租人信息。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个人所得税APP更新之前,当“出租方类型”选择为“自然人”时,关于出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一栏显示的是“请输入”状态,在本次更新之后,关于出租人相关信息一栏的提示文字变更为了“选填”。
与此同时,当“出租方类型”选择为“组织”时,“出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出租单位名称”也变更为了“选填”状态。
此前,于2019年元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正式实施。201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软件上线。
而在此之前,必须填写出租人信息的规定一经公布便引发了众人关注。曾有媒体报道称,租户向房东索要身份信息申报租金扣除时,可能被房东威胁涨房租。在更新之后,租户可以正常填报租金抵扣且不用面临此前媒体所报道的尴尬局面。

10、到2022年累计改造不少于2000个老旧小区

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回实施意见》。《答意见》提出,到2022年累计改造不少于2000个城镇老旧小区;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2000年底以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同时,浙江省住建厅负责人表示:“能改则改、愿改尽改,明年改造800个老旧小区。”
《意见》强调,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污水零直排”建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统筹起来,积极借鉴未来社区理念,努力实现“最多改一次,一次改到位”,打造以人为核心的现代化城市平台。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意见》中的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不包括以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不得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此外,《意见》还提出,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对实施综合整治改造的项目,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规范等。

与观点地产新媒体招聘相关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