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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官司

发布时间:2020-08-06 10:42:51

1、请举出历年因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诉讼的案例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是最新的了~还有药家鑫案~杭州70码~等等
当下几乎大型恶性杀人案回件都答会有媒体的介入

个人认为中国现在需要紧张和改善的不是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破坏司法独立性。
而应该改革的是政府机关介入司法破坏司法独立性。
更何况,其实中国司法本身就不独立。
个人牢骚

2、腾讯为什么跟老干妈打官司?

原因:腾讯起诉老干妈拖欠广告费用。

2020年6月29日,腾讯起诉老干妈拖欠广告费用。腾讯表示,2019年3月,腾讯与老干妈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推广合作结束之后,老干妈无视合同长期拖欠款项,腾讯被迫依法起诉,申请资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对方企业账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同意原告腾讯的请求,裁定查封、冻结被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6240600元的财产。

(2)新媒体官司扩展资料

多品牌借机做营销

这个事件引发热议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在近几天的社交媒体上,有多个和该事件相关的调侃视频在流传,这也成为一些公司蹭热点、做营销的好时机。

在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分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虽然腾讯没有给出更新的官方回复,但是在多家自媒体上,腾讯以自嘲自黑的方式进行了危机公关。

在微博主页上,腾讯发出了一千瓶老干妈求线索的微博,在哔哩哔哩上,腾讯的官方UP主发的《我就是那个吃了假辣椒酱的憨憨企鹅》,已经有500多万次的观看,引发热议。

不仅腾讯公司自己在新媒体上进行了一拨危机公关,各家互联网公司也参与到这一事件,可以说,它让很多人蹭了热点。

从支付宝的天下无假章,到百度的与我无瓜,从苏宁的备好货,到淘宝的老干妈直播。这几天,众多互联网公司纷纷参与到这一事件中来,借机做了一拨广告营销。

此外,老干妈也再次登上各家电商的热搜,从京东拿到的数据显示:7月2日截至15:15,搜索量同比增加600%,成交额同比增长超200%;此外,7月1日晚间,老干妈京东自营旗舰店上的多款辣椒酱显示售罄。

3、怎么让媒体介入官司 如何让媒体介入

媒体介入的方法很多种:
1 通过网络论坛的方式发送你的实际情况,就像经常听人说的炒作,等你的问题得到足够人的关注的时候,媒体自然会介入.
2 联系当地媒体告知实情予以曝光
3 请求律师援助,既然能过户,说明问题不在你,问题在政府,政府同意你买这套房子了,现在出现这种结果。

4、媒体侵权我怎么打官司呢

媒体侵权常见的有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做好侵权证据的收集,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5、我有一个官司要在媒体曝光法院是否支持

曝光的大前提:必须实事求是。否则,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或隐私。

1、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本来就是公开的。

2、尚未起诉或正在诉讼中的案件,曝光后,会造成舆论压力,可能会影响法院的公正审理。

6、我在新媒体部门,现在公司要解散这个部门了,,要求我去另一个招商部门,或者是离职。

一般这种情况就是公司变相裁员 按法律来说你是可以找索赔的 但公司不一定给 公司宁愿花更多钱去陪你打官司

7、新闻官司是什么意思?

简而言之,因媒体的有关报道而引发的诉讼就叫新闻官司。
常见的新闻官司的表现有新闻报道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

8、打官司开庭办案的时候可以请媒体介入吗

不可以,开庭要服从法庭安排

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
如果担心法院不公正审理,你可以上诉就可以,
对二审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9、打官司请媒体是干预司法吗

请媒体有什么用呢?
纯粹瞎闹,国家司法权独立,媒体怎么干涉得了?
有些法院是不喜欢媒体的,因为大家都知道媒体有时候很讨厌,你打官司找律师就行了,不要找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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