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新媒体运营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能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劳务关系更多是易中短期的劳务服务。属于劳务报酬,带有服务性质。
因此,如果你是劳动者,与该公司签订的是长期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2、影业公司签约的演员,平时不拍片的时候需要去公司上班吗?
要是有能力的话,就挂名而已。要是有了自己的知名度,那么,公司是不会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公司与艺人是二八分账,这个是不是有点苛刻?更加苛刻的是韩国的影视公司,一般是一九分账,所以,这些公司被艺人称为血汗工厂,是有一定道理的。在北方的某些影视公司就是按照这个比例分账的,人家的说法是要是没有我们,你不会出名的。不知道是不是这个道理?
应该是有日程安排的。这些事情都是经纪公司的经纪人一下子处理的,要是没有经纪人,那就说明自己的角还不够,那么,就要多多努力,自己出去找事情做也是可以的,例如出去兼职当模特。所以,有的时候,不一定非要道影视公司上班,但是,一定是有公司约定的,例如每个月给公司多少利润,这样的话,就可以不用到公司上班,自己找事情做就可以了。
要是不可以的话,那就自己到公司上班。跟我们这些朝五晚九的上班族是一样的,打卡上班就好。这个也是说明这些个艺人是没有什么能力的,要不然,也不会当一个普通的上班族。就是一个十三线的小演员,都敢大闹机场,说自己的鞋子5000多,这些机场人员买不起。可见,要是只是打卡上班的工薪族,是做不到这样的,你说是不是?
演员在没有成名之前是在公司上班的,没有能力的,就可以打卡;有点能力的,就有经纪人安排;更厉害的,就是挂名,你觉得哪些人是挂名?
3、试用期,入职两周,签了劳动合同,新媒体运营,我的主管说我运营的是省号,如果能力不行就会换能力更强的
不要担心,做好自己的就好,如果真的不合适,通知走人也比拖自己时间要好,如果因为担心反而影响上班状况,那才是不太合算呢。何况,签了劳动合同的,对方通知你离开,也会有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