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api酱公司短视频配乐被诉侵权,要求索赔25万余元,这种做法合理吗?
首先,papi酱公司侵权了北京音未公司的短视频配乐,是不合理的存在。因为这是人家的劳动成果,不是papi酱公司所制作的配乐。不能够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拿来商用的。所以,是papi酱公司有违在先,但是北京音未公司向papi酱公司索赔25万余元。
这个是否合理,是要根据法律的依据来判决的,而且是要看papi酱公司给北京音未公司带来了多少损失,因为使用了这个短视频配乐,北京音未公司损失了多少金额。而这个短视频有多少的播放量。是否对北京音未公司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等来判定的。
不是原告方说多少就是多少的,原告说二十五万多。是要拿出真凭实据的,确实因为这个papi酱公司使用了他们公司的短视频配乐给北京音未公司直接造成了25万余元的损失。这都是要证据的。口说无凭的。不然的话,papi酱公司完全可以反过来告北京音未公司敲诈勒索的。所以说,虽然说papi酱公司侵权了北京音未公司的版权。
但是北京音未公司要根据法律的依据,还有自己公司的确切损失金额来向papi酱公司索要赔偿,不能够漫天要价,趁机捞一把的感觉,而且,我国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来判定这个事件的赔偿额度的。
2、随意诋毁大学算是侵权吗?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诋毁大学的短视频
诋毁哪所大学?你可以录下或者下载那个视频,评论等等证据,与那个大学联系联系,告知其有人诋毁。大学方面有人会出来澄清,并追究相关责任的。
3、papi酱公司短视频配乐被诉侵权,以后用的音乐必须要原创吗?
我觉得也并不是说我们在做任何的东西的时候,都要去使用原创的,毕竟难道我们普通人录制一些视频的时候,就不可以加任何的配乐了吗?当然不是,我觉得这件事情的发生,它提示我们的是要学会尊重版权,去使用一些我们可以使用的东西,或者说是要在使用之前告知原作者,在使用中标明音乐的出处。
版权问题一直是我们重视的,因为在我国的话,其实很多人对于版权问题,并没有很重视,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东西都是存在的假货或者是盗版的东西的存在的,那么由于价格的差异,很多消费者也会很愿意选择这些非正的产品。
那么为什么这么多人使用他的配乐,但是他却只起诉了papi酱呢?首先papi 酱也算是千万级网红了,知名度非常的高,那么她所使用了这个配乐,是会引起很多人的注意的。但是其他人可能并没有什么知名度,即使是使用了这个配乐,也基本很少有人去关注到。
还有的话,就是papi酱的话,使用这个配乐,她所起到的是商业化的作用,因为他们公司出视频,是属于盈利性质的,是有不少的收入的,但是其他人使用这些配乐的话,其实大多数只是一种娱乐的目的,大家就是随便拍一个视频玩玩的。所以愿版权拥有着肯定是会对papi 酱的行为看不下去的,这是人之常情,我觉得是一种比较正常的人的心理吧。
毕竟看着别人拿着属于自己的东西去赚钱的话,心里肯定是会感到不满的,那么这样子的起诉的话,一方面可以拿到属于自己的报酬,另一方面,其实也是可以蹭一波papi酱的热度。
4、papi酱公司短视频配乐被起诉,那是不是抖音上所有的视频配乐都是侵权?
并不是的,说到这个问题,那我就先跟大家介绍一下什么叫音乐版权,所谓版权就是包括音乐的发表权,著作权,修改权等等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对作品进行传播,所谓侵权就是指的随意添加别人的背景音乐,并将其作为商业用途。
那么我们平时发布一个视频什么的,或者是自己觉得一首歌很好听,然后对他进行了翻唱也算是侵权吗?其实并不是,如果我们去使用这些音乐仅仅作为了短视频的拍摄,而这个视频拍摄只是想展示一下个人才艺的话,就没有什么问题,就像我们平时自己录歌,发视频加配乐都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其用于商业、盈利用途就算是侵权。就像当年的斗鱼主播冯提莫曾经在直播间播放过一首《恋人心》,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于是斗鱼就被告上了法院,并最终赔偿著作权者2000元的赔偿,还支付了诉讼费用。
所以随着现在的版权意识逐渐增强,抖音等平台开始对音乐版权重视起来,像我们在抖音上使用的背景音乐其实都是抖音向各个音乐平台支付过版权费的,所以我们才可以使用到丰富多彩的背景配乐。而papi酱则是忽略了这个事情才会出现被起诉的事件。
5、papi酱公司短视频配乐被起诉,那是不是抖音上所有的视频配乐都是侵权?
我觉得是这样的,用配乐的时候,还是应该征求原创的同意才可以用。
6、新闻媒体在新媒体平台例如短视频中使用别家新闻媒体照片属于侵权吗?
(一)使用原创或经授权的作品
一般来说,新闻媒体均会有选择性地与一些较大的新闻机构或图片社(公司)签订供稿、供图协议,以充实丰富自身媒体版面内容。因此,在刊载他人文字、摄影作品时,可以尽量使用已签订供稿、供图协议的作品,或他人已经明示授权使用的作品,尽量不转载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为了增加可供使用的作品范围,媒体亦可从自身条件出发,考虑与其他媒体签订资源合作互用协议,互相使用对方的原创作品。有条件的媒体,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图片库、“图片超市”,上传自身摄影记者的作品,在编辑版面时尽量自身的原创作品。
(二)注明联系方式以避免诉讼
《著作权法》规定一些时事性新闻可以无偿转用,作者明确不得刊登的除外,但如果新闻里有评论内容,就受《著作权法》保护。若确有必要转载未经授权使用的作品,又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可以在文章后注明稿费领取的联系方式,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权,但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至少可以降低侵权的主观恶性。
(三)转载视频时也应避免侵权
国内很多网站转载他人视频采用了“嵌套”播出模式,即直接链接视频网站播出的电影、电视等视频节目。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网站链接他人录音录像作品,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有些著作权人很难联系,因此在支付著作权报酬上,网站难以操作,而且对著作权人的认定也有困难。所以视频内容除自己原创的外,可以考虑严格转载央-视、卫-视的时事类视频新闻。如果确实需要转载使用无法联系权利人的视频,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委托中国版权协会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收转稿费,以避免侵权。
(四)纸媒转载作品尽量不上网
媒体转载他人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作品,权利人大多可通过网络搜索查询得知,因此,传统纸媒转载他人作品的,应尽量不要向自己的网站传稿,在电子版传版时应先考虑对转载的作品进行技术性处理,如对该稿件或图片作出删除或替换等,以免遭至诉讼。
互联网时代,侵权问题显得愈发复杂化,作为内容输出方,如果想要理清关系,我建议是和第三方版权服务平台合作,比如鲸版权、维权骑士等,从版权登记确权、版权监测、版权保护、版权分发、版权交易到版权风控,有一系列的服务。
7、短视频软件翻唱侵权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