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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赋权给强者还是弱者

发布时间:2020-12-06 21:13:36

1、辩论:支持强者重要还是支持弱者重要?

这说法太绝对了,在动物世界,都是适者、强者生存,其实人类亦然,不是吗?在内漫长的阶容级社会中,人类都是弱肉强食,强为刀俎,弱为鱼肉。那么,在消灭了阶级的今天呢?予认为,今天人们仍然有强弱之分。只不过不一定是弱肉强食罢了。

一个人什么为强?真正的强是心灵的强,是海纳百川的度量,是高山仰止的气势,是仁厚为怀的品德,是充满爱心的仁慈。人,切不可在意气、才情和技能上争强好胜,脾气性格过于逞强,势必让人敬而远之!就会失去人生应有的和谐和温馨,就会少有朋友,尤其不太可能有什么挚友、诤友,这种人其实并不是强,而是人群中的弱者,因为他(她)们都不可能笑到人生的最后!何哉?因为逞强者必有某些过人之处,或文才过人,或技艺超群,或才貌出众……而这里用得着一句老话:树高于林,风必摧之,艺高于群,众必毁之。他(她)们的性格又是容不得或是容不下这些飞短流长的,于是,意气、争斗、甚至愤怒……最后必自毁其身。

2、法律只是说白了就是强者约束弱者的工具而已它史强者变强弱者变的更弱

强者制订了法律,弱者做的是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来对抗强者的不法侵害。

3、计算机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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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什么说在强者面前弱者从来就没有发言权?请具体解释一下.有高分相答谢.

列举三种copy情况。
第一是强者根本不给弱者在公开场合(比如会议、外交场合)发言的机会,弱者没有办法。
第二是强者威胁弱者不许说违背自己的话,弱者发的言都是顺从强者的意思,不能表达自己的独立想法。
第三是弱者发了言,强者装作没听见,或找借口否定。根本原因是发言只有落实为行动才有意义,强者有行动的能力,弱者没有或不能独立行动,只能希望强者采取某些行动,因此主动权在强者,强者不发话不行动,弱者怎么说都没用。

5、你如何定义强者与弱者?

强者指的是内心强大,遇到挫折不会逃避,正面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弱者生活中遇到一点困难就想着逃避,最后越来越弱。

6、什么是强者?什么是弱者?强者和弱者的定义?

强者:具有非凡的体力或智力,精神力的人,主要表现在自己在拥有一定能力的情况下的王者风范
弱者:是社会资源占有量较少,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或受侵害后难以维护自身权益的人或事物。

7、法律到底是保护弱者还是庇佑强者?

1、法律既不是在保护弱者也不是在庇佑强者,法律的原则之一就是公平原则。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违犯了法律就要依法受到制裁。
2、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是法律始终奉行和追求的一种价值观,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公平责任愿则作了明文规定,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合同法》以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在市场经济领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包括的内容
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当事人自愿、平等,民事本体参加民事恬动的机会要均等。双方参加民事活动机会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不以种族。性别、年龄、地位等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社会主义商品交换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谁也无权不付出代价来无偿取得他人财产,谁也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谋求不等价的交换。《合同法》追求权利义务的等值交易,在合同订立中,强调双方义务均等,对于显失公平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消,社会道德也不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体现在合同法中,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确定其合同权利的义务。权利义务不对等时,利益受损方经济上的不利地位并非源自其自身的实力,而是来自人为的歧视,这是明显的不公平。相反,另一方凭借人为因素,不付出代价即可取得不对称利益,这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德,而且也为法律所禁止,更会削弱受损方创新的动因。显失公平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存在“重大失衡”,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标准,违背了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以致于合同丧失了据以生效所必须要求的“公平”性。
(三)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公平、合理。
为维护民事立法的公平原则,每个享有民事权利的人,不问有无过错,只要有造成损害事实存在,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且分担责任要公平合理,不能盲目地随心所欲地让一方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减免责任,更不能受种族、级别诸因素的影响。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当事人真正达到机会平等、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分担责任公平、合理,避免权利滥用和义务加重。从一般公平到实质公平。
二、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归责原则。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首先,它不是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出发,即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人确定其赔偿责任,而是依据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和人们共同生活规则的要求。其次,在有损害事实发生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具体情况裁判。如甲将房屋租赁给乙方搞经营,乙方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对房屋进行了一定装修,双方协议中约定:“合同终止时,乙方将房屋的内装修返还给甲方。”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甲认为乙的装修应是无偿返还,而乙认为自己装修房屋投入了材料、人工,甲对此应该作价补偿。双方对此产生争执。笔者认为,合同的不完善使双方对装修返还上产生重大误解,乙方有权申请有关机关予以撤消此条款。另外,市场经济中,任何行为都体现价值观念,乙投入材料,提供了劳务,就应该得到报酬。如果装修无偿返还给甲,势必给乙造成很大损失,而甲却不付任何代价就得到一笔可观利益,这明显有失公平。所以,乙要求甲对装修作价补偿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支持乙的请求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精神,更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公平责任原则弥补了侵权行为法理论的缺陷,是对侵权行为立法的一个发展。
公平责任原则把人们共同生活规则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符合广大人民意志、愿望。也是对侵权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侵权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于公平责任原则之前。因此,公平责任原则在实践中不能充分体现。这就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损害事实时无法弥补。例如甲给乙帮忙干活,因出现意外,使甲人身受到伤害,从过错责任来看。双方均无过错,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凋整范围看,甲受到的损害只能由甲个人承担。如果从公平角度出发,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甲的损失就会相对减少,也体现了道德范畴的公平原则。在立法上出现缺陷时,往往是道德观念起衡平作用,以补充立法上的不足。我国《民法原则》及《合同法》将公平责任原则予以明确并将公平原则作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是对侵权立法的补充、发展。
四、我国民事立法将公平责任原则确定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既有法律依据,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也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消或变更。《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体现了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侵权损害,如果没有一个归责原则加以调整,将会使受害人既蒙受损害又须承担全部损失有悖于立法精神。正因为如此,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体现,不仅符合我国立法精神,是现实的需要。
五、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性。
公平是民法的精神,也是合同法的精神。公平原则贯彻于合同的订立、履行。责任的承担等合同关系的始终。以公平责任原则确立双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补救法律规定的不足,使商品经济道德规范进一步法律化,不仅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及时解决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稳定社会秩序。实践证明,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更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不同方面调整着侵权损害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解决着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纠纷,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着其重要性。

8、弱者需要向强者道歉吗?

这个要看情况咯,谁是错的就要向对的道歉啊,不论谁强谁弱,只看对与错。

9、选择真的是强者给予弱者的谎言吗

人生重要的选择也就是几次。最重要的选择决定这一生的成就和幸福。学会选择可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掌握选择的标准,那是智者的游戏,当然缘分的因素也是不可抗拒的。

10、辩论:支持强者重要还是弱者重要,是辩论所

谢谢主席。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很荣幸能作为本次会内辩论赛中最后一位发言的辩手。首先,请允许我来指出对方辩友在本场比赛中的偏颇之处:其一,其二,下面,我将近一步陈述我方观点。弱者落世心似弱,惶惶失色恐无着。强者存间神亦强,奕奕得志傲凝握。“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弱者心态作为当今社会中阻碍社会发展的元素之一,必须被淘汰掉。保护势必会给弱者心态提供温室与土壤,使其更加滋长,面对如此趋势,社会倒退则显而易见。当然,我们不提倡保护弱者既不是说社会应该对弱者不闻不问,也不是说应该对其抹杀,而是说我们要给予弱者关爱与帮助,从而让其在感受到人间温暖的同时抛弃掉自己的弱者心态,树立强者心态去造福社会。孟子言:生于忧患,死于安乐。鲁迅也曾说: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可见忧患意识可以激发出一个人的潜能,而仍无法提升自己的人则终将被淘汰掉。现如今,社会无不在强调以公平竞争为原则,而对弱者采取保护则不符合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的确我们始终要明确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但这并不是让我们供养起一群游手好闲的人坐吃山空,而是要根除其弱的本性,即弱者心态,从而自发地为自己的生活努力,为社会进步做贡献。这就好比面对一个乞丐,我们该给他的,是一个饭碗,而不是单纯的每天施舍其一碗饭。护弱尤为违世理,助小方为人间情。无为授之难以渔,有心易心世终明。先进社会提倡人与人的和谐。佛曰:众生皆平等。因此世上本无弱者,只是因某些人意识中潜藏的弱者心态之表现使其成为弱者。我们都知道,授人鱼不若教人渔,因此,社会提倡互帮互助进而达到双赢的理念。强者通过对弱者的帮助与关爱来感化弱者,使弱者在接受帮助后建立起强者心态进而帮助的弱者。此种良性循环必会为社会带来无限的生机与活力,使社会进步。正所谓达则兼济天下。试问九州之内华夏儿女若皆怀有此种胸怀,何愁国不强,何患家不兴呢?触龙言: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若一味地保护,势必导致其生活能力的下降。雄鹰之所以飞翔,是因为幼时母亲松开了它的翅膀;花朵之所以芬芳,是因为蝴蝶的传粉,蜜蜂的佳酿;我们之所以成长,是因为离开了学步车,跌倒后再爬起来的坚强。俗话说严师出高徒,棒下出孝子。一味的保护终将使其心理产生依赖,本性受到威胁。正如人类保护动物,致使其丧失了自己的天性:老虎不再是兽中之王,鸟儿也不再想着在天际翱翔,老鼠怕猫真的成了谣传,狗儿也只会对着主人摇尾乞怜。自然的,对有弱者心态的人一味采取保护,终将使其依赖于保护伞和学步车,不经历风雨,怎能见骄阳?他们只会是社会进步的绊脚石!我渴望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和谐社会,我也渴望社会各界都能对处于弱势的人伸出援手,我更渴望爱的火光永驻人间,为那些内心迷惘者照亮前行的道路,因为我知道真正可怕的不是失败,而是丧失掉自己的强者之心!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保护弱者是社会的倒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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