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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应该遵循的规律

发布时间:2020-11-01 01:27:29

1、新媒体运营规则有哪些,新媒体负责哪些

新媒体运营,是通过现代化移动互联网手段,通过利用微信、微博、贴吧等新兴媒体平台工具进行产品宣传、推广、产品营销的一系列运营手段。通过策划品牌相关的优质、高度传播性的内容和线上活动,向客户广泛或者精准推送消息,提高参与度,提高知名度,从而充分利用粉丝经济,达到相应营销目的。
当前所指的新媒体,是与社交媒介更为贴切的媒介形式,如微信、微博、论坛、SNS等等,更多的表现为自媒体,它们具有以下传播特点:
1、传播方式双向化
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方式是单向的、线性的、不可选择的。表现为特定的时间内由信息的发布者向受众发布信息,受众被动接受信息,缺少信息的反馈。这种静态的传播使得信息流畅性弱,传播效果不佳。而新媒体传播方式是双向的,每个受众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同样也是信息的传播者,进而互动性强,传播效果明显。
2、接收方式从固定到移动
无线移动技术的发展使得新媒体具备移动性的特点,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使得用手机浏览网页、看电视等等实现动态化,不仅仅局限于固定场所。
3、传播行为更加个性化
微博、微信、博客、播客等新的传播方式使得每一个人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个性的表达自己的观点,传播自己关注的信息。传播内容与传播形式等完全是我的地盘我做主。个性化的传播方式一方面让众人体会着发布信息,影响他人的快感。
4、传播速度实时化
相对于传统传播媒介的传播方式,新媒体的传播借助互联网技术,信息传播变得更加迅速,实时接收信息,实时做出相应反馈已不再困难。
5、传播内容多元化
从传统媒介到新媒体,最大的变化同时体现在播内容的多元化和融合化,传统纸质媒体通过平面展示文字信息、图片信息,而如今,借助新媒体形式,同时传播带有文字、图片、声音等等于一身的信息已成为可能,提高了信息量,提升了信息广度。
6、便于企业宣传
以往的企业宣传仅仅是录制企业宣传片或宣传页上传到官网,不利于小型企业的发展。而在新媒体的平台协助下小企业也可以简单便捷实现公司自我宣传的目的。

2、如何防范新媒体平台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

(一)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打铁还需自身硬”,目前知识产权立法严重滞后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2011年启动修改以来至今未正式修缮完成,而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13年修改实施以来已满3年,但尚未有任何启动新一轮修改的迹象。由于立法滞后,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也相对滞后,低于应有水平,造成侵权成本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因此在目前较为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防范知识产权风险首先得加强运营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就防范知识产权风险而言,首先,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助于规避运营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运营中的侵权行为实际上是对于互联网信息的甄别不够仔细造成的,在心理因素上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强的影响。在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下,新媒体运营者在甄别知识产权权利人时会更加细致,避免因错误或遗漏造成侵权。其次,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助于在司法保护不足的情况下为权利人树立起一道保护知识产权的无形屏障。这是因为在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下权利人会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持最低限度的忍耐并积极采取维权行为,进而增加侵权人侵权的成本,并由此构建起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无形屏障。
(二)熟悉运营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后,最快的维权行为会使权利人的损失降到最低,而运营平台的干预最直接、快捷。熟悉所在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可以帮助被侵权人高效的向平台投诉,尽最大可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以微信为例,目前微信已经设立了侵权投诉系统和相关规则,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投诉条件,熟悉这些规则对于更高效地维护权利人权益有着积极作用。
(三) 授权知识产权维权平台代为维权
向平台投诉虽然快捷、简便,但其缺陷在于:一是只限于运营者主动发现侵权行为时方能适用,对于互联网上尚未被发现的侵权行为则“鞭长莫及”;二是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平台方无法满足权利人在经济赔偿上的诉求。而由于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较弱,权利人自行维权成本高、收益低,目前,互联网上已经出现了“维权骑士”等代为维权的平台。这类平台有着先进的全网检测技术、专业的法务人员,能够对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进行监测的同时保证高效、专业的维权。授权此类维权平台能够降低权利人维权的成本的同时增加侵权人的侵权成本。

3、策划新媒体营销活动时,应遵循下列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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