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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对媒体经营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10-30 11:40:49

1、新广告法实施之后,对广告行业有什么影响?

新广告法的实施对于广告行业是风险也是机遇。因为一不留神,就会专触犯到广告法而受罚属,但是正因为广告发布有风险,企业会找更专业的广告公司去撰写文案。所以广告公司要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或者用“新广告法助手“这个工具都可以助你化险为夷。

2、新广告法对于互联网企业会有什么影响,日常营销需要注意什么风险控制点。

成都网络营销了解企业将各种视频短片以各种形式放到互联网上,达到一定宣传目的的营销手段。网络视频广告的形式类似于电视视频短片,平台却在互联网上。 网络视频是网络“多媒体化”的主要特征,由于网络视频具有点播以及分享的功能

3、新广告法的出现对软文营销有影响吗?

845480066,软文推广在网上主要是要把量做起来,我是找他发的,最前面就是扣维来的

4、新广告法对新闻源有影响吗

亲。当然有影响的
如下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王思北、胡浩、崔静)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广告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2014年,我国广告年经营额达到5600亿元,广告市场总体规模居世界第二位,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我国广告业的飞速发展,实施20年的现行广告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专家指出,新广告法进一步完善了广告监管法律制度,保障和规范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实施,提升了虚假违法广告惩治力度,对我国广告市场将产生深远影响。

针对保健养生领域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医疗机构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吸烟人数超过3亿,受二手烟危害人群达7.4亿。为进一步限制“烟味儿”,新广告法提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为整治虚假广告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了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

其中,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此外,新广告法还对互联网广告、未成年人广告、广告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进一步规范。

“相信新广告法颁布实施后,能够更好地规范广告活动,更有效地保护社会公众、消费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表示。

5、新广告法对公司招聘工作有影响?

 之抄前说打击虚假广告袭没火,说禁止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也没火,说广告弹窗需要确保一键关闭还是没怎么火,不过这次说到“极限用语”,新广告法终于彻底火爆了。你在招聘中的标语,横幅打出来的都属于是广告,所以要注意以下这些词汇,进来做到真实、不夸大、不虚假,如果说你还是用夸张的比喻手法那么惩罚20万起,你应该也知道的!

6、新广告法给互联网广告带来哪些影响

直接进行了相关规定
互联网是一个新生事物,在现行广告法当中没有关于回互联网广告答的章节。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但是互联网的广告形态很多,技术比较复杂,具体问题在广告法这样一部法律里不可能规定的很细,之后还要专门出台一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这也在新广告法里有所体现。

7、如何看待新广告法

从个人研究领域来分析下这次修订,网上关于广告媒体的讨论已经很多了,所以我主要从广告经营的角度来写,如有争议,欢迎讨论。

这次《新广告法》对原有广告法的修订幅度是非常大的,原有的广告法内容49条里面只保留了8条,其他要么修改要么增删,并且从今年9月1日就要开始实施,需要每一个广告从业者引起重视。

先从行业来讲,这次新版广告法将对以下几个行业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

保健食品与医疗:新广告法限制了保健食品广告中关于疗效和疾病防治效果的描述,并且不能通过养生节目来间接打保健食品和医药产品的广告,主要针对的就是某些地方电视台随时可见的所谓的专家养生讲座之流。另外一个比较大的影响在于,从9月起,保健食品和医疗产品将不再能使用广告代言人,这将对目前许多保健食品巨头带来不小的麻烦。与此同时,除了医疗类型的产品,其他所有产品的广告均不可出现有关疾病治疗和其他医疗用语,这里躺枪的行业主要是“保健食品”“体育用品”“健身器材”等。

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林产品:主要的影响在于不能在广告中描述有效率和预期收益,似乎这些行业的广告都是这个套路?

烟草:重点针对行业,基本上烟草广告可以和大众传媒和公共场所说再见了,就算打了广告也不能出现吸烟场景,甚至不能暗示吸烟提神……就算用现在常见的烟草品牌形象广告当擦边球,也有被指责为变相烟草广告的风险。也许最好的烟草广告就是木有广告。其实国家禁烟草广告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而且效果较好,这次再出重拳打击,与其说是规范烟草广告环境,不如说是表达了国家大力整治烟草行业的决心。

酒:被烟草拉着一起躺枪,主要影响在于不能出现饮酒形象,并且不能出现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受众的媒体上。

教育培训:对其有限制保证性承诺的要求,不能在广告中承诺培训效果,“XX教育,一年提分XX分”“到XX学校,轻松获得XX资格证”这类广告成为历史,相信有不少培训机构正在头疼。

投资:对其有限制保证性承诺的要求,这一点目前正规的理财产品和投资性地产广告倒大部分都算是中规中矩,不过某些地产公司还是得修改广告词了。

房地产:广告内容受到限制,明确不能出现升值回报,其中有一项比较有意思:“项目位置应当以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表示”。虽然还是可以用很多方法绕开这一要求,但不难发现,国家对于广告中的偷换概念打击力度加强了。

再来看看广告运作中的一些重大改动……

新增了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通过几项描述划清了虚假广告的界限,也规定了不得以新闻的形式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希望能够打压一些满嘴跑火车的劣质广告。同时,比较在意“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这一项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毕竟广告的灵魂还是在于创意,不希望因此打压了一些合理夸张的优秀作品。

新增了有关未成年人广告的规定: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内不能有广告,课本中出现教学器材的广告现象将成为历史(当初想到这个点子的人还真是丧心病狂啊),不知道书中插图偶尔出现企业名称会不会被处理成植入广告;母乳代用品不能出现在大众媒体上,奶粉行业得另想办法了;针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广告不能出现诱导家长购买和不安全行为的内容(个人认为实施起来有点难度,至少扯皮是肯定有的)。

新增了有关广告代言人的规定:这又是一个重点监管领域,比如说不得使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虽然还可以作为一般的广告人物);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汪东城你感觉如何呀……);现在如果因为虚假广告而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失,代言人将会受到连带责任:不仅将被没收佣金,还会受到1-2倍佣金的处罚,而且在三年内还不得被再次聘用为代言人。可以看出,国家对不法企业利用代言人来麻痹消费者的情况将出重拳打击,在接广告之前,明星们真的要三思了。

新增了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法律配套肯定是跟不上互联网发展速度的,但国家也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强化了对弹出广告的管理,要求在网站中出现的弹窗广告不能影响用户正常浏览和使用(这个有点点多余,因为一个网站上如果广告过多的话,用户不用你说也会默默点击右上角的)。电子邮件广告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发送给对方,稍微从法律层面上限制了一下垃圾邮件,但是从长期的实践上来看……意义可能还不如电子邮件提供商提高反垃圾邮件技术手段(同时还规定了未经允许不得向住宅和交通工具发送广告,大概也许并没有什么卵用,各种传单还是会挤爆住宅邮箱,各种代开发票的小卡片还是会趁堵车的时候被塞进你车窗玻璃的缝隙里)。

再来看看广告管理和责任划分的变动:

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将承担更多责任:新广告法将广告的真实性责任归到了广告主身上,要求广告主必须保证广告信息的真实,实际上是减轻了广告公司的负担,同时对广告主审核广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发布者,媒体若没有判断出广告内容对消费者的影响从而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的,将承受部分责任。

广告监管流程更加清晰:新法清晰地描述了监管广告行业的一般流程,这种透明化将促成行业和政府之间更加良性的配合。

处罚力度增加:部分违规处罚从原有1-5倍广告费用增加到3-5倍,情节严重的可以罚到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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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次新广告法的修改,其实可以读出国家对广告行业的思考和定位,主要是以下几点:

1.更加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大众媒体时代,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永远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欺骗。因此,新广告法对一些敏感行业做出了更加细致的广告要求,很多都是95版广告法没有提到的。值得一提的是,新法大大提升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相关企业在广告策略上必须做出调整。

2.重拳出击整治代言人乱象:尤其是在近几年,代言人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有代言虚假产品引起纠纷的,有同时代言数十个品牌的,有代言人自身作风引发公关危机的……新法将代言人的利益与所代言的品牌牢牢联系在一起,迫使代言人无法轻易接下邀请,对某些行业可能会带来短期的不利局面。

3.对效果变数较大的产品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尤其是教育与医疗这两个行业,都是受消费者本身特征影响很大的类型,因此新法要求这类广告不可出现产品使用效果的描述,是对消费者负责的一种做法。与此类似的,农药、兽药、农林作物、理财等受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不能找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等权威来背书。

自然而然的,很多人都认为新广告法会对目前的广告行业产生很大的冲击。抛开实施力度不说,如果新法里的各项规定真的逗硬执行下来,很多广告公司和传统媒体的命运定将处于极大地变数之中,想象一下:广告占据着许多报纸60%以上的收入,要是报纸上那些保健品、医药用品、房地产再加上一票新闻式软文真的消失的话,那大段大段的空白将怎么弥补?若是没有了那些时不时就弹出来、怎么点也关不掉的弹出广告,某些门户网站还如何吸引受众?不去想办法提供优秀的内容而试图坐吃用户流量的老本,即使没有新广告法,也注定是会被时代所淘汰的。

那么,作为广告公司又该如何应对这种冲击呢?其实,新法的实施实际上是给了这个行业一次洗牌和重生的机会,理由如下:

1.大批劣质的广告公司将会死亡。当前的广告环境是一种行业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广告公司之间竞争的不是谁的广告质量好,而是谁的关系够硬、谁砸的钱够多,铺天盖地打广告就能强迫消费者接受你的广告,长期下去必然会劣币驱逐良币。不说成效,新广告法中体现出的对恶意广告的打击态度是我很欣赏的,广告的实质还是为顾客提供价值,只有让那些能制作出消费者喜欢的广告的广告公司生存下去,这个行业才能够真正健康发展下去。

2.多元化的业务模式将成为广告公司的发展主流。实际上,这个趋势在最近几年已经逐渐体现出来了:越来越多的广告公司(我指的不是那种只有一个门面、最多的业务就是打印文档和做横幅的”广告公司“)开始延伸他们的产品线,从基本的广告设计与制作到产品包装设计、活动策划、营销策划、公共关系处理、媒体衔接等一系列新业务。有远见的广告人已经意识到,在互联网时代单靠广告已经解决不了问题了;虽然广告的作用依然强大,但整合营销传播才能适应时代需求。

3.新广告法里其实暗含了国家对广告行业的期望。新法第三条提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七十四条提到: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作为一个理想主义者,我其实很希望看到广告主们通过健康的价值观来传达广告信息,在这个信息繁杂且浮躁的年代,也许那一丝返璞归真,比美女金钱更能融化冰封的心灵。

8、新广告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新广告法实施后对电视媒体有哪些影响

我试着说说,不一定全对,请楼主海涵
1,使得电视台的广告部门会更加严格把控广告的审查力度,尤其是名人代言的保健品,药品,将会更加严格,新法中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不允许代言,因为这些都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由于人体的独特性,作用于某个人有效并不代表对他人也一样有效,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本身不具有科学性。
同时,新广告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今后,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将被处以广告费3倍以上或者5倍以下罚款,乱发短信广告,对广告主处以五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弹窗广告须有一键关闭,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违法规定者可对广告主处5千以上3万以下罚款。
2,商家在选择代言人和媒体播放的时还会考虑的更多,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尤其是随着真人秀童星的火爆,很多商家媒体会更会选择孩子代言,新法没有发布以前还可以打擦边球,使得有些观众就发出感叹,咱一年赚的钱比不上一个5岁小孩一天赚得多,当红童星代言广告接到手软,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商家,媒体,对幼儿的市场需求量过大,需要与商家的产品定位形象符合的童星进行代言
而这次新法中规定,禁止10岁以下童星代言,出声音也不行。一是为了保护当下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毕竟童星缺乏独立辨别思考新事物的能力,在一个,只要选择孩子代言,商家的银子就会赚的更多,所以对于媒体,会更加严格审查,商家也会极力想法怎么避开

10、2015年9月《新广告法》的实施,给广告行业带来哪些好处及弊端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广告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首先,在经济形势整体下行压力之下,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和农作物种子等成为媒体广告托市的主力军,此类广告大量出现在电视地面频道和二三线卫视以及报纸和互联网。随着新《广告法》的出台,让原来这些领域广告经营的模糊地带失去“保护伞”,导致媒体广告创收直接“失血”,广告营收会受到极大冲击。
其次,利用名人效应进行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的惯用之术,而新《广告法》明文规定,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是严厉打击的对象,而市面上现在涉及明星代言的广告占据传统媒体广告的50%。
同时,新《广告法》对曾经的“漏网之鱼”也收紧了监管,由于旧法颁布时,互联网广告尚未兴起,这也导致互联网成为各类广告的“世外天堂”。新法将会出台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管理办法,无疑对新媒体创收的“任性”增长打出了一记重拳。
总体来说,新《广告法》的出台对于整个行业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其涉及的商品很多是省级地面频道、城市台和县级台的重点客户群,由此导致的广告流失,将使这些频道失去业务支撑而更加雪上加霜;违法广告的撤单对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媒体也会产生结构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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