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界定群体性事件
1、由社会矛盾引发
2、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
3、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
4、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
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
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
对社会秩序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2、群体性事件的作用
群体性事件容易被新闻媒体和网络网友等关注和议论,对社会起到的作用是:让舆论促使政府积极面对群体事件的调查处理,让一些隐性事件可以公诸于世,受全民的监督和议论....对社会造成的有负面的影响也有正面的影响.
3、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区别
1、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突发事件中的一种,是参与人数较多的事件。例如,大学生群体性罢课。
2、有些突发事件是受害人数较多的事件,但不是群体性突发事件。例如,大学食堂食物中毒。
4、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有哪些区别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5、群体性事件和骚乱的区别
是啊,其实就是同一个意思,只是冲突听起来事态很严重,而用群体性事件就显得没那么严重了,看新闻都知道。玩文字游戏而已。
6、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如何加强危机传播管理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社会政府面临的新挑战。本文在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类型研究的基础上,从多学科的视角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进行了解析,并且有针对性地从“更新危机传播理念”、“完善危机管理组织”、“搭建网络对话平台”、“改进危机传播策略”四个方面探讨了如何完善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政府危机传播管理。
近年来,网络群体性事件呈明显上升态势,网络上“一呼百万应”的现象屡见不鲜。互联网、手机、即时聊天工具、博客、播客、BBS、微博客等新兴传播媒介在引导社会舆论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公共沟通方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求。能否适应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特点,更新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危机传播管理的理念,有效提升舆论引导能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亦是衡量各级政府媒体应对能力的重要标准。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类型研究
概念的界定是类型研究的基础,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类型研究需要从概念角度对其内涵加以界定。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群体性事件一种新的特殊形式,它伴随着网络的出现、发展以及网络对现实影响力的加深而出现。依据不同的判断准则,网络群体性事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常具有反社会的特征,它是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的网络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他相关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串联、组织,进行政治诉求和干扰社会秩序的活动。广义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是指“网民群体围绕某一主题、基于不同目的,以网络聚集的方式制造社会舆论、促发社会行动的传播过程。”[1]
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态来分析,单一的分析维度很难将所有的类型囊括其中,而且简单化的分类方法不利于揭示问题的复杂性以及问题的解决。因此,笔者尝试构建“四维分析模型架构”,从多维视角研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并强化分析维度间的内在联系,以期建立更加科学的分类标准体系,为政府解决网络群体性事件提供理论依据。
图:网络群体性事件分类的“四维分析模型架构”(抱歉:图示显现不出来)
有无组织
有无矛盾基础关
网络扮演何种角色
有无直接利益冲突
在图示中,“有无矛盾基础”、“有无组织”、“有无直接利益诉求”以及“网络扮演何种角色”四个因子影响着网络群体事件的生成与类别。这四个因子彼此联系、相互制衡,共同发挥着作用,主要体现如下:
“有无矛盾基础”是区分网络群体性事件类别性质的重要依据。从矛盾的性质来看,网络群体性事件主要可分为两大类:无矛盾基础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和有矛盾基础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对于无矛盾基础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而言,无论有无组织、有无直接利益诉求,自虚拟空间引发现实群体暴力性事件的可能性不大,如贾君鹏事件、“犀利哥”事件。对于有矛盾基础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不论组织形式、表现形态如何,都会对现实社会造成较强的冲击。危机传播学者恩里克·克兰特利将其归入“分歧型”危机类别,而且指出该类群体性事件矛头通常指向核心制度、主流价值观或社会结构,挑战现有秩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威胁更大。[2]对于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政府在精力分配、传播策略的设计、公共管理的方式方法需要进行区别对待,重点是对后者的管理。
对“有无组织”和“有无直接利益诉求”两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可以得出网络群体性事件类别的主要外化形式:第一类是“有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网络群体性事件;第二类是“有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网络群体性事件;第三类是“无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网络群体性事件;第四类是“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网络群体性事件。这种二元维度交叉的分类标准,对政府精确认知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形式大有裨益。
从目前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来看,网络主要扮演着以下三种角色:群聚空间的提供者、组织串联的工具、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根据网络“推动”与“引发”的双重效能,我们可以看到网络群体性事件主要呈现出三种样式:一是网络空间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有网络聚集热议、网络召集签名、网上集体祭奠等;二是以网络为中介的现实群体性事件,如抵制家乐福事件、7·5事件等,虽然利用了网络的传播特性,但仍属于传统的聚众行为;三是网内网外互动发生形式的群体性事件。在某种意义上,第三种样式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可以视为前两种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综合,网络的“引发”功能体现得更加明显。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解析
在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类型进行解读的基础上,我们还有必要对其成因做更加深入地分析。除了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传播学的解读外,从现在的研究来看,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和处理主要还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一是将群体性事件作为突发公共危机的一种,强调政府的回应性与应急处理;[3]二是将群体事件归咎于社会结构的失衡,主张通过缓解结构性紧张来协调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4]三是将群体性事件作为特定发展阶段的产物,认为其将随着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而逐步消失;[5]它们也分别代表了行政管理学、社会学和政治学对这一现象的看法。
有学者试图从交叉学科的角度确立更加宏观的理论体系来解读群体性事件,南京大学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管理研究中心的童星与张海波整合危机管理和风险社会这两大理论,提出了一个可能的整合分析框架,即由风险社会到公共危机。前者基于风险理论,后者基于危机研究,前者是因,后者是果,二者之间具有实践性因果关系,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统”(continuity)。采取风险与危机综合分析框架理解群体性事件,他们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并非只是事件,更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从社会风险到公共危机逐步演化的动态过程。社会风险具有累积性、动态性和非线性,管理的重点是控制社会风险的扩大”。[6]
越来越多的学者在研究中更倾向于从“制度供给不足”的角度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进行解析。他们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尽管有偶然性因素,但根本上还在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其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渠道不畅,长期得不到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干群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累积。网络群体性事件虽然发生在网络之上,但是对其的理解需要从网下的现实层面进行探究,离开现实层面的制度供给则很难实现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解决。现阶段,制度供给的缺失主要体现在社会协调机制的缺失、监督制度与行政制度的不完善、公民表达机制的不健全等方面。增强制度供给,破解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乃是标本兼治之道。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政府危机传播管理
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笔者引入了危机传播管理的概念。沟通,或者传播(communication)是危机管理的核心问题,这是由危机传播的如下属性决定的:作为环境的传播——一切危机线索皆在特定的传播与舆论环境之下展开;作为手段的传播——化解敌意、实现协同非倚重沟通而不可为;作为目的的传播——危机场域之下的对话本身即具足人本之意。目前,各级政府也越来越重视沟通在危机管理中的作用,正如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郁建兴所言:“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件发生后,地方党委负责人通过互联网与网民进行坦诚交流,这是一个相当睿智的做法,不仅有利于疏导网络民意,而且还表明了中共作为执政党的开放和自信。”[7]笔者将试图从更新理念、完善组织、搭建平台、应对策略四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完善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政府危机传播管理。
1、更新危机传播理念,实现从“应对”到“管理”再到“治理”的范式变迁
在危机传播管理研究的初期,研究的范式主要停留在“问题——解决”的应对层面,技巧性的研究是主体。荷兰危机传播学者乌里尔·罗森塔尔将公共危机的管理理念从“应对”推进到“管理”,可谓是一大进步。相对于应对,管理是一种制度化的行为。危机传播学者胡百精对危机传播管理也有其独到的认识。他在其主编的《中国危机管理报告(2006)》中就提出了“危机传播管理事实与价值模型的理论假设”。在理论假设中,他引入了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明细地勾画出了危机管理系统的基本结构:作为实践路径的危机应对模式、作为行动框架的危机管理战略、作为思想指南的危机发展观。[8]这一结构具备明显的内源性特征和开放型特征:它将危机管理嵌入科学发展观、嵌入组织的战略体系;同时对各种合理、有效的管理模式和学科资源开放,以期实现转危为安、化危为机之境。
无论是“应对”还是“管理”,从政府立场出发的单级思维缺陷仍无法避免。以网络和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所构建的传播语境映示着真正“沟通”(communication)时代的到来。从“管理”到“治理”,政府面临着时代的呼唤与要求。治理的主要任务不是进一步强化政府的角色和定位,而是更加强调政府与民众等多元力量的互动和沟通,寻求多元主体之间的平衡。这里面有两层涵义:一是权利的平衡,即保证政府主体之外的其他多元主体适度的政治表达与政治参与;二是义务的平衡,即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明确其他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培养其主动识别风险,消除风险意识,而不是被动地、撞击式地对风险做出反应。
2、完善危机管理组织,发挥网络危机管理专业机构的核心作用
危机管理机构的设置。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普遍设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协调指挥中心、应急办公室等危机管理机构,并且在各类危机的应对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但是,在国家管理层面尚未成立专门的危机管理实体,以致危机下各部门共同出击,出现推诿塞责、“山头主义”和“应对不当”等情况,带来了资源的巨大浪费。此外,各级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虽然建立了大量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并作为决策系统的组成而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缺乏一个面向公众的应急管理和舆论管理机构,尤其是没有建立起与网络媒体相匹配的反应、互动、决策机构。我们呼吁及早成立国家层面的政府危机管理机构,下属专设网络危机事务管理部门,加强对网络舆情的预警、监测和反馈,及时应对可能由从网上演进到现实的群体性事件。
危机管理团队的组建。危机管理团队管理规模和结构的确定,要坚持功能导向和资源导向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功能与资源的双导向原则,一个合理的网络危机管理团队主要应该由单位“一把手”及主管领导、网络危机传播领域的专家、网络新闻发言人、网络信息技术方面的专业人才组成。单位“一把手”及主管领导进入团队,有利于从全局做出决策,最大限度地配置和协调资源,使得危机管理计划得以最坚决、最彻底的执行。网络危机传播领域的专家主要发挥“智库”的作用,他们能够更专业地剖析各类网络群体性事件,并提供决策意见。此外他们还拥有权威、公正的第三方身份,有利于面对媒体和网民澄清事实、建立信任。网络新闻发言人在危机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对话已经成为政府危机管理共识的今天,网络新闻发布的优势更加明显,政府不仅可以通过网络即时、主动、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而且可以与网民形成良性互动,解疑释惑,引导舆论。掌握尖端网络信息技术的专业人才则为网络舆情的预警、信息收集、趋势分析及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运行模式的确立。当网络群体性事件等危机事件爆发后,危机管理团队有一套相对完整的运行模式确保事件的顺利解决。首先是掌控信息、靠前指挥。分管网络危机事务的领导需要迅速了解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相关信息,掌握各方反应。掌握全面、真实、有效的信息是危机管理决策的基本前提。对于可能或已经在现实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主管领导还需靠前指挥,使现场处置和新闻发布两个重要的工作系统同步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其次是发布信息,先入为主,掌控主导权。信息发布除了“说真话、立即说”以外,在危机传播渠道的开发与应用上要坚持三个原则:适切性,便于利益相关者接触;立体化,便于信息全方位传达;简单化,减少中间环节,弱化传播噪音。再次是合理处置,避免社会问题的非政治化。研究表明,很多突发公共事件,包括网络群体性事件,当事人的诉求都是地区性、行业性的利益问题。在处置的时候要注意“化解”,不轻率地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敌我矛盾”,把社会压力分解到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中去逐一解决。最后是实现恢复管理。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得到控制后,危机管理团队应通过持续性的努力,恢复与公众、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关系与利益关系,重塑组织形象,并实现可能的再造与超越。
3、搭建网络对话平台,重构政府与网民对话的新机制
除了发挥网络危机管理专业机构的作用外,搭建网络对话平台,实现政府与网民的有效话语沟通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若要实现有效对话,首先应当做到两点,一是要坚持信息公开。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真诚公布信息,满足并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当重要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在发生之初,政府就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将事实的现状、真相、背景、处理的态度和方法公之于众,避免“信息真空”状况的出现。越来越多的案例已经证实,当刺激性的公共事务出现以后,政府在第一时间话语表达的缺失导致了信息通道的堵塞和舆论噪声的干扰,舆论的畸变形态——谣言和流言更容易在网络空间得以放大和传播,网络群体极化现象更容易形成,最终导致负面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出现。二是要避免政府官僚主义独白式话语。哈贝马斯曾指出,功能平稳的交互语言游戏必须建立在以下四个诉求的基础之上:言语是可以理解的、它的内容是真实的、言说者在言说的时候是真诚的、对言说者而言加入言说行为是正确的。[9]政府在与公众,尤其是网民进行沟通时,必须“俯下身子”,进行平等而真诚的对话和交流,避免“失语”、“妄语”甚至是错误言论的出现。
其次是要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在对话和公共危机管理中的作用。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网上服务、集纳社情民意、接受公众监督的官方网站,同时也是政府开展危机管理的新平台和舆论阵地,具有任何媒体都无法替代的作用。从统计的情况来看,我国省、市、县政府网站的总体拥有率已达86%。但从政府网站的功能和内容、群众的认可度来看,政府网站整体水平不高。一些地方政府网站仍是按办传统媒体的思路办网站,网站的功能基本局限在信息提供的层次,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不能及时跟进,缺乏参与互动,最有网络特色的交流性没有体现出来。因此,网民在心理上与政府网站仍有较大距离。政府网站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就应切实树立以公众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建设,完善电子政务的服务功能;借用传统媒体优势,做好政府网站的推介和宣传工作;借鉴商业网站模式,对网站、网页的内容和形式进行适度创新和及时更新,增强政府与公民互动,提高网民对政府网站的认可度和支持度。
4、改进危机传播策略,增强政府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危机信息发布做到“速报事实、慎报原因、滚动更新、有效承诺”。在危机的告知领域,英国危机管理专家罗杰斯的3T原则,即主动告知(Tell your own tale)、全部告知(Tell it all)和迅速告知(Tell it fast),已经深入人心。[10]笔者认为,基于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变异性以及复杂性的考量,政府在进行危机信息的发布时需要做到速报事实、慎报原因、滚动更新、有效承诺。速报事实主要是破解新媒体时代的时间压力。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就提出了处置突发事件的“黄金4小时法则”,即在事发4小时内发布权威消息,主导舆论是平息事件的关键。“‘4小时’是考虑了需要厘清事实真相、政府各部门协调工作和完成信息披露文书所花时间所得。”[11]慎报原因主要是为政府组织力量调查真相争取时间,避免错误发布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滚动更新强调信息的跟进发布,动态地展现事件原貌,贯穿了政府与民意的互动。承诺是危机告知中一个必然却又特殊的组成部分,同时作为一种话语、姿态和行动而存在。有效承诺是指政府在信息发布时的承诺必须是可履行、可兑现的。从传播学上来看,有效承诺意味着对话者之间共通意义空间的维系,是基于危机现实,实事求是的态度。
把握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关键环节,设置议程引导舆论走向。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形成过程中,在内部规律和外部条件的支配下,存在某些关键性的环节,该环节对整个事件的发生机理、发展趋势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必须在短时间内做出判断,进行决策。以云南“躲猫猫”事件为例,处置中的关键环节就是云南省委宣传部的《关于参与调查“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的公告》,这一环节的意义就在于表明了政府对处置此次事件的真诚态度,使公众看到政府对“拖、堵、压、删”老模式的改变,赢得了利益相关人和网络舆论的宽容和理解。此外,政府还必须认识到关键环节并非一点,在事件的潜伏期、初发期、发展期、消弭期都可能存在关键环节,需要积极设置议题进行引导。在成都“6·5”公交车燃烧事故中,政府在事件爆发的初期主要回应了网络舆论对人员伤亡情况迫切知情的诉求,缩小了谣言衍生的空间,确立了权威信源形象;在发展期,政府及时回应了公交车起火原因、驾驶员如何作为以及责任认定这三个公众舆论的重大质疑并初步完成责任的认定,舆论引导初见成效。在事件的消弭期,政府将公众的视线转移到对案件的定性以及如何对城市公交改造进行建言上。把握关键环节、动态引导话题走向是今后政府在应对网络舆论时需要着重修炼的内功。
挖掘传统媒体的舆论引导力,推进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融合互动。有学者曾提出网络新闻传播产生的社会影响力是一个“二级传播”模式,即“网络媒体报道——传统媒体积极应和——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网络媒体报道——传统媒体没有应和——社会关注度低,影响力小。”[12]在这里,主要强调和突出的是传统媒体对网络议题的影响。传统媒体凭借专业信誉和雄厚的组织资源,可以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深入挖掘和采访,调查事实真相。政府应当借力而上,利用传统媒体的优势,使政府主导的真实信息传播得到不断加强,引导民间舆论场的意见表达逐渐趋于理性,并与官方舆论场逐渐对接,从而做到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有效引导。此外,政府还应着力推进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融合互动,从社会舆论多层次的实际出发,把握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树立开放融合、竞争合作的新理念,实现二者的互动,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自2009年11月起,人民日报“人民时评”专栏、中国青年报“法制社会”版和“冰点”专刊、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与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联手,在天涯社区开设“主流媒体”频道,转帖传统主流媒体的报道和评论,这是体制内媒体深入网络社区传播主流意识形态声音、与网民对话的一次集体尝试。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互作用机制的不断完善,必将大大增强二者的合力,实现政府舆论引导效果的最优化。
7、群体性事件有哪几类 产生的原因
1.群体性事件有哪几类
1、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2、环境污染问题;3、城镇居民的生活保障和福利问题;4、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引发矛盾;5、交通管理、交通事故问题; 6、劳资纠纷问题;7、政府、执法部门处理事件不当问题;8、复转军人安置问题;9、教育改革问题;10、企业改制问题。
2.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
群体性事件基本上是由各种利益矛盾引发。其中,大多数由物质利益矛盾引发,且是由直接、相关的物质利益矛盾引发,定州6.11事件就属于这种情况;少量的是由涉及公平、民主权益保障以及宗教信仰等精神、文化因素引发,如安徽池州、山东阳信事件等。
干部与群众的矛盾冲突正在成为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表现形式。在这一矛盾冲突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干部。
利益矛盾冲突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重要条件。
群体心态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又一个重要条件
导火线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第三个重要条件。
利益诉求渠道缺失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8、大型群众性活动和群体性事件的区别
大型群众活动指演唱会、体育比赛等群众参与的大型活动,通常由官方组织,群体性事件指由于群众示威游行(乃至抗拒拆迁等)等自发活动与警察等暴力机关发生冲突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