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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公司经营范围

发布时间:2020-08-08 08:38:42

1、怎么界定互联网类型公司经营范围?

网络公司原本指的是提供网络服务的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的ISP公司。
提供内容托管的IDC提供商,还有无线接入、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培训、网络销售、网络营销方案制作、网络支付等的服务及工程公司,比如中国的网通和电信的网络的服务,他们提供网络集成、线路架设、各种网络服务。
而现在的人把这个意思延伸开来,变成只要跟网络打交道的公司一律叫网络公司,现在一般指做网站建设网络推广的公司了。网络公司如何进行发展,首先要有一支素质高超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人员素质。
网络公司不仅仅是提供域名注册、空间租用、网站开发、网站建设与网络营销活动策划相关的企业组织。只要关于网络方面的问题,可以提供给用户解决问题的,都可以成为网络公司。国内从事网站建设业务的企业有很多,几乎每个网络公司都在开展网站建设业务,网络营销策划业务,只是业务所占比重各有不同。
第一类:
行业门户网,像阿里巴巴网、慧聪网等公司,吸引了大批行业类的企业注册成为他们的VIP会员,获得包括网站建设和推广在内的多项服务。如今行业门户的企业建站服务占到所有网建服务市场的 10%。
第二类:
网络综合公司,提供包括网络基础服务(如域名、主机、邮箱)和网络增值服务(如网站建设和推广,网站优化)等业务在内的综合服务公司,企业网站建设是主要业务之一,业务总量占到所有建站市场的20%。 通过网络综合服务业务的宣传与拓展,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形象和口碑,提供的建站服务也普遍为客户所接受。
第三类:
专业网站建设公司,以网站建设业务为公司主要业务,突出个性化制作和客户长期跟踪服务,业务总量占到所有企业网站建设市场的20%。
网站建设:
1、专业的网页设计和架构设计,在行业网站、门户网站、企业网站等方面积累了许多优秀作品。
2、专业网络编辑人员,有效提升您的网站内容质量和搜索引擎收录量。
3、长年技术支持与维护确保您的网站不受黑客攻击而影响网络运行。
4、专业且强大的网站后台管理系统,让使用者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大大提升效率。
建设流程:
1.需求沟通,客户提出网站建设的基本需求,包括设计要求及功能要求
2.项目评估及报价,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进行评估,估算出相应的时间与费用
3.签订合同,合作双方确认费用、工期、合作要求的基础上,双方共同签订合同
4.提案阶段,完成网站初稿DEMO设计,包括首页风格,内页风格页面

2、文化传媒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3、怎么注册网络营销执照

网络销售,主要是利用网上平台做销售的,一般相当于电子商务类的公司
这类公司,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网上的平台只是一个介绍,不涉及网上支付等等项目。
那可以注册一家注册资金10万以上的的公司就可以了,公司名称可以叫电子商务、信息科技,或是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内可以写进去你所要销售的产品,注册完成后,网站要去通信管理局办理网络经营许可证备案。
二、网上的平台不只是一个介绍,还会涉及网上支付等等项目。
那就要注册一家注册资金100万以上的公司了,公司名称,可以叫电子商务,信息科技,或是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内可以写进去你所要销售的产品
注册完成后,网站必须要去通信管理局办理网络经营许可证,也是就所说的ICP证。

4、网络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

网络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从事网络技术开发及产品销售,另外,也可以从事其它产品销售或咨询服务。
1、网络经营范围从事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销售。

2、网络公司可兼营的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床上用品、化妆品、玩具、工艺品、食品等产品的销售。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等。信息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等。

5、营销策划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什么?

1、建立品牌。企业营销策划表示,网络营销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在互联网建立并推广企业的品牌,一些知名企业的品牌也可以在网上得到延伸。这些营销咨询公司也可以帮一般的企业快速树立品牌形象。网络品牌建设是以企业网站建设为基础,通过一系列的推广措施,达到顾客和公众对企业的认知和认可。

2、网址推广。网址推广是策划公司最基本的职能之一,有些人甚至以为网络营销就是网址推广,可以说网址推广就是网络营销的核心工作。

3、信息发布。无论是哪种营销方式,结果都是将信息传递给目标人群。而网络营销传递信息所用的手段自然是通过网络传播,网站就是信息的载体,信息发布也是营销咨询公司的基本技能。

4、销售渠道。上海策划公司介绍,一个具备网上交易功能的企业网站本身就是一个网上交易场所,网上销售是企业销售渠道在网上的延伸,网上销售渠道建设也不限于网站本身,还包括建立在综合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上商店,以及与其他电子商务网站不同形式的合作等。

5、网上调研。通过在线调查表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可以完成网上市场调研,相对传统市场调研,网上调研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特点。通过网上调研这项工作,可以准确的获得市场的动态以及消费者的消费特点,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对消费者投其所好,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营销策略,因此,网上调研成为网络营销的主要职能之一。

品牌营销咨询公司表示,开展网络营销的意义就在于充分发挥各种职能,让网上经营的整体效益最大化,因此,仅仅由于某些方面效果欠佳就否认网络营销的作用是不合适的。网络营销的职能是通过各种网络营销方法来实现的,并非相互独立的。面对如此多的策划公司和营销咨询公司,选择一家最合适的策划公司来帮助企业进行网络营销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可能会快速地帮助你的企业建立起品牌优势。

6、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

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一、商贸(贸易、电子商务)类

1、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音响设备及器材、体育用品、成人用品等);

2、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纸张、办公设备、办公耗材)等;

3、包装材料等;

4、工艺品(工艺礼品、金银首饰、白银、银制品、珠宝)等;

5、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化学试剂、化工百货等;

6、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车、电动车、汽车用品、汽车饰品、汽配、汽摩配件、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等);

7、电子产品、通信设备、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电讯器材、电讯电材、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等;

8、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动工具、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工量刀具)、机械设备及配件等;

9、电脑、计算机软件及配件、印刷制品等;

10、预包装食品等;

11、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玻璃仪器等;

12、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钢材、石材、黄沙、木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等;

13、装潢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建筑五金等;

14、家具(办公家具、家具用品等);

15、纺织品(纺织原料、纺织装饰面料、针纺织品等);

16、酒店设备、酒店用品等;

17、化肥等;

18、初级农产品销售等;

19、户外用品等;

20、运动器材、健身器材等;

21、医疗器械(1类、2类、3类)。

二、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科技)类

1、计算机软件硬件的开发及销售;

2、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互联网工程施工、调试及维护;

4、互联网运营和推广,代理发布广告;

5、电子产品及配件的批发兼销售;

6、安防监控产品的销售、施工及技术服务;

7、机电产品的销售安装及服务;

8、办公机具及办公耗材的批发兼销售;

9、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6)网络营销公司经营范围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资料来源:中小企业政策与维权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7、网络的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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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网络营销服务企业有哪些?

一般的网络营营销推广往往投入比较少,甚至一个人也可以操作。比如去论坛推广,推广人员只需要将帖子发布到指定论坛即可;
网络营销投入则比较大,通常不是一两个人能够完成的,需要团队协作来完成。
从考核上说,网络推广主要考核的是具体的工作量,比如论坛推广,只需要保证相应的发帖量即完成任务,而网络营销通常考核的是转换率或收益,
比如论坛营销,发帖量达到多少不重要,关键是这些帖子能够来多少销售。
从执行上说,网络推广成功的关键是执行力;而网络营销主要靠的是创意和策略。
目前网络营销企业遍地开花,结合您的情况选择一家适合您的网络营销企业即可

9、注册市场推广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

企业营销策划、咨询、培训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业务,除信函外的市内快递,百货、针纺织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品)、建筑材料、装璜材料、五金交电、机电产品、电脑、办公用品、家具的销售,食品(限分支机构经营),附设分支机构。(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以上是某家市场推广公司的经营范围,你也可以仿照一下,现在工商对经营范围规定的不是很严格,自己有的经营项目就可以写一下。

10、营销策划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经营范围:

1、咨询类经营范围: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等。

2、销售:文化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日用百货、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脑及配件、打印设备、电脑耗材、音响器材、照相器材、建材、家具、体育用品、通讯器材及设备等。

(10)网络营销公司经营范围扩展资料:

营销策划是根据企业的营销目标,通过企业设计和规划企业产品、服务、创意、价格、渠道、促销,从而实现个人和组织的交换过程的行为。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和欲望为核心。

现代管理学将营销策划分为营销策划市场细分、产品创新、营销战略设计及营销组合4P战术(组合)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营销策划首先要确定营销概念,其次是在营销理念基础上的策划。

与网络营销公司经营范围相关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