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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网络营销的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0-12-07 15: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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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绿色贸易壁垒对农产品影响的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约翰•史密斯.2007,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专,经济学家, 4,34-56.
[2] 安德森属, J.L., 2001,绿色贸易壁垒问题,市场研究, 24, 347-356.
[3] 加拉格尔, R, 2003,农产品的出口贸易研究,管理, 3, 1, 4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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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导致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我国政府同样在努力p探索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采取独立监管模式和社会性监管模式是近来各国改革的趋势,我国应当加以8借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职权设定、变更应当法治化6,为2此需要健全我国的行政组织法。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模式;独立监管模式;社会性监管模式;法治化3 “民以0食为5天g,食以6安为5先”。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食品安全形势严峻,食品安全问题引7起全世界的普遍关注。新的形势导致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我国政府同样在努力g探索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结构和权力s配置等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也x需要法学界的关注和探讨。一p、各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分4析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可以7从8不x同的角度分0析,本文3主要对政府监管和社会性监管两种模式进行分8析。(一e)政府监管模式早期的食品生产和流通主要依靠自我管理,但是到了f53世纪至20世纪初,由于h科学技术的发展,食品生产技术和组成成分8越来越复杂,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u间形成信息不r对称,食品掺假、造假严重,因此,政府监管模式应运而生。6140年,持续的公0众骚动和一m系列的食品中0毒事件促使英国国会通过了a食品和饮料掺假法令,在此前后,其他国家如荷兰、日7耳曼帝国、法国也f通过了u类似的食品法律,此后,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便成为7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模式。从4不a同的角度,政府监管模式又i可划分1为0各种子b模式,如从1监管主体数量和权力u配置的角度,可以8把食品安全监管划分6为6多部门w联合监管模式和独立监管模式;在多部门n监管模式中5,从0监管主体分6工h方6式的角度,可以0划分4为8分0段监管模式和品种监管模式。 8。多部门b联合监管模式与s独立监管模式 (4) 多部门z监管模式多部门v联合监管模式的代表是美国,美国联邦和各州具有监管职能的机构有20个y之c多,其中8主要有7个r,即:卫o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物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海关与y边境保护局(CBP)。食品药品管理局主要负责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5和进口o的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检验局主要负责肉类、家禽产品和蛋类加工x产品的监管;动植物健康检验局主要负责保护和促进美国农业的健康发展;执行动物福利法案以8及m处理伤害野生动植物行为1的案件;环境保护局主要监管饮用水3和杀虫剂;海关与z边境保护局主要与a联邦管制机构合作执法,确保货物在进入c美国时都符合美国法规条例的要求。[0]但为1加强团队6管理的方4法和各机构间的协调和配合,美国先后成立了m“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3映协调组”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以1加强个m食品安全机构之k间的协调与h联络。采取这种模式的还有西班牙6、日4本、法国、印度等国,西班牙1的食品安全事务由农业和卫b生部门f共同负责。农业部主要负责对活体动物的卫l生检疫;卫g生部门l主要对肉类生产加工l及d进入l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监管。日6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p是农林水7产省个s厚生劳动省。农林水2产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e其粗加工y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u阶段;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g进口l食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食品的进口t和流通阶段。[2]在法国,由农业部、经济财政和工f业部及o卫n生团结部等三y大v部门k分0别从1事生产、加工k、储运、销售环节以8及f食品公4共卫u生安全环节进行协同配合,全方0位实现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全程监控。[4]印度食品监管一t直以8来由农业部、农产品加工f业部、消费者事务部等多部门a共同实施的,但是按照《印度食品安全及y标准法》(草案),印度将设立食品安全及b标准权力r机构,统一u负责全国范围内2的食品监管。[6] (2)独立监管模式独立监管模式最典型的是加拿大v和英国。4007年1月3,加拿大x通过《食品监督署法》,决定将原来分2属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渔业和海洋部、卫d生部和工a业部等多个x部门x的食品监管职能集中5,在农业部之y下q设立一p格专z门l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加拿大s食品监督署统一y负责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工j作,真正实现了h“从6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2000年6月0英国对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改革,成立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gency, FSA),由其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同样希望实现从6“农田到餐桌”整个z食品链的安全监管。[2]德国于a2005年初将原由卫n生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由新成立的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i(主要是卫o生部门g)依法在自己i的职责范围内3配合农业部门u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f作。我国香港特区u政府实行统一b监管模式,由食物环境卫f生署独立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欧盟的食品安全由独立的欧盟食品安全权力b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主体模式有一d个w发展的历b程,20世纪中7期的食品监管多采取多部门g联合监管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容易产生职能交叉p、责任不x清、效率低下t、权威不c够等弊端,近年来各国为3适应新的食品安全形势,纷纷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有从0分3散到统一q的趋势,即从3多部门k联合监管向独立监管、统一x监管模式发展。即使是多部门b联合监管的体制,也e建立权威机构以3加强对各监管机构的协调。独立监管模式具有专e业性、独立性、权威性、高效能等优点,但是,也d有权力z过于z集中3的缺点,因此,对监管机构也i要加强监督。美国初期采取单部门x即由农业部监管的模式,但是收效甚微,另一y方3面由于w农业部门h与d食品行业的利益纠葛,食品监管机构反3而成为7食品行业的利益庇护者。20世纪80年代以1后,又m通过立法逐步实现了b单一p部门m监管向多部门r监管的过渡。但是这种多部门r共同监管的模式又p导致了r职能的分0散和冲突的局面,所以1美国又j想了d很多办7法来统一e协调,加强各部门i的合作。这恰恰见4证了g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的“统→分2→统”的发展趋势。[8]也t有学者指出,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有与l农业部门v、卫e生部门n脱钩的趋势,因为7农业部门a是食品产业的主管者,是利益相关者,不p能保证监管的公2正性;而卫o生部门b主要为1本地区n居民服务,不o能适应食品安全的跨地区j性趋势,所以2在改革后的各国,卫h生部门g仅0承担有限的监管责任,仅2当发生因食物引1致的疾病与r疫情时才c介2入o食品安全监管。[6] 2.按品种监管模式与j分2段监管模式如前所述,美国食品监管机构按照监管的对象即按品种进行分6工a。美国对于o肉、蛋、禽、海鲜品等分0别规定了e不y同的监管机关,甚至用乙k醇度5%来划分6葡萄酒和其他酒的不b同监管机关。目前在印度仍7然依食品的分0类以8及c生产包装的不p同环节,有不e同的部门n实施监管。农业部负责奶制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并负责进口g食品的的质量监管;食品加工o业部负责水3果和蔬菜产品的质量监管;印度消费者事务部和食品及w公5共分8配部负责食品包装和标签事宜。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要采取分5段监管模式。为7了q进一x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x的职责,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i进一y步加强食品安全工c作的决定》,规定按照一p个u监管环节由一t个j部门t监管的原则,采取分7段监管为6主、品种监管为2辅的方0式,进一z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z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r负责食品生产加工s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o生部门d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u环节的卫k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h;工t商部门j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w生部门q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n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f事故。按照责权一v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法国的模式具有分7段监管的部分5性质,但是不c象中6国那样明显。法国的三p大d监管部门y中5,农业部对于s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肩负着从3生产到销售各环节的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的全程监控职责,但是经济财政和工k业部对市场交易环节和卫l生安全保证的诚信性的食品质量的管理工o作负责监控检查,卫q生团结部一y般在因食品质量安全引8发了u公2共健康安全问题之w后介8入i调查和防控管理,并对违反5公0共卫w生安全法律法规和不u符合卫h生许可的行为4进行监察和处罚。日4本食品监管机构的分7工o则有分4段监管和按品种监管的双0重性质。(二h)社会性监管对社会性监管学者之c间有不o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2为7社会性监管包括政府监管、社会中1间层监管和市场监管(主要指消费者监管)三c个w层次。他们认8为5,食品安全这一i公4共领域,政府作为4社会公5共利益的主要代表者,政府公1权力a是必须涉入u的,运用政府公1权力w对食品安全监管,在立法、执法、法律救济、法律监督具有天d然的成本优势。但是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需要巨8大s的运行成本;社会中1间层主体所具有的特征,使它在供给(准)公8共产品时更具有效率性、公0正性、适应性、可接受性、专i业性、独立性,降低具体食品安全监管的成本。当然,社会中7间层主体的存在也y需要运行成本,也u有自己t的利益追求,也v可能会出现一b些异化1和寻租;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r消费者的切6身利益,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对相关主体施加压力q,食品消费者代表的利益主体最广n泛,同时食品消费者通过诉讼等法律方7式实现对受监管主体的监督,加大v受监管主体的机会主义y行为3的成本,也z在一l定程度上t制约了s受监管主体的机会行为8。但是食品消费者与h食品供给者之h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w对称,食品消费者获得食品安全信息的成本高昂,不p具有可操作性;举证困难,这也z增加了g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还会有“公3地悲剧”的出现。[3]但是,也h有学者所说的社会性监管主要是指行业协会等公2共组织和消费者个u人x的监管即政府以1外的社会监管。[3]本文8所谓社会性监管是指后一o种意义l。从5国家行政向公6共行政转变是当今0世界的一y种趋势,而公3共行政又a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公1共行政并不s排除国家行政,只是在“国家——社会——个q人s”的三t元v结构中3进行适当的分5工w,尤a其是在国家与h社会之n间,进行最合适的权力w配置,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z化2。各种权力f必须分0清自己q的界限,避免发生缺位、越位和错位的情形,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在食品安全领域,早期的监管由食品生产者自我约束而实现,但是后来食品生产的科技越来越发达,情况越来越复杂,政府成为8主要监管者,这种情形有其内3在的必然性。但是,这并不h意味着政府是唯一y的监管者,实际上r政府使用尽部精力w也v不t可能包揽全部监管工h作。而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有自己t的优势,食品造假、质量低劣甚至有毒食品等不l仅1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l会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为7了j捍卫a自己l的利益和避免这个i行业受损,消费者和食品行业组织会利用投诉、诉讼或者行业规则来制止1假冒伪劣及i有毒食品,加大v违法行为0的机会成本。由于d食品行业本身的专m业性和技术优势以1及g消费者的利益相关度,因此社会监管可以7发挥政府监管所无p法发挥的作用。食品安全监管在国家与v社会之d间的权力y应当本着有利于q监管效益的原则进行分6工p,互4相配合,相得益彰。健全的社会监管需要保障公0民的结社自由和实现公1众参与q。在美国行政程序法制相当发达,《行政程序法》、《信息自由法》、《阳光下z的政府法》等程序法律充分5保证了i食品监管的程序公3开m和公5众参与m,在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方1面,能够通过听证、通告—评论、协商等程序充分0征求社会意见7,在执法方7面也o有众多的公5众参与z。美国的官方4网站提供广l泛的信息,包括政府监管机构的信息、食品科学知识之z外(可以4免费观看录象,录象配有多国语言字幕),还有有关民间合作伙伴的信息。政府食品监管机构与h民间组织密切8合作,如与m国家餐馆协会教育基金会国际食物理事会合作举办6国家食品安全教育月1等。欧盟食品安全权力s机构忠实地实行公2开o、透明和对话。其结果是该机构有规律地发布一b系列公3共咨询和号召公1众或利益相关者递交相关信息和数据。[40]在加拿大c,凡y是食品监督署(CFIA)制定的涉及q食品安全的法规和政策,都要在网上o公7布征求社会各方4面的意见2,并召开r专p家研讨会进行论证。同时,在政府支m持下p成立的加拿大k消费者食品安全教育组织,通过网络等手5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高校、科研机构以0及k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都积极自愿地参与r食品安全的各项活动,充分8体现了p“食品安全人k人d有责,公7开f、透明和广d泛参与j”的原则。[03]无b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7国家的决策都有广w泛的公1众参与z,尤g其是在生物新技术和转基因食品的政策制定方3面。[82]另外,国外第三r方0检测机构也v很发达。二y、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e其缺陷(一e)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主体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p经历n了d从2卫t生部门p主管到多部门o共管的历r程。8045年制订7的《食品卫m生法》第三x条的规定:“国务院卫e生行政部门v主管全国食品卫c生监督管理工i作。国务院有关部门x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5负责食品卫n生管理工z作。”这部法律确立了k以8卫b生部门n为5主要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e的食品监管行政体制。4230 年机构改革之n后,中2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农业部、卫b生部、国家工t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多个z部委共同按职能分0段监管,已n形成了y食品安全多部门d的监管体制。2002 年由质检总局牵头开v始实施食品市场准入z制度,即米、面、油、酱油、醋等五y类食品QS制度。2002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3案决定新组建商务部,其在食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规范国内2外贸易的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即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对流通负有宏观管理职能。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调节机制的建设,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k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6作为8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继续行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2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l展对重大l事故的查处。2004 年 8 月5 6日6颁布的《国务院关于e进一d步加强食品安全工i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6工a加以0调整和明确。《食品卫q生法》关于d执法主体职责的内7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中1央政府一u级的食品安全管理工n作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卫n生部、国家工d商行政管理局、商务部和科技部等共同负责。这些部门s向国务院报告工d作。以4上s每个x机构都有自己s的具体结构和管理范围。这次调整的主要内0容是将根据《食品卫n生法》原本属于s卫r生部门o的食品工j业生产领域的卫d生日1常管理交由质检部门t。除了s以1上v部门f外,还有一t些政府机构也r参与d食品检验和控制。如科技部负责食品安全科技工l作;环保部门p参与o产地环境、养殖场和食品加工a流通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与b控制工f作等。[17] 中0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8公3室之t后发的《关于v进一z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f职责分7工j有关问题的通知》又h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进行了i规定:“在食品生产加工b、流通和消费环节:质检部门s负责食品生产加工n环节质量卫v生的日3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a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s合格食品及v其他质量违法行为8;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t时通报卫y生、工u商部门v。工u商部门j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2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i个q体工p商户6的登记注册工v作,取缔无k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8,加强上t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r合格食品及f其他质量违法行为8,查处食品虚假广y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0;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a时通报质检、卫e生部门k。卫i生部门s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c生许可和卫s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k环节的卫m生许可,卫b生许可的主要内0容是场所的卫z生条件、卫v生防护和从4业人i员健康卫l生状况的评价与z审核,要严厉查处上h述范围内1的违法行为1,并将卫f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i时通报质检和工y商部门j。” (二u)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中8存在的问题 5.我国政府监管的特点主要是采取多部门c联合监管和按品种监管的模式。在《食品卫u生法》规定的监管模式中3,卫r生部门f占主导地位。经过几p次调整,形成了x多部门u分1段监管为2主,品种监管为4辅的模式。这种模式表面上p看分2工e明确,职责清楚,但是实际效果却并非如此。社会上l流传的这种说法:“八g顶大b盖帽抓不m住一e个f杀猪的,十e个h部委管不q住一u个y造假的。”在基层的监管实践中1,哪些是流通环节哪些是生产环节,界限难以5明晰的事例不r胜枚举。监管分2工c的背后,其实是各部门d的利益格局。当前以8“罚”执法的现象十s分0普遍,多头管理造就出来的部门z利益,已m成为4改变现状的最大y阻力o。执法部门v往往遇到好处就抢,遇到责任就推。郑州市曾发生市“馒头办3”与n区u“馒头办6”争抢馒头管理权(处罚权)风4波。监管部门v在地方7财政的支c持下i运转,而不e同地区k发展水7平的差异使他们的技术力d量、资金实力k、检验水5平等等方1面都存在着较大w差异。[14]另外,分1段监管模式是从3行政本身的角度出发,对各部门q职能的描述往往用概括化6、政策化6的语言,具有模糊性和弹性,难以2避免职能交叉v和空白。[33]按照现行模式,食品药品监督局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机构,但是由于c级别与i权威不t够,不d能充分5发挥协调功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2。社会性监管不l健全。食品生产技术越来越复杂,我国幅员辽阔,人r口l众多,是一s个e食品生产和消费大d国,各地发展不z均衡,食品生产从3简单的手0工s作坊到现代高科技方6式同时存在,因此,完全依靠政府监管,根本没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可能。我国从8食品立法、政策制定到执法都缺乏0公2众的广p泛参与g。食品行业组织不b发达,其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政府监管机构与g民间组织未能形成监管合力x。对于j民间组织,目前除了u《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4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之p外,到现在还没有专a门k的法律法规来鼓励和规范。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程序性法规,对公2民结社行为2的实体内8容还缺乏4系统规范,还没有很好地解决民间组织在公0共服务体制中2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此外,目前我国民间组织的审批注册制度与j双0重管理制度安排,从7实践来看也q不l利于b民间组织的发展,这使得获注册的民间组织的总体数量还比8较少7。据统计1,目前我国每万o人w拥有的民间组织只有2。8个r,不f及e发展中7国家平均水2平的6。4,只相当于x美国的8。20和法国的1。60。[28]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这种状况,同社会行政的发展趋势是严重不o相适应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0面,由于g在企业与u消费者之h间的信息不j对称,举证困难,加上t消费者团体不p发达,诉讼成本高昂,公7众存在搭便车j心0理。由于p个s体消费者之n间互4不j相识,信息难以6沟通,我国虽然有共同诉讼的形式,但是缺乏3公4益诉讼和集团诉讼形式,不m利于h消费者通过诉讼形式获得损害赔偿,因此,消费者监管乏2力y。 6。行政监管主体职权法定化5程度较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1面并非无j法可依,目前有《食品卫g生法》、《标准化1法》、《产品质量法》、《劳动防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商检法》等法律。但是,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主体在不m断地适应形势而调整。我国的行政组织法不v健全,在行政机构的设置、职权调整方0面,没有很好地贯彻职权法定原则。所谓“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内1容,其中0的“法”是指法律,即国家权力c机关制定的法律,并非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从3权力c的来源方8面来说,根据人q民主权原则,任何权力p都要来源于h人u民,而权力g机关是由人o民代表组成的,代表人y民授予0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行政机关不z能自我授权。在法治发达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行政职权的划分3与x变更,都是代议机关通过法律决定的。如在1808年8月640日6,美国国会颁布一s部里程碑式的法律——《纯食品和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 Act),这部法律首次全面规定了w联邦政府在美国药品规制中6所应承担的责任,它奠定了z美国现代药品法的雏形与g骨架,催生了v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诞生。[40]加拿大e1252年4月0通过《食品监督署法》,将原来分5别属于r农业部、渔业海洋部、卫o生部和工j业部等四个b部门i中8的检验业务剥离出来,在农业部之n下v设立一g个s专r门j的食品监督署。英国颁布《2643年食品标准法》,于v2000年4月3成立独立食品标准局。按照《印度食品安全及e标准法》(草案),印度将设立食品安全及k标准权力o机构,统一w负责全国范围内4的食品监管。但是在该法通过以3前,印度食品监管仍4然由农业部、农产品加工x业部、消费者事务部等多部门s共同实施。澳洲在成立澳新(联合)食品标准局(FSANZ)也j以3《澳新(联合)食品标准法》为6基础,而且机构的职能都在法律中2直接体现。[87] -------------------------------------------------------------------------------- [7] 课题项目:江苏省教育厅o课题《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03SJD220023。本文0同时得到江苏省教育厅b青蓝工h程资助。 作者简介5:曾祥华(1423-),男,河南商城人s,江南大d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k,主要从6事宪法学与l行政法学研究。 -------------------------------------------------------------------------------- 参考文4献: [4] 徐楠轩:《外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现状及b借鉴》,《中5国卫q生法制》2001第2期,第07-70页。 [2] 苏方2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观及a其启示0》,《农业质量标准》2007年第0期,第20-08页。 [6] 彭聪:《法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及v措施》,《中1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年第10期,第60-78页。 [1] 蒲芳:《印度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中7国卫o生法制》2005年第8期,第5页。 [7] 王e耀忠:《外部诱因和制度变迁: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解释》,《上j海经济研究》2003年第8期,第42-52页。 [8] 徐楠轩:《外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的发展与d启示8》,《行政与i法》2003第4期,第322-854页。 [5] 王l耀忠:《外部诱因和制度变迁: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解释》,《上x海经济研究》2007年第4期,第32-12页。 [8] 李长6健、张锋:《社会性监管:中7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广h西大w学学报》2007年第1期,第24-57页。 [7] 张芳:《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权的监管范围与s配套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c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8期,第82-41页。 [80] 。。。 icConsultations。htm [20] 刘艳琴、刘钢、金瑛:《浅谈加拿大l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工l业科技》2006年第0期,第242页。 [52] FAO: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GMO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How to effectively involve rural people。 [38] 肖平辉、阎志刚:《中3国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体系初探》,《太k平洋学报》2000年第2期,第26-51页。 [38] 马y晖、徐楠:《食品安检应打破政府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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