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网络营销 > 网络金融部互金业务推广营销岗

网络金融部互金业务推广营销岗

发布时间:2020-11-04 01:39:53

1、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和互金协会有什么区别?

这两个部门是一个机构 没有区别

2、分析:互金理财和其他理财产品相比有什么优势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VS其他理财产品
互联网金融理财对比股票
相比于股票而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优势非常的明显。很多投资人可能都知道,股票的收益是比较高的,但是这种高收益是建立在高风险的基础上的,想要炒股不仅需要拥有专业的知识,同时还需要拥有足够的资金才能入市。对于一个没有相关知识的投资人而言,如果贸然进入到股市当中进行投资,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全军覆没。
互联网金融理财对比信托产品
互联网金融理财门槛低,适合普通投资者。信托公司的各种信托产品的资金门槛动辄100万元以上,普通投资人只能被拒之门外。信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一般介于1-2年,而且无法转让,容易导致投资动性不足。而国内大多数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都是几百元就可投资。
互联网金融理财对比银行理财
互联网金融理财收益率更高。据有关数据统计,2015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3%,而名义收益率却高达6%,也就是其中2.5%的收益被银行以管理费的名目收走了。而互联网金融理财明码标价,收益普遍在8%-15%之间,是银行理财产品的5倍。
互联网金融理财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相比优势明显,而且还是小额投资理财的典型代表,如果你资金少也不妨碍你成为投资者。

3、互金平台是P2P平台吗

不是。

互金平台全称叫互联网金融平台,而P2P平台只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一种,网络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都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当前商业银行普遍推广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也属于此类范畴。

互联网金融就是六大模式: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虚拟货币、宝宝军团。

随着P2P网贷的发展,各地都崛起了多个网贷平台,以下平台加入了加入了互金协会:

1、御龙e贷

御龙e贷隶属于广西御龙轩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注册资金3000万元。御龙e贷拥有完善的风控管理制度,每一个借款项目都经过严格的实地考察,确保借款项目风险可控。该平台于2017年09月19日加入南宁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任会员单位。

2、汇泰在线

汇泰在线是汇泰国际金融控股集团旗下公司在2016年创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平台为借贷双方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汇泰在线于2016年06月1日加入南宁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任会员单位单位。

3、融洽财富

融洽财富于2015年10月上线,注册资3000万元,有完善的平台管理组织架构。融洽财富借款项目均来自真实房屋交易,及房产、汽车抵押项目,项目清晰可控。融洽财富在2017年9月1日加入南宁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任会员单位单位。

(3)网络金融部互金业务推广营销岗扩展资料:

《通知》提出,相关与金交所合作平台需于2017年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并妥善化解存量违法违规业务。

互金平台与金交所的联姻模式大跃进地推进,金交所已经成为新金融布局的“标配”,但P2P大额借款拆分、私募产品拆分、银行不良资产包装理财,底层资产在经过金交所的层层包装之后,变得越来越复杂,这已经背离了监管层穿透式监管底层资产的思路。

2016年8月24日到2017年7月15日,互金平台和金交所的合作,在经历了不到一年的无明确监管的狂欢后,突遭互金专项整治小组发文清理整顿。

4、《互金指导意见》给P2P都立了哪些规矩

这个比较多,想了解需要认真看才行,其实找一些比较好的平台并不难,比如口碑较好的乐助贷之类。当然,研究一些具体互联网金融知识可以看下面详细信息。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5、央行互金协会是做什么的?是管理部门吗?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是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通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准予成立。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黄浦区召开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上海市市长杨雄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共同为协会揭牌。

(5)网络金融部互金业务推广营销岗扩展资料: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职责包括:

1.组织、引导和督促会员贯彻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方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经营行为。

2.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沟通协商、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罚和反馈机制。

3.协调会员之间、协会及其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主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参考资料:网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6、互金政策指的是什么,什么是互金政策

银桥网消息,6月12日,据财新报道,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或延期一年。“在今年6月底各地金融局或金融办完成分类处置后,还留有12个月供整改类平台继续向合规转型,2018年6月作为最后的期限接受监管验收,若还没整改完就将被取缔。”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询问了多地央行分支机构、银监局和金融办人士,均表示没有收到相关通知。经记者多方核实,互金专项整治延期属实,根据“时间服从质量”原则,至少延期半年,至于是否延期一年,尚不清楚。
一位接近央行的权威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下称21号文)本应于去年4月发布,后来推迟到去年10月发布,按此逻辑,应该延期半年,也就是说,今年年底前需要完成整改。”
同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函至央行询问此事,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互金整治“时间服从质量”
21号文要求,对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重点领域进行整治。专项整治工作已于2016年4月开始,计划至2017年3月底前完成;四个阶段包括:开展摸底排查、实施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在21号文下发后也陆续公布了对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业务整治的具体方案。
比如,2016年10月银监会印发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监发〔2016〕11号)。时间进度包括部署培训阶段(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行业摸底排查阶段(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分类处置阶段(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总结督导阶段(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不过,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多地互金专项整治工作尚处于清理整顿阶段,以P2P网贷为例,本应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的分类处置工作仍在进行中。
福建某地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今年1月,互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织视频会议,提出‘时间服从质量’,原则上互金专项整治工作延期至年底前完成。”
业内对此反应并不意外,都认为“肯定延期,只是不清楚延期的时间”。
一位上海金融监管部门人士认为:“我觉得延期有一定可能性,很正常,很多网贷平台都没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全国这么多互金机构,情况复杂,不能搞‘一刀切’,不延期的话,不符合实际情况。”福建某地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坦言。
各地整治进度不一
网贷行业是互金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除了专项整治,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互金机构人士指出,银监会主导的网贷平台“8·24”合规大限与互金专项整治的时间如何衔接,目前尚不明确。
华东某地金融办人士认为这并不矛盾,可以从地方金融办下发整改通知书的时间算起,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今年年底前完成整改。
至于专项整治,总体来说,各地基本进入分类处置阶段,但进度不一。
如今年3月底,北京的监管部门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北京一家网贷平台人士表示,目前还在推进中。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朱明春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于部分网贷平台,监管部门已经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
6月初,上海金融办发布《上海市网贷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上海一家网贷平台负责人表示:“6月初,上海监管部门对我们进行现场检查和调研,陆续大概调研到6月底,合规要求和网贷暂行办法差不多,目前尚未分类,估计7月初会分类,最后大部分网贷平台应该属于整改类。”
福建某地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地已有部分网贷平台完成整改,“有些问题小,体量也小,比较好通过”,并已进入申请备案阶段。

7、央行最强阵容出席:中国互金协会筹备会都说了些啥

1月29日举办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培训活动是行业内重要里程碑式事件。一行三会多位领导及顶尖智库的出席以及逾400家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的参会规模使本次活动成为自互联网金融行业诞生以来规格最高、影响力最大、方向性最明确的标志性事件。
网络借贷虽然尚属新兴领域,但经过短短几年发展已经成为拥有近2600家平台的万亿级市场,并成为互金行业的重要组成之一。作为约40家代表性网贷机构之一,安心贷有幸获邀参会并近距离了解了高层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规划及指导。
围绕本次活动的主题“学习政策法规,防范金融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参会领导及嘉宾就风险控制、政策解读、行业标准,行业地位及发展前景等主题进行了详细阐述,为互联网金融行业今后的成长定下了明确的基调。
风险控制
协会筹建领导小组组长,原央行副行长李东荣、行业权威智库吴晓灵、以及人行条法司司长张涛等领导分别强调了风险防范之于行业发展的首要作用。
协会筹建领导小组组长,原央行副行长李东荣
李东荣在开班动员讲话中首先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同时重点强调互联网金融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防范风险是行业永恒的主题。协会作为社会行业自律组织,将承担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的职责;其主要职责为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他特别提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核心在于 “学法规、防风险、促发展”,提示与会机构要在有敬畏之心的同时像保护自己眼睛一样保护这个行业。
全国人大常委吴晓灵也再次明确提出互联网技术运用于金融业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应准确理解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本质属性,对金融的法律红线怀有敬畏之心。
人行条法司司长张涛从政策风险、道德风险、技术风险等方面大着重强调了风险防范对于行业发展重要性。
政策解读
作为制订经营管理规则的牵头组织,中央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局副局长杨春艳及人民银行条法司处长王晋分别详细解读了2015年年底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官方对指导意见的首次解析,增强了各参会机构对政策的理解和认识。
行业标准
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万亿级新兴领域,亟需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进行规范指引。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王永红亦专门就此议题向参会机构进行了宣讲。截至目前,协会已基本完成了《互联网金融标准体系》的框架搭建工作,该标准体系分为通用基础标准、产品服务标准、运营管理标准、信息技术标准,和行业管理标准5大类别。从横向(业务形态)和纵向(业务管理)两个维度细化为45个二级标准子类;按照业务模式和业务流程两条主线又形成了152项具体标准。
此外,业内一直关心的“信息披露标准”也已形成。正在制定的互联网金融标准还包括《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互联网金融云计算安全技术要求》、《互联网金融云计算容灾规范》等。
行业地位及发展前景
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定位及发展前景,央行调统司司长盛松成首先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将纳入到央行统计范畴并肯定了互联网金融数据对反映社会融资规模状况、加强改善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他表示:“互联网金融融资余额4300多亿元,在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指标中,占总量的0.3%,但占表内其他项目40%之多,成长速度快,增量多,而且比重会越来越高。”盛松成肯定了社会融资对供给侧改则的重要支撑作用,并明确表示将网络借贷纳入社会融资数据中会更准确的反应社会融资对实体经济的贡献程度。
央行调统司司长盛松成
针对网络借贷行业,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表示,十三五期间P2P余额会达到8万亿,平台数目会达到一万家。姚余栋预测,十三五期间约有一万亿的资本金缺口,原本来应该由民营银行来补,但现在民营银行审批速度太慢,申请的积极性下降。“如果缺少一万亿资本金,那么会缺少八万亿到十万亿的资金规模,这是基于实体经济融资的需求,这部分将主要由互联网金融网贷来补充,因此会有巨大发展空间。”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4年4月获国务院同意成立,2015年8月通过民政部正式上报国务院批准筹建,是央行下属的一级协会。协会成立后将在开展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形成统一的服务标准和规则、指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防范化解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引导、督促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只有以互联网的开发态度拥抱监管才有可能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金融行业中稳定发展。
2016年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将是迈入规范化且波澜动荡的一年。在政府宏观监控和行业规范的双重约束下,P2P平台自然会加强自律,步入正规化发展道路。但监管的趋紧,随之而来的是行业竞争的加剧,洗牌会进一步加速,只有优质平台才能在大浪淘沙中生存下来。
本次受邀参会的网贷企业不到参会总企业数的10%,占所有网贷平台的1.5%。安心贷作为参会网贷企业代表之一,将在未来积极拥抱监管要求,适时作出调整,为用户提供更精细化的投融资服务。在业务模式的选择(房产抵押贷为主)、经营区域的锁定(北京及上海)、技术系统的搭建和维护以及总量规模控制等方面均以投资人资金和账户安全为最重要目标;以更加规范、更加透明、更加安全的方式同互联网金融行业共同成长。

8、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对互金平台有哪些意义

命题大概念模糊,估复计制你是得不到满意回答的了。
我说说自己的理解吧。
首先,下个定义。以下是我对题目两个主要概念的定义,扩大了分析就可能不成立了。
传统金融机构:仅指银行、保险、证券,三大类。
互联网金融平台:仅取目前市面上最普遍出现的,以快速融资为目标的网络平台。
下文,分析。
1、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特点就是浏览方便,客户覆盖面广,没有地域限制。而传统金融机构,最大的限制就是地域性。双互合作,打破地域禁锢。例如:广西的银行,把钱贷到了内蒙古去,以前是基本不存在的。
2、互联网平台,省去了很多人工操作时间,为传统金融节省时间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
3、有利于盘活各地小资金借贷的需求。没有互联网的时候,想借几百几千去应急的,基本靠找朋友。但是,互联网平台的出现,有助于把传统银行的钱借出去,实现更多小额的贷款需求。
4、从整个宏观经济层面考虑,会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缓解结构改革下经济下滑的剧痛现象。2016年,很多企业倒闭,但国家的GDP没有减多少。最主要原因,就是2016国家大力推动金融的先行先试,盘活资金。一大堆资金在天上飞,经济显现出来的数据自然不会差。
以上几点为最简单易懂的意义,并未覆盖全部,请作参考用。

9、为何“三级等保”对于互金行业必不可少?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的领域,信息流的安全性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自2013年以来,P2P行业中已有上百家平台遭遇黑客攻击,甚至不乏个别P2P平台上千万资金被黑客洗劫一空的恶性事件。
而互联网金融信息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一旦发生数据泄露、盗取、篡改等事件,会使各方蒙受巨大损失,甚至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数据,截止2017年12月底,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监测数据显示:
存在异常的互联网金融网站18946个;发现互联网金融网站漏洞1320个,其中高危漏洞占比达 70.15%;APP漏洞 1722个,其中高危漏洞占比 24.46%;发现互联网金融网站攻击185.3万次,来自境内 35%,来自境外 65%。
相比截至2017年11月底的数据,存在异常的互联网金融网站上升8.07%,互联网金融网站漏洞上升11.58%,其中高危漏洞占比上升2.51%,发现互联网金融网站攻击上升了37.36%。
当前网络安全情况下,网贷信息系统安全建设亟待加强。
在全国网贷备案战打响的当下,P2P平台的安全性将受到监管部门的格外重视。未来,网贷“信息系统等保”测评将日趋严厉,网贷平台必须通过三级等保测试。

10、互金催债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怎么办?

中国互金协会规范债务催收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得催收。

3月28日消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8日发布《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明确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利息、违约金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债务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出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对超出部分进行催收

随着近年来中国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借贷的发展,作为网络借贷后端的催收业务日益引发关注。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日前披露的数据,目前中国累计发现的催收平台380家,涉及催收金额1.14万亿元人民币。而在“裸条借贷”等事件的影响下,部分消费者往往将暴力、恐吓、高利贷、泼油漆等负面词汇与网贷催收关联起来。如何进一步规范催收行业成为摆在行业与监管层面前的难题。

对此,公约指出,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如因不当债务催收导致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业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约明确,催收人员应在恰当时间开展债务催收活动,不得频繁致电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催收人员不得向债务人外的其他人员透露债务人负债、逾期、违约等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情形除外。

公约还要求,现场催收人员着装须文明得体,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穿着误导性服装。在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沟通时,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与网络金融部互金业务推广营销岗相关的知识